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东 译
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
王学东译
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
德国社会民主党是一个民主的人民党。它联合具有各种不同信仰和思想倾向的人们,只要他们承认和平、自由、公正和互助,承认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社会平等及保护自然环境。德国社会民主党是社会党国际和欧洲社会党的成员。
第1条名称、驻地、活动地域
1. 党的名称是德国社会民主党(SPD)。
2. 党的活动地域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 党的驻地是柏林。
第2条党籍、最低年龄
凡取得党籍的人均为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员。只要承认党的原则并年满14周岁,就可以入党。
第3条入党
1. 吸纳党员由地方协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地方协会执行委员会须在一个月内对吸纳新党员作出决定。如果地方协会执行委员会未在一个月内拒绝入党申请,就被视为接受了申请。
2. 如果入党申请遭到拒绝,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内向区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区执行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专区执行委员会上诉。专区执行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3. 如果一年内无人对该党员资格提出异议,该党员资格就最终确定。
4. 每个党员都有对其所在的地方协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权利。申诉必须说明理由。由区执行委员会对申诉作出裁决。如果对区执行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在裁决公布后一个月内向专区执行委员会上诉。
5. 每个党员原则上都属于其居住地的地方协会。如果一个党员或者一个申请入党者想加入另一个地方协会,须告知其居住地的区执行委员会,由其重新进行分派。如果党员提出了合理理由,且不违背整体的组织利益,就应当同意此项申请。如果打破居住地原则的特殊情况涉及两个区,那就必须由这两个区给予特许。给予特许适用第1款第3句话中的相关规定,不过申请要在两个月后才被视为批准。特许是可以撤销的。不得拥有双重党籍。
6. 主要生活在国外的党员和申请入党者的地位,以及在国外建立地方协会事宜,由党的执行委员会通过条例来规定。
第4条党籍的终止
1. 党籍因死亡、退党或被开除而终止。
2. 退党须书面声明。退还党证视同发表退党声明。
3. 随着党籍终止,从前的党员便失去了以往作为党员所享有的对党、党的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或者个别党员的一切权利,不得再在党的各级组织、工作团、主题论坛、工作组和项目组继续工作。特殊情况由相关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5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每个党员都有在章程范围内参与政治意志塑造、参加选举和表决的权利,都有支持社会民主党目标的义务。每个党员在地方协会的全体党员大会上都有动议权和投票权。全体党员大会应定期举行,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2. 资深党员应受到尊重。党的执行委员会可颁布一些计算党龄和尊重党员的条例。
3. 在为党的工作而采集、处理和利用个人数据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及德国社会民主党数据保护条例和党内的各项协议保障数据安全。由专职工作人员使用数据处理设备(EDV)进行个人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利用。特别是主席、财务负责人、出纳、书记员和各层级工作团的主席,为了完成章程规定的任务,可以按其职责所需要的方式和范围,处理和利用作为电子文档的或打印的党员名录。具体办法参见由总书记发布的数据保护条例。
4. 德国社会民主党各个委员会的会议可在党内公开举行。
5. 每位党员都必须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党费。具体办法参见财务条例。
第6条与党籍不相容的行为
1. 与德国社会民主党党籍不相容的行为包括:
(1)同时成为另一个竞争性政党或选民团体的成员;
(2)为另一个竞争性政党或选民团体工作、竞选或签名;
(3)违背主管的党组织已经决定的竞选公职或议席的提名而自行参加竞选。
2. 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反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各种社团。与党籍不相容的行为由党的执行委员会认定。它也可以撤销认定。党的执行委员会对与党籍不相容的行为的认定对仲裁委员会亦具有约束力。
3. 审理程序依据仲裁条例第20条执行。
第7条重新入党
1. 被开除出党者要求重新入党,须向其居住地的专区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专区执行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当初建议开除的组织的意见。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当初建议开除的组织,如果对专区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在六周内向党的执行委员会上诉。上诉期限从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
2. 如果在党纪审理程序中被裁决开除党籍的被告在裁决生效前退党,也参照第1款。
第8条党的组织结构
