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主题:合作社法修订
2015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的第9个年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毋庸置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极大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骨干力量。
同时也应该看到,在以农业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社以外,近年来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这些类型的合作社突破了专业合作的界限,超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范围。
因此,需要尽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有保障的法律依据,是实践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更是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呼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应坚持公平原则。这里所说的公平,包括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即外部公平;也包括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公平地享有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即内部公平。
所谓外部公平,是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较而言,合作社以农民为主的成员结构、合作社从事的农业产业等,都具有弱质性,很难获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与交易机会。因此,需要通过更加包容的法律适用范围,更加便捷的设立程序和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措施,推进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所谓内部公平,是指合作社内部的农户之间、农户与其他成员之间,在对合作社事务进行表决时,以及分享合作社盈余和其他经济利益时,实现实质公平,以防止少数人对合作社的控制,防止少数人侵占合作社的剩余,防止被少数人攫取国家财政支持合作社的财产形成的利益。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过程中要坚持“专业合作”的原则。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后,2015年中央又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再次强调抓紧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坚持“专业合作”的原则和宗旨。一是要在专业合作方面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增加土地股份合作、资金信用合作、劳务合作、物业合作等内容;二是要在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专业联合社,不同的“小类、中类”的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组建“大类”的专业联合社;三是要注意处理好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专业合作与原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折股量化后股份合作的关系。社区性股份合作社应按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时予以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要充分尊重一线实践,更加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比如,在理论层面,农民合作社被定义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然而,在实践中,不难发现,合作社中的成员并不都是“同类(从事同一工种)”,是在社会大分工中的有效合作,范围更广。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中应加大对土地合作的相关支持内容。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体是农民,而农民的根本标志是以土地劳作为生,大多数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是不容易具备别的生存技能的。在具体的合作社管理中,农民的土地量化管理是相对稳定的,也能得到农户的支持和理解。尤其是在我国合作社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更应该如此。在土地托管合作社中提出的“半托”、“全托”、“入股”概念,就是在结合我国农村的现状前提下应运而生的。根据笔者多年的经验,土地托管合作经营应该是现阶段解决我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一把金钥匙,理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中给予充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