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佳梅
摘要: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多领域都已经将计算机软件应用到具有盈利性特点的事务中,本文深入的分析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对不同时期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活动进行了规划。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前言
随着我国计算机软件技术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加强软件知识产权在国际领域的合作,对提升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质量至关重要,目前,很多国外公司在实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诸多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计算机软件是研发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只有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良好的保护,才能够依法捍卫软件设计人员的合法利益,激励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活动当中,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更好发展。
二、软件开发前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明确软件知识产权的具体归属
1.完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首先,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将明确归属问题作为一项重要问题,根据具体的著作权享有者情况,对软件的具体著作权进行研究,使软件的研发团队可以更好的根据研发委托情况进行著作权归属状况的认定。在国内公司收购国外公司包括软件著作权的过程中,要根据国际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对软件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建设。在进行著作权收购的过程中,要采用合同的形式对著作权的全部因素进行明确,既要明确对软件研发者的经济补偿,也要加强对软件后续开发环节知识产权的重视,使软件著作权的购买能够充分保障我国软件研发团队的利益。可以根据职务与非职务状况对软件的具体归属进行研究,使软件的归属权能够通过多样的方式进行著作权的认定[1]。如果软件在过去的时间段内存在著作权转让的情况,则要参考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软件的具体著作权情况进行明确,使软件能够更好的通过著作权的认定。
2.明确软件归属权
在进行软件归属权研究的过程中,电子软件需要根据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对软件产品的具体归属情况进行确定,使软件能够更好的同归委托实现开发质量的提高。要根据不同软件的具体研发情况,对产品的实际归属权进行分析,使委托人是否具备足够的委托资质能够更加清晰明了。要加强对软件委托过程中合同的关注,了解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是否根据法律的要求制定了完整的委托合同,使软件产品的著作权能够更大程度上受到受托人的认可[2]。要在进行合同检验之前,对软件研发的委托人进行调查研究,使软件研发团队能够更好的保证委托人为合法身份。如果委托合同有行政性主管部分进行管理,则要加强对著作权设计领域的关注,使相同委托项目能够更好的被合同签订一方掌握,并将著作权划归受委托的一方。首先,要根据软件开发系统的实际需要,对软件描述程序进行研究,要根据软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对软件的开发周期进行确定,使软件的描述工作可以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3.合理划分软件股权
要将软件的开发活动进行阶段的划分[7]。首先,要对软件开发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软件应用的实际情况,对软件的具体需求进行研究,以便软件能够更好的适应开发流程的需要。在国内公司收购国外公司部分股权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股权情况的分析,了解国内公司可享受国外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的具体要求,使我国的软件开发人员能够更好的获取完整的外国软件著作权。要根据软件的具体描述情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性的验证,以便软件可以根据描述的情况对实际需求进行满足,降低软件开发造成的成本。要根据软件描述阶段的知识产权分布情况,对已经选定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尤其要加强对选定项目风险性因素的分析,使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提升对市场环境的适应能力。要根据初期规划得出的结论,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进行设计,按照规范的模型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的提升,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的利用法律程序实现保护质量的提升。
(二)通过合作开发实施软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要对委托双方的具体组织形式进行研究,如果软件开发一方能够拥有高水平的开发能力,则要保证相关人员能够以自由合作的形式进行软件开发质量的提高。要根据软件开发活动的相关协议,对已经研发完成的软件的著作权进行明确,并以此作为后续软件研发活动的指导,使各类软件的研发都能够保证提升软件研发质量[3]。要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经验,一些西方国家针对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拥有健全的法律,如果某些软件研发者出于获取非法经济效益的目的实施知识产权侵犯,不仅要将非法所得作为原有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补偿金,还需要根据非法所得金额担负相关刑事责任。因此,西方国家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就较高。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制定,但法律条文尚需细化,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必要的打击,使得软件研发团队的切实利益不能得到保证。要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角度出发,在同西方国家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将相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机制的引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实现质量的提高。要对存在共有性特征的软件著作权进行关注,保证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明确的划分和保障,避免影响后续的软件开发积极性。要根据软件研发各方签署的协议,对软件研发过程中各方所实施的力量进行明确,使软件在研发的过程中能够采用分割使用的方式进行开发质量的提高。如果现有软件的归属权可以使用分割处理的方式进行控制,则要加强对软件分割状态的关注,使软件研发参与者的著作权得到充分的保障[4]。如果当前的软件不能保证以分割的形式进行使用,则要征求软件开发一方的意见,使软件资源的开发者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对著作权的持有者进行管理,使软件的开发团队可以更好的实现开发积极性的增强。
(三)根据职务属性进行软件归属权分析