1. 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划分为地方协会、区和专区。在这种组织结构中自下而上地实现党的政治意志塑造。在各专区章程中可以规定不同的组织名称。
2. 专区是党组织的基础,由党的执行委员会根据政治和经济的需要划分。根据同样的原则,由专区执行委员会划分区,由区执行委员会划分地方协会。在重新划分之前,有关组织应当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被重新划分的组织在负责划分的执行委员会主持下立即建立新组织。
3. 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区的州里,如果州内所有的专区都同意,可根据政治需要建立作为区域性联合组织的州联合会。建立州联合会不影响专区作为组织的基础的地位。州联合会负责完成州内政治和各专区委托的任务。各专区有义务为州联合会创造完成其自身的及受委托的任务所需的财政、组织和人员方面的条件。
4. 如果没有按照第3款的规定建立州联合会,党的执行委员会可通过条例来建立州联合会。
5. 在只有一个专区(州专区)的州里,可通过专区章程组成多个区的区域性联合组织。
专区章程可委托区域性联合组织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参议会代表;此外,区域性联合组织还可获得向党代表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利。
6. 地方协会可自愿建立乡镇联合会、乡镇总联合会或者市联合会,委托它们承担地方自治政策和组织方面的任务。各联合会在各级党组织中享有提案权。专区章程可规定必须建立这样的联合会。地方协会有义务为它们创造完成其受委托的任务所需的财政、组织和人员方面的条件。如果联合会是自愿建立的,须根据章程对地方协会如何退出联合会作出规定。
7. 地方协会可建立地区或地方分会。党员在地方协会中的参与权及章程规定的义务不会因此而受影响。
第9条各级组织的任务和章程自治
1. 各级组织保障其成员参加政治意志塑造。各级组织向其成员提供获得政治信息和参加培训的机会。
2. 各级组织和区域性联合组织通过自己的章程处理上一级组织章程未作规定的内部事务。下级组织的章程不得违背上级组织的章程。
第10条工作团、主题论坛、工作组和项目组
1. 针对特殊任务,可根据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在党内组建工作团。工作团的工作遵循党的执行委员会为其规定的准则。工作团享有在各自层级的党代表大会上的提案权和发言权。非党人士也可以参加工作团的工作。
2. 党的执行委员会可设立工作组、项目组和主题论坛,非党人士也可以在其中工作。工作组和主题论坛享有在各自层级的党代表大会上的提案权和发言权。主题论坛和工作组的活动遵循党的执行委员会为其规定的准则。
3. 各级组织的章程可规定,工作团、工作组、企业小组和主题论坛均可委派有投票权的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但是,不是由地区联合会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投票权的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工作团、工作组、企业小组和主题论坛的代表)的人数,总计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有投票权的大会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10条a向客座成员和支持者开放
1.凡承认德国社会民主党基本价值的人,如果没有成为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员,可获得客座成员身份。客座成员可参加所有党员会议,在会上有发言权、提案权和人事建议权。客座成员只限于在项目小组中享有参加选举和表决的权利,以及成为选举产生的各个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2. 取得客座成员身份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党的仲裁机构认可。客座成员按照财务条例第1条第6款交纳党费。客座成员身份的有效期为一年,最长可再延长一年。参照组织章程第3条至第7条。
3.凡对党有兴趣的人,如果没有成为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员,可获得支持者身份。支持者可在工作团或主题论坛中享有与党员相同的权利。工作团在党的各个委员会中的代表必须是党员。取得支持者身份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党的仲裁机构认可。支持者按照财务条例第1条第6款交纳党费。青年社会党人工作团的单纯青年社会党人支持者按照财务条例第1条第6款交纳减额的党费。
4.党向非党员、客座成员和支持者开放的条例由党的执行委员会颁布。
5. 特别欢迎非党员的合作。
6. 党员或曾经是党员的人,不能成为客座成员或者支持者。特殊情况由相关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11条干部和受委托人、分配比例
1. 本章程中的干部是指被有关党组织选举出来担任党的、工作团的及项目组的某项职务的人,或者被提名竞选议员或由选举产生的公职的人;本章程中的受委托人是指作为党员担任议员或由选举产生的公职的人。
2. 按照本章程和选举条例规定,在党内职位和受委托人席位中,女性和男性必须至少各占40%。选举机构或派遣机构应对此负责。此分配比例尤其适用于由多人组成的机构,如执行委员会、常务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设立的各个委员会和代表团。
3.干部因下列原因失去其职务:
(1)所任职务到期重选或被撤销,或者章程规定的任期届满;
(2)辞职;
(3)任职能力被剥夺;
(4)因重要原因被罢免(选举条例第9条);
(5)失去党籍(第4条);
(6)接受了另一个根据章程与其现任职务不相容的职务;
(7)失去作为任职必要条件的某个党内机构的成员身份。
