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 洋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马克思恩格斯对封建社会的阶级分析及当代争论
□兰洋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1)
封建社会的阶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同与其竞争的阶级理论的重要分水岭和争论焦点。根据抽象程度,我们可以大致区分出马克思恩格斯对封建社会的阶级分析的三个层次:对建立在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的阶级结构的分析;对阶级组成和阶级关系的分析;对封建社会的阶级的具体事态(主要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描述。层次的区分将为我们透视当代的三种阶级理论提供指导线索。
阶级分析;封建社会;生产方式;剥削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10.003
众所周知,阶级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共产党宣言》以极其凝练的语言宣告: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P400)不过,自马克思的时代以来,阶级理论也成为历史唯物主义中最受争议的部分。这些争议主要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是对阶级斗争学说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批评;二是对阶级分析的方法本身的有效性的争论。在20世纪人类历史和政治实践的影响下,对前一个问题的讨论已经逐渐降温,而后一个问题则依然引发广泛的关注。其中,封建社会的阶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同与其竞争的阶级理论的重要分水岭和争论焦点。
根据抽象程度,我们可以大致区分出马克思恩格斯对封建社会的阶级分析的三个层次。其一,对建立在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的阶级结构的分析,这是阶级分析的基础,也是最高的抽象层次。其二,对阶级组成(class formation)①和阶级关系的分析,即中层结构。其三,对封建社会的阶级的具体事态(主要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描述,属于最具体的层次。虽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这些层次是紧密联系的,但是后来的研究和争论将不同层次混杂在一起,造成了许多误解和困难。因而,我们认为层次的区分将为我们透视马克思主义内部及同非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相关争论提供了线索。
1.1生产方式—阶级结构的分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封建社会的阶级划分包含着一种结构性的依附和冲突关系。这种不对称的相互关系和必然的利益冲突根植于封建生产方式的核心——封建土地所有制。其典型特征是领主所有权同小农生产相结合。土地私有制赋予了土地占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不平等权力,即通过劳役、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等方式来压榨剩余。土地占有者对剩余产品的占有是以生产者的失去为代价的,因而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利益冲突关系;同时,“没有无领主的土地”(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农民必然依附于领主,后者为了剥削,必然将前者限制在土地之上。商品交换和劳动力流动因此受到限制。马克思之所以在封建社会的诸多特征中强调土地所有制,一方面是由于农业劳动占主导地位,土地是主要生产资料,生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土地和地方共同体的“自然关系”相契合,即使是发达的手工业和商业部门也带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封建剥削关系在社会权力的结构性来源中占据首要地位,根本上制约着不同社会角色的行动能力。
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将封建土地所有制当做一种单纯的经济关系。马克思认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并不是生产力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受到了日耳曼人军事制度的影响:
趋向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和蛮族对它的征服本身,使得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农业衰落了,工业由于缺乏销路而一蹶不振,商业停滞或被迫中断,城乡居民减少了。这些情况以及受其制约的进行征服的组织方式,在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的影响下,发展了封建所有制。[2](P149)
