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宁
(包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
中国江苏茶文化遗产景观及法律保护
李政宁
(包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
茶文化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它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化的结晶,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但是,在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来对这些遗产进行保护。本文以江苏茶文化景观为例,探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分析茶文化遗产资源的特点,进而探讨出适合保护茶文化的遗产景观的法律体系。
茶文化;遗产景观;法律保护
茶文化遗产是一种包含传统文化和内涵的农业遗产。江苏是我国茶叶的主要发源地,是我国最大的茶业中心。它具有丰富的土壤结构和适宜的环境气候,是种植茶叶的最佳地段。由它衍生出来的茶非物质文化也成为人们宝贵的知识财富。本文针对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江苏茶文化遗产资源的特点进行分析,探讨茶文化遗产的景观及法律保护。
在茶文化中,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由茶文化为中心,衍生出的自然景观、风土人情、诗词歌赋等文化,这些文化遗产都属于是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不可复制性。要想对这种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必须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和履行传承者的义务和责任,才能将茶文化遗产进行保留。
为了进一步体现出江苏茶文化的遗产资源特点,我们可以先对它进行分类。基于农业遗产的分类方法,并结合茶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将茶文化遗产资源分为特产、遗址、景观、文献、技术、民俗文化6个主要类型,对这些类型进行细分,可以分支出若干个代表。特产类资源代表主要是历史名茶;江苏生产的茶种类繁多,包含着各类的历史名茶,这些都属于当地的特产资源。遗址类资源代表包括贡焙遗址,宜茶名泉和其他茶事遗址;这些遗址为现在旅游行业提供了观赏条件,也为后人们的考古研究提供了材料建筑。同时,也给很多的文学创造者提供了写作灵感,像唐朝李郢写的《茶山贡焙歌》,诗词中就描写了贡茶的情景,以“茶”为中心,表达了诗人的思乡之情。景观类资源代表包括复合型生态茶园和野生型茶基点;这些资源为生物研究者提供了研究材料,同时也可以作为旅游观光的地点。文献类资源代表包括茶书类和方志类;这些资源成为了人们做科研活动的参考资料,为科学事业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技术类资源代表包括传统制茶技术、传统烹茶技术、紫砂壶制作技术和传统茶点制作技术;这些技术对我国的饮食行业和手工制作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民俗文化类资源代表包括茶礼茶俗和文学艺术。茶礼茶俗是我国民俗文化的一种体现,文学艺术是经过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历史流传下来的文化精髓。
3.1 遗产内容比较丰富
江苏茶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内容丰富,遗产的种类几乎涵盖茶文化遗产的全部类型。我们可以从客观的角度将江苏茶文化遗产分为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有形资源主要指的是与茶有关的物质资源,像特产类、遗址类、景观类,这些资源在江苏茶文化遗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可见其遗产内容的丰富程度。无形资源主要指的是与茶有关的非物质资源,例如文献类、技术类和民俗文化类,这些都是围绕茶衍生出的非物质文化。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江苏茶文化遗产在有形与无形两个大方面包含了种类丰富、数量众多、知名度大且保存良好的遗产资源。
3.2 遗产分布相对集中
江苏茶文化遗产资源的分布比较集中,主要分布在苏州和无锡两个城市,这两个城市中的有形资源所占的比重较大,像洞庭水、天池茶等特产类资源,水月寺无碍泉、吴江六品泉等遗址类资源,洞庭山茶园景观类资源等等,这些有形资源都分布在苏州市的东部地区。而阿婆茶、孵茶馆等茶叶礼俗,天池茶制作技术,六合县志文献等无形资源分布在这两个城市的各个地区。由此可见,苏州和无锡这两个城市的茶文化背景相似,茶文化遗产的内容和种类分布也相似。
3.3 遗产资源重叠性较强
在江苏的茶文化遗产中,很少有一个地区只包含一个种类遗产的情况,一般都是包含很多的遗产种类。以苏州为例,其茶文化遗产的特产类的资源主要包括虎丘花茶、天池茶、洞庭水月茶等;遗址类的资源包括虎丘寺石泉、水月无碍泉、邓尉山七宝泉等;景观类主要包括洞庭山茶果生态园;文献类资源包括《大明水记》、《六合县志》等茶书;技术类资源包括天池茶制作、碧螺春制作及苏帮茶点制作;民俗文化类资源主要包括孵茶馆等礼俗。这些内容涵盖了茶文化遗产的6个主要类型。江苏的其它一些地区也有很多像苏州一样,茶的文化遗产资源种类重叠性比较强。