4.执行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选举产生的成员,如果少于三名,上一级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应立即宣布重新举行选举。上一级组织的执行委员会须接管或委托第三方临时代理该无行为能力的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如果没有在适当的期限内(至迟在三个月内)选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执行委员会,上一级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可根据第8条第2款进行重新划分。如果重新划分没有在适当的期限内进行,上一级组织须再次承担这一责任。如果执行委员会没有每两年选举一次,上一级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有权立即宣布举行新选举。
5.只有受党组织委托的人才能被视为党的代表。
第12条提名候选人
1.乡镇代表大会候选人和直接选举的乡镇长候选人由地方协会提名。如果在一个乡镇里有多个地方协会,候选人由属于该乡镇的各个地方协会的代表提名。
2.县议会候选人与直接选举的县长或市长候选人由属于该地区联合会的各个地方协会的代表提名。专区和区可在自己的章程中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
3.各选区对联邦议院和州议会候选人的提名,由当地有关组织在专区执行委员会或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同意下决定。
4.在不违背选举法和章程的情况下,主管的执行委员会可决定由全体党员大会提名乡镇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公职或议会的候选人。
5.各州对联邦议院选举候选人的提名,由该州的各专区或州联合会在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同意下提出。
6.对竞选公职和议席的候选人提名的表决是秘密的。具体办法由选举条例规定。
7.在不违背选举法和章程的情况下,各主管的执行委员会可发布关于候选人提名程序的规章,例如关于期限、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或采用全体党员大会的原则。如果多个相关组织未能就候选人提名程序问题达成一致,就由上一级执行委员会在选举法和章程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13条党员公决
1.党员公决可改变、撤销一个机构的决议,或代替某个机构作出一个这样的决议。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联邦总理候选人可通过党员公决来决定。
2.由政党法或其他法律专门指定某个机构处理的决议不能作为公决的对象。此外,不能作为公决对象的还有:
(1)党费标准问题,即使在党的财务条例或各级组织相应的章程或规章中,党费标准问题没有明确地专门指定某个机构处理;
(2)关于党及其各级组织的财务计划的决议;
(3)关于修改组织章程、选举条例、仲裁条例和财务条例,以及修改各级组织相应的章程、规章或条例的决议。
3.党员公决根据党员要求举行。党员要求必须包含一个具体的公决建议,且必须说明理由。如果在三个月期限内得到十分之一党员的支持,即可举行党员公决。
4. 此外,以下情况可举行党员公决:
(1)党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
(2)党的执行委员会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决议;
(3)至少五分之二的专区执行委员会提出要求。
这些决议或要求必须包含一个公决建议,且必须说明理由。
5.在党员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和至少五分之二的专区执行委员会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党的执行委员会可对表决提出自己的建议。
6.通过党员公决对其所针对的机构作出一个有约束力的裁决。如果参加投票的党员中多数投了赞成票,且投赞成票的人数至少占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五分之一,公决即告生效。党员公决后两年之内,党代表大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不同的决议,两年之后可以简单多数作出不同的决议。
7.实行党员要求和党员公决的程序规则由党的执行委员会决定。实行党员要求由发起者负责。党的执行委员会依照自己决定的程序规则,在遵守德国社会民主党数据保护条例的前提下,支持实行党员要求。
8.党员要求的发起者如果对执行委员会关于党员要求有效完成的决议有异议,可直接向主管的仲裁委员会投诉。参照规章制度争执审理程序的规定。
9. 党员公决可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实行。各级组织为进行确定首席候选人的初选,需要在本级组织章程中获得授权基础。各级组织的程序规则不得与上级组织的章程、条例相冲突。
第14条党员公决的程序
1.党的执行委员会确定表决的日期和时间。表决须在三个月内举行。
2.表决的日期和对象至迟须在表决日前两周公布。
3.表决在地方协会内部以直接和秘密的方式进行。党员每人一票。使用统一的表决票,票上的表决对象要能用“赞成”或“反对”来回答。
4.党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及时发布公告和制作表决票,并将表决票分发给各专区。各专区将表决票转发给各地方协会的执行委员会。
5.各地方协会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表决。它们须将表决时间、地点和表决对象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党员,为秘密表决采取防护措施,判定投票的有效性,记录表决过程,并将表决结果连同表决票和表决记录立即上交专区。
6.也可以用信函方式投票,须在书面或电话询问后将投票信函寄给一名党员。
7.各专区将汇总的表决结果呈报党的执行委员会。表决票和表决记录须在各专区保存一年。
8.党的执行委员会汇总各专区的表决结果,并公布表决的总结果。
9.在通过党员公决确定联邦总理候选人时,获半数以上有效选票者当选。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这样的多数,则在两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举行复选,获得最多选票者当选。
