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校局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03-20 13:15:22辽宁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李洪武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6年10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公安机关公安

辽宁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 李洪武

公安院校校局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辽宁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 李洪武

校局合作是目前提高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在合作过程中存在如校局合作深度不够、公安院校适应公安机关需求能力不强、公安机关参与公安教育发展动力不足、校局合作的有效模式尚未形成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供需不平衡、校局合作行政化而非内在需求、校局合作缺乏有效的合作模式和机制等。针对以上问题,相关部门应采取提高各级公安机关推动校局合作的战略意识、创新机制,拓展合作空间,加强校局合作在内涵上的对接等措施。同时,公安院校应加强公安院校之间,以及公安院校与地方院校、专门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此实现公安教育的全面提高。

公安院校 校局合作 问题 对策

近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提出“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加强院校与实战部门的合作,很多省市公安厅(局)牵头制定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校局合作联合育人机制,以密切两者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训练与实战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教学与实战的对接。校局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化解了办学中的一些困惑,提高了办学质量,密切了学校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推动了公安特色专业建设,提高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使公安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充满活力。但是推进校局合作中存在许多问题,使多数合作表面化和形式化。

一、公安院校校局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校局合作深度不够

根据统计,全国有80%的公安院校为响应公安部要求,为提高本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与实战机关签订校局合作、联合育人协议,但真正贯彻协议、使联合育人取得成效的学校不到30%。一些学校只是由学校领导与公安机关签署协议,没有具体部门贯彻落实。从目前形势看,校局合作渠道较单一,实习实训是最主要的合作形式,公安院校校局合作处于浅层次水平。

(1)公安院校与实战机关合作的渠道与形式相对单一

从全国已经签署合作协议的省份看,90%的院校主动联系实战机关,真正的公安实战机关主动联系院校的较少。

(2)实习实训是当前校局合作的主要形式

从公安机关看,公安机关与院校合作的方式主要以提供师生实习基地、安排院校教师挂职等浅层合作形式为主,参与公安院校人才目标确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等深层次的合作较少,在技术研发、警察业务培训等领域公安机关与院校的合作意愿不强。与公安机关相比,院校更愿意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科技研发、业务培训等各个方面与公安机关开展全方位合作。

2.公安院校适应公安机关需求的能力不强

公安院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与公安机关需求不符,校局联合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没有形成。公安院校自身合作能力不强,研究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较弱,缺乏对合作公安机关的吸引力。有些公安院校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实践性和公安机关特色,没有形成与公安岗位能力相对应的独立实践教学体系。

3.公安机关参与公安教育发展的动力不足

部分公安机关认为其没有精力参与公安教育,公安教育的发展对自己不能产生影响,合作意识淡薄,没有把培养人才纳入公安队伍建设。

4.校局合作的有效模式尚未形成

现在,学校没有形成有效的校局合作模式,不能使校局合作变成来自学校和公安机关自身内在发展的动力需要,急需创新校局合作的有效模式。现有的校局合作多数是短期的、不规范的、靠感情和人脉关系维系的低层次合作,尚未形成统一协调的、自愿的整体行动。

二、原因分析

1.供需不平衡

合作要以双方共赢为前提,但目前的情况是:公安机关确实在理论方面有需求,业务方面需要理论指导,而公安院校却无法有效承担这部分责任;院校急需的实习、实践场所,公安机关能提供。于是,尴尬的局面产生:公安院校有需求,公安机关有能力供给却没有积极性;公安机关有需求,公安院校想供给却没有能力。

此外,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一是给公安机关增加管理成本。公安机关要安排专人管理,并安排学生吃住,需要费用,甚至无法解决吃住问题。 二是给公安机关增加风险。学生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公安机关要承担医疗费或抚恤金等费用。

2.行政化而非内在需求

目前,一些公安院校的办学行政化色彩明显,很多院校领导充分认识到校局合作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并积极努力地推进校局合作。但是,从某种程度而言,校局合作在某些地区仅停留在概念上,校局合作的推进者不清楚校局合作到底应该如何来做,从哪些方面入手。

3.校局合作缺乏有效的合作模式和机制

目前,校局合作缺乏校局双方沟通交流的平台,公安机关利益得不到保证、传统的公安院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政策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校局之间的合作,校局合作的有效机制模式没有形成。

