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国家理念述要
摘要:对于国家的哲学反思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主要组成部分。以自由贯穿于法哲学的各个环节,黑格尔主张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透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辩证性的逻辑运动过程,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统一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的伦理精神。作为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总体,国家是地上的神物;国家不是历史上的现象,而是关于客观精神的理念;国家统摄并高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它们的真实基础。黑格尔的国家是理性与暴力的统一体,它是保守的、更是暴力的,具有集权主义的印痕。
关键词:黑格尔;国家;自由;伦理理念;神物;集权主义
引言
在承继以往国家学说的基础上,黑格尔(1770—1831)立足于时代精神的背景和所处的社会政治状况,以深邃的哲学话语来反思国家的存在,建构了以国家为核心的政治哲学。在黑格尔内容丰富的哲学体系中,政治哲学特别是国家哲学的部分,主要集中于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Philosophy of Right)一书中。《法哲学原理》全称《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诚如黑格尔本人所言,“这本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1]12。因此,对于国家的哲学反思构成了《法哲学原理》的主体和旨归。恩格斯说道:“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法哲学,包括:(1)抽象的法;(2)道德;(3)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2]236提出国家概念并给予详细的审视,是黑格尔哲学体系构造与哲学范畴推演合乎逻辑的产物。
一、国家是真实的自由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研究的是法的理念,而法的理念是自由,自由是法的本质。法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借以自存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必然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1]11。自由与意志同一,“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作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36。自由理念的每个发展环节都是独特的法,同时,法的不同发展环节也各有规定的自由。作为其中的总体性因素,自由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的各个环节。作为直接性的环节,抽象法是自由展现自身的第一个领域。自由意志表现为对物的一种直接性的占有和支配的要求,即自由通过直接占有和支配自然物而获得;因为意志指向了外部的自然物,自由也就体现为一种外在的、客观的自由。在作为反思环节的道德领域,意志克服了在自然物中确证自由的直接性形式,进展到了在自身的反思中确证自由的阶段,意志从外部的自然物指向自身,自由也就体现为一种内在的、主观的自由。作为抽象法和道德环节的统一与真理的环节,伦理是“作为实体的自由不仅作为主观意志而且也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1]41的领域,是具体的、现实的自由的实现。自由最终体现为一种实体性的自由,即内在与外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自由。
伦理环节的自由又分为依次而进的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是伦理的自然性环节,体现为直接性的自由,是实体性的伦理自由的最初形式;市民社会是伦理的分化和现象界,体现为特殊性的个人自由,是实体性自由的否定和对立面;而国家“既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自由”[1]41。国家是法在伦理环节的最高环节,因而也是法的自由本质的最高展现,“国家的法比其他各个阶段都高,它是在最具体的形态中的自由”[1]43。可见,黑格尔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作为法的最高环节,伦理扬弃了抽象法和道德这两个抽象的环节,因而也就扬弃了这两个环节抽象的自由。自由失去了纯粹直接性的外观,通过由主观向外部的不断现实化,在伦理环节得以真正实现;而作为伦理环节的最高环节,国家又扬弃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环节的自由。自由在直接性的实体性自由的基础上,经过特殊性的个人自由的发展,抛弃了最初的自然性和单一的特殊性,在国家环节实现了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特殊自由与普遍自由的统一。
借助一系列哲学范畴推演国家的自由性质是黑格尔国家哲学的耐人寻味之处。与古典自由主义将国家视为自由的威胁相反,黑格尔却主张完全自由的实现只能存在于国家的观点上。“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1]260在黑格尔那里,作为一种伦理性的普遍物,国家实现了单一性的特殊性和实体性的普遍性的统一;国家首先承认单个人的特殊利益和权利,然后以此为基础上升到作为最终目的的普遍物的利益。所以,只有在国家中,自由才能实现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的统一。黑格尔说道:“自由如果当作原始的和天然的观念,并不存在。……社会和国家正是自由所实现的情况。”[3]80-81国家是自由客观化自身的必然产物,是具体的现实的自由。因此,黑格尔明确指出:“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1]65。