10.在提名竞选公职的候选人和首席候选人的准备阶段,像从前一样非党员也可以参加。党的执行委员会为此制定程序规则。
11.在党内的执行委员会选举准备阶段,可进行党员意见征询。党的执行委员会为此制定程序规则。
第15条党代表大会及其组成
1.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
(1)600名由各专区党代表大会通过秘密表决选出的代表。每个专区首先获得两个基本席位。其余席位按照党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年度计算的党员人数比例分配给各专区。各专区章程可规定,分配给本专区的代表全部或者部分由各区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时须保证,在每个专区的代表团中,女性和男性至少各占40%。
(2)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
2.下列人员列席党代表大会:
(1)党的执行委员会的顾问;
(2)监察委员会成员和联邦仲裁委员会成员;
(3)党的参议会十分之一有表决权的成员;
(4)联邦议院党团十分之一的成员;
(5)欧洲议会德国社会民主党议员团十分之一的成员;
(6)联邦级工作团、主题论坛和工作组的各一名代表。
第16条党代表大会、确定议事规则、记录
1.党代表大会审查出席者的代表资格,选举大会的领导机构并确定议事规则。党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代表到会方有权作出决议。只有根据动议才能确定党代表大会无决议能力。否则,党代表大会就应被视为有权作出决议。
2.党代表大会的讨论须做文字记录。党的执行委员会须公布会议记录并根据要求寄给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须由党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两名成员登记备案。
第17条正式党代表大会、周期、地点
党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党的执行委员会召集。党的执行委员会的任期可因客观原因延长或缩短。正式党代表大会至迟须在从上一次正式党代表大会算起的第三个日历年年内举行。
第18条召开正式党代表大会
1.召开党代表大会,至迟应在大会举行前三个月公布,同时还应公布暂定议事日程。公布议事日程应以适当的时间间隔至少重复三次。
2.各级党组织和各联邦级工作团、工作组和主题论坛为党代表大会准备的提案和候选人提名,须在大会举行前两个月提交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的提案也适用这一期限。这些提案应在党代表大会前两周连同提案委员会的意见一起寄送各位代表、各专区、各区和提出提案者。没有提出提案的地方协会如果提出要求,也应寄送一份提案汇编。
3.党的执行委员会请求亲近的组织发表意见并提出有实质内容的提案。正式党代表大会和特别党代表大会的提案期限也适用于这些提案。
4.讨论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动议)须经党代表大会同意。修正案只有在第2款规定的提案期限到期后,由有表决权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口头说明理由,并附上要修正的提案的文本,方可提出。具体办法由议事规则规定。
第19条提案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由各专区各派一名代表和党的执行委员会提名的八名委员组成,由党的执行委员会召集。
第20条党代表大会的任务
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听取党的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联邦议院党团的工作报告,及根据政党法第23条所作的工作总结报告;
2.选举党的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联邦仲裁委员会,并选举每两年举行一次的欧洲社会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3.对第1款所规定的各项报告、党的组织以及一切与党内生活有关的问题作出决议;
4.对收到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21条特别党代表大会
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召开特别党代表大会:
1. 党代表大会通过决议;
2. 党的执行委员会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决议;
3. 监察委员会一致通过决议;
4. 至少五分之二的专区执行委员会提出要求。
第22条特别党代表大会的期限
1.召开特别党代表大会必须至迟提前一个月公布。召开特别党代表大会由党的执行委员会确定提案期限。
2.提案连同提案委员会的意见应立即寄送各位代表、各专区、各区和提出提案者。
3.此外,本章程第15条、第16条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特别党代表大会。
第23条党的执行委员会
1. 党的执行委员会负责领导党。它由以下人员组成:
(1)主席;
(2)五名副主席;
(3)总书记;
(4)出纳(司库);
(5)负责欧盟事务的委员;
(6)人数由党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委员。
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人数总计不得超过35人。在须通过个别投票选出的成员中,男性与女性应至少各占40%;在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总数中,男性与女性必须至少各占40%。在选举副主席时,也应当考虑性别比例。
2.党的执行委员会选举由党代表大会按照第1款所列的顺序分别进行投票。选举第(1)至(5)项采用个别投票,第(6)项采用对候选人名单投票。
3.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有效票者当选。