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认识到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对劳动者的剥削是一种超经济剥削,阶级剥削关系并未直接渗入劳动的具体过程之中。剩余产品的榨取通常不是发生在生产过程之中,而是在生产之后。血缘、习俗、宗教、法律,特别是军事暴力在剥削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马克思在致安年科夫的信中指出:“这些关系(社会关系)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权的东西。”[3](P412)这意味着封建所有制并不是用一种纯粹的经济方式加以运作,相反,它是通过超经济的制裁来运作的。马克思对科瓦列夫斯基关于印度和伊斯兰社会经济制度的研究的批评集中体现了这一点。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科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科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至于说封建主(执行监察官任务的封建主)不仅对非自由农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会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歌颂,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不过科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一个基本差别:在大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4](P78)
可见,马克思对封建生产方式的分析同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经济分析有很大不同,这是由封建生产方式本身的特性(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正是这一区别在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内部以及非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之间引发了尖锐的对立。
1.2对封建社会阶级组成的分析
如果从封建生产方式最简单的规定,即领主所有权同小农生产相结合出发,我们可以得出最简单的阶级构图:
在封建制度的繁荣时代,分工是很少的。每一个国家都存在城乡之间的对立;等级结构固然表现得非常鲜明,但是除了在乡村有王公、贵族、僧侣和农民的划分,在城市里有师傅、帮工、学徒以及后来的平民短工的划分之外,就再也没有什么大的分工了。[5](P150)
领主与农奴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两大对立阶级,而行会师傅和帮工则是受土地所有制制约的城市封建组织中的对立阶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注意到,几乎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
在《德国农民战争》这本历史著作中,恩格斯出色地分析了德国封建社会中出现的不同阶层。首先,由君王、封建领主和骑士组成的层级财产所有权,这三个阶层既存在共同的阶级利益,又存在利益冲突;其次,农奴制和依附制是德国封建剥削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有人身依附关系,而后者则只有物的依附关系;再次,僧侣内部分化出贵族集团和平民集团;最后,随着工商业的兴盛,城市中出现了三个集团,分别是富贵家族、市民阶层和平民阶层。[6](P388-398)
特殊阶层的出现和封建剥削具有超经济性质是统一的。虽然土地私有这一前提以及劳役、实物地租、货币地租这些剥削手段大体是相同的,但剥削得以实现的形式和原因却是有差别的。封建生产方式虽然奠定了封建阶级基本的结构分化,但根据超经济因素所处地位的不同,还是可以区分出不同的剥削阶级群体,即有着特定意识形态和策略的群体性角色。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封建采邑制度是围绕财政和税收展开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日耳曼的酋长制同晚期罗马帝国的庄园制度的混合,其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军事和税收需要。国家政权将征兵和征税的功能加于封建领主、城市贵族、官吏或士兵,这些构成剥削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构成封建政治制度内部的差别。而无土地的农民依附于剥削阶级的程度(或是农奴,或是依附农)是取决于自身传统的身份,或者要看采邑者的军事强制的程度。也就是说,身份强制和军事强制在农民对封建主的依附关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采邑制度是贵族内部一种独特的联系,即效忠——封地——豁免权三者的混合构成的复合体。土地经过君王、领主和封臣(骑士)的逐级分配,通过下级对上级的忠诚关系和上级对下级的庇护而形成一种个人间的纽带关系。在采邑这一阶梯式的等级制中,公共权威分裂为大大小小的部分,封建社会以主权的分散为特征。
其次,在领主与农民的阶级关系中,司法权在土地占有和人身占有之外扮演了重要角色。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在领主中有土地领主 (Grundherr)、人身领主(Leibherr)和司法领主(Gerichtsherr)的区分。由于土地领主并不是农业的直接经营者,他们并不参与到直接生产之中,故极少对农民劳动过程进行直接控制。司法权的确立就是将农民束缚于土地和村庄中的一种手段,也赋予了土地领主剥削农民的合法性。同时,司法领主对其隶属民,可以借由司法向人民征税。不过,司法权也要求领主对农民承担保护的义务,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围绕司法权展开的斗争贯穿了领主与农奴的阶级关系始终。
