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小笠 彭宵微 王建
【摘 要】本文通过对某核设施土建施工核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案例介绍,从法规标准、现场实际等方面分析核设施土建施工活动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范畴、区别及联系,介绍、讨论两种变更不同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施工现场如何有效地实施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管理。
【关键词】核设施;设计变更;工程变更
1 核设施建造过程简介
从立项到完成商业运行或试验任务后关闭,我国核设施①一般经历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几个阶段。
在行业主管部门对营运单位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评,认为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有足够措施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后,将颁发建造许可证,同意营运单位开始建造活动。核设施建造阶段一般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工作。本文仅介绍及讨论核设施土建施工中相关内容,其中涉及的单位包括核安全监管部门③、营运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核设施在建造阶段的核安全,具体表现为土建施工及设备制造、安装的工程质量。核安全是目标,而质量控制是保证核安全所采取的手段。做好施工质量控制,才能提高核设施的本质安全度,为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核设施系统复杂,工程量庞大,且由于行业特点及国家发展战略等原因,设施建造大多是“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这就更加导致了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频繁。如果不能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建造阶段的工程质量缺陷将会对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严重隐患,可能导致厂区人员、公众遭受过量辐射,环境被严重污染。
2 案例介绍
在某次国家监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核安全监督检查中,检查组的专家对营运单位质量保证大纲④及管理程序中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有关内容提出质疑。
该营运单位编制了土建施工活动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程序,并分别定义如下:
设计变更:指原设计需要优化,或已出版的供正式使用的设计文件中存在缺陷或错误,或则选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由设计单位提出针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
工程变更:指提出变更的起因与设计无直接关系,但因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的需要,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等而要对原设计进行的变动。
根据管理程序要求,在该工程现场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执行的流程如下:
对于与设计图纸相关的问题,施工单位编制设计澄清单,由设计单位回复设计澄清单对设计问题进行回答澄清,或则发送设计变更单(发现设计存在缺陷);对于程序定义的工程变更内容,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设计代表、营运单位等负责审批。营运单位、施工单位认为现场很大一部分变更都与设计无关,工程变更申请单上的设计代表签字也只是从设计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无法改变变更是否实施。
而专家认为,营运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核安全法规要求,将工程现场任何变更都纳入设计变更管理,任何修改或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都归设计单位负责。并且,营运单位的管理程序也将“工程变更”定义为“……而对原设计进行的变动”。
专家提出质疑的依据是《核电厂质量保证规定》(HAF003)规定,“必须制定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的程序,并形成文件。”“对这些变更必须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的设计控制措施”。另外,法规导则《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规定,“所有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和制造厂变更,都必须按《规定》5.4节的要求进行管理。”“引起变更的因素可列举如下:建造期间的问题;构筑物、系统或部件不能满足功能要求;不符合项的处理;国家核安全法规或其他要求的变更;设计改进。”
3 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
3.1 设计变更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是国家核安全法规,民用核安全设施均按其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对于“设计”的定义:“制定核电厂及其组成部分的方案和详细图纸,进行支持性计算并制订技术规格书的过程及其成果。”因此,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编制出来以后,对原设计进行的局部修改。设计变更仅包含因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缺陷、错误或其他原因而对原设计技术资料的修改、补充工作。
设计变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善性变更,即对设计差错的修正,如设计文件、图纸出现差错,设计出现漏项,或设计的预计与实际的现场条件不相符合,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等,这类变更数量上占较大比例;一类是实质性变更,即真正的涉及功能、结构、技术、工艺或材料方面的有利变更,如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增减工程内容,改变使用功能等。
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审核和批准原设计文件的同一小组或单位审核和批准。
3.2 工程变更
从广义上讲,变更是指对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变动,既包括工程实施中形式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变动,同时又包括工程合同条件的修改。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中对变更的定义,发生以下情形时采取的变动应属于工程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3)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4)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因此,营运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可能引起工程变更:
(1)营运单位改变本工程结构物的型式、标高、强度等,或本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
(2)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供电、供水等)的要求而引起的变更,设计人员的错误或疏漏所引起的变更。对于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发生这类变更的可能性更大。
(3)监理工程师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合同和技术为依据,进一步完善原设计的局部小修改。
(4)地质条件、气候、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经济条件也能引起工程变更。
(5)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无法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而提出变更申请,但没有监理的变更指令,不得自行对工程进行变更。所以施工单位的变更纳入监理引起的变更范围。
通过对二者定义及引起变更的原因的对比,产生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均属于“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额外的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的范畴。现场还可能出现材料代用、改变施工顺序、施工错误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变动应属于工程变更。
3.3 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关系
《核电厂质量保证规定》(HAF003)第5.4条规定“必须制定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的程序,并形成文件。”法规相应导则《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第9条规定“所有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和制造厂变更都必须按《规定》5.4条的要求进行管理。”此处的“现场”是指“核设施建造工程现场”,看似将工程现场所有变更都划入“设计变更”范畴。
但营运单位作为业主,虽然核无小事,但营运单位需要从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设计单位提出了一个更优化的合理建议,但涉及庞大的资金投入,而当前的设计也满足功能性要求,相信营运单位会拒绝采取修改。所以某些变更因其范围相对更广,涉及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绝对不可能由设计单位一家之言而作为定论。
国家新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6.3.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从上述描述中也可看出,设计变更实为“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从属于工程变更,且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也与核安全法规(HAF003)保持一致。
因此,比较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涉及范围,以及分析上述国家规范的描述,可以看出,设计变更应从属于工程变更。但由于核安全法规有明确要求,设计变更应按法规要求采取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 如何有效实施控制
笔者认为,在核设施建造过程中,营运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控制,都是为了保证变更得到最优化的处理,保证核设施建造的施工质量。
在某核设施施工现场,通过核安全监管部门、营运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讨论与交流,结合工程建设实践以及核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决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建造过程中的变更,笔者认为较为有效:
首先,将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变更,明确归类。凡是需要设计单位主动对设计图纸提出修改的,属于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均属于工程变更。
其次,现场所有变更,一律从“变更申请单”开始。变更单中变更类别分为“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两类。
营运单位、监理单位原则上不主动提出变更,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提出变更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认为需要设计单位修改图纸,由营运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由原设计小组负责设计变更;对于设计图纸无误,仅仅不满足现场施工条件,或改变施工顺序,施工中出现错误,材料代用等其他变更,则由监理单位审查,得到营运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发放工程变更指令,在此过程中现场设计代表可给出施工意见或建议,但仅供参考,不影响监理单位、营运单位的意见。
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无法按图施工,或对设计图纸有疑义,尚无法判定是否需要变更的情形,则通过设计澄清单的形式,直接发送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给予澄清。若需对设计图进行修改,则在告知施工单位情况下,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发送营运单位。
【参考文献】
[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S].
[2]《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S].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S].
[4]《建筑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S].
注释:
①核设施:通过核反应的变化,合理利用核能的设施,主要包括包括核动力厂;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涉及核反应或核技术利用的设施。
②营运单位:指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批准书),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组织。营运单位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对核设施相关活动进行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核设施主管部门授权的核安全监督机构。
④质量保证大纲:根据核安全法规要求,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等阶段的活动,制定和执行包括计划和行动两方面的一个大纲(或则说建立一个体系),对核设施相关活动的控制作出规定,以保证核设施能令人满意地行使功能。质量保证大纲是为保证实现核设施质量而制定和执行的全部活动的总和。
[责任编辑: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