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乾
(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政治·法律
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
周 乾
(安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自法经济学诞生以来,关于此学科的争论不止;国内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于法经济学的研究各持一端,“两张皮”的现象比较严重。法经济学的研究路径包括什么?它的发展方向在哪里?这些问题困扰着中国法经济学的发展。分析得出:法经济学的研究路径包括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发展法经济学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法经济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法金融学是未来发展的重点。
法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的法律分析;法金融学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经济学研究一定制度下资源的利用及其配置,法经济学以法律与经济的内在关系为研究对象,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二是经济的法律分析,即运用法学的方法分析经济现象。如果将法经济学比做一枚硬币,那么,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便是这枚硬币的两面。
法的经济学理论是个开放性的系统。法经济学涵盖了一切对社会中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而且要对经济进行法律分析;不仅要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而且要注重分析经济系统的运作对法律的影响。[1]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 谈及法经济学,人们大都习惯性的想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也就是经常提及的新古典主义的法经济学,该学派以波斯纳为代表,常被奉为主流的法经济学。
法律的经济分析,顾名思义,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本信条建立在三大定理之上:(一)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二)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才是最适当的法律;(三)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2](P26)
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以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为代表人物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法、以道格拉斯·拜尔(Douglas G.Baird)为代表人物的博弈分析法、以阿莫斯(Amos Tversky)为代表人物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法。新古典分析法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完全理性、信息充分、竞争完全为假设前提,从供给和需求入手,分析实现均衡的条件,实现效率最大化之路径;博弈分析方法是时下比较热门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它从价格走向等行为,研究人们的行为如何在既定的规则下走向均衡,实现人们之间对策行为的互动,并且开始研究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人们的合作问题;行为经济学的方法打破了前两种分析方法的研究范式,认为人是有限意志与有限理性的,人的自利又使其会考虑经济之外的因素,甚至会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重大决策,它关注人们的认知问题。特别是对于金融市场中的一些行为,行为经济学似乎更有说服力,目前它正处于“在争议中发展”的阶段。
法律的经济分析几乎渗透了所有法律部门,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法律的制定应该以个人的理性和自由为前提,这往往会导致集体的无理性;运用边际收益方法分析和调整调整,经常会导致法律的不稳定。
(二)经济的法律分析 一个事物的迅速发展往往会形成对另一事物的抑制,这种抑制或有形或无形,造成了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忽视了对经济的法律分析,而经济的法律分析正是法经济学的发展源头,也是时下的重点。
经济的法律分析,就是以经济现象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的视角对其加以研究,发现制度与经济绩效直接的相关性,以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经济的法律分析,可称为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以科斯为代表。作为法经济学的鼻祖,科斯的研究路径不同于波斯纳,他认为法律原则和规则在促进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他说:“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努力。”[3]我们应该利用法律的思维和方法来解释经济领域中的现象,解决经济现实中的问题。法学家必须成为“交易费用工程师”,研究怎样通过法律来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市场的效率。[4]
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价格理论是基础,成本——收益分析法是基本的研究方法,但单靠这两者,无法支撑法经济学这一庞大的学科大厦。诚如钱颖一所云:市场是人们所能发现的组织经济的最有效方式。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遏制垄断、消除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保证市场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又被称为法制经济。[5]经济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这也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的需要,符合法经济学之效率目标。
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指出,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并非一个单向的运动,也就是说,用法学的方法研究经济现象是一个方向,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是另一个方向;它们的运动也并非总是一致性,因为两种方向的研究结果可能冲突,也可能互补。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所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与经济的法律分析可能得出一致的结论。
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他仅将法经济学看作是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内涵。[6]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波斯纳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法经济学研究内容的一面,不足以构成法经济学的内涵。如果过于强调法律的经济分析而忽视经济的法律分析,会导致人们对于法经济学认识的不周全,特别是在法经济学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一个正确的观念和科学的模式对于法经济学的传播与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法经济学所包含的两面——法律的经济分析与经济的法律分析,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顾此失彼,只有对它们有着全面的认识和到位的宣传,才符合法经济学本身的要义。
