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略论财政监督的公共服务属性
●本刊评论员
在专员办工作转型议题之下,笔者注意到财政监督的服务意识、服务职能得到了论者的普遍重视。作为财政监督的重要力量之一的各地专员办,其工作“嵌入到财政主体工作中去”,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各中央预算单位是其应尽的职责,目标还是要通过维护财政法律制度、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财权运行来提高财政绩效、保障财政分配的公平正义、提供纳税人需要的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
“现代国家”语境之下,所有公共部门都是接受人民授权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专员办是财政成本维系、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公共部门,同样要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使命。所以,讨论专员办工作转型,“服务”成为关键词符合学理和逻辑。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服务是公共服务,是追求公共利益,不能陷入私人利益和部门利益之中。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提供服务之不同在于:前者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是刚性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专员办从事财政监督等工作,其职责不能随意延伸或收缩,更不能受私人利益和部门利益诱导乱作为和不作为;后者则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法无禁止则可为”。这些政治常识对专员办工作的指导意义是:第一,专员办行使的必须是制度性权力,要依法尽责;第二,要树立财政监督部门的权威,各预算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监督,这里没有讨价还价,不应存在私下协商下的“折扣”,因为这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纳税人需要的公共服务。
专员办是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监督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更好地发挥优势,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首先需要确认纳税人的利益之所在和作为财政监督部门为社会创造价值、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财政是聚众之财,办众人之事,纳税人的利益就是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财政分配的公平性,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消除财政领域的贪腐现象。财政监督提高资金效率,减少了少数人和部门的多吃多占,在反腐倡廉上取得成效,让人民的幸福感提高,对国家的信任增强,在公共生活中少些被剥夺感就是在为社会创造价值和提供公共服务。财政监督部门创造价值的途径和纳税人的利益要求是统一的。专员办工作转型,为社会创造价值、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这一宗旨是不变的,我们讲转型,目的是要更多地为社会创造价值,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专员办在长期的财政监督工作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工作机制上有很多创新,自身也具有深入地方、就近监督等优势。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经济发展、民生幸福各方面的作用,专员办系统积极推进专员办顺利转型,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服务意识为指引,努力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专员办将会更好地尽责,通过自身职能的发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