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海/文 何忆雯 /插图
民法讲座(十一)实习路坎坷
吴 海/文 何忆雯 /插图
保安小王今天一早便跟李队长请假,说要陪自己的弟弟去医院看病。李队长准假后,小王便立即赶去了医院。
临近中午,小王愁眉苦脸地从医院回来了,整个下午都闷闷不乐:“李队长,你说现在这些个学校怎么都这么不负责任!”李队长关切地问道:“你何出此言啊?是不是你弟弟出什么事了?”
小王说:“我弟弟今年就要从中专毕业了,学校给他安排到就近的机电公司进行实习。”李队长说:“那不是很好嘛,学校还给安排了实习的机会,对你弟弟就业很有帮助的。”
小王说:“是呀,原本我们一家都觉得这是好事,可悲剧就在上周末发生了。公司在上周六临时通知弟弟,需要他去公司加个班,弟弟就去了,然后没过多久,我们就接到了弟弟从医院打来的电话,说他受了伤。我们一家人急忙赶到了医院,才知道弟弟被实习公司的机械设备压伤了右手,食指骨折。”“怎么那么不当心啊!”李队长心疼道。
“不是我弟弟不当心,他本身就是个实习生,对公司里的很多机电设备都不熟悉,操作的时候,又没有带教老师在旁边指导,发生事故,也不能算是偶然。”小王解释道,“我现在气的是,我认为这事实习单位以及学校都有责任,他们不应该站出来承担责任吗?现在实习单位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可学校却推脱说,这跟学校没有关系,是弟弟自己操作不符合规范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李队长你说,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
李队长说:“这个问题,我正好研究过,因为也会有学生来我们公司实习,如何安排好实习工作,是有章可循的。
“首先,实习单位是你弟弟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如何从事实习工作能够支配和安排,并能够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你弟弟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利益,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因此,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保护、劳动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职责和义务,用人单位对此次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作为你弟弟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应对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虽无法直接支配你弟弟的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危险性,其应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协商,控制和防范风险。然而,学校在清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未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明确约定等方式予以防范,实际上放任实习生加班情形的存在,因此,学校未尽到其防范督促职责,应当对你弟弟所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而且,根据规定不能安排实习学生加班,如果在加班的时候出了事故,所有责任都应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承担。”
小王根据李队长的指点,去查了相关规定,以此为依据与实习单位和学校进行了谈判。最后实习单位承担了全部费用的80%,学校承担了20%,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规定,学校及相关企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加班,而且有保障实习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通过岗位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安排指导老师等方式确保学生的安全,学校有义务监督实习单位依法安排实习岗位、实习单位依法安排实习工作。如果在实习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照责任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