(一)发展法经济学是时代要求 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看,法学和经济学都是社会科学中的显学,它们在人类发展与文明进步的过程中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社会的发展是由一个系统来促进的,反映在学科上,就是多门学科的交叉与结合,学科专门化会使研究者对社会现象的研究纵深化;同时,也会使事物朝着单极的方向越走越远,这不符合社会多元的发展目标,对于法学和经济学而言更是如此,如果它们都以为各自是显学而坚守自己的研究范式,将是对自身最大的禁锢,它们必须敞开理论的胸怀,吸收彼此的滋养,在融合中实现发展,法经济学正好能实现法学与经济学的完美结合。法经济学的理论价值还体现在方法论上。法经济学的引入,在方法论上具有重大意义。它拓宽了法学的研究视野,使法学的研究不再只是停留在正义与公平的权衡上,它通过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让公平变得可度量、可观察、可比较,赋予了公平的效率新义。
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看,发展法经济学对当下中国的意义重大。近年来,社会管理创新成为理论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国家管理经济主要有三种手段:政策、法律和监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法律的运用程度将越来越高,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将日益增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法律的效果要直接或间接的通过经济效益体现出来;二是加强经济立法。做好这两项工作都需要法律与经济的复合背景,法经济学恰好能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法。
从保障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发展法经济学意义重大。在经济学的语境下,法律与经济是社会发展中的两个关键变量。因为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初,需要有制度规则,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这些制度规则主要表现为广义的法律。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持三种态度:支持、反对或放任,这些便构成对经济主体的约束条件。而经济行为是社会财富积累的源泉,待经济的运行产生财富积累后,如果对已有的财富进行有效的保护,又需要法律,所以,法律不仅站在经济行为的两端,也贯穿于经济行为的运行过程。总之,法律与经济如影随形,法经济学作为法律与经济的结晶,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综上可知,法经济学在理论上具有独立价值,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法经济学是时代要求,对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指导作用。
(二)法经济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 理论应服务于实践。理论的价值很大程度上通过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来体现。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学家擅长于规范分析,经济学家擅长于实证分析和实验分析,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使规范分析的方法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得到完美结合。法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应该为法律实践、经济实践乃至整个社会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如果该学科不能为社会服务,那么,其价值也会大打折扣。要让法经济学大放光芒,关键在于提升其实践价值。
新古典主义法经济学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有其局限性。首先,它所赖以存在的最大化原则及理性人假设未考虑人的社会化和复杂性特征,造成现实与理论的偏离。比如,现代金融特别是股市中的一些行为并非纯粹理性所能解释。其次,法律就像“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及其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7]可见,试图用纯粹的经济学模型来阐释法律的真谛是荒谬的。再次,过分使用数学模型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可能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的经济收益和福祉。单靠新古典主义法经济学并不能实现法律的上述目的,人民收益的提高及福祉的提升需要经济的法律分析。通过对法律法规所引起的经济结果进行考察,才能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优劣做出客观评价。所以,“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运用新古典经济学来研究法律本身,基本上没有涉及到法律的经济作用,而经济的法律分析却通过研究法律对于经济的影响来评价法律的优劣,从而直抵法律的目的。两者相比,经济的法律分析更具有根本上的意义。”[8]可见,法律的经济绩效更大程度上是通过经济的法律分析来判断。
展现法经济学魅力不能仅靠一些数学模型来分析法律,关键是要加强对经济的法律分析,通过客观的经济数据来评价现行法律,在实践中体现法经济学的生命力。法经济学是时代召唤的产物,它坚决反对割裂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来认识社会现象,主张当法律促进经济发展时,该法为良法,当法律阻碍经济发展时,该法为恶法,恶法非法。理论研究不能凭空想象,不能脱离现实,应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方针。当下,我们需要研究的重点是法律对于经济绩效所产生的影响,让法律成为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和经济发展成果的保护者。
对经济的法律分析,既包括实体方面的分析,也包括程序方面的分析。对当下中国,似乎程序方面的分析更为重要和紧迫。正如无摩擦的世界在现实中难以存在一样,中国经济中,总会发现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要研究行政干预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否则,这样的行政干预应该减少或避免。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法学家应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遭遇重大事件时,比如,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多为国家建言献策,只有这样,让理论转变为政策,法经济学的实践意义才能得到体现,法经济学才能生命长青。
