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

2016-03-30 21:02赵世均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制作 2016年12期
关键词:源代码计算机软件时效性

赵世均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

赵世均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文章摘要】

计算机软件是新兴的行业,其发展推动了各个领域智能高效控制的水平,为进一步提升软件行业发展水平,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专利化研究变得日趋紧迫。本文从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性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对其进行专利化的必要性,同时指出了当前专利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给出本文对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化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

1 计算机软件及可专利性简介

在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一般为“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通常而言,程序是指可以被计算机加载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指令集,而文档则是对计算机程序的文字性或者其他方式描述的辅助资料。计算机软件在法律方面的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专利性的保护等几种类型的保护,其中专利权保护受到我国《专利法》保护限制,导致许多软件在申请专利保护的时候遇到了诸多的问题,而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则相对容易。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智力产物的保护,下文重点分析计算机软件在可专利性方面的内容。

2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重要性

2.1提升我国软件竞争力的保障

我国计算机软件起步比较晚,发展程度较之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全球化经济的发展,通过专利性的权威性法律保护是提升我国IT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以Oracle database而言,每年甲骨文公司对我国大小企业提起的专利性诉讼获取的利益高达近亿美元。可见,专利威胁是伴随着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的巨大行业危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如果不能拿出切实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措施,我国软件行业竞争力将受到严重威胁,行业发展的被动性也会进一步显现。因此,从提升我国软件行业全球竞争力而言,加强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2保护计算机软件法律地位的需求

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即在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是对公民创新能力的一种肯定,而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智力结晶,在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计算机软件专利性保护,一方面保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创新成果,维护了其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法律立法宗旨的体现,是对于优秀的智力成果或创新能力的肯定。可见,促进计算机软件专利方面的研究,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契合我国《专利法》立法宗旨的行为。

3 当前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亟待解决的问题

3.1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法律界定问题

我国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定义,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技术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两条法律规定,一方面计算机程序本身缺乏实体特征,既包含了智力活动而又有一定的技术属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中对于“技术”缺乏明确的定义导致了计算机软件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不属于专利保护的现象。造成计算机软件专利法律界定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保守性以及滞后性而引起的,当前常用的以技术为核心的“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性”问题并产生“技术成果”的三步走的专利界定方式已经不适用于软件专利保护。总之,法律界定问题是当前计算机软件专利性保护的首要难题。

3.2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时效性问题

按照我国专利授权程序,发明创造者从提交申请到获得专利授权通常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而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可能在两年时间内已经完成,以apache基金会的各种子项目而言,每几个月就有各种beta版本的出现,released版本也会不定期的进行更新,因此,就算计算机专利申请人能够通过专利申请,我国现行的专利授权时效性问题也不利于对于发明申请人的保护。当然,从法律程序的严谨性而言,进行两年时间的法律程序授权无可厚非,而从软件技术更新换代如此之快的行业特征而言又是极其不适应的,因此法律程序的时效性与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时效性形成了较为突出的矛盾,为此能否根据行业特征进行个性化的法律授权也是软件行业专利性保护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3.3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公开问题

除了上述的专利难题,源代码公开的问题也是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计算机程序不同于其他的发明创造,一旦源代码公开,其发明创造优势就不复存在了,而专利发明又是公开性,另外对于其他开发人员或者组织进行类似的源代码编写的可追溯性从技术层面也是难以难以实现的。可见,针对计算机软件特征进行源代码保护性的公开或者半公开研究也是其专利性的重大问题。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从法律界定、专利程序的时效性以及源代码公开都与传统的专利授权方式有着巨大的矛盾,为此,能否解决好上述问题是其可专利性的主要问题。

3.4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的设想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行业之一,为了进一步保护软件产业,本文认为对其进行专利授权是势在必行的。总体而言,应从软件行业的特殊性突破我国立法传统,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研究,使其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持,同时,针对软件生命周期时效性的特点在进行软件这一创新技术进行专利授权的环节上尽可能的提供便利,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此之外,鉴于我国软件行业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在进行计算机软件专利工作时可以参考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发达国家在专利立法、实施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软件专利实施细则。总之,计算机软件专利工作是一项体系工程,需要从行业发展水平、国家顶层设计、立法、实施等诸多方面进行努力,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一定能够很好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黄臻.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探析[J].亚太经济,2006,(5):54-58.

[2]王东.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J].电子制作,2015,(6):81-81,82.

[3]刘娟,佟晓慧,肖霞等.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浅谈[J].电子制作,2013,(14):97-97.

[4]唐田田.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之辩证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1):73-76.

【作者简介】

赵世均,性别:男 职称:副教授出生年月:1962.10,研究方向:数据车技术,共公计算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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