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战略博弈论视角下的传统打车与软件叫车的分析

2016-03-24 00:46赵振温小郑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期
关键词:博弈

赵振 温小郑

摘要:基于纯战略非合作博弈思想,在纳什均衡基础上对传统打车与软件叫车竞争与合作博弈关系进行分析,构建双方以合作和不合作为可选战略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并具体讨论两者达成合作的条件,最后对软件打车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博弈;传统打车;软件叫车;优劣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2

引言

长期以来,全国一二线城市普遍存在“打车难”现象,一方面乘客打不上车,另一方面,出租车司机选择性接单,空驶率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最主要是由于乘客和出租车信息的不对称性[1]。2014年以来,“打车软件”和“专车”打破了传统打车方式,市民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通过打车软件,搜索附近的出租车信息,预定出租车,节省时间,降低空载率,缓解打车难的矛盾[2]。本文基于纯战略博弈思想,首先对打车软件和传统打车的参与者进行分析,然后确定打车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参与人,建立博弈模型并提出假设条件,并对其实际博弈过程进行分析。

一、博弈论综述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互相作用的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一个具体的博弈包含七个基本要素:参与人;行动;战略;信息;支付函数;结果;均衡。博弈分析的目的是使博弈规则决定均衡。博弈论分析基于以下两个原则:一个是最大化原则,参与者追求支付函数的最大化,即最佳战略;另一个是均衡原则,经过博弈,参与者之间要达到某种均衡状态。其中,战略指参与人选择行动的规则,纯战略则是指在博弈过程中,参与人战略都是其在每一个给定的信息情况下只选择一种特定的行为[3]。本文从纯战略博弈的视角出发,对传统打车和软件叫车的竞争与合作进行分析。博弈中,传统打车与软件叫车博弈的纯战略即指两者在每次博弈中从合作和不合作两个可选行动中选择其一的战略。

二、博弈关系分析

根据对传统打车与软件叫车的竞争合作博弈过程的分析,本文研究的博弈为强调个人理性的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纳什均衡,均衡本身就是预测在一个给定的竞争环境中竞争对手的策略。其定义为是一个策略组合,且不管对方做什么,自己永远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最佳策略,同时自己的策略,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永远是最优的策略[4]。本文首先建立传统的打车方式和软件叫车方式之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并对其纯战略纳什均衡进行分析。

1.假设前提

假设1:在传统打车与软件叫车的博弈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主要分为三部分:传统出租车公司,打车软件的互联网公司,还有打车民众。本文只针对传统打车的运营公司与软件叫车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研究,且两者均是理性的“经济人”,会以个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决策[5]。

假设2:该博弈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即双方可以选择合作策略或者不合作策略,在双方的博弈过程中传统打车和软件叫车都了解对方的商业模式,优劣势,特点,双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同时做出战略决策,但双方具体采取合作还是不合作战略都不确定。

假设3:传统打车与软件叫车可采取合作C(cooperate)或者不合作D(deline)两种方式。没有合作之前软件叫车和传统打车分别的收益为a和b(由于打车软件目前来说,刚起步,需要手机下载APP,同时还需要较多的操作,所以使用性还没有传统打车的实用性高,现阶段传统打车发展较为成熟、竞争力较强,所以a>b),通过合作(C,C),给传统出租车上装载打车软件,这个时候,出租车相当于多了一种,提高盈利的方式,软件叫车也会因为出租车已经形成的市场规模获利,此时双方共同获得的利润P1;如果一方选择合作而另一方不合作时(D,C)和(D,C)两种情况,当有打车人进行软件叫车时,由于距离较远,此时刚好有人进行传统的叫车,此时出租车基于立刻可以接客,减少空载率的情况下,采取违约方式(C,D)。当有打车人进行传统叫车时,由于打车软件采取红包补贴方式,打车人进行一次软件打车,可以领取限额红包,下次再进行软件打车可使用,采取违约方式(D,C),两种违约的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为P2[5];另外,如果当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双方就只能按照既定的方式收益,分别为a和b。

2.博弈过程分析

下面可将整个博弈过程的结果用一矩阵形式表示出来.这种矩阵称为博弈的“得益矩阵(支付矩阵)(Payoff Matrix)”。如下表1是传统打车和软件叫车的得益矩阵。

(1)当P1>P2时,将上述情况赋予具体的数值进行分析:假设a=7,b=6,P1=5,P2=4,其得益矩阵见表2

对于传统打车来说,软件打车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可能的选择。如果软件打车选择“合作”,则对传统打车来说, “不合作”得益为11, “合作”得益为12。如果软件叫车选择“合作”,则传统打车“不合作”得益为10, “合作”得益为11。若传统打车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则“合作”为他的最优选择;同理,对于软件打车来选择,软件打车也会选择合作的策略,可得策略组合(合作,合作)为博弈的纳什均衡。

(2)当P1

由此矩阵可知,同理,当传统打车选择“合作”,软件打车合作的收益为10,不合作的收益为12,当软件打车选择“合作”时,传统打车选择合作收益为10,不合作的收益为11,此时当一方选择合作的时候,另外一方会由于利益的作用选择不合作,最终的那什均衡(不合作,不合作)为双方各自的策略组合。

通过对软件打车和传统打车问题的分析,可以知道:一种制度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在双方博弈过程中,P1、P2的大小决定在一方选择合作策略时另一方的策略选择,当满足P1>P2,双方合作的策略组合(合作,合作)就是博弈的纳什均衡。当满足 P1

三、结论

1.双方都选择合作的条件为双方合作时的收益大于一方采取欺诈行为所获收益;如果此时还满足双方合作时的收益大于对方采取欺诈行为时自己的损失,那合作就是双方唯一的最优战略;如果双方合作时的收益小于对方采取欺诈行为时自己的损失时,那双方最终都会选择不合作的方式。

2.能使双方都自觉选择合作作为最优策略,且能使双方整体利益最大的条件为:双方合作时的收益大于一方采取欺诈行为所获收益,且满足双方不合作时的损失大于对方采取欺诈行为时自己的损失。根据上述结论可知,要促成软件打车和传打车之间的合作,需要增大双方合作时所获收益,减少一方采取欺诈行为时所获收益,控制双方不合作时的损失。

四、展望与建议

目前软件打车和传统打车的诸多争议,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软件打车对传统打车的价格冲击问题,也是目前不能忽视的问题[7]。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出租车公司、软件叫车的互联网公司共同配合。从互联网企业角度来说,简化软件的使用方法,改善运行模式,避免下单高峰期造成系统故障;从传统打车企业,解决了出租车空载与乘客打不到车的矛盾,出租车公司出台相应的机制,规范运营,使乘客更好的打车;从政府方面,出台鼓励双方合作的优惠政策,加强监管力度,对一方合作时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增加其违约成本,为双方的合作创作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梅.第三方打车软件:走进“扬招”新时代[J].交通与港航,2014,02:20-28.

[2]王一帆.基于打车软件的出租车服务模式优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4.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张妍,郭昭君.基于博弈的打车APP市场双寡头分析[J].中国商贸,2014,21:33-34.

[5]汪曼.“打车软件”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5,21:121-122+120.

[6]段华薇,严余松.基于非合作博弈的高铁快递与传统快递博弈关系研究[J].物流技术,2015,07:101-105.

[7]杨燕.博弈论在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管理中的应用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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