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军,王艺桥
(1.电子科技大学 法律系,成都 611731; 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我国农村地区群体性纠纷之特点论析
吴卫军1,王艺桥2
(1.电子科技大学 法律系,成都 611731; 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利益心态日益复杂,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不断加剧,各种结构型矛盾、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对农村群体性纠纷之特点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从整体上审视,我国农村地区群体性纠纷呈现出五个方面的鲜明特点:突发性与长期性、兼具组织性与自发性并立、暴力性与非暴力性共生、多元性与多样化突出、负向性与正向性同在。
农村地区;群体性纠纷;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文明洗礼和市场经济冲击的大背景下,中国从一个纯粹的农业社会逐渐向一个新兴的工业社会迈进,政治、经济、社会及科技的整体性变迁必然对农民、农业和农村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当前农村,这种影响突出表现为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利益心态日益复杂,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不断加剧,各种结构型矛盾、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
所谓群体性纠纷,是指“具有共同的价值利益要求、共同的地位或生活准则的群体或群体之间因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冲突活动。”[1]在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中,与“群体性纠纷”相类似的表述很多,如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社会纠纷、集群行为、集体运动、社会运动、有组织抗争等等。我们认为,这些概念在实质意义上区别不大,只是不同学科的表述有别而已。资料显示,伴随着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不断攀升,农村群体性纠纷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数量也越来越大。比如,在四川省泸州市,农民群体性事件在1990年代呈现不断上升态势,1994年比上年增加71.7%,而在整个“八五”期间,“农民闹事占总数的58%”。[2]温铁军曾经指出:从全国的情况看,“过去城市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大于农村的,1999年农村接近城市,到去年(2000年)和今年(2001年),农村超过了城市”。[3]“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2012年12月27日发布的《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度全国范围内的典型群体性事件中,城镇居民参与的超过一半51.1%,农民参与的有46.7%,两者比例已非常接近。在此背景下,审视我国农村地区群体性纠纷之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农村群体性纠纷通常是具有共同利益需求或价值取向的个体(不排除仅仅基于一种朴素的信念和情感支持的参与者),试图通过集体行动方式表达各种诉求或意愿,其具有突发性与长期性兼具的特点。一方面,仅仅从群体性纠纷的产生看,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常常是某一单纯个案或事件成为导火索,在各种内外因素不断作用下迅速发酵并演变为规模庞大的事件。比如,2008年甘肃陇南的“11·17”群体性事件,就是由于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30多名拆迁户因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后可能导致他们的住房、土地以及今后生活方面的问题集体到市委上访引发的,最后导致数十人受伤,数百万的财产受损。另一方面,就群体性纠纷的酝酿、发展至爆发看,往往经历了较长时间,是农村一方面或多方面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正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当社会深层矛盾积累至临界状态,处于情绪“崩溃边缘”的利益主体甚至是旁观者将一哄而起,群体性事件也随之一触即发,引发社会冲突。[4]因此,农村群体性纠纷的彻底解决并不能仅仅依靠事后的压制,关键在于做好事前的情绪疏导、利益协调、矛盾排查、风险评估及预警等工作。这导致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和控制显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级党委、政府的一大顽症。
突发性与长期性兼具的特点表明,我国农村地区群体性的解决既要着眼当下的应急性治理,同时又必须在治本层面构建系统全面的措施,努力消减群体性纠纷产生的体制和机制因素。
当前,我国农村群体性纠纷之发生、演变,呈现出了一定的组织性,同时也带有很强的自发性色彩。一方面,研究表明,大多数已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往往都有骨干核心力量的牵引和指挥,其对事件之发生及走向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一些以法抗争的农民组织。比如,于建嵘的调研显示,在湖南省H县,减负上访代表自发在乡镇建立了跨村的政治性组织,并初步实现了全县的联合,已经正式提出了在全县范围内重建农民协会的要求。[5]肖唐镖等人研究的G县军转干部上访案例中,专门性的“上访委员会”在企业军转干部们长达7年的集体上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表现出浓重的“强组织活动”特点。[6]另一方面,还有一些群体性纠纷中,并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或策划人,往往由个别事例或人员偶然引起,呈现较为明显的自发性。对这类群体性纠纷而言,个体因维护自身利益进行抗争或维权,引发连锁反应或者得到类似群体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响应,进而引发较大规模的冲突。一般说来,组织性越强的群体性纠纷,往往意味着群体内部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更易于通过周密策划和统一行动实现影响的最大化,因而处理时间长、难度也相对越大;而自主性强的群体性纠纷中参与人只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盟,其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参与的深度也有区别,因此可以采取诸如“各个突破”的策略加以解决,处理难度相对较小。
