张红梅/陕西省千阳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规模奶牛场卫生防疫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张红梅/陕西省千阳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搞好奶牛场卫生防疫工作是养殖场的关键所在,是健康养殖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创造规模场效益的一种必然选择。如果奶牛场卫生防疫工作搞不好,一旦被动物疫病所侵袭,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对养殖场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笔者通过对奶牛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中小型规模奶牛养殖场在卫生防疫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应对措施。
1.奶牛养殖场建设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
(1)在选址方面:距离城镇居民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不足500 m。
(2)在布局方面:场区出入口设置的消毒池不符合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的要求,也没有按要求添加消毒液,并随时更换。生产区入口处没有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入口处没有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没有彻底分设。
(3)在人员、设施设备方面:没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由于养殖效益不理想,兽医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或工资偏低,导致人员流动频繁,没有固定的兽医为其服务,所以在动物疫病防治和资料记载中,没有系统性和连贯性。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消毒设备。圈舍地面和运动场选择材料欠佳,设计坡度不符合规定要求,难以清理、消毒,粪尿排出受阻,致使奶牛长期在粪尿和泥泞中生活、运动、休息,从而引发奶牛乳房炎、肢蹄病和细菌性疾病的多发。场内没有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虽然有,但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致使污水污物到处横流,粪便随地堆放,臭气熏天,蚊蝇乱飞,不断传播细菌和病毒。没有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未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2.养殖场负责人对动物卫生防疫知识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卫生防疫各项措施得不到落实,流于形式。
近年来,由于国家在涉农惠农方面支持力度较大,投入项目和资金较多,好些投资者都是门外汉,主要是冲着项目资金而来,投资搞规模奶牛场建设,想赢得更丰硕的效益,而对如何养牛,如何管理,因疫病带来的风险等相关知识匮乏,只知道只要建场就能得到项目资金,或把牛养好,能挤奶,能产犊那就是效益,对因日常的卫生防疫不到位,而存在的隐患根本不关注,不重视,在落实卫生防疫措施上怕花钱,不投入,不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去执行,你说你的,我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3.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场奶牛卫生防疫制度。
(1)没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在生产管理中,没有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或者虽然制定有,但不符合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在日常预防中也不按制定的程序执行免疫接种,只是与散养户同步进行,每年实施春秋两季奶牛口蹄疫(O型I型、A型)免疫,其余病种基本不去接种预防,一旦发病直接治疗或无法治愈的等待死亡处理。另外,对免疫过的奶牛也不进行详细规范建档,免疫信息平台网络化录入和更新,都是由镇兽医站人员具体实施。
(2)检疫净化不到位。虽然我们每年对各规模奶牛场分配有“两病”检测任务,在镇兽医站人员的监督配合下,采集奶牛血清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用虎红平板凝集筛选法进行布鲁氏菌病检测,对可疑血清样品再用试管凝集沉淀法进一步确诊定性。结核病在所选的样本牛中用皮内变态反应法进行检测。对“两病”检测出的阳性奶牛,应按有关规定检疫净化,扑杀无害化处理。但由于养殖场负责人对“两病”的危害性认识不清,怕扑杀奶牛对场子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根本不愿意做“两病”检测。
(3)没有严格的消毒制度。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对门口消毒池、消毒室、消毒通道工作人员、出入车辆、场区环境、畜体等没有消毒制度,消毒药品、浓度、方式方法、间隔时间、由谁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登记等没有严格的要求,导致病菌不断滋生蔓延,消毒工作流于形式,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一再督促检查下,泛泛做一下,也不做任何详细的记载。
(4)疫情监测报告不到位。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我们每年都要对规模场负责人和兽医(防疫)员进行详细的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专题培训,但养殖场还是对疫情疏于监测,即是在临床上发现有可疑某种病,也不愿按规定及时上报,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只是偷偷治疗。
