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波(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成都611731)
关于茶叶名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姚海波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成都611731)
摘要:研究茶叶名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找到以法律方法维护中国茶叶名牌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利益的途径。本文介绍了名牌对于茶叶的重要意义,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提出茶叶名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举措如下:保护专利技术;保护商标;保护地理标志。
关键词:茶叶;名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在当今这个消费的时代,名牌作为重点消费对象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品味、时尚甚至身份地位的象征,对于生产经营企业来说,拥有名牌往往决定了企业在一个相对较长的生存时期内拥有了比较稳定甚至高额的收益。名牌之于现代人的意义甚至超出了商业与贸易本身,而成为渗透进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又不可或缺的元素。正如宋丹丹和赵本山曾经演出的小品中,一位陪人聊天的钟点工大妈为了炫耀自己“不差钱”而从头到脚遍穿名牌。虽然她甚至分不清楚“麦当娜”和“麦当劳”的差别,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名牌已经对普通人造成了多么重大的影响。
现代商业中真正获取利润的部分早已不再是传统制造业前端的原材料加工或成品销售,相反,技术、创意、文化等属于“软实力”的成份才是取得利润的真正区域。正如全球最著名的碳酸饮料可口可乐,仅仅一个品牌名称“可口可乐”就价值一亿美元以上。
对于茶企来说,名牌之于企业的重要意义之首即是能够抢占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仅以当前全球茶叶产品市场上最著名的名牌产品“立顿”来说,一个“立顿”在世界茶叶贸易总量中所占比重即高达四成左右,若按照当前世界茶叶贸易年平均贸易量在140万吨至150万吨计算,“立顿”的年均贸易量即可高达约56万吨至60万吨左右。反观中国,虽然国内有号称“十大名茶”的系列著名品牌茶叶产品,然而在国际市场上却始终未能打造出独树一帜、誉满全球的中国名牌,中国年平均茶叶产品在全球贸易不过仅占总量的一成左右。不仅是数量上存在巨大反差,就茶叶销售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来看,中国茶叶在国际市场上的贸易均价仅仅是肯尼亚茶叶均价的二分之一,是斯里兰卡、印度茶叶均价的三分之二。作为已经跃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自己最传统的茶叶产品在世界贸易市场上的地位与表现竟然比不过经济相对落后的非洲与东南亚国家,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中国多年来茶叶生产与经营中对于“名牌”营销的不力。
除了抢占市场份额,茶叶名牌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营造起一种相对独特的茶文化氛围。仍以“立顿”为例,英国创建“立顿”的初衷即是在全球范围内营造起饮用红茶、红茶具有生命活力等的茶文化氛围。事实证明“立顿”的名牌策略是相当成功的,至少在当前世界茶叶生产或经营领域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份额都是红茶。相比“立顿”更加青睐红茶的特点,作为茶叶原产地的中国人中却有大部分更倾心于绿茶或花茶。先不讨论红茶或绿茶、花茶之间孰优孰劣,仅就利用茶叶名牌营造特定茶文化氛围的力度看,中国显然远远落后于英国。从茶性来说,红茶尽管可能在口感上更加醇厚、甜和,但作为全发酵型茶叶,其茶叶的“性”偏热,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其实不太适宜长期饮用。而绿茶性凉、清爽,能够在暑湿热盛的夏秋季节很好地清热、消暑,是药食两用的佳品。相较于“立顿”刻意营造的红茶文化氛围,中国完全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大力创建自己的绿茶、花茶文化氛围,其茶文化宣传推广的内容既可以是以绿茶的清爽“延长青春、消炎解毒”;也可以是让花茶的浓郁芬芳营造“花香与茶香中的悠闲人生”等。
从商业贸易的角度看,“名牌”是承载于企业产品实用价值之上的无形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比具体的有形产品拥有更大的利益空间;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名牌”其实就是生产者知识产权的外在、物化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经营企业运用自己的主观智慧结合现实的生产过程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并据此劳动成果享有独特的权利。以“名牌”为形式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来说具有很强的排他性、独占性,同时也在时间、地区上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就茶企来说,其拥有的“名牌”知识产权内涵既包括专利技术、商标符号,也涵盖了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地理标志等内容。因此,茶叶名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也就涉及到了保护茶企特有的茶叶制造工艺技术、品牌商标、科技创新机密及其特有的地理标志等范畴。
3.1保护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对于现代化行业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可口可乐”之所以独占世界碳酸饮料龙头地位多年而不倒,其神秘配方功不可没。尽管世界多个科研机构已经分析出了可口可乐配方中99%的成份,但就因为最后的1%至今没有被破解,于是可口可乐到现在仍旧稳坐地球上碳酸饮料行业的第一把交椅,无人能够撼动它的地位。可口可乐的神秘配方就是制衡其他同类行业企业的专利技术。
