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本刊编辑部综合
京津冀协同发展北京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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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五庭张霞法官妥善处理多起国际知名品牌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安达聚龙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批案件由该庭负责人吴献雅会同审判员张霞,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北京安达聚龙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城区展览馆,属于2015年年底北京市清退小商品批发市场工作计划之列,考虑到此特殊情况,为配合政府的疏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负责人吴献雅要求合议庭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审理过程中,张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其中一起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对于其余三起案件制作判决书依法宣判后,根据双方意愿,张霞法官依旧坚持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清偿了全部和解款。
案件涉及的北京市清退小商品批发市场工作,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中疏解首都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述系列案件的解决,则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北京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具体表现。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通过政策互动、资源共享、市场开放,实现协同发展、协调迈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要认真分析研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善交流、协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强化执行联动,保障市场的统一、有序、开放,为区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作为首都法院,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中,又有哪些行动呢?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层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并且指导全市各级法院、重点区域法院制定具体方案,真正落实。同时推进与天津、河北法院建立三地司法机构一体化运作的模式。各级法院,尤其是疏解首都功能重点区域所在的法院及三地邻接法院,更是早已进行了多方位多形式的探索。
在疏解首都功能的过程中,北京市部分法院因其区域特点,第一时间发挥了司法功能。
北京市西城区承担着区域性专业市场疏解任务,从2014年6月起截至2015年10月20日,西城法院累计受理区域性专业市场内与疏解有关的各类租赁合同纠纷641件、物业合同纠纷199件,已结案件涉案总金额过亿元,涉及市场建筑面积近3.5万平方米。
丰台区作为首都功能拓展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目前,丰台区共聚集各类市场216家,占城六区总量的30.2%,且多分布在四环以内,特别是大红门地区市场数量庞大、聚集程度高,全市瞩目。在工业企业方面,现有存量2062家需分类疏解调整。同时,区域五环内分布了6家长途客运场站,承担全市80%以上长途客运任务,也在疏解范围。
平谷区位于北京市东北部,地处京津冀三地交界枢纽地带、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位置,与天津市蓟县、河北省三河市、河北省兴隆县三地边界毗邻,是京津冀发展走廊上的一个重要通道。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平谷区致力于打造“平三蓟金三角”新型产业带,真正突破地区间体制障碍,实现“平蓟三兴”城市群对“非首都”功能的有效承接。地缘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让该院受理的案件面临更多的挑战。
北京高级法院在前期的调研中发现,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一些新类型纠纷进入诉讼渠道,比如在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涉及部分企业搬迁、撤并和破产,可能引发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类纠纷、股东权益类纠纷、企业与债权人利益类纠纷;在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推进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可能引发征地拆迁、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纠纷等。而部分法院的审判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涉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案件,案由及发生的类型呈多样。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受理的52件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中,涉案案由主要包括四大类,其中劳动争议纠纷5件、公司清算破产类纠纷3件、侵害商标权纠纷43件、侵犯著作权纠纷1件。劳动争议案件系因丰台科技园企业外迁至天津,劳动者因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变更而与用工单位产生纠纷;破产清算类纠纷系因淘汰落后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调整退出而引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部分系因低端市场在疏解外迁中,因市场经营管理松散、监管力度下降导致售卖假货现象增多而引发;另一部分侵犯商标权和侵犯著作权案件均涉及售卖假冒“五常大米”,此类案件已在河北、天津形成大规模诉讼。
不但类型繁多,而且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跨区域性案件会给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以及判决执行等方面带来更多的障碍和更大的难度。据平谷法院的调研显示,因外地人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地区购置房产较多,三河市法院所接受的委托执行案件较多,但因多数房产空置法院亦不能联系到当事人,结案难度较大。河北省兴隆县法院反映京沈高速公路、张平铁路的前期规划等所涉及的占地、拆迁类案件大幅上涨,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又多为群体性纠纷,法院面临巨大审判压力。通州法院2014至2015年度共新收破产清算类案件45件,比2012至2013年度的20件增长了125%。目前,通州区对于完全缺乏生产能力的污染企业采取就地停产拆除、注销工商登记,停产企业在注销登记之前,依法进入公司解散、清算程序,面临着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财产等一系列问题。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类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衍生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资支付、厂房或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清缴税费、办理过户登记等问题。
2015年以来,北京法院与津、冀两地法院开始着手实行相关司法联动合作。2015年3月11日,北京高院慕平院长、天津高院高憬宏院长、河北高院卫彦明院长共同签署《北京、天津、河北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就密切开展区域执行协作作出相应规定。截至目前,依托各自办案系统,北京法院接受津、冀法院委托查询案件460余件,北京法院委托津、冀法院查询案件100余件。