再次,僧侣是中世纪封建主义思想意识的代表,宗教是超经济剥削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政治权力的分散,分立和普世的教会能够跨越世俗公国,把文化权力和宗教制裁集中于自己独立的僧侣组织中。除了拥有封建特权,僧侣们还获得了知识教育的垄断地位,因而教育本身也渗透着神性的性质。“神学在知识活动的整个领域中的这种无上权威,是教会在当时封建制度里万流归宗的地位的必然结果。”[7](P400)
最后,统治权的全面分裂使得自治城市能够在领主制度之间的空隙成长起来。同采邑制的阶梯式等级相一致,以行会为主要封建组织的城市内部也有阶层的分化,包括作为城市官僚而掌握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进而垄断贸易权的城市贵族阶层;由比较富裕的行会师傅和小生产者组成的市民阶层,他们拥有市民权,即参加城市等级会议等权利;由没落的市民和没有市民权的城市居民组成平民阶层,涵盖手工业帮工、短工和雏形的流氓无产阶级。[8](P395)这个阶层的组成成分复杂,同封建行会和生产制度的关系也各不相同,因此在具体阶级斗争中可能分化出不同态度。
1.3对封建社会阶级具体事态的分析
马克思恩格斯对封建社会的阶级分析的第三个层次主要聚焦于阶级斗争的具体事态,这同前两个层次密切相关。封建社会的阶级斗争必然受到其生产方式和阶级组成的限制,即阶级斗争发生在由前者所限定的客观的利益范围之内,这些利益可以被看作是阶级斗争的潜在可能性的基础。但是,阶级斗争并不能从阶级结构中直接演绎出来。由于封建剥削是各种形式的复杂集合,因此群体性行动者进行阶级斗争的具体形式受到其他结构性机制(如血缘、习俗、宗教、法律)和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只有通过对特定社会的特定历史进行分析才有可能解释阶级斗争的具体情况。
马克思的名著《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是对阶级具体事态分析的典范。首先,阶级并不是随着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自然而然产生的。马克思认为法国小农的生产方式和土地所有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同其他阶级不同且相互敌对,就这一点而言,它们是一个阶级;但各个小农间彼此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统一性并不能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的关系和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它们又不是一个阶级。[9](P762-763)可见,生产方式的狭隘性是小农阶级双重性的根本原因。但对于阶级而言,阶级意识和阶级组织是其最后形成的关键因素,阶级不是自在的,而是自为的。其次,生产关系不是唯一决定阶级斗争的因素,因而,不能将阶级问题简单地还原为经济原因。波拿巴的最终胜利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当时法国的经济状况,而更多是由法国独特的政治状况所决定的。他代表的是经济上落后的农民和流氓无产阶级,他的成功一方面源于法国的阶级状况,另一方面源于共和国制度的致命缺陷。
不过,某一时期的阶级斗争可能呈现聚焦的情况,即一种矛盾占据了主导地位。恩格斯指出,在16世纪德国农民战争期间,当被所有其余等级剥削的最下层人民——农民和平民——起来暴动的时候,那种分裂为两大壁垒的情形才略有可能出现。同时,由于教会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针对封建制度的一切攻击必然首先就是对教会的攻击,而一切革命的社会政治理论必然同时就是神学异端。因而,可以根据宗教态度将全民分为三大营垒:天主教派或反动派,路德式的改良派,革命派。[10](P399-401)
既然封建社会的阶级斗争深受超经济因素的影响,那么如何区分阶级斗争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冲突呢?例如,围绕宗教而展开的不同群体之间的斗争何以被称作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如果这些斗争形式同物质生产和剥削之间存在功能性联系,那么依然可以被看作是阶级斗争。恩格斯说:
16世纪所谓的宗教战争也根本是为着十分明确的物质的阶级利益而进行的。这些战争,同稍后时期英国和法国的国内冲突完全一样,都是阶级斗争。如果说这许多次阶级斗争在当时是在宗教的标志下进行的,如果说各阶级的需要、利益和要求都还隐蔽在宗教外衣之下,那么这并没有改变事情的实质,而且也容易用时代条件来加以解释。[11](P400)
层次的区分为我们透视马克思主义内部和外部关于封建社会的阶级状况的相关争论提供了线索。我们看到,有些争论发生在阶级分析的最高层次,即生产方式层次之中,正如上文已经指出的,其焦点在于剥削的性质和地位;有些争论发生在不同层次之间,比如生产方式(或其他结构性因素)在封建阶级组成中起何种作用的问题;有些争论则涉及历史事实,比如16世纪农民战争的发生原因、范围和结果等等。如果我们暂时撇开在具体事件的历史考证上的争论不谈,在余下的争论范围内,有三种阶级理论比较具有代表性。包括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两种,以欧林·赖特和佩里·安德森为典型,以及非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以安东尼·吉登斯为代表。
2.1生产方式——阶级结构层次的争论
马克思恩格斯分析封建社会生产方式时,已经注意到超经济剥削的重要性,并有意地同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内嵌于劳动过程之中的对剩余价值的经济剥削——相区分。但正是这种区分,引发了极为重要的理论分歧。
