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灿
“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中的‘攀比行为”
《经济研究》工作论文第1029号
自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实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越来越快。相对于1993年-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次数,2004年-2013年全国22个省市最低工资调整频次均有所提高。
利用2004年-2013年31个省市相关数据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实证分析表明: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存在着“攀比行为”,即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是依据当地就业状况、消费标准和经济发展水平,而是由于其他省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而采取的“跟风”做法。
各地在进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当地失业率、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GDP等因素,而是受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的影响。且这种“攀比”并不是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攀比,即相邻地区调整的越多,本地区调整概率越大,而是基于经济发展水平上的攀比,即本地区最低工资受发达地区最低工资调整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两年调整一次,前一年调整过最低工资的地区在下一年调整的概率较低。
各地政府这种“攀比行为”如果不加以管制,最终会导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过高,可能会对就业造成伤害,那么首先将导致低技能劳动者失去工作,这与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相背。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依据、测算方法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地反映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变化,把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节奏。
各地最低工资政策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不是简单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提高对最低工资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防止一些企业通过随意调高劳动定额、减低计件单价,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同时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加强与之相配套的劳动力市场法规的落实、执行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