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料”代表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2016-03-31 23:17陈霄
华声 2016年5期
关键词:双料政协委员全国政协

陈霄

2016年两会上至少有6人具有既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全国政协委员这样的“双料”身份,通常情况下,这是他们新旧职务调整时短期内出现的一种非常态现象,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3月16日刚落幕的全国两会受到国内外全方位的关注。细心的人们发现,有些参会人员具有“双料”身份,既是全国人大代表,也是全国政协委员。不过,交叉任职的数量极少。

记者根据目前的公开资料统计发现,2016年两会上至少有6人具有这样的“双料”身份,通常情况下,这是他们新旧职务调整时短期内出现的一种非常态现象。这在过去也是有过先例的,但数量不及现在。

身兼两职

根据全国两会前更新的名单,目前至少有5人既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他们分别是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全国政协副主席张庆黎、全国政协副主席卢展工、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正伟、全国政协副主席马飚。

另据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也具有这样的“双料”身份。

仔细梳理这些人的任职轨迹可发现,通常情况下,当已是人大代表的党政要员将要去往政协任职时,一般就会出现身兼双职的现象。

例如俞正声,2013年即将换届时他是上海市委书记,2013年1月在湖北被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这年的2月,他又入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在随后的全国两会上他当选为全国政协主席。

时任河北省委书记张庆黎、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王正伟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飚也是类似的情况,此前都是地方要员,省级党政“一把手”。按照惯例,省委书记和省长(主席)都是全国人大代表,后来要去往全国政协任职,入选为全国政协委员,现都出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时任湖北省政协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吕忠梅在2013年再次当选为湖北省全国人大代表,2015年6月,她被增补为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被任命为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这次两会,她仍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会。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已是政协委员的官员出现职务变动,也会出现同时兼任的过渡时期。

例如现任辽宁省省长陈求发,此前曾是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2015年6月,他当选为辽宁省省长,同年12月被补选为全国人大代表;今年2月29日,他辞去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

同时向全国政协请辞的还有贵州省省长孙志刚,他此前也是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今年1月被选举为贵州省省长,2月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即在职务调整时,陈求发和孙志刚两人都短暂地经历过既是政协委员又是人大代表的日子。

有例可循

同时兼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实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新鲜事,早前的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都有过这样的现象。

例如,2008年3月,黑龙江省委书记钱运录被选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他也是该届的全国人大代表。

又如第十届时,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李兆焯和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也同时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两人均是在2003年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李兆焯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时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升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而早前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两届都在天津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也两届都在北京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不过,在两千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之中,同时兼具两种身份的是极少数。

“一般情况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同时兼任,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全国政协主席,是政治局常委,当然也是人大代表,这属于特殊情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姜明安指出,同时兼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时间、精力情况,为了更好地履行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之职,最好不同时兼任。“如果是职务调整出现了兼任的情况,可以辞去其中一项”。

终止资格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辞去政协委员职务是有明确规定的。

此外,根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章程或者全国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以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被处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媒体观察到,自2015年3月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结束以来,220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中,有9人被撤销资格,两人因工作调整辞去全国政协委员,即上文提到的陈求发和孙志刚;与此同时有4人被增补为全国政协委员。

被撤销资格的9名全国政协委员中,除了尚待官方公布处理原因的黄小祥、褚平,其余7人全部是在中央反腐风暴中落马的高官或企事业高管。

相较而言,终止人大代表资格可能稍微复杂一些。

根据中国人大网上的介绍,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无非两种,即辞职和罢免,接受辞职的原因很多,包括违法违纪、履职能力、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在类型上又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全国人大代表属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

中国人大网还介绍说,每届人大代表都有5年的法律规定任期,一经确认代表资格,就要在任期内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作用。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工作岗位的变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者已不适合再担任代表职务,是否应当对其代表职务作出调整,是否应当建立这样一种代表辞职制度?这是代表工作实际中遇到的一个问题。”

中国人大网上述文章指出,要正确执行代表辞职的有关法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但须经本人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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