赖特认为,对生产性资源的实际控制是阶级关系的物质基础,不同的阶级根据不同的生产性资源来界定。赖特承认在生产所有权之外,或许还有其他的机制使得个人或群体能够无偿占有社会的一部分剩余。但是剥削的其他机制本质上对在一系列的生产关系中已经生产出来的社会产品的再分配。[12](P99-100)也即是说,超经济因素处在封建生产方式的“外部”,他们同以生产为基础的剥削(production-based-exploitation)有着本质的区别。所谓“外部”,不是指两者之间是决然对立的,而是指超经济因素无法改变由生产方式所规定的、客观的物质利益范围。对生产性资源的占有是对封建社会各种形式的资源进行分配的核心规则和机制,它在根本上制约着不同社会角色的行动能力。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赖特认为封建社会归根到底应当从其生产方式——土地所有制形式上作出界定。
安德森的观点与赖特不同,他认为封建社会超经济剥削的现象不能从生产方式的“外部”作出界定。相反,亲缘关系、宗教、法律和国家等“上层建筑”因素必然构成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的结构要素,它们直接介入压榨剩余的“内部”关系。
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能脱离其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来加以界定,因为它们决定着显示其特征的超经济强制的类型。这些法定依附关系、产权和主权的具体形式决定着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而绝不仅仅是附属或偶然的暂时现象;它们构成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决定性生产方式的主要参数。[13](P433-434)
安德森认为马克思在反驳科瓦列夫斯基时,实际上涵盖了法律、政治、社会、军事、司法、财政和意识形态等诸多领域。因此,封建社会必须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整体关系中作出界定:
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主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14]437
尽管存在理论分歧,但就一般的意义而言,赖特和安德森还是有两点共识:一是强调物质生产在封建社会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虽然前者认为生产方式具有自主性,而后者认为应当将上层建筑因素引入生产方式之中;二是对阶级剥削的强调。由此,我们可以将其争论划入马克思主义内部。不过,还有一种具有广泛影响的非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其由韦伯提出,并在吉登斯的著作中得到了详尽的阐述。
吉登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混淆了进入支配性结构的资源的两种主要类型——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区别。所谓“配置性资源”,指的是“人类支配物质世界所涉及的各种资源”;“权威性资源”指的是“人类支配社会世界自身所涉及的各种资源。”[15](P4)吉登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主要建立在配置性资源居于社会组织首要地位的基础上。换言之,将财产权基础上的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看作是社会关系的核心。但这一点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并不适用。封建社会是以对权威性资源的控制作为基础,以潜在或者实际使用暴力和意识形态控制为核心。当安德森将上层建筑的因素看作是生产方式的一部分加以强调时,吉登斯将这些因素直接提升到封建社会的核心地位。可以推断,在吉登斯看来,安德森无论多么强调上层建筑的作用,都是在配置性资源实现的一种方式,而且依赖于功能性解释;而他本人所要强调的是权威性资源的首要性,反对任何的功能论。与此对应,吉登斯认为,物质生活生产方式和阶级斗争,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不是社会变迁的主要推进器。[16](P160)封建社会不是一个标准的阶级社会,而是一个阶级分化社会。其中存在阶级,但阶级分析不构成识别这一社会组织的基本结构性原则的基础。[17](P110)
2.2阶级组成层次的争论
上文已经谈到,马克思恩格斯从封建生产方式最简单的规定出发,得出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构图。领主与农奴、行会师傅与帮工,这些无疑都是阶级。但是,将封建社会中的另一些群体——比如僧侣集团,也称作阶级则是富有争议的。同样,在每个阶级内部又分为许多特殊的阶层,这些阶层作为阶级的具体组成,同生产方式基础上的阶级结构有怎样的关系,同样引发了讨论。
赖特就后一个问题作出了说明。他认为,个人或群体的社会行动是受到一定的物质利益的范围制约的。这个范围就是由他在生产方式中所处的客观地位所确定的。换言之,阶级定位是客观的,个人只能在阶级结构中的定位所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具有特定意识形态和策略的群体性角色。但是,在阶级结构和一定历史条件下阶层的具体划分以及阶级斗争的具体情况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阶层的划分和阶级斗争的展开还有赖于对阶级结构来说是 “外在的”(即无法改变客观的物质利益的范围)或者“偶然的”因素。它们是阶级结构定位同其他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18](P124-125)
