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郊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深化改革的路径探索
——浙江省宁波市的实践

2016-04-02 05:33/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司化股权股东

■ 文 / 陈 俊

近郊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深化改革的路径探索
——浙江省宁波市的实践

■ 文 / 陈 俊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浙江省宁波市近郊农村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有效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为统筹城乡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目前,江东、海曙、江北三个核心区的村社股改工作基本全面完成。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运作机制、经营模式、组织形式等方面与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和问题,发展遇到了新的瓶颈,深化改革的倒逼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宁波市近郊农村不断探索深化改革的新途径,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值得思考。

一、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产权不完整,经营管理效率低下。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把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变成“按份共有”,但是,终极所有权仍然为集体所有,股东只具有分配权和有限的处置权(只限股东间内部转让),在决策上也只能参与有限的管理(一人一票),因此,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产权是残缺的,不完整的。同时,近年来,一些通过继承进来的非原成员股东呈增长趋势,这些非原成员股东和原来的大量小股东在“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下成为影响合作社决策效率和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2. 股权设置福利化,分配机制不合理。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初衷是让农民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分享集体经济经营收益,从股权的量化方式上,折股量化重点考虑的是福利分配,人人有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福利分配的原有格局,形成了新的“平均主义”。因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具有较弱的资本权利,而具有较强的福利性质。而福利增长的刚性心理预期,促使人们对分红的攀比愈演愈烈,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近郊农村。2015年全市共有496个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分红,其中144个社出现超分配的现象,市中心区江东、海曙、江北共占了79个,占超分配社总数的54.9%。

3. 政社分离难,合作社运行负担重。至2015年底,全市在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村中有156个村完成撤村建居和旧村改造工作,农民变居民进入社区生活。从管理职能上来说,社区管理涵盖了除发展经济之外的全方位社会事务,股份经济合作社则以发展集体经济为主要工作目标。但目前只有60个左右的社会事务由社区管理,其他进入社区的村,还承担着大量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福利支出,如行政社会事务管理、文教医疗、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从客观上讲,公共财政不能完全覆盖撤村变居、农业转移人口不能完全市民化,成为城乡难以真正整合的根源所在。

4. 经营模式单一,可持续发展面临瓶颈。目前合作社的收入以租赁收入为主。随着城市化和旧村改造快速推进,一些经营性资产如商业用房、专业市场等已被拆迁或面临拆迁可能,加之许多留用地政策难以落实,合作社闲置资金数量庞大却难以发挥作用,直接影响股份合作社的下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合作社在做其他产业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障碍。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途径

针对以上问题,近年来,宁波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在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等方面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拓权活权型。为盘活农民手中的“沉睡资本”,2009年起,宁波市江北区和江东区先行先试,坚持方便、优惠、灵活的原则,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纳入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托辖区农村金融机构,建立股权融资平台,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允许农民利用股权开展抵押贷款融资,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目前,累计已有1283户农户获得贷款,贷款总额6914万元,有效激发了农民群众的自主创业热情。

2. 创新机制型。创新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将原有集体资产分成若干小块成立项目分社,合作社股东的股权依股数分解到各块项目分社中,实行总社和分社统分结合双层运行机制,总社主要承担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分社承担分块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社资产引入竞争机制,公开竞标,实行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行决策分块实施,对不同的资产、不同的项目进行分块决策、分块实施,“一人一票”决策与“一股一票”有机结合,实现经营收益与经营风险相统一。海曙区望春街道胜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的就是这一模式。

3. 公司改造型。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拍卖、转让等手段,在股东内部进行公开竞价,实施股权重组,建成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公司制法人实体。新组建法人实体在设立之初原则上只局限于原股东,成立后实行公司化运作,股权可转让。江东区惊驾股份合作社对原村办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经审计、评估、公开拍卖,以溢价率120%转制成功。

三、对改革的思考

(一)关于改革方向

由于股份合作社由原农村集体经济改制而来,其资产结构、股东结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与现代企业制度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相比当年乡镇企业改制,股份合作社公司化改造的任务更艰巨。具体有以下五项任务:一是实现产权从集体所有向公司按份共有转变,二是实现股权从收益权向完整权能转变,三是实现经营管理从封闭运行向开放运营转变,四是实现体制机制从农村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五是实现农民股东从成员向真正的投资人、市民转变。

(二)关于路径选择

由于近郊农村发展程度不一,在深化的路径上,也应本着因社制宜的原则,分类实施。

1. 渐进式公司化。对农村城市化不彻底,土地征用、撤村建居没有全面完成,且有一定经济发展潜力的股份合作社,重点做好优化股东、股权和资产结构等“三个优化”工作,为公司化改革奠定扎实的基础,待条件成熟后再挂牌成立公司。一是探索建立股权融资和股权流转平台。依托辖区金融机构,建立股权融资平台。同时,搭建股权流转平台,加快股权流转,着力优化股份合作社股权结构和股东结构。二是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激励和决策机制。鼓励经营班子创业,探索实施项目责任制奖励办法,结合项目公司化改革,鼓励和支持经营班子持大股,实行“一股一票”的决策办法。三是创新监管体系和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着力提升股东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水平,重点做好股东的土保转社保、补医保工作,不断提高股东纳入城镇社保体系比重。

2. 项目公司化。股份合作社将其中的资产,以项目的形式,按《公司法》要求,直接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新组建法人实体时,在设立之初原则上只局限于本社股东,但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自由转让。新的法人实体完全实行企业化运作,与原股份经济合作社无任何瓜葛。项目公司化对社会震动面小,不失为股份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有效途径。

3. 整体公司化。对农村城市化比较彻底,旧村改造等社会事务全面完成、资产权属明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到位且股东群众有强烈公司化改革愿望的股份合作社,可以实行整体公司化改革。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将资产分类划块,先将货币资金界定到人,并做好土保与社保的接轨;然后,将零星分散或运行效益较差的资产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股东股权比例界定到人;最后,将运行较好的大型优质资产,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拍卖、转让等手段,在股东内部进行公开竞价,实施股权重组,建成一个(或一个总公司,下设若干个分公司)具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公司制法人实体。

4. 终止退出。这种路径,震动面比较大,一定要限制范围,并严格程序。对资产总量较少且无稳定收入来源、集体土地已全部被征用、已完成撤村建居、社区成员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已办理相关社会保障的股份合作社,可以将资产变现到人,并终止股份经济合作社。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要召开股东大会,经应到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农经管理部门干部、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股东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小组,清理经济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经济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处置经济合作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三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可在清算后的货币资产中提留适量的备用金,用于遗留问题的处理,实行专款专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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