4.现任执行委员会应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周向代表们提交执行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提名。
5.党代表大会可提出补充的候选人提名。
6.补充的候选人提名应按字母顺序列出候选人姓名,在选举日早晨提交给代表。
7.在新选出的党的执行委员会组成前,现任党的执行委员会继续履职。
8.监察委员会主席列席党的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政党法第11条第2款,执行委员会的列席人员不是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
第24条党的行政领导
1.总书记根据党的决议,在主席和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同意下领导党的政治事务。总书记协调党的工作,领导党中央机关,并且负责筹备和实施联邦议院的竞选工作。总书记在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同意下委任联邦干事长。
2.司库负责党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司库负责根据政党法第23条提交公开的工作总结报告。
3.党的执行委员会在征得各专区同意的情况下,在全党范围内实行财务平衡。
第25条党的执行委员会的权利
1.在任的党的执行委员会是一切现金和其他财产的所有者。它有权以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和根据自己的权限,行使德国社会民主党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党的执行委员会在法庭上和法庭外均代表党。受理法院的所在地是柏林。
2.党的执行委员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党作为一个团体的不可让渡的专有权利,特别是名称权。
3.党的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表决程序的规则,其中包括缺席者如何表达意愿。
4.在联邦党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每两年举行一次的欧洲社会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德国社会民主党执行委员会在提名候选人时须考虑性别比例,并且要重视各专区和州联合会的意见。各专区和州联合会根据其党员人数向党的执行委员会推荐男女人数相等的候选人。
第26条党的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权
1.党的执行委员会可随时检查各级组织及其各类企业和工作团,责成其说明情况并要求清查账目。党的执行委员会有权列席党的各种组织和工作团的所有会议。
2.党的执行委员会必须努力使各级组织(州联合会、专区、区、地方协会)的每一个执行委员会履行提交公开的工作总结报告的义务。对党内有独立财务会计的其他组织形式,适用第1句话的有关规定。
3.每年至迟在第一个季度结束前,各专区执行委员会向党的执行委员会报告其上一年的工作情况、政治和经济状况、专区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党的执行委员会划拨物资的使用情况。
4.党的执行委员会对与履行职务和委托相联系的义务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行为规则)。
5.专区可在各自的组织范围内相应地行使上述权力。
第27条查阅账目
没有党代表大会的明确决议,任何党员都无权查阅党的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或党的账目或单据,无权对其进行抄录或摘录,无权查询关于私人财产状况的详情或概要。代表们在大会期间审阅账目的权利不受此规定的影响。
第28条党的参议会的组成和召开
1.党的参议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有表决权的成员:
1) 200名由各专区党代表大会以秘密表决方式选出的代表。每个专区首先获得一个基本席位,其余的席位按计算联邦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分配比例分配给各专区;
2) 党的执行委员会有表决权的成员。
(2)列席成员:
1) 监察委员会主席;
2) 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区的州的州联合会主席;
3) 联邦议院党团主席;
4) 欧洲议会德国社会民主党议员团主席;
5) 各州社会民主党总理和副总理;
6) 联邦政府中的社会民主党成员;
7) 元老委员会主席;
8) 工会委员会主席;
9)各联邦级工作团的主席;
10)德国社会主义青年团(鹰团)和工人福利会的主席;
11)由各州联合会和专区的企业委员会提名的一名雇员代表;
12)联邦仲裁委员会主席(在因故不能出席的情况下由一名副主席代理)。
2.党的参议会由党的执行委员会提前两个月召集并告知议事日程。党的参议会在不举行党代表大会的年份一年召开两次,其余年份一年召开一次。
3.召开党的参议会由党的执行委员会确定提案期限。党代表大会的提案权也相应地适用于党的参议会。
4.提案连同提案委员会的意见应立即寄送各位代表、各专区、各区和提出提案者。
5.如果党的参议会有四分之一的成员或有三个州的四个专区提出建议,党的执行委员会须立即召开特别会议。建议中须列出议事日程的要点。党的执行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召开特别会议。适用第4款的有关规定。
6.党的参议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并可根据建议决定召开非公开会议。
7.在各专区选举党的参议会代表之前,联邦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继续履行相应的代表权。
第29条党的参议会的任务
1.党的参议会负责法律或章程未专门指定某个其他机构处理的一切政治和组织问题并作出决议。
2.党的参议会对联邦党代表大会转交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30条地方咨询委员会