(三)法金融学是未来发展的重点 对于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自科斯之后,发展较慢,在法与金融领域,LLSV做过一些有益研究,其中包括法律起源的理论和法律与经济增长、金融发展的关系。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关注的是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这种作用或正向、或负向、或不相关),关心的是经济的法律分析。经济的法律分析除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外,还可分为对实体经济的法律分析和虚拟经济的法律分析。实体经济是国之根本、万业之基,要对其进行法律分析自不待言。虚拟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引擎,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国竞争之主战场,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各国之间虚拟经济的竞争,基本可以概括为金融实力的较量。金融实力的强弱与金融发展程度直接相关,金融发展程度与金融法律制度密不可分。从世界范围来看,法经济学未来的发展重点是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在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内部发展的重点将是新制度主义金融学。它研究法律制度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为金融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在金融内部,又分为以银行为主导的直接金融和以证券为主导的间接金融。笔者认为,要重点研究间接金融的法律分析,在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中,要重点研究证券与信托的结合。让金融学与金融法学对流起来,实现从金融学的角度看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金融学。
在我国,一方面,人们对金融的理解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关系还比较模糊,再加上银行业的垄断,造成了中国金融市场中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比例失衡的现象较为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间接金融的法律分析,促进间接金融的发展阻碍较多、压力较大、任务较重。但是,中国崛起的最快方式及最优路径又是打好金融战,特别是要在资本市场的主战场上打出漂亮仗。
资本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高端场所,它的效率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效率。制定什么样的制度才能让这个市场充满活力和效率,是法经济学家应该思考的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实体经济的总量可观,基本面良好,但是,资本市场发展20余年,虽有过短暂辉煌,却以持续低迷为常态,原因何在?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一些制度恐怕难脱干系。比如说,股票的发行审批制度,用伪市场化的方式处理市场问题,必然出现怪胎。就被炒的沸沸扬扬的创业板而言,为什么企业一上市就能造就数个亿万富翁从而泯灭创业者的创业激情,为什么询价能到“天花板”,为什么保荐人能拿高薪而承担低风险,这些经济现象背后反映了什么样的制度缺陷?进行经济金融现象的法律分析势在必行。
法经济要发展,就必须破除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障碍,这需要从经济学者和法学学者做起,他们的充分交流和互动,才能促进法经济学运动的发展,实现法经济学的繁荣,在全人类范围内实现最大的福利。而目前的情况是,法学家在经济转型领域几乎是缺席的。在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讨论中,几乎听不到法学家的声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法科学生普遍缺乏经济学与统计学、会计学的基础知识,一方面导致法科出身者运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遇到障碍,另一方面导致部分法学家对金融现象的不了解和不理解,无法进行金融现象的法律分析。法金融学在美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并且有一大批优秀的学者进行这方面的研究,这对于实现美国金融的规范发展和稳定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中国的金融发展急需制度保障,法经济学的发展任重道远。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法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9]作为处于发展初期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丰富。
[1]杜 莉,高振勇.法经济学释义及其辨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03):59-66.
[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Ronald J.Gilson,1984,“ Value Creation by Business Lawyers:Legal Skills and Asset Pricing ”,Yale Law Journal,Vol.94,No.2,pp.239-313.
[4]钱颖一.市场与法治[EB /OL].https://www.douban.com,2010-08-31.
[5]Posner,R.A.,1987,“The 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A.E.R,Papers and Proceedings,May.
[6]Posner,R.A.,1993,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Meets Law and Economics”,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March.pp.73-78.
[7](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朱全景.对波斯纳与科斯法经济学范式的解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02):64-69.
[9]Coase,R.H.,“The Firm,The Market,and Law”[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Subject Attributes,Reserch Path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Economics of Law
ZHOU Qian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Anqing Anhui,246133)
Since the birth of Economics of Law,there are endless debates.In China,jurisprudential circle and economic circle have their own research paths,with no connections.What is the path of jurisprudential circle?Where is its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These problems bothere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s of Law.The conclusion:the research path of Economics of Law includes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and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law,to develop Economics of Law is the requirement of time,the life of Economics of Law lies in practice,Finance of Law is the key point of future development.
economics of law;economic analysis of law;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law;Finance of Law
D90-056
A
1674-0882(2016)02-0001-04
2015-12-07
收稿日期:2016年度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法金融学视角下安徽省全融法治水平提升研究》(SK2016A0567)
周 乾(1981-),男,安徽潜山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监管,法的经济学理论。
〔责任编辑 赵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