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俊(1.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 211100;2.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南京 210037)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是人均占有量少,截止2014年,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2 080 m3,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农业用水一直以来都占据水资源利用的主体部分,2000-2014年,农业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重均在60%以上。近年来,由于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水和城镇用水的需求不断增大,农业水资源在保障基本的农业生产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向工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转移的责任,非农用水比例不断上升,出现了农业用水非农化的现象。但是,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农业、生态以及农业用水户产生影响,过多的农业用水转移首先将会影响到基本的农业灌溉用水,进而会影响农业产值以及农民收入等。因此,在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过程中应考虑对相关受损主体进行价值补偿。
目前,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的研究已经得到了国内外学术领域专家广泛深入的探讨,出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Gary[1]等人从公平性视角出发,探讨了Owens valley农业用水向Los Angeles工业用水转移过程中的成本问题,认为农户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补偿以弥补其损失。Brendan[2]等以坦桑尼亚水资源转移过程中的价值补偿为例,认为价值补偿中要考虑农户损失、环境等影响因素。我国的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张国珍[3]等通过对黄河流域农业水权交易的研究,认为在水权交易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水资源向高效率的行业或地区转移。陈耀文[4]等在研究宁夏引黄灌区水权转换时发现,水权转换价格应包括转让水权的价格和相关的补偿,这使得对水权转换过程中的利益补偿找到了一种解决的方式。但是,上述国内外研究几乎都是从政府等宏观视角来考查相关的价值补偿,却很少从农民等微观视角进行研究,没有对价值损失进行定量的评价,以及较少关注社会、生态价值的补偿。本文即从微观视角研究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的价值补偿机制,并给出补偿额度的计算公式。
水资源是生产发展的必备资源,当农业用水不断向其他产业转换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农业用水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农业产值,带来农业经济产值损失。农业用水非农化经济价值损失额度的测算需依据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偿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补偿地区的农作物种植结构或者产品结构、同一地区未受影响的相同产品或作物的产量以及当地的物价水平。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的经济损失额度测算的基本思路:
(1)首先计算农业用水非农化后相应作物产量的减少数量。主要通过把该作物现有产量和同一地区相同生产条件下,同一种农作物的正常产量进行比较,注意比较过程中要消除其他因素的影响;
(2)测算所选农作物的产值减少量;
(4)根据所选地区农作物的种植结构,测算出该地区在农业用水转换的过程中所导致的农业综合产值减少量。该测算结果即是经济因农业用水转换而遭受的损失;
(5)基于上述的测算结果,对经济损失额度进行确定。
本文以农业用水非农化给相关主体带来的损失作为非农化用水补偿额的测算依据,简称“损失率测算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
式中:V1为单位非农化用水的经济价值损失额度;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i=1,2,…,n;C0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的正常产量;C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在用水转换影响下的单位面积产量;φ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用水转换影响系数,代表了用水转换对第i种产品(或作物)产量减少的贡献程度;Ai为该地区第i种作物的种植面积;P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的市场价格,其中WT为地区非农化农业水量。
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中的社会价值损失主要包括社会保障价值的损失和粮食安全价值的损失。本文所指的社会保障主要是指农业生产为当地农民解决基本生活和就业问题所带来的保障。而粮食安全指的是农业生产保障本地区粮食供应以外,还需满足国内粮食需求。
生活保障价值损失额度可以用养老保险金额来粗略代替。由于目前农村居民的养老金额仍没有确定的标准,可对城镇居民的养老金额进行一定的变换予以代替[5]。具体计算如下:
(2)
式中:Vc是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金额;We是该地区农业生产的人均平均用水量;λ是修正系数,它在数值上等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
为了便于计算,就业保障价值损失额度可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单位用水农作物综合产值)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修正获得,其计算公式:
(3)
式中:Mi是i类作物的产值;Wi是i类作物的用水量;Ni是i类作物的权重;n为作物种类;γ为农民对农业用水依赖程度修正系数,其数值上可等于该区域农业人口非农收入水平与全国农业人口非农收入平均水平比值。
粮食安全价值损失额度的计算,主要依据粮食供需量差额来测算。即单位农业用水所承担的粮食供需价值量差值,并用该区域对国内粮食安全的重要程度系数进行修正。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4)
式中:Fd是粮食需求价值量;Fs是粮食供给价值量;W是该地区农业用水总量;α是区域粮食安全重要程度修正系数,其数值上等于地区单位用水量粮食产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值。
综上,单位非农化用水所带来的社会价值的损失额度V2=V21+V22+V23。
本文所讲的生态保护价值主要是基于将转换的农业水量用于林木生长所带来的生态价值。文章借鉴李全新[6]研究成果,用非农化的农业用水与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的关系来测算生态保护价值损失的额度。为了解决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中生态效益损失额度问题,即估算非农化的农业水量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将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确定1 hm2林木生长的需水定额Q,计算出非农化的农业水量可供多少面积的林木生长,再根据林木品种确定最佳的采伐时间,并测算林木生产率,森林资源使用价值T是由其提供的木材价值决定的,T可由下式计算得到。
T=CXPt
(5)
式中:C为林木面积;X为林木生产率;Pt为林木价格。
B=Tβ
式中:β为转换系数,随着地域的不同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根据许多林业专家的研究,在我国β常取7。
森林价值的形成与所需水量存在线性关系,单位非农化农业水量用于林木生产形成的生态效益所应补偿的数额V3=B/Q。
