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
摘要:本文介绍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概念,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发展状况,为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依据。在分析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我国刚开始起步,要在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理论实际,才能督促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情况更上一层。
关键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虽然起步较缓慢,但是正在不断扩大其影响范围。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完善适合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机制,跨国公司作为我国境内企业的一大主体,其本身的社会责任问题也不容忽略。由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状况来看,大多数的企业都意识到了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进而开始践行自身企业的社会责任,其表现形式主要就是参与企业慈善,对社会责任的理解相对单一,更多的企业是在伦理道德的层面解读企业社会责任,而这种解读无疑是片面的。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并不仅仅是一种“伦理道德”的负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跨国公司作为一种更特殊的企业群体,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也能解决他们经常面临的文化差异矛盾,进而对企业本身的经济发展大有裨益。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当今的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全球投资贸易的直接受益者,其自身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上升,其社会责任的践行也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之一。因此,研究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对世界经济一体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所代表的涵义也不尽相同。跨国公司这个特殊的主题有别于国内企业,具有其自身不一样的特性,因此,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与国内企业相比也不尽相同,具有其自身所独有的特点。
1.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范围更大。有别于国内企业,不仅在我国的公司实体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其总部的母公司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无疑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范围更加的广泛。
2.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有其自身特有的经营特点,其公司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分配,公司机构以及业务在各个国家都有涉及,这就使得社会责任的相对主体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大大的超过了国内企业。
3.跨国公司遍布全球,其参与的风俗文化以及法律体系都不尽相同,这也就意味着跨国公司要比国内企业承担更丰富的社会责任内容。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债权人、股东、消费者以及社区等。而跨国公司在承担母公司所在地的社会责任,还要承担东道国的社会责任,由于文化风俗以及法律的差异,这无疑又扩大了社会责任内容。
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标准更趋于多样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涉及多个国家,各个国家的评价标准又不尽相同,制定完全统一的评价标准太困难,只能采用更加灵活多样的评价标准。
5.监管工作的进行更加困难。相比于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管,跨国公司的监管主题不仅仅是公司总部母国和东道国,还涉及国际社会。而且对跨国公司的监管还牵扯到国家的对外形象,影响国家的跨国投资,涉及诸多的利益群体,难以达成一致的利益关系。
三、跨国公司在我国践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树立并宣扬良好公民的形象,而在2010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由社会责任指数这一指标来看,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远低于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社会责任执行情况并不乐观,通过分析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特点,以及跨国公司自身的特殊秉性,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国公司自身的原因
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主体的存在,其本质首先仍是社会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仍是其最终目标,所以跨国公司不可避免的存在一般企业共同存在的问题,即践行社会责任的动机先天不足,自我管制方面存在短板。具体了来看,一般的跨国公司都是股权分散的决策结构,这种决策结构就决定了公司必然把公司的市场价值放在首位,为了努力提高股票价格,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只要放松约束的收益高于放松约束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公司更愿意选择忽略自我管制。再从目前跨国公司自我管制的方式来看,跨国公司主要是自行自愿制定相关的一些行为准则来践行社会责任。这些行为准则从本质来看,仍旧是内部行为规范的范畴,主要是从集团公司、各利益来往者、劳动标准以及法律标准等方面来进行约束,这些内部行为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公司内部成员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于企业正常运行来说,这些行为规范无疑是有效用的,但是对于践行社会责任来说,其约束范围仍旧不够具体,可行性并不算高。把社会责任的践行列示到企业内部行为规范中,是跨国公司甚至于一般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即便这种约束方式的效果并没有那么理想,仍旧有很大比例的跨国公司并没有积极制定有关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行为规范,利益的驱使,让他们还是优先选择了利润最大化。
(二)我国社会环境的原因
首先,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事实。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仍在不断地完善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法律体制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地方,相关的惩罚措施体系也并不健全,本地企业也存在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得过且过,并未真正的践行社会责任。这就给本地企业甚至于跨国公司提供了一个灰色地带,这是我国市场环境所带来的问题。
其次,我国的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虽然近几年,我国司法机构的专业素质在不断提高,但是其工作效率还是存在非常大的改进空间。而且,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法律性的强制义务,监管部门也不存在明确的监管评价标准,这是我国社会责任践行也存在的问题。另外,鉴于我国的政府体制,GDP的考核对当地政府乃至政府官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跨国公司恰恰是能对GDP考核作出重要贡献的一方,在这样的利益驱使下,监管部门也就放松了跨国公司的监管,更别说是对并非法制性强制义务的社会责任的监管了。
(三)国际社会环境的原因
