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华斌 陈修谦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迅猛,具有复杂性大、传播性快、虚拟性高等特点。互联网金融面临法律制度风险、货币政策调控风险、信用违约风险、市场选择风险、技术手段风险和信用信息滥用风险。为了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和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2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平台,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各种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的产物,它凭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普惠、共享”的特点,使得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交易成本低、操作便利、参与度广、规模效用大,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相应地监管机制和法律约束,准入门槛低和缺乏行业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渐显现。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并造成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的特点,互联网金融具有复杂性大、传播性快、虚拟性高等特点。
1.复杂性大
互联网信息系统十分复杂,信息量特别巨大。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网络跨界、融合、信息共享、运用数据分析的优势,改变了传统金融模式。银行、证劵、保险、信托、基金等一系列金融创新项目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形成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这些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因融入了互联网之中,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内容复杂、边界模糊,它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具有复杂性、多变性。
2.传播性快
互联网具有开放、快捷的特点,互联网金融要素和金融信息正是借助互联网开放、快捷的特点,迅速被传递到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传递到需要金融要素和金融信息人的手中,人们只要轻轻点击键盘就可以享受便利的金融服务,通过互联网就可以随时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内容和信息的变化。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速度更快、规模更大、范围更广、支付清算更便捷。
3.虚拟性高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无需传统金融“面对面”交易形式。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交易双方无法确定对方身份,仅仅凭借虚拟化的数字信息进行交易。互联网金融交易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交易的对象、目的和过程更加不透明,交易双方一旦出现失误,回旋余地缩小,补救的成本增大。也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
1.法律制度风险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市场准入、交易双方主体身份确认、保护客户信息、市场监管等方面基本上处于立法“空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处于调研立法阶段,互联网金融基本上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从业者良莠不齐、竞争无序,基本上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到“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而构成犯罪。
2.货币政策调控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体系的制约,引起货币乘数的倍增,消弱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等货币调控工具的力度。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会产生大量的虚拟电子货币,而这些虚拟电子货币未计入M2和社会融资总量的范畴,这样很难确定M2的理论值,货币供应量被低估,无法确定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和可测性,引起货币乘数的不稳定,从而影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效果。
3.信用违约风险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统一、开放的信息库,呈现彼此封闭、割裂状态,人们无法了解互联网企业的真实信息,人们在互联网选择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可避免的出现盲目性。当经济发展形势较好,人们能够从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获得“共赢”;然而一旦经济形势发展不好,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就会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同时,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没有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监管措施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引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或携款潜逃等风险问题。
4.市场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问题,并且互联网金融处于政府监管缺失的状态。“客户可能会精心设计虚假信息、提供失真数据,致使基于数据分析进行金融活动的风险大幅增加。”[1]互联网金融常出现以下问题:有无独立第三方能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管控?谁来验证互联网借贷平台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守自盗行为?鉴于以上问题难以彻底解决,从而引发互联网金融市场选择风险,容易出现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的非理性选择行为,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被淘汰,低质量互联网企业却充斥互联网金融市场,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5.技术手段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发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平台,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构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手段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安全性较差,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凭借这些技术手段有时无法防御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容易造成互联网金融客户资金损失。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手机的“依赖”也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一旦手机被控制或手机卡被复制,手机用户的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可能被盗取。我国互联网金融软件多数来自国外,缺乏具有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也存在一定的技术安全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需要选择成熟的技术手段来支撑”[2],才能规避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手段风险。
6.信用信息滥用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一般是利用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得到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利用和保护客户的信用信息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对客户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少数互联网金融企业甚至将客户的信用信息在网上出售,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信用信息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如果互联网金融客户信用信息被滥用,轻则客户的个人生活遭到骚扰,重则客户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危及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改变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开放性、包容性和有效性,实现完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1.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尽快制定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结束互联网金融活动存在的“三无”状态,使互联网金融活动有法可依,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和指引互联网发展方向,确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明晰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条件成熟时,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并界定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边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主体主要有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劵会、保监会等,由于这些监管主体的监管边界模糊,导致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不力的局面。只有界定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边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避免监管过度,确保监管适度到位。
第二,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变,即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现由分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管理边界模糊、管理职责不清,出现各自为政的“九龙治水”的治理现状,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只有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由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劵会、保监会等监管主体共同协商,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调委员会”,进行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全面统筹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划定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边界,才能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3.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要建立诚信网站识别体系,通过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对网站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验证,阻止失信网站和违法网站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构建对诈骗网站的事前有效防范机制。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和信息安全检测程序,引入电子认证技术,开发信息和认证安全系统,确保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安全。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
制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统一技术标准,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兼容性、协调性,提高TCP/IP协议自身安全性,完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严防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入。同时,要“积极整合各种资源,采用大协作的思路,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和业务流程的监控。”[3]此外,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力度,切实提高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关键性技术,建立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护体系,确保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
5.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应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完善统一的信用评价机制;第二、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平台进行对接;第三、积极引入第三方征信系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违约惩罚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4]
6.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
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应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它组织会员制定《互联网金融章程》和《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约束会员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引导会员加强内部自律建设,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宝利.正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N].金融时报,2013-10-22.
[2]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商业银行,2013(12).
[3]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商业银行,2013(12).
[4]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J].金融监管,2014(4).
作者简介:尹华斌(1994-),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金融专业学生,学士,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