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伦理是实体性的普遍物,国家环节的自由是一种实体性的自由;而自由之所以只有在国家环节才是真实的,是因为国家是实体性的伦理精神的最高体现,即国家是现实的伦理理念——“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1]43黑格尔说道:“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4]9。实体,即本质、共体和普遍;伦理实体,即作为整体本质的集合个体的共体和包裹特殊的普遍。伦理是自在自为的实体性精神,即伦理精神——公共本质或共体所表达出的包含其成员或个体特殊属性的普遍性或普遍物;伦理实体则是实现了的伦理精神,即普遍性或普遍物的具体再现和形象化。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精神的现实化过程,就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伦理实体辩证性的逻辑运动过程。其中,家庭——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是原始的伦理实体;市民社会——伦理精神的分化或伦理精神的现象界,是中介性的伦理实体;而作为伦理精神的统一和完成,国家则是现实的伦理实体。
黑格尔指出,“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1]175无疑,黑格尔准确地把握了家庭的伦理本质,即实体性的普遍性本质。在家庭中,野蛮残酷的动物性人格消失了,个人意识到自己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家庭的一员,并以爱的情感来处理和维系家庭关系。例如,婚姻实质上就是伦理关系,婚姻关系的缔结不是对当事人某一方的束缚,而是双方自愿组成的“一个人”,其实体性的目的就是恩爱、信任和彼此的趋同性。但是,家庭又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家庭是伦理生活原始的、最初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婚姻关系以自然的两性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以自然的血缘关系为基础。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决定了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是伦理精神原始的、最初的存在。因此,“结合在家庭的统一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从概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1]195。这一工作是通过教育完成的。教育的肯定性目的在于对子女灌输伦理原则,奠定伦理生活的基础;否定性的目的在于使子女超脱原来所处的自然直接性,形成独立性和自由的人格,从而具备脱离家庭这一伦理实体的能力。随着子女经教养而形成独立自由的人格,家庭也就瓦解了。
市民社会是家庭解体后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以追求单个人的私人利益和特殊利益为目的:“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1]309;“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1]197。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代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爱关系。实体性的伦理精神丧失了原始的普遍性和直接的统一性,演变为彼此区分的差别性,显示了伦理精神的分化。但是,我以其他人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其他人视我亦是如此;每个人都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都必须以与他人的相互联合作为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因此,市民社会也显现出了作为伦理实体的普遍性本质。然而,市民社会中单个人之间的联合,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普遍性的联合;而作为内部的实体性本质,“普遍性只是在作为它的形式的特殊性中假象地映现出来。所以,这种反思关系首先显示为伦理的丧失”[1]195。由于实体性的伦理本质已经丧失在特殊性中,市民社会也就只能被看作是伦理精神的现象界。但是,伦理在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特殊性只有把自己提升到普遍性的形式才能获得自己的实存。“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1]197。因此,在家庭之后,市民社会必然要过渡到更高的普遍性,即实体性伦理精神的现实——国家。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完成它所知道的。”[1]253国家是伦理精神的最终实现,实体性的伦理精神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返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在国家中,一切系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个人意志的规定通过国家达到了客观定在,而且通过国家初次达到它的真理和现实化。