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钰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在贫困地区开展国家林下经济及绿色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认定的通知》,决定在贫困地区开展国家林下经济及绿色特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推荐认定工作,助推精准扶贫。
开展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意义重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中明确提出“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要求。《全国集体林地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也提出“要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实施品牌战略。”可以说,开展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是我国林下经济工作七大主要任务之一,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措施。通过创建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通过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优先推广先进的实用技术和发展模式,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为周边及类似区域提供借鉴参考,起到“探路子、出经验、做示范”的重要作用。
2014年起,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并于2015年公布了名单,共128家单位被推荐为2014-2015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本次示范基地评选工作与以往的范围有所不同,主要集中限定在83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开展评选,旨在更好地发挥林下经济和林业产业在“精准扶贫”中的特殊作用,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指向性更加明确。
《通知》指出,我国90%的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分布在林区、山区和沙区,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和林下经济是促进农民增收、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根本举措,是实现生态保护脱贫、产业特色脱贫的有效途径。通过示范基地建设,可以在贫困县培育一批能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特色产业,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基地,建成一批对贫困户脱贫带动能力强的特色产品加工、服务基地,有效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林业现代化,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实现精准扶贫等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示范基地评选推荐对象可以县(含区、市)为单位推荐,也可是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家庭林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
示范基地评选推荐工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推荐对象后,按照有关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之后进行专家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在国家林业局网站公示,之后授予“国家林下经济及绿色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通知》明确了示范基地评选推荐的5项条件。
一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地区重点倾斜,对建档立卡脱贫户优先扶持。
二是扶贫作用大、带动性强。具有推广后辐射大,点上带动强的优势。以县为主体申报的,须积极发展特色产品产地初加工,并形成加工引导生产、加工促进消费的格局,向贫困户提供全产业链服务,提高产业增值能力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县域贫困人口通过发展林业产业获得的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至少有一种以上林下经济产品在本省区市或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是发展持续性强的产业,林下经济及绿色特色产业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当地至少有两种以上具有一定特色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或绿色特色产业发展模式。以县为单位申报的,有2个以上集中连片区域,其中单个集中连片区域面积2000亩以上,总面积在5000亩以上。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其经营林下经济总面积须达到2000亩以上。
四是精准扶贫定向明确,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成立或落实了具体负责发展林下经济的机构和人员,出台了详细的绿色特色产业帮扶政策,保障资金、物资等支持手段与贫困村、贫困户紧密结合,把产业扶贫成效与政绩考核相挂钩,企业和农户已经得到了实惠,村户脱贫效果显著。
五是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发展特色产业及林下经济,必须以科学规划为指导。以县为单位申报的,县已出台相关林下经济发展的规划或指导意见,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林地利用和林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突出林下中药材和食用菌种植等种植业发展,鼓励引导培育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生态休闲康养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须有中长期规划或设计方案。
《通知》要求,被推荐单位需准备好推荐报告、推荐表以及能证明或反映其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资料,包括当地林下经济基本情况、林下经济规划及相关文件资料。如被推荐单位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基地分布情况及经营情况等材料。
国家林业局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复核。《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指导与扶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将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给予支持。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5月3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