要将软件开发各方的职务属性作为判断软件著作权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对软件研发人员是否担任重要职务进行调查,使软件的研发人员不会由于研发工作影响了其它形式的本职工作[5]。另外,软件研发人员在进行研发的过程中,究竟是否使用公司的名义进行了相关的担保和经济资源的借贷,需要作为软件站著作权的参考性因素,使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能够在归属权分析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明确。如果软件的开发人员在实施开发的过程中,并未借用公司的任何软硬件资源,则需要将软件的归属权完全划归软件资源的开发者,使每一位软件资源开发者的经济效益能够的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软件的归属权在研发的过程进行了转让或继承,则要对软件开发之后的经济效益分配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以便软件的研发权和使用权能够从法律层面上实现对接。要根据国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软件研发的知识产权继承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使软件资源的继承能够同研发工作的有关报酬进行统一。[6]。要在明确合法继承人之后,将继承方面的范围进行拓展,使同软件开发有关的各方都能够获得利益的保障。要保证团队的继承能够照顾到每一个个体的利益,使开发活动参与各方能够将现有的权力进行维护,避免权力的转让造成的大量的归属权问题。另外,还要保障著作权一方拥有放弃的自由,使不愿意进行著作权承接的一方能够实现著作权的放弃。
三、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盗版防护技术
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要将知识产权的机密性特点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将任何一种计算机程序都视作一种知识产权,使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更好的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进行联系,提升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科学性。目前,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方面处于世界的前列,每一项新型计算机软件研发成功之后,科研团队都会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重要工作,在能够充分保证软件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才会将软件投入到市场当中。而我国在软件研发完成之后,出于盈利的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研发团队,要加强同美国知识产权研发团队的互补和配合,使计算机软件研发团队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得到同时的维护。要从技术和经营性需要等多个方面,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进行性能判断,使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覆盖全部的开发过程[8]。要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说明书,对各项程序进行科学的设计,并采用统一形式的算法进行相关基础性信息的总结,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同多种技术参数实现同时运行。
(二)完善软件收购程序
首先,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之前,要加强对著作权的关注,根据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具体著作权进行确认。要使用登记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认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具备法律效力。在国内软件公司收购国外软件公司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著作权的关注,确保著作权同公司其它硬件设施一同完成收购。在软件实施开发的过程中,要防止竞争对手对相关技术进行模仿,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要在软件投入市场之后,加强对境外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关注,根据国际领域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进行完善,使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可以得到充分的提高。
(三)计算机软件的商业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同其它实体物品保护技术的联系,使计算机软件可以根据保护活动的需要进行保护性能的提升。可以将知识产权的各类技术,以保险柜的方式进行保护,并通过密码的设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可以正确的进行合同约定机制的构建,有针对性的对掌握知识产权信息的人进行约束,避免知识产权信息的泄露。要在合同当中对知识产权信息掌握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信息泄露的代价进行说明,提升合同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在进行新员工招聘的过程中,要对新员工进行机密保护信息的告知,使团队内部的保密规定能够更好的被新员工了解。在保护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将软件的具体开发时间和开发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一项基础性任务,使员工可以根据已经完成的任务情况,对后续的工作进行规划,提升团队的责任认定科学性。
(四)计算机软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应对的过程中,要高水平的利用法律手段实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有效制止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的商业窃密行为,并对已经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全面的打击。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的过程中,要将能够收集到的全部法律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为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解决提供足够的法律资源。要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群体进行管理机制的构建,既要约束开发人员的行为,又要加强对开发人员的保护,使所有软件开发者能够通过公平的竞争渠道实现软件研发能力的增强。要借鉴出版领域的相关经验,对计算机软件研发者的合法竞争渠道进行开拓,使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同其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结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量。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应用效率,将不正当竞争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问题产生之后使用不正当竞争法,为计算机软件领域减少违法问题造成的成本。
四、结论
计算机软件的广泛使用,使得我国很多领域提高了信息的传递效率,并以此获得了更高水平的经济收益,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能够使研发计算机软件的领域受到更高水平的保护,促进更多新型高科技软件的研发质量,使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能共享计算机软件研发领域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1]邱雪娥.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D].昆明理工大学,2013.
[2]于凡.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4.
[3]李金果.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D].西南大学,2010.
[4]常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0.
[5]樊云峰.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D].郑州大学,2007.
[6]侯昕.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3.
[7]施明娟.论新经济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D].浙江大学,2003.
[8]赵昀彬.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