综上所述,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损失主要包含经济价值损失、社会价值损失以及生态保护价值损失,其中社会价值损失又包括生活保障价值损失、就业保障价值损失以及粮食安全价值损失,价值损失额度V=(V1+V2+V3)WT(WT为地区非农化农业水量)。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分类如图1所示。
图1 农业用水价值分类Fig.1 Class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water value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会带来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价值的损失。而过去我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价值的损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态的关注,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损失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保护水资源,使得农业用水得到高效的配置和利用,需不断构建和完善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机制。
农业用水非农化的利益主体主要是农业用水非农化的过程中对农业水资源产生一定影响或从中获得相应利益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农业用水接收方(企业等)以及农民。传统观点认为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仅涉及到企业和农民两个利益主体,但是政府作为粮食安全以及生态保护价值的责任主体,在农业用水非农化的过程中其利益也受到了损失,因此必须接受一定的补偿。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应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价值补偿主要是农业用水的接收方(受益方)对政府以及农民(受损方)的补偿。
在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受益方需对利益损失方进行补偿,由于政府是粮食安全价值和生态保护价值的受损主体,因此,非农用水企业需对政府进行这两方面的价值补偿,补偿可以采取专项基金的方式;同时农民是经济价值、生活保障价值以及就业保障价值的受损主体,所以非农用水企业需对农民进行这三方面的价值补偿,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微观机制如图2所示。
图2 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微观机制Fig.2 The agricultural water conversion valu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农业水资源非农化过程中将会带来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保护价值的损失,社会价值包括农民生活保障价值、就业保障价值以及粮食安全所带来的社会稳定价值。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益补偿机制构建中需要把上述各类价值损失补偿到相应的受损主体(政府和农民)。为了对受损主体进行有效的价值补偿,促进农业用水的有效转换,实现水资源的高效率配置,现给出如下建议:
(1)准确核算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损失。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是建立在对价值损失的准确评估上的。目前,农业用水非农化主要通过农业水权转让的方式展开,转让过程往往只关注对农民的价值补偿,补偿额度也仅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无法真正达到价值补偿的目的。政府作为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的受损方,应探索确定在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价值损失的准确额度,以便真正实现对受损方的价值补偿。
(2)建立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制度,实现价值补偿与农业用水转换的良性互动。通过对农业用水非农化的受损主体进行价值补偿,挖掘农业用水转换的内在潜力。同时应创新价值补偿机制,采用多样化的补偿形式并丰富价值补偿的实际内容。通过对农业用水户进行资金的补偿来激励与促进农业节水与用水转换,减少农业水资源的浪费,提高农业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真正实现价值补偿与节水行为以及用水转换的良性互动。
(3)明晰农业水权[7],构建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基本制度。农业用水非农化其实质是农业水权的转换。现阶段,我国水权制度框架体系仍未完全建立,对于水权的确权登记、流转以及水市场的构建等仍在试点探索阶段。农业水权属于水权范畴,在制度体系上应依附于水权体系,但是,应结 合农业水权特点以及农业用水非农化的需要构建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以农户、灌区等多元化主体的农业水权交易巿场。同时,由于产业间水价的较大差异,为了避免农业用水的大量流失,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区域粮食安全,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需要在政府的适度管制和有效监督之下进行。
(4)鼓励农业节水以促进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目前,农业用水转化中所涉及的农业水量多是农业节余水量。并且,农业用水之所以从农业转向工业等其他行业,主要是行业之间用水效率和收益的差异所致。农业用水非农化若要长效推进,除了价值补偿外,必须要有一定的农业节余水量,这必然要求农业生产过程中要采取节水措施。由于地理的差异,我国南方省份降水较多,水资源禀赋较北方省份丰富,因此很多地区并未意识到农业节水的重要性,导致地区节水措施无法开展和推广。因此,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业节水,建立农业节水工程,进行工程节水。与此同时,注重节水技术的推广,并将农业节水纳入区域水资源发展规划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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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ibecap G D. Chinatown revisited: Owens Valley and Los Angeles-bargaining costs and fairness perceptions of the first major water rights exchange [J].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2009,25(2):311-338.
[2] Fisher B, Kulindwa K, Mwanyoka I, et al. Common pool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PES: lessons and constraints for water PES in Tanzania[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10,69(6):1 253-1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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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耀文,陶燕格, 刘学军, 等. 宁夏引黄灌区水权转换价格构成要素研究[J].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9,(2):40-43.
[5] 李全新. 西北农业节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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