西城区法院在服务和保障非首都功能疏解过程中,为依法有效推动区域性专业市场疏解,围绕各方利益诉求,提供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案件调撤率超过50%。
丰台区法院在北京市法院率先出台《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分析了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可能进入审判领域的五大类40余种诉讼纠纷,提出了22条具体意见,并建立了以“立审执一体化绿色通道”为依托的综合服务保障机制。
平谷区法院主办“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论坛”,共同签订《平谷、蓟县、三河、兴隆三省(市)四地法院沟通协作框架协议》,设立司法协助常设机构,开展重大案件跨区域协调会商;设立司法协助常设机构,逐步统一类似案件裁判标准;在《框架协议》基础上,各口分别签订《平谷、蓟县、三河、兴隆三省(市)四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实施细则》,将司法协助范围向外扩展,涵盖立案、审理和执行全程,实行全程联动。
各院近两年的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
建立立审执一体化绿色通道。
对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西城法院、丰台法院等由专门窗口立案、专门合议庭审理、专业执行组执行,通过立审执联动确保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的准确识别判明,一体化指导管理和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
建立案件专门管理机制。
西城法院、丰台法院建立相关案件专项管理机制,指定审管办负责全院涉疏解案件的审判管理工作,储备相关案例,收集审判数据,通报案件动态,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和分析研判,强调类型化、精细化研究,注重形成典型案例,固化审判规则,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经验。
建立依法行政沟通协调机制。
丰台区法院抓住此次功能疏解市场与政府两手用力的特点,主动加大与工商、环保、城管、税务、公安等与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单位的沟通联络。根据不同岗位的具体需求,主动开展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全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今年以来,该院先后到市商委、区工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指挥中心、区委党校等部门为区政府各委办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760余名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专题培训、座谈18次,先后组织区地税局、区国土局、区园林局等单位37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努力为功能疏解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探索跨地域司法尺度统一。
针对协同发展带来人口高度融合与流动,有更多外地人参与到本地社会经济生活中,平谷法院与周边三地法院通过多次联席研讨,不断推进裁判标准统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针对各地之间死亡赔偿金、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标准不一的情况,四地法院正根据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数据情况,进行联合分析论证,下一步拟为立法机关提供可行性建议,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因地制宜行使自由裁量权创造前提。
在相邻关系案件中,金海湖法庭辖区与天津蓟县毗邻,但很多相邻排妨类案件处理原则有所差别,以房屋滴水的规定为例,各地均有不同的习俗和处理惯例,平谷院通过与蓟县法院沟通协调,建议相邻各村镇之间《村规民约》逐步统一住宅建设管理标准,在村委会调解阶段即逐步缩小相邻地区的处理差距,以达到统一裁判标准的目的。环境污染侵权类案件中,与泃河流域法院沟通协调,在注重上下游污染处罚差别化原则的同时,着重统一关于侵权责任标准、责任比例划分的界定,不断完善规则,在中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西城法院总结实践经验,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一是建议搭建现场调解服务平台,拓宽解纷渠道。西城法院提出充分发挥各市场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由相关单位与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的现场调解服务平台。引导具备一定疏解意愿的疏解对象选择多元途径依法理性疏解,并有针对性的提供诉求梳理指导、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解纷路径步骤指引、多元调解与司法保障对接等服务。通过拓宽解纷渠道,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二是建议发挥行业调解优势,推动行业自治。通过充分发挥西城区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治组织发展成熟、管理规范、自主治理基础好的优势,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以协助调解具体案件纠纷为切入点,促使各利益主体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调解一案,疏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是建议加强评估引导,落实司法确认。通过将评估机制引入前期调解工作,由评估机构对疏解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引导疏解对象形成合理疏解预期,为形成理性调解方案创造条件。调解方案形成以后,及时通过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将多元调解与司法保障相结合,确保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依法保障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服务、保障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和生态环境建设,审理好在推进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各类案件,严惩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着力点,《高院意见》进一步提出要聚焦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推进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转移三大率先突破的重点领域,以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研判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促进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作用的发挥,推动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新格局。拓展审判职能,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涉非首都功能疏解、城市建设管理以及创新发展等方面的问题,积极通过发布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向政府和有关单位建言献策,推动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切实做好京津冀三地法院自身的协同发展工作,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案件审理关键词:平衡
疏解过程,涉及到部分企业搬迁、撤并和破产,可能引发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类纠纷、股东权益类纠纷、企业与债权人利益类纠纷;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页可能引发市场与商户之间的租赁纠纷、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纠纷等;因企业、商户破产、改制、搬迁、撤并可能引发的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劳动人事争议等纠纷。上述几类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坚持公平原则,依法维护市场主体、股东职工的合法利益,又要确保外迁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案件审理关键词:效率
