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一中学 付 强 任向宇 徐俊花
与学生共同成长
——巧妙借力,创建优秀和谐班集体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一中学 付 强 任向宇 徐俊花
年轻班主任虽欠缺工作经验,但拥有热情与活力。学校如果在工作中能巧妙借助教师各方面的力量,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是教师更好地完成立德树人的使命。
班主任 高中生 共同成长
荀子在《劝学》说: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这句话带来的启示是:班主任更好地完成工作,除了要用心努力工作,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外,还要巧妙借助各种力量,形成教育合力,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陈安之老师说:“承诺是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用公众承诺的力量逼自己成功;没有退路时潜能就发挥出来了。”这说明每个人身上都蕴含着巨大的潜力,要想唤醒内心沉睡的巨人,应用公众承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笔者所带的第一个班是文科普通班。班里的体育生与艺术生较多。他们平时训练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心思不能完全投入到学习上,导致班级学习风气不浓。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收效甚微。于是笔者用心寻找契机,发现班里的男生在各方面的表现较女生存在较大差距,于是笔者单独给男生召开班会,鼓励他们向女生发起挑战。挑战后的几周内班级面貌明显改观,学习风气变浓了,班级成绩显著提高。
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副作用,如男生与女生不团结。于是,笔者试图寻找解决办法,通过与其他班级挑战的方式,加强男女生之间的团结合作意识。在班委精心的策划之下,班级进行了《迎战高考——班级挑战》的主题活动。笔者所带班向其他班级发出挑战,其他班学生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又向我们班发起挑战。于是,我们班同学在这种“前有目标后有追兵”的情况下努力学习,在高考时发挥出了优异水平。
班主任中途接班一般有些特殊原因,所以除了要做好常规工作外,班主任还得破解不利因素,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法。班主任可以借力小组合作调动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小组以“整体差异最小化”的原则组建。合作时,组长给组员讲解任务。如果有的组长不擅长,教师不必急躁,只要经过耐心培训,大多数组长都能走向成熟,脱颖而出。学生一旦感受到合作学习的优点,就会自觉将其应用于整个学习过程中。
小组合作可以起到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1.在交流中解决问题
学习中,我们追求一种“明白”的境界。明白应该包括听明白→想明白→讲明白的过程。没有讲的过程的学习是不完整的学习过程。给别人做讲解,也是自己发现问题的过程,是自身反思、提炼、顿悟、巩固的过程。正是因为看到这一点,有人提出“租个学生”的提法,认为即使是给对方(听众)付费,获得一个发现、表达、张扬的机会也值得的。
学习小组的合作伙伴实际上是一个“免费听众”,一个值得感谢的免费听众。交流中,我们不仅能解决别人的问题,更能解决自己的问题。
2.在合作中互相促进
《礼记》中写道:“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古今中外许多善于读书治学并且成大器者,大多十分重视结交学友,并在讨论与交流中获益匪浅,道理就在于此。学习过程中,人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但同学之间互教互学,相互讨论和交流,能取长补短。所以,我们的合作小组叫作“互助组”,而不是“一帮一”。因为,帮助别人的过程,也是发现自己、表露自己、反思与沉淀自己的机会,是训练思维能力与表达能力的机会,是学习与他人合作处事的机会,是给自己“注射疫苗”避免犯同类错误的机会。
3.在进取中共同成长
英国戏剧大师萧伯纳说,如果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彼此交换,那么每人只有一个苹果;如果你有一个思想,我有一个思想,彼此交换,我们每个人就有了两个思想,甚至多于两个思想。可见,同学之间在进取道路上的思想沟通,既是才能和学识的互补,又是智慧和创造力的递增。学习刻苦认真并富有创造精神的人,他们之间思想的相互交流和砥砺,可以激发他们浓厚的钻研兴趣,可以产生新的创造力。因此,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严正的朋友。”
通过学生对小组合作实践的经验,以及笔者与北京十一学校的合学教育创始人张素兰、李景龙两位老师的深入交流,笔者意识到:学生实践的小组合作是“叶”,合学教育(研究合作学习的教育)是根,只有搞好合学教育才能使小组高效合作,根深才能叶茂。
班主任是学科教师,教师专业知识的渊博与丰富是使学生认可与佩服的重要前提条件。笔者在班级管理的同时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素质,增加在教科研方面经验的积累。
自参加工作以来,笔者只要有时间就不断阅读,加强自身修养。例如,笔者学习苏霍姆林斯基、李镇西、魏书生、张素兰、李景龙等学者的教育思想,将其体现在教学管理实践中,使笔者受益匪浅,终身受用,
借力而行不是懒惰,而是一种智慧;借力而行不是抄袭,而是一种互助、一种共赢。智慧的班主任,借力而行,成就学生,成长自己。
ISSN2095-6711/Z01-2016-1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