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提出历史并不长,各国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建设仍处于逐步建设完善阶段,社会责任指引、评价及监督也是在不断地摸索前进。在国际经济的大环境中,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评价指引体系,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国家利益及立场也不尽相同,想要形成这样完善的指引体系,非常困难。比方说,如果东道国跟跨国公司母国的差别不大,不管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法律体制的完善程度,甚至于风土人情,都非常相似,跨国公司就可以执行相同的一套社会责任标准,双方利益很容易协调,不会出现大的冲突。或者东道国跟跨国公司母国的发展程度相似,都是发达国家,在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上、监管程度上以及法律的执行力度上都是非常强的,在社会责任方面也就很容易达成高标准的一直要求。而在发展中国家,不管是在法律体系、监管程序甚至公众意识上都是比不上发达国家的,发达国家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再有其自身经济发展的限制,制定高标准的社会责任指引是比较困难的。而如果要执行多重标准的社会责任指引,又会造成全球标准混乱,也不容易协调多方利益,更是加大了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难度,也会增加更多的履约成本,这无疑是很不经济的。
四、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推进机制分析
经由跨国公司在我国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我们最终从法律机制、奖惩机制以及第三方组织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对今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有所帮助。
(一)法律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现在更多的是一种自愿履行的责任问题,这就给社会责任的推行带来了难度,只有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把这种自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一定的义务,国内企业乃至跨国公司才会真正的重视起来。把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义务纳入正规的法制体系,加以规范管理,才能更加有效的督促跨国公司认真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1.进一步完善立法
通过分析跨国公司在我国践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责任确实最关键的原因还是缺少一套健全的法律体制,来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履约行为。我国已经出台了一部分相关的法律,但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的还少之又少。另外,我国的社会责任标准与发达国家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低于发达国家标准的问题,这样的话,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很有可能就会低于集团总部所在母国的标准。
基于这些,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立法:(1)明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界限,使相关法律界限更加明确更加规范。(2)继续补充现有法律系统,是法律体系更加细致详尽,得以形成一套适用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参照国际标准,不断完善,督促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来约束其社会责任履约行为。(3)根据我们政府监管的实际特点,联系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现实情况,结合SA800,制定既能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能适用跨国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及评估标准。
2.加强监管力度,严格监管
所谓严格监管,既要求政府监管部门自身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让跨国公司了解到违规的后果有多严重。政府相关机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执行,决不能对放松对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更不能受利益驱使作出违法违纪行为。至于加大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意味着政府监管部门应根据具体违规情况依法处理,务必要起到惩戒和改观的效果。
(二)政策鼓励机制
1.激励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
有了规范的法律体系以及严格的政府监管,还不够,要想更好的督促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要秉持大棒加胡萝卜原则,纪要严格规范违法必究,又要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特有的性质,针对跨国公司的经济行为特点,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更好的引导跨国公司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具体包括:首先要建立具体明确,物质奖惩激励措施,而这些奖励措施要符合跨国公司自身利益需求,这样才能投其所好,有更好的激励作用;其次,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声誉激励的机制,可以借助新闻媒体,对于积极有效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重要媒体加以表扬,这对跨国公司形象的宣扬具有很好的作用;最后,对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进行政策优惠奖励,比如税收优惠等。
2.激励政府监管行为
对政府监管行为的激励措施,我们可以从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方面来考虑。物质奖励方面,政府应该设定一定的奖励经费,以此来带动监管人员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能有一个更加积极主动的监管态度。在精神奖励方面,可以定期抽查,进行评奖评优,对表现优良的执法人员予以荣誉表彰。
(三)非政府组织作用
世界经济一体化在不断地加深,跨国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公司类型和经营方式也愈加多样。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市场,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去督促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政府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更多的引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发挥他们的作用引导跨国公司自愿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要确保上述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实现,我国政府首先应当给予这些非政府组织充分的资金支持其完善自我建设,保证社会责任推广活动的正常进行;其次,在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要有扶持非政府组织的政策倾向性;第三,政府参与非政府组织活动要适当,避免过多的政府干预。
综上所述,推动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不仅要借助于国内的各种力量还要借助国外的力量,只有在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等的合作下,才能让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履约行为更加有保障。我国作为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唯有要在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理论实际,才能督促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情况更上一层。
参考文献:
[1]崔新健,《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框架》[J],世界经济研究,200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