对于推进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与市行政副中心建设、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首都第二机场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密切相关的征地拆迁、项目开发、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服务、技术支撑等运营、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案件,在公正审理案件的同时,兼顾效率、公共利益,快审快结;对公益项目与商业开发项目,注重区分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合理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确保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效支持重点工程建设。
案件审理关键词:引导
对于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案件,要从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优化和调整的原则出发,依法认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等行为的法律效力,稳妥解决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引导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同时,积极探索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所形成股权的司法保护措施,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
案件审理关键词:保护
对于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合同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要依法保护创新成果,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依法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提高侵权者的侵权成本,激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首都核心竞争力。更要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对创新驱动的引领作用,加强对高科技、新能源、新领域以及文化创新产业的保护,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孵化、发展和文化艺术保护、传承、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密切关注社交网络、自媒体等新兴领域中出现的新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积极探索司法应对策略。
案件审理关键词:打击
对于漠视生态环境,不计破坏后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给社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要注重运用经济制裁手段,解决好经济赔偿问题,确保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利益;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充分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津冀司法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的协调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组织者,推动建立从源头上遏制环境违法犯罪的机制。
北京各级法院:练内功,统一司法尺度
一是进一步探索建立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发现、识别和统一指导管理机制。加强对司法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结合立案登记制改革,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明确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识别标准、案件类型,实现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的准确判明。对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实行专门管理,注重统一司法尺度,确保相关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二是完善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审判机制。探索将相关案件集中到专门合议庭审理,进一步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结合院庭长审判监督权改革,探索形成院庭长对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建立三级法院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信息共享、问题研判、执法尺度统一的机制。各中级、基层法院要注意总结审理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密切关注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市高级法院。市高级法院有关部门加大调研、指导的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出台指导意见。
三是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作用。探索将环境、食品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由市第四中级法院管辖的可行性,探索将行政案件由跨区划法院集中管辖,积极创新区域合作的新模式。
京津冀三地法院:一体化,联动共享
一是推动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协调沟通机制。进一步推动完善京津冀三地法院之间的协调沟通、司法联动、调研指导、人员培训等机制,实现京津冀三地法院全方位、常态化交流协作。
二是探索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立案、裁判标准统一机制。推动在京津冀三地法院间实现审判信息和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的互通共享,共同研讨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及裁判标准,促进区域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三是推动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审判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协作,确保跨区域案件的快速处理。探索建立跨区域重大、敏感案件协调、会商机制。
四是继续深化京津冀三地法院执行联动协作。积极开展执行事项委托及异地执行协助工作,逐步实现三地法院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探索执行信息化协作机制,推动三地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推动执行指挥系统相互对接,促进三地法院远程指挥系统一体化建设。
五是探索推进京津冀三地法院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在信息化运维、软件开发、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实现三地法院信息化资源的互联共享。
(说明:部分文图资料来源于文中涉及法院及高级法院研究室、新闻办等部门,不逐一署名,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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