国家是达到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条件。”[1]263黑格尔的国家深刻地体现了特殊的主体意志与普遍的实体意志的辩证法。在国家中,单个人的特殊利益得以充分发展,并以普遍利益为最终目的;普遍物内存于特殊性的利益之中,而特殊性本身又把普遍物作为它意志和活动的对象;个人在追求普遍利益的同时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普遍物同时就是每个人作为特殊物的事业。于是,国家是特殊私利和普遍公益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促进,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共同发展,个体的特殊目的与普遍目的的融合,构成了国家的本质基础。因此,国家是包容了特殊性的伦理普遍物,是实体性的普遍物的最高形式,是现实的伦理实体。
三、国家是地上的神物
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作为思辨逻辑的基本范畴,理性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自在自为的理性是精神的体现,世界历史就是理性的各个环节从精神的自由的概念中引出的必然发展,同时也是自由的必然发展,而发展本身作为过程和结果则是普遍性的精神的解释和实现。黑格尔明确指出,《法哲学原理》这本书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之外,它什么也不是”[1]12。国家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1]259。按照黑格尔的论证逻辑,因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所以国家的理性也就得以能够克服自然的质朴性,即伦理精神在家庭环节的直接性和市民社会环节的单一性,从而获得了完全的和真实的普遍性;最终,被偶像化了的国家也就变成了行走于地上人间的神物。
“理性是有威力的,同样也是有狡计的。理性的狡计一般在于有中介作用的活动,这种活动在于它让各个客体按照它们固有的本性相互影响和相互磨损,而它自己并不直接介入这个过程,却仍然完全实现着它自己的目的。”[5]350-351黑格尔的国家就是一种理性的狡计,它借助于各个环节的实体性的中介要素,在达到完全展现自己的同时成为了最高的理性。家庭环节的婚礼仪式、以社会的普遍利益为其目标的普遍等级、法律必须公布、审判公开、法院出面实施的刑罚对个人复仇行为的替代、爱国心的政治情绪、作为政府成员的官僚胥吏组成的中间等级、议员的选派,等等。这些实体性的中介因素“处于政府与分为特殊领域和特殊个人的人民这两个方面之间。……它们既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意愿和主张,又忠实于特殊集团和单个人的利益”[1]321。通过它们,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矛盾得以融合、消解,单个的私人由对特殊利益的眷顾升华为作为国家的公民对普遍利益的关心;王权不会成为孤立的极端,独断专行,把国家变成赤裸裸的暴政;个人也不会疏离普遍物,结成群氓,成为反对国家的暴民。而君主则成为国家理性的肉体存在,“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1]296。君主是国家理性的绝对顶峰,具有无限任性的特权,拥有合乎理性的主观性。因此,借助于精神自在自为的运动,国家将家庭和市民社会环节各个部分的理性囊括于一身,并以理性的总体、最高的理性现身于尘世。结果,如同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指出的那样,国家“地地道道地成了地神:圣父(概念)、圣子(意识、语言、认识和再认识、痛苦的考验、苦刑)和圣灵(国家元首)的统一”[6]90。国家以理性的现实形象自居,如同神一样接受世人的顶礼膜拜。
由此推知,黑格尔的国家指的不是现存的作为政治统治的国家工具,而是作为客观精神的国家理念,“它是一种设想出来的不大注意历史性的国家”[7]237。黑格尔的国家不是具体的现象和历史上的事物,而是理念或理性的东西。正如黑格尔自己所言:“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1]259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只是国家理念本身的一个环节,即市民社会中的司法、行政等以外部运行为表现的“国家”。国家是自在、自为、向目的的理性。作为实体性的伦理精神,国家合乎必然性地展开,即是把自身的实体性本质展现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两个环节,同时又把自身作为前两个环节的统一的第三个环节。作为向自身的回复,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展现了有限的国家的实体性的伦理本质,而作为展现过程的完成和向自身的回复,就是国家本身。
于是,问题是这样的:“从直接伦理贯穿市民社会的分解,而达到了国家——它表现为它们的真实基础——这种发展才是国家概念的科学证明。由于国家是作为结果而在科学概念的进程中显现出来的,同时它又经证明为真实基础,所以那种中介和那种假象都被扬弃了,而它自己成为一种同样的直接性。因此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成为市民社会,而且也正是国家的理念本身才将自身划分为这两个环节的。”[1]252显然,黑格尔认为,作为理念的国家是内在的、本质的和一以贯之的东西。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决定力量,是统一各个环节的实体性因素,家庭和市民社会仅仅是国家理念在这两个环节的不同程度的显现形式。家庭和市民社会并没有独立的权能,而只有国家这一整体理念所规定给它们的权能,它们从国家中得到力量和界定自己的本质,是国家这个整体的构成部分,而国家则是它们的简单的自我[1]293。因此,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相比,国家具有逻辑上的在先性,国家统摄家庭和市民社会,并高于家庭和市民社会。