(5)无害化处理措施落的不实。由于奶牛养殖场设施设备不完善,对粪污、医疗废弃物、病死奶牛、产后排泄物等无法按要求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只是采取随意掩埋了事,或对粪便乱堆乱放,对医疗废弃物像生活垃圾一样随地乱扔,给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留下了严重隐患。
1.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改造完善奶牛养殖场硬件设施设备,同时,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达到正常生产管理卫生防疫条件,从基础做起,把好养殖环节关,将因卫生防疫条件不合格引发的动物疫病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加强规模奶牛场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职工专业知识水平,特别是奶牛场负责人,直接主载着养殖场动物卫生防疫措施落实的决策和生死存亡,要懂经营,会管理。
3.要聘用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为其服务,尽量做到人员常期固定,能够切实做好本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同时,对动物卫生防疫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以便追踪溯源。
4.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依据农业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和本地曾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史等制定免疫程序,包括动物疫病免疫、“两病”检疫、驱虫、隐形乳房炎监测、蹄部保健等。特别是国家强制免疫的口蹄疫,规模养殖场奶牛每年进行三次O型I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首次免疫必须加施畜禽免疫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5.积极开展奶牛布病、结核检疫净化工作。按照省畜牧兽医局要求,禁止对奶牛使用布病疫苗免疫,要严格按照布病、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和乳用动物、种畜健康标准,对场内奶牛全部进行布病、结核病检疫检测,对检出阳性牛应及时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用具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防止疫情扩散。积极推进无布病、结核病奶牛场或小区建设工作,确保奶源、种源安全。
6.定期驱虫,加强管护。每年春、秋季节各进行1次疥癣等体表寄生虫的检查,6~9月份,焦虫病流行区要定期检查并做好灭蜱工作,10月份对牛群进行1次肝片吸虫等的预防驱虫,春季对犊牛群进行球虫的普查和驱虫工作。
7.严格消毒,防止病毒细菌扩散蔓延。结合实际,详细制定养殖场环境卫生清理消毒制度,日常坚持认真案制度执行,并规范填写消毒记录。
(1)消毒药品的选择:必须采购对人畜无害的高效消毒药品。
(2)养殖场门口消毒池可用2%烧碱或蓝光作为消毒液,每3天更换一次,雨天随时更换,保持消毒池内药液的有效性。
(3)出入场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登记。饲养人员、兽医进入场区前必须在门卫室洗手,用消毒肥皂或消毒液清洗。进入生产区须穿专用胶靴,器具在入场前用蓝光喷洒消毒。
(4)圈舍内外、场区道路每周定期消毒1次。舍内带畜消毒可用对人畜无害的消毒液,如蓝光、易克林等,可轮换使用。运动场及场内道路可用2%烧碱水或蓝光消毒。空舍应当按照冲洗、喷烧、喷洒、熏蒸四步消毒。用碱水消毒的固定用具应彻底冲洗,除去消毒液,以免腐蚀皮肤和用具。
(5)奶牛在分娩前需对乳头、阴户用0.1%高锰酸钾水或1∶800蓝光擦洗后送入消毒过的产房待产。
8.乳房、蹄部卫生保健。
(1)经常保持牛舍、牛床、运动场、牛体及乳房的清洁,牛舍、牛床及运动场还应保持平整、干燥、无污物。
(2)挤奶时必须用清洁水清洗乳房,然后用干净的毛巾擦干,挤完奶后,必须用3%~4%次氯酸钠溶液等消毒药浸泡每个乳头数秒钟。
(3)停乳前10天、3天要进行隐性乳房炎的监测,反应阳性牛要及时治疗,两次均为阴性反应的牛可施行停奶。停奶后继续药浴乳头1周,并定时观察乳房的变化。预产前1周恢复药浴,每日2次。
(4)每年的1、3、6、7、8、9、11月份都要进行隐性乳房炎监测。对有临诊表现的乳房炎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久治不愈的奶牛要及时淘汰,以减少传染来源。
(5)每年春、秋季各检查和整蹄一次,对患有肢蹄病的牛要及时治疗。蹄病高发季节,应每周用5%硫酸铜溶液喷洒蹄部2次,以减少蹄病的发生,对蹄病高发牛群要关注整个牛群状况。
(6)禁用有肢蹄病遗传缺陷的公牛精液进行配种。
(7)定期检测各类饲料成份,经常检查、调整、平衡奶牛日粮的营养,特别是蹄病发生率达15%以上时。
9.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在日常饲养管理中,随时观察牛群的临床特征,生产性能等方面的变化,如果发现有某种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时,应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并按照《动物防疫法》第26条: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6条: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等有关规定监测报告。同时,认真开展动物主要传染病及免疫抗体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对检出的普通病病牛及时在病牛舍隔离,集中治疗。对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奶牛,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按要求上报。
10.严格病死奶牛及其污物无害化处理。对病死奶牛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粪污、用过的疫苗、医疗废弃物等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以及《动物防疫法》第21条第2款: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