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的成绩、问题和出路

2016-04-02 02:44牛凯
21世纪 2016年2期
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庭司法制度

文/牛凯

少年法庭的成绩、问题和出路

文/牛凯

我国少年法庭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样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在少年司法理念上,需要进一步遵循国家亲权理念、保护优先理念、特别保护理念、儿童福利理念。有必要确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独占管辖权,并逐步设立少年法院。在制度改革设计中,少年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必须得到爱护和尊重。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将少年司法制度评价为“自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少年司法制度具体包括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检察制度、少年审判制度、少年矫正制度等。其中,少年审判制度无疑是整个少年司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少年法庭又是少年审判制度的核心要素。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少年法庭发展史。

回首我国少年法庭改革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创设、探索、推广、普及,巩固、规范及改革完善四个阶段。人民法院推进少年法庭改革,开展少年司法审判工作,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效回应了预防、矫治、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事业竖起了一面亮丽的旗帜。

30年的少年法庭改革,可以说风雨兼程,既有探索、创新,也有徘徊、停顿。但是,这一改革始终引领着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这一重要作用可以从以下一组数字中得到印证。截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共有72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少年审判形成了“长宁模式”、“天宁模式”、“连云港模式”、“综合审判庭模式”和“南京模式”等,涌现出以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为代表的一批优秀法官,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独具特色并富有成效的少年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创立了圆桌审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法庭教育制度、心理评估干预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人民陪审员深入参与机制等,这些制度机制构成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少年法庭改革还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如少年司法理念还需要更新、立法基础尚待完善、区域发展不平衡、功能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机构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发挥等。针对这些问题,对少年法庭未来改革走向,我们提出以下6点建议:

更新少年司法理念

国际社会签订了许多有关少年儿童的国际公约,促成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在理念上的趋同性和共通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所体现的基本理念应在少年司法和少年审判中得以遵循。这些理念主要包括:国家亲权理念、保护优先理念、特别保护理念、儿童福利理念等。

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单独制定《少年法》

在我国,分散式的立法也导致少年法庭改革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依据。有必要将未成年人从成人立法中剔除,制定单独的《少年法》。《少年法》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实体法、程序法与组织法合一。这部法律既规定有关少年犯罪、少年不良行为的实体认定、刑罚或保护措施的适用,也规定少年法院和少年法庭的组织,还规定少年犯罪案件、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调查、起诉、审理等程序问题,是一部实体法、程序法与组织法合一的特殊法律;其二,《少年法》兼具刑事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它既有少年刑事犯罪方面的规定,又有少年严重不良行为,即行政违法方面的规定;其三,《少年法》是特别法。它仅适用于具有犯罪行为或者不良行为的少年,而不适用于一般公民;它脱胎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属于特别法的范畴。

确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独占管辖权原则

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虽然是机构,但实际上只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能否成立独立机构,二是能否独占管辖权。美国20世纪后30年的教训已经证实了少年法庭独占管辖权的重要性,也确立了改革的底线——不能像对待成人那样对待未成年人,我国的改革也必须坚守这一底线,有必要确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独占管辖权。根据这一原则,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可在具备条件的发达城市试点成立少年法院;在发达地区成立更多的少年法庭;在较发达地区推广“综合审判庭模式”和“天宁模式”;在发展中地区推广“长宁模式”;在确实无法成立少年法庭的地区,推广专人办理。

拓宽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目前,我国少年综合审判庭已受理少年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为充分发挥少年司法制度预防少年初犯和再犯的功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将少年实施的一般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少年权益受侵害而需要保护的案件,即将触法少年、虞犯少年与需保护少年纳入管辖范围,适用严格的少年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加强对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避免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的随意性。此外,考虑到少年犯罪与家庭密不可分,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将婚姻家事案件纳入到少年法庭审理范围,逐步建立并完善少年及家事案件并轨审判机制,实现少年审判由偏重刑事逐渐转向刑民并举、全面维权的科学进化。

着力实现均衡发展

为了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少年法庭改革不仅要重视发达地区的示范引导,还要重视中西部地区,尤其要以中部地区中级法院为重点。原因在于:中级法院具有很强的“点”的作用,能带动辖区内基层法院少年法庭改革;可以统一布局辖区基层法院少年法庭改革;能够与有关部门有效协调,起到组织作用。“综合审判庭模式”几年来的成功经验表明,中西部的中级法院确实能起到以“点”带面、推动辖区改革的作用。

充分发挥少年法庭指导机构的作用

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的指导机构,但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作用,需要继续研究。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摸清各地少年法庭改革情况;二是组织培训,加强少年法官的综合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少年法庭考核指标,稳定人员队伍;四是研究确定未来改革方向及措施;五是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共同推动少年法庭理论与实践发展。

少年法庭无论如何发展变化,始终要体现对少年的人文关怀。它不再是成人社会对少年的怜悯和同情,而是对少年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的一种爱护和尊重。

(作者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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