四、国家理念的集权主义暴力印痕
随着《精神现象学》(1807)、《逻辑学》(1808—1816)、《哲学全书》(1817)等主要哲学著作的相继问世,黑格尔在完成自己哲学体系建构的同时,他本人高深的哲学造诣和不断上升的哲学声誉,引起了普鲁士政府的重视。1818年10月,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任命黑格尔为柏林大学教授。《法哲学原理》就出版于他担任哲学教授的第三年。黑格尔在此书的序言中写道:“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1]8黑格尔反对像古希腊人那样,把哲学看成是自我修养和心灵提升的私人艺术,明确指出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公共事业。在哲学与时代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哲学是时代的产物,不能超越产生它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哲学是密纳发黄昏起飞的猫头鹰,在教导世界方面总是迟到的。针对黑格尔提出的命题——“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理性的”。恩格斯指出,“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替王室司法、替书报检查制度祝福”[2]211。总体来看,黑格尔关于哲学功能的上述论断,并非通常所谓的完全都指向了其国家学说的保守性。为专制辩护、向国王献媚,实际上只是黑格尔国家学说的表象。黑格尔所指的国家既不是在论证现存政治制度的合理性,也不是在应然上去构建理想的国家,它所展示的是一种暴力阴影下的气势恢宏的世界精神。
黑格尔所指的国家笼罩着一层天人际会的神秘主义。黑格尔认为,世界精神、世界历史和世界历史中的民族都是心灵相通的,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是精神理念的一个必然环节,而处在这个环节中的民族则能有幸成就伟大而光荣的事业。青年黑格尔适逢波澜壮阔的法国大革命,深受法国革命的自由精神鼓舞。“黑格尔的国家源自革命和拿破仑大战”[6]88,“是1789—1815年当时的产物”[6]92。黑格尔并不反对殖民扩张,他认为“成长了的市民社会都被驱使推进这种事业——零散的或系统的,并且由于这种事业,……同时也为本身在工业上创造了新的需要和开辟了新的劳动园地”[1]247。对于战争,黑格尔认为也不应将其看成一种绝对的罪恶和纯粹外在的偶然性,因为通过战争可以振奋民族精神、保证各国民族的伦理健康,“这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产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至或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1]341;战争也关乎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稳固,因为“幸运的战争防止了内部的骚动,并巩固了国家内部的权力”[1]341。黑格尔区分了世界历史的四种王国,其中东方王国、希腊王国和罗马王国,都已不存在。因此,在他看来,1815年拿破仑战败之后,世界历史的新阶段——日耳曼王国,将会是新一轮世界精神的体现,建立拿破仑式的强大帝国应是德意志民族的伟大使命。不难想象,在世界历史的视野中,一旦在民族主义中将国家当作神物崇拜,国家会很容易蜕变为暴力征伐的政治机器,陷入集权主义的泥淖而不能自拔。
因受法国大革命搅动的纷繁变幻的世界形势的刺激,有感于德国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安静和沉闷,特别是邦国林立的封建割据状态造成的国家落后与贫弱,黑格尔渴望德国政治上的统一,实现德意志民族的伟大复兴,以求能在世界历史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此,黑格尔将德意志国家的振兴与其民族主义思想结合在一起,不惜论证殖民扩张和军事战争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并把日耳曼民族视为优等民族“世界精神”的完美体现。因此,黑格尔的国家是理性与暴力的统一体,它在天国是完美的,在尘世是残酷的。萨拜因认为,黑格尔“对国家加以理想化以及对市民社会给予道德上的低评价,这两者结合在一起都不可避免地要导致政治上的独裁主义”[8]729。随着国家被神化,脱胎于市民社会的非道德主义与对国家主义的崇拜的交融,必然将国家推入暴力的深渊,其结果是通过民族战争确立地区霸权和进行殖民扩张以争夺世界版图的意识形态成为国民心理的主体要求。在历史上,普鲁士军国主义和第三帝国纳粹主义都曾从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摄取精神食粮。于是,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集权主义思想史上的一个环节。
五、结语
法的理念是自由,国家则是真实的自由;只有在国家中,自由才能达到它的最高权力,因为国家是法在伦理环节中的最高环节,即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同时,借助于自在自为的理性的力量,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决定性基础,国家得以成为立于二者之上的神物。作为伟大的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对于国家的哲学反思自始至终都贯彻着深刻的辩证法原理,即特殊与普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无论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还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正、反、合的三段式运动,在“大圆圈”内嵌套“小圆圈”,核心指向都是为了引出并论证国家出场的无可辩驳的真理性。作为“正题”的家庭,是原始的统一(普遍;潜藏着对立面:特殊);作为“反题”的市民社会,是对立面的显现或分化(特殊);作为“合题”的国家,则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普遍;包容着特殊)。反题否定正题,合题又否定反题,经过这样的一番否定之否定,合题则把正反两个环节的积极因素在更高的基础上重新统一起来。[9]结果,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黑格尔的国家是以完美的形象扬弃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在保留二者的合理性的前提下、在更高的自身层面上重新统一了它们。至此,螺旋式的圆圈运动也宣告完成。