突发性与长期性兼具的特点意味着,针对不同情形的农村群体性纠纷,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上,应当有繁有简、详略得到,确保有限的资源投入获取最优的效果,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暴力与非暴力是相对而言的,前者体现出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手段的强烈性与破坏性,后者则意味着手段的温和性与低强度。有论者依据群体性事件中民众表达方式的激烈程度,将其区分为非暴力表达、低度暴力抗议和暴力抗争三种类型。[7]在我们看来,所谓的低度暴力抗议和暴力抗争中都带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可以归于一类。当前,许多农村群体性纠纷发生、演变过程中都出现了对人财物造成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暴力性色彩浓厚。这些行为包括,堵塞交通、扣押人员、围堵纠缠、冲击党政机关、打砸抢烧、毁损财物、自杀胁迫,个别情况下甚至出现持械对峙的局面。比如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冲击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上升,2000年有2 700起,2003年发生了3 700起,其中堵公路、卧轨、拦火车的事件就达3 100起。[8]就媒体披露的许多个案看,暴力色彩非常浓厚,如2007年四川大竹“1·17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等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基于当前我国基本国情与农民群体惯于忍让、敬畏权力的整体心理,相当数量群体性纠纷之发生、演变中并没有出现明显的暴力色彩,而是伴随着较为柔和的抗争方式,这主要表现为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集会静坐、罢工罢课罢市,以及打横幅、喊口号等。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群体性纠纷中的暴力性与非暴力性并非截然区分,两者往往在同一事件中并存。肖唐镖对1 189起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显示,在多选的情况下,60.7%的事件存在非暴力方式,50.5%的事件中存在低暴力抗争,而有暴力过激手段的事件占比为42.0%。进一步分析表明,如果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纯采取非暴力表达的事件下降至34.3%,低度暴力抗议事件占23.6%,而暴力抗争型的事件占比依然是42.0%。[7]
暴力性与非暴力性共生的特点凸显出当前农村群体性纠纷的复杂程度,在相当意义上表征着我国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进而成为衡量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尺。
当前,农村群体性纠纷的多元性与多样化首先表现为诱发因素的多重性。既有历史遗留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因土地、山林、水利、矿产权属和边界纠纷,又有因治安纠纷及交通、生产、医疗等非正常死亡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既有因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客运票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又有因国家工作人员方法简单粗暴、农民负担和村级财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且许多群体性事件背后还杂着家族、村落、宗教积怨等因素。[9]这些诱致因素,有的在城市同样存在并引发群体性纠纷,但更多只存在于农村,有些还是农村所特有的,比如因争水、争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就是如此。其次,农村群体性纠纷因涉及领域的广泛而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化、事件类型多样化。以四川为例,2008年以来发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几乎涉及各个领域,其涉及面大,组织化程度趋高,跨区域串联不断增多、“骨干”作用逐渐增强,表现出较强的凝聚力和组织性。[4]不难发现,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多元化实质上是转型期农村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层次的集中体现。这种多元化特征表明,农村群体性纠纷之化解,既要依托立法设定的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又要考虑农村地区交通落后、信息闭塞、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等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构建,唯如此才能收到对症下药之功效。
多元性与多样化突出的特点是我国当前农村地区前工业化、工业化、后工业化各种因素叠加的产物,因此,应当在综合考量不同类型群体性纠纷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实现纠纷的有效化解。
