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亚
(赣南师范学院 音乐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论《牡丹调》之音乐分析
文 亚
(赣南师范学院 音乐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摘 要】赣南是客家人最大的聚居地,在这块土地上形成的赣南客家文化以历史悠久和内容丰富而为世人所瞩目。赣南采茶戏是客家文化孕育出来的艺术瑰宝,极具地域风情。在采茶戏众多曲牌之中,《牡丹调》是一首广为流传的采茶曲牌,一般在告别家乡或者送别情人时所唱。此曲不仅赣南客家人耳熟能详,粤北人也同样能说能唱,并创作有同名曲牌歌曲若干。《牡丹调》也称“上山调”,一般情况下是客家人在上山砍柴、采茶时所唱,久而久之,便也称为“上山调”。其由于音调粗犷豪放,气势恢宏,多为男性演唱。
【关键词】《牡丹调》;音乐分析
《牡丹调》是赣南民歌中典型的七字句结构,全曲共有五句,其中末尾句为重复句。从韵辙上而言,属于十三辙中的“一七辙”。
赣南地区山多地势险,客家人过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自给自足的生活,十分拮据。但如遇收成不利或其他突发状况,本就清贫的生活则会更为落魄。于是,为了养家糊口,家中男丁便会出门经商甚至远赴南洋,一去经年。所以,在亲人出门前,家人或者妻子常会以各种形式来叮嘱远行的亲人,他们互相之间会唱一些情深意切的山歌来互诉离愁。《牡丹调》正是过去客家人表情达意的经典之作。
从歌词我们不难看出,这首《牡丹调》是男性角色的唱段,是由即将出行的阿哥哥对前来送行的细妹妹所唱。第一句“花开牡丹叶又细”运用了起兴的手法,描绘了出门遇见花开牡丹的好兆头,同时也暗喻阿哥哥和细妹妹就像这“牡丹”和“叶”,牡丹之所以娇艳是因为绿叶的陪衬,象征着两者是不可分开的天生一对。由物及人,紧接着便自然地过渡到第二句“细妹过来哇你知”,那么阿哥哥到底要“哇你知”什么呢?于是此处第三句的出现便水到渠成,阿哥哥开始吐露自己的心声“捱去出门做生意”。即将出门,大家心知肚明这一去时间不短,阿哥哥猜测细妹妹心思细腻,在家难免胡思乱想、日夜担心,为了安抚细妹妹,阿哥哥马上说出“赚到铜钱早早归”以作承诺,规劝细妹妹在家不要担心。并且最后又重复了一遍以作强调,明确自己一定会早日归还的决心,让细妹妹放宽心相信自己,不要难过与担心。
俯看整篇歌词,我们似乎找不到明显的行文规律。但是剖析其整体意义,我们却不难看出,全篇歌词其实并非杂乱无章,反而具有一定的逻辑走向。它从头至尾就像被一条链条串联着,每一句的出现都不是巧合,而是一场特意的安排,从而使整篇歌词产生了一种奇妙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牡丹调》为五声徵调式结构,旋律粗犷豪放,音域较宽,多以十六分音符为主。旋律进行变化跳动较大,有同音反复、级进与跳进。其中更是有不少大跳,使整个唱腔时而高旋时而低回,情感的此起彼伏表现得淋漓尽致。
歌曲一开始便用了三个高音做同音反复,以粗犷豪放的态度为这次出行打响了第一炮。当然,其中也不乏即将出行的紧张与兴奋以及看到花开牡丹如此好兆头的愉悦心情。第一句以下滑音衔接至第二句的下行四度音,并承接了第一句的好心情,有一种莫名的兴奋感。第三句是叙述出门的缘由,所以在旋律上也是具有叙述性的口语感。但在“意”字的表现上却做了一个特殊的处理,下滑音环绕音的结合出现,使得此番陈述有一种孩童说话一般的俏皮感。第四句是抒情的句子,在高音上的重复展示出阿哥哥早日归还的信誓旦旦。最后一句在歌词上是对前一句的完全重复,但在旋律上却是截然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如若采用一样的旋律,首先歌曲会失去新鲜感失去特色;其次,完全一样的重复就像是某种毫不在乎的敷衍,不加思索的应和,但结合歌词此处要表达的应是阿哥哥对细妹妹的再一次的郑重的承诺,因此,此处应是不同于之前的额外的强调,而不是一味的赘复。
纵观此曲,滑音应算是其旋律的一大特色。不同于女性角色演唱的离歌,男性作为刚强的代表,他们的离别应是男儿有泪不轻弹。因此在歌唱中他们采用滑音这种具有滑稽效果的技巧来中和他们的悲伤,展示他们刚强勇敢的一面实在是别出心裁。
赣南、粤北采茶戏是我国采茶戏中的两大代表性流派,采茶戏在两地均有数百年的历史,是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两地采茶戏在曲牌名称上有些完全相同,但是风格上却各异,《牡丹调》就是其中之一。
曲牌在调式、落音上有很多共同之处,但从整体的唱腔风格上看却有很多不同。赣南采茶戏《牡丹调》的唱腔主要集中在高音区活动,山歌气息浓厚,一字多音,华丽的滑音给人独特的听觉体验;而粤北采茶戏《牡丹调》的唱腔基本是在中音区进行,类似于客家小调,旋律较为朴素,基本一字一音。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养一方戏,不同的艺术文化风格,造就了不同的《牡丹调》。
岁月流逝,如今《牡丹调》已说不上究竟流传了多少个年头,但任凭时光如何打磨,它依然保留着它迷人的样子,向一代又一代的人展示它挥之不去的魅力。它不是一首旋律不是一段歌词,它是客家人智慧的结晶文化的赞歌。
中图分类号:J6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2-0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