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哲学延续了柏拉图以来的整体主义国家观念,汲取了洛克开创的自由主义传统,以德国古典哲学特有的思辨色彩,将国家置于其宏大的哲学体系之中,重构了自由与国家的关系,论证了国家的伦理性本质以及国家生成的逻辑必然性,并视国家为积极的行动主体,对其寄予厚望。黑格尔是西方思想史上明确区分国家与社会的第一人,他一改国家与社会不分的理论传统,正视二者的差异,在关于社会的本质、国家的职能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不乏真知灼见,如指出市民社会的私利性、国家的自由意蕴、国家的普遍性和公益职能,等等。黑格尔所处的时代正是资产阶级的上升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已被提上日程。面对剧烈变革的时代,再反观德国的历史和现实,黑格尔只能以哲学语言的晦涩来掩盖实质的革命企图。而主张个人融入国家、强调君主的权威等诸如国家至上主义的论调,虽然在表面上迎合了普鲁士当局维护专制统治的需要,实则为德意志民族在此后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崛起提供了助推的思想之力。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
[4]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5] 黑格尔.逻辑学[M].梁志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 列斐弗尔.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M].李青宜,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8.
[7] 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M].袁志英,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8]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盛葵阳,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9] 刘锐.黑格尔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及其当代启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5):9.
(责任编校:杨睿)
A Review of Hegel’s Concept of State
WANG Gang
(SchoolofMaxism,NanyangNormalUniversity,HenanNanyang473061,China)
Abstract:The philosophical theory of the stat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Philosophy of Right, the idea of right is freedom; the state is the embodiment of concrete freedom; the idea of freedom is in truth nothing but the state. The state, in which both individual independence and universal substantivity are found in gigantic union, is the realized ethical idea or ethical spirit, and the highest substantive ethical universal. The absolutely rational state is the ethical whole and the march of God in the world; as the true meaning and ground of the family and the civic community, it is not the phenomenon but the idea of the ethical spirit. Hegel’s state is both rational and violent, so it has the inclination of totalitarianism.
Key words:Hegel; state; freedom; ethical idea; deity; totalitarianism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 0598(2016)02- 0100- 06
[作者简介]王刚(1985—),男,安徽蒙城人;博士,南阳师范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国家哲学与当代政治发展研究。
[基金项目]南阳师范学院专项项目(ZX2016019);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2013QNMK05)
[收稿日期]2015-06-11
doi:12.3969/j.issn.1672- 0598.2016.02.015
王刚(南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