党的执行委员会召集地方咨询委员会。地方咨询委员会在联邦党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和提案权,并向党代表大会提交报告。
第31条监察委员会
1.为了监督党的执行委员会、审理对党的执行委员会的申诉,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九名委员组成的监察委员会。
2.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党的参议会成员及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察委员会委员。
3.监察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领导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4.监察委员会必须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
5.所有写给监察委员会的信件均应寄给主席。主席须以适当方式公布自己的通讯地址。
6.根据监察委员会或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可以举行联席会议。
7.监察委员会成员按照政党法第9条第5款履行审计任务。
第32条公告
公告刊登在各级组织的执行委员会都能收到的媒体上。
第33条调查和确认程序
1.在发生争执或意见分歧时,如果为了党的利益需要查找证据,或者需要查明有可能导致党纪审理程序的事实真相,各级组织(第8条)可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只须对事实作出确认。它们须向授权的党组织报告工作。
2.具体办法由仲裁条例规定。
第34条仲裁委员会
1.在各区、专区和党的执行委员会等层级成立仲裁委员会。需要时可成立多个委员会,其任期内的职权应由条例事先予以确定。
2.仲裁委员会的职权是在下列场合做出裁决:
(1)在党纪审理程序中;
(2)在关于适用和解释组织章程、各种规章、工作团的准则(第10条)及工作条例的争执中;
(3)在废除投票结果或选举无效的审理程序中。
3.为每个仲裁委员会选举:
(1)一名主席;
(2)两名副主席;
(3)四名委员。
除主席和副主席之外,委员中必须既有男性也有女性。
4.仲裁委员会在有一名主席和两名助理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裁决(仲裁条例第4条)。
5.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各级党代表大会选出。参照组织章程第20条第2款。
6.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党的各级组织或区域性联合组织(第8条)的执行委员会中任职,不得在党的执行委员会(第23条)中任职,不得担任专职党务工作或从党内定期获得收入。
7.仲裁委员会的审理程序由仲裁条例规定。
第35条党纪审理程序
1.对于违反
(1)党的章程,
(2)党的原则,
(3)党的纪律的成员,可以执行党纪审理程序。
违反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原则,尤其是指破坏党内团结或犯有不名誉的行为;违反党的纪律,尤其是指执意违背党代表大会或党组织的决议。
2.在党纪审理程序中可以裁决:
(1)给予警告;
(2)暂时剥夺担任某项职务或一切职务(第11条第1款)的权利,期限不超过三年;
(3)暂时停止享受党员的某项权利或一切权利,期限不超过三年;
(4)开除出党。
3.只有在党员蓄意违反党的章程或者严重违反党的原则或纪律,并因此对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裁决开除。被开除出党的人不得再在各级组织和工作团中工作。
4.各级党组织(第8条第1款)和党的执行委员会都可以向当事党员所属的区仲裁委员会提出执行党纪审理程序的申请。
第36条解散、合并和开除
1.如果党代表大会决定解散党,或者同一个或多个其他政党合并,应举行意见征询。根据意见征询的结果,党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得到批准或被撤销。在通过意见征询得到批准之前,该决议不得执行。意见征询参照党员公决的有关规定。
2.一个党组织只有在持续不断地严重违反党的原则和纪律的情况下,方可被解散或开除。此项决定只能由党的执行委员在征得党的参议会同意后作出。
第37条修改章程
1.党的章程只能由党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进行修改。选举条例、财务条例和仲裁条例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2.修改章程的提案只有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六周公布,方可提交讨论。变通此项规定须经党代表大会以四分之三多数作出决议。
第38条最后规定
1.本章程于1971年12月18日生效。各项修改和补充原则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生效。
2.党的执行委员会记录联邦党章程文本的每一处修改及修改理由并存档。它保证每一位提出申请的党员都能查阅这些文献资料。
3.在一个示范项目的范围内可对青年社会党人工作团试行以下规定:
在选举联邦执行委员会或选举出席联邦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时,如果当选的女候选人数量未达到40%的份额,那么联邦执行委员会或代表团的规模就要相应缩小,以使联邦执行委员会或代表团中女性成员的数量达到至少40%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以最低票数当选的男候选人就不能成为联邦执行委员会或代表团的成员;如果票数相等就抽签决定。
(责任编辑:李宏)
王学东, 中共中央编译局研究员(北京100032)。
D1;D61
A
1001-5574(2016)03-0035-13
该章程于1971年12月17—18日在哥德斯堡特别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于1971年12月18日生效。此后经历届党代表大会多次修改和补充,一直沿用至今。译自http://www.spd.de——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