中国的茶文化遗产中的茶文化景观是中国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悠久历史逐渐产生和传承的智慧结晶。这种遗产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它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有对它进行保护和宣传的义务和责任。对茶文化进行法律保护,我们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按照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保护茶文化遗产。
4.1 立法的形式
茶文化遗产是从古至今一直流传的文化遗产,为了让它能够一直传承下去,我们要对茶文化的非物质遗产的进行保护。对这种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设置立法,这样,我们在履行自身的义务时,就可以参照立法的相关制度规定,自觉地担负起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立法的设立过程是具有一定时间性的,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我们可以先设立一些基本的法律,让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而完善法律法规。
4.2 立法的基本原则
对茶文化遗产的立法原则,最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在法律中,要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有了解茶文化遗产内容的权力。只有公平平等,才能体现法律的本质。其次,立法要根据人们的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能力范围,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这样才能让人们自觉自愿地去遵纪守法。最后,立法要符合人们的习惯和体现民众的意愿。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可以在立法中,设置相应的法律,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和权利原则作出一些特殊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对茶文化遗产的合理运用,避免产生某个群体对茶文化遗产的不正当使用,进而造成垄断的现象。此外,要加强对优质茶的保护工作,防止茶的制作技术被泄露。对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茶文化的管理监督工作,随时监督文化传承的进程,防止漏洞出现。还要监督检查茶的产品质量,防止劣质茶的交易流通。
4.3 传承主体的认定及其权利、义务
茶文化的传承内容主要是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大多数是对茶的制作技术的传承。茶的生产制作技术经过了一代代的传承,在传承的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创新。最终,形成了内容丰富的茶文化遗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传承人必须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和履行相关义务。另外,传承人要把自身所学到的文化遗产全部传承给接班人,在传承人的带领下学徒们进行传统技能、艺能的研习,并在传承人不能承担相应义务或离世后继任。在选择传承人时,候选者具有自我选择的权利和义务,决定自己是否想履行传承人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他自身认为不能承担起履行继承的义务,或者自认为没有传承和发扬的能力,那么他可以选择放弃参与选择传承人的选举活动。但是,一旦被选为传承人,就必须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责任。将优秀的茶文化遗产毫无保留的传承给下一代的接班人。
4.4 建立传承人利益分享机制
为了提高传承人履行传承责任和义务的效率,可以建立传承人的利益分享机制。茶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经济开发价值,这种价值可以由价值开发者和价值的传承者进行共享。为了防止产生利益冲突,我们要建立相关的传承人利益分享机制。首先,要明确传承人的利益主体。一般来说,创造或保留茶文化遗产的族群是传承人中的利益主体,他们是对茶文化贡献最大的人群,应当享有获得最大利益的权力。其次,在族群创造的茶文化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文化内容并发扬传承的人群,是利益分享的第二主体。我们要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按照法律的规定,明确划分出利益分享的第一主体和第二主体。防止两个主体出现利益分享纠纷。这种分享机制不但能够激励利益分享者的文化创作动力,还有利于茶文化遗产价值的传承和发展。
茶文化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茶的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而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茶文化的重要内容。为了发扬和传承这种文化遗产,我们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制度,来促进和发展中华民族留给我们的茶文化瑰宝,进而将茶文化遗产发扬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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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宁(1974-),女,内蒙古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