三、解决对策

1.提高各级公安机关推动校局合作的战略意识

校局合作只有在公安部、各省公安厅等部门统筹和支持下,公安机关和学校才能在校局合作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与机制,校局合作才能够真正实现,达到双赢的目的。各省公安厅必须从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出发,规划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发展,统筹校局合作,将校局合作任务作为推动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2.创新机制,拓展合作空间

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根本的作用。同样,对校局合作而言,良好的机制能促进实现校局合作的良性循环,即供求关系的积极互动。公安机关迅速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公安院校,公安院校能时刻把握公安前沿,适时了解公安需求,展开调研,实现有效供给。

因此,为应对公安机关多元化的需求,学校必须改革传统的校局合作机制,打破校局合作的行政束缚,不断创新机制,出台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系部、各教研室及教师个人不断开展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拓展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空间。

3.加强校局合作在内涵上的对接

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合作除需要管理机关加强统筹、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保障机制外,还必须在内涵上加强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对接工作,保证校局合作落到实处。

(1)社会能力的培养与警察素养对接

校局合作应重点从培养学生的社会能力入手,通过校局合作突出培养学生从事公安工作所需的社会适应性和积极人生态度,并将这种校局对接后的社会能力贯穿于学校培养人才的全过程,使学生的社会能力培养与公安机关文化对接,培养学生具备“我是警察”的良好形象和行为规范。

(2)专业设置与岗位群对接

衡量专业设置是否真正与公安机关岗位群对接,一方面体现在专业设置是否符合公安工作需求,另一方面体现在相关部门在校局合作中的统筹推动作用,规定公安机关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把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作为衡量和评价公安机关的重要指标。

(3)专业教师与一线专家对接

公安机关教官承担合作公安院校的实践教学任务,与教师共同开发实践教学课程内容,负责学生技能训练指导。公安院校教师参与公安机关的技术革新与新技术的研发,承担警察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专业课教师到合作公安机关挂职锻炼,在内涵上真正建立公安院校教师与公安机关教官双向交流与流动的机制,提高公安院校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公安机关教官的综合素质。

学校通过校局合作实现专业教师与公安机关教官对接,解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构建校局教学研究团队和技术创新团队,深入钻研技术,研发新技术,开发实践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公安机关工作效率。

(4)实训基地与办案场所对接

学校实训基地即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不但承担公安机关的办案任务,同时承担师生的实习实训任务。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参与学校的实践教学环节,师生实质参与公安机关办案过程,实现实训基地与办案场所真正对接。

四、校局合作的发展趋势

目前,全国多数校局合作的形势为公安院校与本地公安机关合作办学,这种模式是校局合作的初级阶段。随着校局合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校局合作范围将打破地域限制,由局部地区走向全国。同时,各公安院校之间的合作处在萌芽状态。校局合作并不排斥公安院校之间的合作,同类院校间的交流是公安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是校局合作的重要补充。

此外,随着公安实践的发展,公安院校需要公安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的实质性合作以及公安院校与专门研究机构的合作。

例如,香港警察学院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警察训练,弥补警察学院基础课和公开课师资、教学资源的不足,学院成立初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与香港其他社会大学合作,由这些社会大学承担 《犯罪心理学》《压力管理》《冲突管理》《警政与操守》《警察与传媒》《社区警务》等课程的建设和教学工作,使学院办学特色突出,成为国际知名的警察学院。这些成功的经验为校局合作的深化和发展提供重要参考,为公安教育的全面、科学发展指出方向。

总之,近年来公安教育校局合作形式不断拓展,合作内容不断深化,对促进公安教育大发展、提升公安机关实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不断推进校局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公安实践与公安教学、公安科研相结合,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校局合作不仅是公安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公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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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 龙.校局合作多元模式的探索[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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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海生,王世斌,龙德毅.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3

(本文系基金项目:2014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公安院校“校局合作”模式下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项目编号:UPRP20140674)

ISSN2095-6711/Z01-2016-10-0097

李洪武(1969年—),男,辽宁朝阳人,汉族,辽宁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主任,教授,学士,主要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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