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雕
摘要:随着新的跆拳道竞赛规则的出台,出现了很多关于新规则对竞赛对影响的研究,也有很多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的研究,但是对于录像审议的研究文章相当缺乏,其中对于教练员和运动员对录像审议的主动利用的研究更是几乎为零。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以更好的指导教练员和运动员对录像审议规则的熟悉和利用。
关键词:跆拳道;录像审议;比赛
一、前言
写这篇论文的最初原因在于去年的重庆市市运会成年组的比赛中两场比赛中的少见情况的启示。两场比赛都是到了比赛的最后一二十秒,一方比分领先很多,但因为出界过多,还差一个警告就犯规败;而双方此时就在边界附近,比分落后方拼命把领先方往界外踢。两场比赛的最后都是以领先方的教练提出录像审议,打断这一进程,再恢复比赛之后由于位置的变化,是落后方的计划未能实现。
二、录像审议综述
“录像审议”是对比赛中裁判员出现重大错误、明显错误做出更改纠错的机制,保证公平竞赛。制定“录像审议”条款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跆拳道竞赛中的错判和漏判,维护竞赛的公平与公正。“纠错机制”与“重新打分”在概念、性质、做法上完全不同,是尽量避免错误地执行规则。新规则规定“录像审议”过程的时间由原来的2分钟改为1分钟;还规定在一次赛事中,一名运动员“录像审议”的失败次数由原来的2次改为1~3次(根据赛事的规模和水平,技术代表决定具体配额数量)。教练员应在一个技术动作(得分或判罚)发生后5秒内提出审议,否则不予受理。若运动员要求自己的教练员提出“录像审议”,主裁判应先停止比赛,向该运动员判罚警告,再履行正常的“录像审议”程序。
录像审议条款内容跆拳道规则中的第二十一条为录像审议:(1)比赛中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或记分有异议,可向主裁判员申请进行“录像审议”;(2)当教练员提出申请时,主裁判员应询问其申请内容,可以申请“录像审议”的范围仅限于裁判员运用竞赛规则错误和计分、判罚错误;使用电子护具的比赛中,由电子护具感应器识别的得分不在审议范围内;教练员应在一个技术动作发生后5秒中内对该次动作提出审议申请;教练员一旦举起审议牌,就可被视为使用了该次审议配额;(3)主裁判员应要求审议委员审议即时录像回放内容,审议须遵循回避原则;(4)录像审议完毕后,审议委员应告知主裁判员判决结果,审议过程应在1min内完成;(5)每1场比赛中,每名运动员有1次录像审议申请配额。审议成功且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将继续保留配额;(6)1次赛事中,每名运动员的录像审议申请配额不受限制。但是,如果审议失败超过一定次数,将失去继续审议的资格。根据各次赛事规模和水平,技术代表从1次和3次间决定具体配额数量;(7)审议委员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在比赛中和比赛后不接受进一步的申诉;(8)在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或计分系统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任何边裁判员都可以在比赛中要求合议,并更正判决。一旦裁判员离开比赛场地,任何合议或更改判决的要求将不被接受;(9)如果审议成功,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竞赛监督委员会将在当天比赛结束后,对该场比赛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对相关裁判员进行处罚。
三、数据分析
(一)2011年世锦赛十五场半决赛与决赛有录像审议场次占总场次的比例
一共15场比赛,出现录像审议的场次有11场,其中出现2次的有2场,未出现3次及其以上的情况。
有审议的场数占了总场数的73%;出现两次的场数占了总的有审议场数的18%。
(二)录像审议在各局中的分布及比例
第一局的审议数占了30%;第二局的审议数占了23%;第三局的审议数占了38%,第四局的审议数占了8%。总体上是一个“中-低-高-最低”的波浪变化的过程,其揭示的作用是在第一局争取率先得分,以保有先机;而第三局的时候则有转变败局的作用。这有下表中的申诉方的得分情况佐证。
(三)场上局势与录像审议
表一中,同分和领先一分的审议数占了总审议数的46%,在这里有打破僵局的作用;比分落后两分及其以上的同样也占了46%,在这里有扭转不利局面的作用;而领先三分及其以上的审议量很少。
(四)出现录像审议时,教练员与运动员是否有交流
(五)录像审议成功率
成功次数:4,占总审议次数的31%。
四、分析
《跆拳道竞赛规则》规定,针对电子护具记分情况、“拳”的得分情况,不能提出录像审议,其余对得分和判罚情况都可以提出录像审议。在数据分析中可得知:在2011年世锦赛中,比赛前期队员占据主动,提升士气时使用录像审议的次数更多。在比赛焦灼,处于不利局面是,录像审议不仅可是运动员休息,平静心理,成功更能激励运动员子比赛中的信心。而且在录像审议中,教练员和运动员还能充分的进行交流,比赛的情况进行实时的部署。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从以上众多的数据之中,看得出对于录像审议的利用的效果主要有:位置不利时,起到调整位置的作用;节奏被动时,起到调整节奏的作用;体能不佳时,起到调节体能的作用;布置技战术;争取得分确立领先或打破僵局,当然这些效果是确实存在的,但是极有可能并不是教练员有意是用的,毕竟这样做的成本很高,一旦失败则可能是浪费掉了得分的机会。申诉的动作全是针对头部的,这即反映出电子护具运用后,对于躯干部位打分变得更加严密;也提醒我们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对于头部防守的重要性。
(二)建议
裁判员提出录像审议的目的在于使比赛更加公正,但是做到这一点需要完善相关的规则制定,比如边裁的提示,扩大一下这方面的权力,以便边裁能更充分的发挥其作用。运动员往往是实际情况的直接参与者,特别是高水平的运动员,是最了解场上实际情况的人,但是运动员并没有提出录像审议的权力,这是规则制定方面的漏洞,当然这也需要加以限制,以免造成录像审议的滥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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