同样,对于茶叶名牌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掌握一种或若干种茶叶产品加工过程中具有创新意义的专利技术,则这一技术就足以成为创建茶叶名牌并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战胜其他竞争对手的最佳筹码。比如说,当下最为时尚和前沿的茶叶深加工技术中提取茶多酚、儿茶素等营养元素的工艺、或者将人们多年来习惯使用的冲泡式的散茶叶片进一步加工成为类似于速溶咖啡形制的速溶茶,抑或是将原始冲泡形成的茶汤做更深层的提纯,生产出类似浓缩咖啡式的浓缩茶汤等。这些超越普通冲泡式饮茶法的茶叶深加工产品技术一旦获得突破性成果,则掌握此类高新工艺的茶企就掌握了在世界同类行业领域相对垄断的专利技术,也就可以使该茶企拥有了竞争对手望尘莫及的潜在市场份额。而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形式保护此类专利技术就可以使茶企利用专利成为茶叶界的“可口可乐”,以合法的形式垄断特定的茶叶深加工产品领域,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专利技术保护是茶叶产品的包装。茶叶作为药食类产品具有怕高温、高湿的特性,因此对于包装有一定的要求。我国历史上习惯以竹、木等自然材质包装茶叶,这种相对简陋、低端的包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茶叶的长期存放。随着技术进步和时代发展,茶叶包装经历了陶器、瓷器阶段后,逐步发展到了现代社会的金属器具及塑料、复合包装阶段。当代茶叶产品包装除了材质上不断有所突破外,包装装潢也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局面。因此,茶叶名牌专利技术保护内容还需要关注对新材料、装饰装潢创新设计的保护。对于茶企来说,专利保护应当遵循全面、科学、主动的原则,除了对茶叶产品本身深加工工艺的创新外,还应从包装的形状、色彩、材质、图案等全方位实现更高层次的科技研发,从而使本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以更高端、前沿的科技专利站稳脚跟、实现可持续发展。
3.2保护商标
商标作为品牌具体的承载物是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中涉及到的“商标权”的保护,也是品牌保护的基础内容之一。商标作为品牌最具象的表现能够最大程度在视觉上展示品牌带给受众、消费者的文化感受,比如“耐克”商标带给人们动感、奔跑的感受;“苹果”商标的简洁让人们感受到前沿科技其实并不复杂、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趣味性,让受众更加乐于亲近……一个成功的茶叶名牌应当有一个通俗易懂又具备一定内涵的商标,同时此商标还需相当个性、独立,即不易与其他商标出现混淆甚至雷同。通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有效保护茶叶名牌商标的途径既有及时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也包括加大对其他企业冒用商标的追责、打击力度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的“联想”曾经在2003年改变了原来的外文商标“LEGEND”为“Lenovo”,之所以出现这种在国内人看来有些难以理解的变化,原因正是商标注册先后时间的问题。联想集团在2003年准备大举进攻海外市场时发现其原本一直使用的“LEGEND”(外文涵意中有“传奇”的意思)在海外已经被合法注册过了。出于避免因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能潜在的商标侵权纠纷,联想集团不得不换用了“Lenovo”(外文涵意中为“创新”)。由此可见,茶叶名牌在向世界市场挺进的过程中,既需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符号、图案等内容,又应当及时发现海外商标中是否存在着先于自己商标注册的同类符号或图案,从而在维护自己茶叶名牌切实利益的同时避免与其他企业产品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3.3保护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茶叶名牌知识产权保护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独特之处。中国茶叶生产地往往是名山大川所在地,原因是山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有助于茶叶植物的生长发育,因此有“名山出好茶”的现象。自古以来,中国茶叶产品中的著名品牌常常是“XX山”加上“XX茶”,比如“黄山云雾”、“六安瓜片”、“峨眉毛峰”等,这些山川的名称就成为我国茶叶名牌知识产权保护中“地理标志”的组成内容。以地理标志附加于茶叶品牌具有三方面的特点或作用,比如有了地理名称的标志,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证明该茶叶名牌的真实可靠;又如地理标志能够从一个侧面说明茶叶产品的生物属性或品质特色。
我国利用地理标志保护茶叶名牌知识产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商标法》规定注册茶叶名牌的地理标志,二是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注册专用的地理标志。两种方式无论选择哪一种都可以使特定茶叶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或同质产品。结合地理标志的茶叶名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借用地理标志的名茶品牌拓展产品销售,还可以规避其他同类或同质产品出现问题时容易出现的混淆情况,维护名牌自身的切实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才开始引起国内行业企业重视的法律专业内容,中国曾经在开拓国际市场上遭遇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的纠纷,也在近年来逐步学习利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生产经营的利益。茶叶名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当前国内不少茶企中还属于刚刚萌发阶段,需要经营管理者加快学习与实践的步伐,这不仅是关乎某个具体茶企切实收益的问题,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茶叶行业在世界经贸领域未来的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1]齐爱民.论知识产权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模式[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0(1):53-58
[2]严永和.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J].文化遗产,2013(4):1-8
作者简介:姚海波(1976-),女,四川成都,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