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茂昌,黄海燕(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浅议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办法
叶茂昌,黄海燕(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公安消防部队既是消防的监督者,又是消防的管理者和审核者,消防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分,难免会出现不按规定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等不良现象。在完成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办法是本文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消防执法;消防监督;法律意识
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一部分,我国《消防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其重视程度很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我国社会内的一种军队,是直接受到公安部门的管理及领导,但是公安消防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摆脱不了人情网或者是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职能部门与当地政府部门所在的办公场所不同,每个部门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进而造成两个部门在目标确定及工作方面等等方面都存在一定不同,进而造成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相矛盾,社会中所部分存在与消防法律或者是有关法规相违背的单位得不到整改或者是改正的处罚。与此同时,消防公安部门内的小部分直返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利用工作职能的特点,将全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行不公正的判决,进而造成违法单位继续经营建设。
(2)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①现有的有关法律对于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较青,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例如,公安消防布部门在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或者是没收违法等行政处罚中,往往需要向公安部门或者是法院进行申请,进而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之下完成,要是出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所需要办理手续的时间较长,进而非常容易出现执法操作或者是违法执法的情况,进而造成公安消防在行政诉讼中失败。当事人对于公安消防部门的处罚决定选择局部执行,公安消防部门由于没有强制执法的能力,进而有关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同时法院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愿意处理该类案件,进而造成社会内的火灾隐患难以得到节约,对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影响了造成了严重影响。②公安消防机构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所需要进行的程序十分繁琐,并且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了公安消防行政执法效率。现在公安消防机构从一个裁决制定到最后的落实,最少需要3个月,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消防公安机构所处罚的对象还在继续营业,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但是出现火灾,所造成的后果将十分严重。
自从我国消防法在正是颁布之后,社会各界的消防安全意识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主要是与社会之前消防安全意识相比较,但是就我国社会整体情况而言,我国社会消防安全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环境还是十分严峻的。①有关管理人员对于消防安全工作较为忽视,进而造成在对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方面质量较低,工作人员对于消防有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有限。②社会内的群众对于消防执法认识程度较低,对于消防工作所进行的处罚认识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在对于违法案件处理中,大部分人都希望通过拉关系或者是说情等等形式,适当较少行政处罚,或者是让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处罚,这些都会消防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环境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为了能够提高我国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公正严明性,首先就需要完善消防监督机制。消防监督机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内部监督及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提高审核及执法工作质量,严禁出现躲避责任的事情;外部监督主要是有关部门群众进行监督,只有做到内外兼修,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公安消防部门也可以通过提高宣传强度的方式,提高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让其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公安消防机构也可以通过各种需求,扩宽消防法制宣传范围,在提高宣传强度的同时,最大程度让社会群众对于宣传内容进行掌握了解,从而让社会群众能够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这也是保证公安消防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所以需要不断加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正是实施之后,公安消防机构工作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公安消防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拥有法律作为保证,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也能够进一步规范,进而真正将我国有关消防法律落实的实处,但是,在对于我国消防行政执法情况研究之后,发现了我国消防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想要有效解决我国消防行政执法所处在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研究。为了能够提供我国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执法性能工作的合法性及高效性,有效解决消防工作所存在的问题,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服务,公安消防部门应该营造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环境。根据这种情况,笔者希望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变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环境内所存在的不法行为,进而保证法制社会的构建,进而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公安消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做到依法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开展工作,在对于社会矛盾或者是冲突事件解决中,可以借助制内途径,借助制度的权威性。但是我国现在公安消防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所具有的人治色彩较为浓郁,在对于社会矛盾及冲突解决中,难以通过制内途径进行解决。要是长久以往,我国所制定的制度就会逐渐边缘化,社会群众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就会产生怀疑,群众更多的回通过非法途径解决矛盾或者是冲突。想要彻底改变我国这个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应该做到如此。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一定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调整,这样才能够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方面的保证;②我国司法法律制度改革工作应该加速开展,主要目的就是保证我国司法工作的公正;③对于有关领导人员进行法律观念的教育,提高工作法律观念,让人们真正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让社会群众充分信仰法律,才能够提高法律在社会内的权威性,对于社会内矛盾及冲突有效解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构建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实际上,构建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与我国现在的实际民生和社会矛盾有着紧密关联。正是人们无法通过体制途径表达自身的诉求,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所以人们不得不通过体制外的方式吸引社会的重视。通过体制外维权实际上能够加剧社会矛盾及冲突,对于社会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我国必须构建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就是说,我国现有的人大会议及政协会议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这样就能够为人们利益诉求提供一个良好的途径,也成为我国关注民生的主要途径。我国政务公开制度及公共政策听证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及拓宽,真正将上情下达落到实处,所构建的利益表达机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向弱势群体倾斜。国家应该通过制度和政策、物质等方面保证弱势群起能够参与到国家的政策法规的各个层面中,并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进而以最大的可能保证国家立场的公正性,从而维社会之公平与正义。
(3)要优化政府职能,以人为本,建为人民服务的有限型服务型政府“中国目前日益频发的社会冲突,并不仅仅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解决的,还必须通过政府体制的及时转型而得到解决和控制。”对于政府职能改革,必须以市场失灵为起点,以社会自治为基础,以提供公共物品为核心,以政府失灵为警戒。必须要以“做该做的事情”、“管该管的事情”,要以“一切为人民服务”的人本思想,要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重塑政府,重拾政府的威信。同时,要通过分权、放权的形式,引入第三部门,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与治理中的作用。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只有政府规范了自己的行为,人民才会信服政府,只有政府真正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为人民排忧解难,社会的矛盾与冲突才会得到有效的排解和控制,社会才会更加长治久安。
[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93:284.
[2]黄仁夫.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有效控制.贵州大学,2006.
[3]胡建淼.行政法学(2007年版).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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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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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066(2016)30-0235-02
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