农村群体性纠纷属于社会冲突之一种。关于社会冲突的功能,长期以来在西方学术界讨论颇多,成果丰硕。就主要观点而言,主要有两大类:一类强调社会冲突的破坏作用,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社会病态”,比如,“马克思认为冲突最终会变成革命性的和暴力性的,导致体系的结构性变迁”,[10]168帕森斯也认为社会冲突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病态”。[11]另一类更多关注社会冲突的整合作用,突出其“社会安全阀”功能,比如,科塞就“没有跟随马克思或达伦多夫,强调冲突的破坏性后果。相反,科塞通过强调对社会系统的整合性与适应性功能来修正达伦多夫的分析。这样,通过批判功能主义忽视冲突和批评冲突理论过分强调冲突后果,科塞确立了自己的理论贡献”。[10]178在此,我们无意对社会冲突的功能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理论观点,因为这一宏大的理论命题远非本书所能负担的使命。课题组认为,从客观角度审视,借鉴前述社会学有关社会冲突功能的分析,农村群体性纠纷兼具负向性与正向性两方面功能。一方面,由于农村群体性纠纷参与人员多、情况复杂,在从众心理影响下,极易失控而发生极端的暴力行为,酿成重大事件,对国家正常社会秩序产生破坏,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因此,其负向性特征明显。另一方面,“安全具有一张两面神似的面容,一种合理的稳定生活状态是必要的,否则杂乱无序会使社会四分五裂;然而稳定生活必须为调整留出空间。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只会导致停滞,最终还会导致衰败”,[12]而群体性纠纷本身就是社会自我修复自我调整的一种表现形式,潜藏着社会变革的基因与要素,不能简单当做不稳定事件对待。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机制,群聚群访等行为能够引发各级党委政府之重视,进而促进问题之解决与诉求之满足,实现社会的自我修复与自我整合,避免因矛盾之积累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结构变迁。从这个意义上审视,农村群体性纠纷具有积极的正向性价值。
负向性与正向性同在的特点提醒我们,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审视我国群体性纠纷之客观价值,在强调纠纷有效化解的同时,还应注重因势利导、化害为利,实现民众合理需求之满足,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稳定。
博登海默曾经指出:“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15]一般的纠纷尚且如此,农村群体性纠纷因其自身具有的以上特点,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更大。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立法中的制度设计,实现农村群体性纠纷解决的有效化解。
[1]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6.
[2]钟昌耀.泸州市十年群体性治安事件剖析[J].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2):38.
[3]宋维强.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60.
[4]中共四川省委维稳办.人民内部矛盾发展态势及成因简析[J].四川政法,2009(2):39-40.
[5]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J].战略与管理,2003(3):1-16.
[6]肖唐镖,陈达.民众表达行动的演进及其政策意义——以G县企业军转干部连续七年的上访事件为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5):43.
[7]肖唐镖.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何以发生——对1189起群体性事件的初步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1):46-48.
[8]曹孔超.群体性事件研究——以公安机关预防处置为视角[D].济南:山东大学,2006:31.
[9]蒋剑彬.谈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湖南永州市为例[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12):163.
[10](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卷)[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11](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9.
[1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1,489-490.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roup disputes in rural areas of China
WU Wei-jun,et al.
(Dept.ofLaw,UniversityofElectronicScienceandTechnology,Chengdu611731,China)
Currently in China’s rural areas,interest subjects are increasingly pluralistic,interest demands are increasingly diverse,and interest mentalities are increasingly complex.As a result,the social conflict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intensified,various structural contradictions and group disputes are increasing.The research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ural group disputes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On the whole,the group disputes in rural areas of our country present five aspects:paroxysmal and long-term,both organizational and spontaneous,symbiosis of violent and non-violent,prominent pluralism and diversity,negative and positive coexistence.
rural areas;group disputes;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10.3969/j.issn.1009-8976.2016.03.002
2016-06-15
2016年四川省社科规划法治四川专项课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C16FZ004)的阶段性成果
吴卫军(1974—),男(汉),湖北潜江,博士,教授
主要研究行政法学。
C912.82
A
1009-8976(2016)03-0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