安德森将上层建筑的因素引入生产方式之中时则间接回答了前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推断,安德森是从上层建筑的因素在生产中执行的功能的角度来定位阶层的。比如,僧侣集团执行了封建生产中“意识形态”控制的职能,因此,也应当被看作是一个阶级。
最后,吉登斯并不将封建社会看作“阶级社会”,有时他用“等级”来称呼封建社会中的群体划分。其中的区别在于,等级之间具有各不相同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支配结构。生产方式和财产所有权作为配置性资源的支配结构不必然占有主导地位。因此,宗教等不必然执行生产的某种功能,进而也不需要功能解释。
上文我们已经从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不同层次出发,对赖特、安德森和吉登斯的观点作出了辨析。不过,还有一个隐性的重要前提需要说明,即这些对封建社会阶级的讨论都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情况和剥削形式作为参照系的。
当马克思恩格斯分析封建社会的剥削形式时,有意地同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内嵌于劳动过程之中的经济剥削作了区分。在封建社会,农业劳动占主导地位,农业生产不可避免地随季节的节奏而变化,生产者与自然之间进行着持续而细致的协调。一方面,生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土地和地方共同体的“自然关系”相契合,即使是发达的手工业和商业部门也带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给生产加上了限制,以免无法修复的伤害;另一方面,阶级剥削关系并未直接渗入劳动的具体过程之中。与此对照,在资本主义社会,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阶级支配主要是通过私人财产权所形成的经济权力得以实现的,榨取剩余价值成为生产过程的内在组成部分;劳动契约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轴心,是特定的人与人的关系即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和阶级关系渗入劳动过程核心的标志。同时,剩余价值的榨取主要以经济强制为基础,这种经济强制本身又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切断雇佣劳动者对于生产资料的控制必然将其置于对资本家的经济依赖地位。因此,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前资本主义社会所没有的双重特征: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商品化中密切关联。
对资本主义阶级剥削的认识,影响了封建社会阶级分析。这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19](P705)安德森认为:“资本主义是历史上第一个用‘纯粹’经济方式——工资契约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的生产方式。”与封建社会上层建筑作为剥削的内部关系相对照,“资本主义把经济作为一种形式上自足的秩序区分出来,它们则为之提供‘外部’前提条件。”[20](P433)吉登斯同样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支配主要是通过私有财产权所形成的经济权力得以实现的。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轴心,资本主义的劳动契约在阶级分化社会不存在对应物”,“‘经济’被赋予了首要的意义,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私有制既是剩余产品剥削的手段,又是社会变迁的根本杠杆。”[21](P114)正是意识到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所有具有的“独立性”和经济作为一种权力媒介在资本主义结构丛中的基础地位,安德森和吉登斯得以对封建社会超经济剥削的性质作出说明,尽管他们的具体观点是不同的。而赖特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就陷入了误区。赖特的阶级理论同样是建立在对生产方式的极端重要性——作为各种形式的资源进行分配的核心规则和机制的强调之上,但他有一种将这种观点不加辨别地推向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倾向。他忽略了马克思首先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中提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概念的,而这些概念在运用到前资本主义社会时,其概念内涵和指涉的对象均可能发生变化。事实上,超经济因素处于经济——生产方式的“外部”,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而不是封建社会的特征。安德森所指出的上层建筑的“内在性”和吉登斯的“权威性资源”较之于赖特的理论都更加准确。
不过,我们可以立即提出问题:什么是“外部”、“独立性”这些概念的准确含义。我们以“独立性”为例。一种流行的解释是上层建筑,比如资本主义国家的作用——甚至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仅仅局限于为经济领域的契约关系提供管理和法律机关的保证;经济的“自主”被理解为经济交换的调节原则在不受政治干预的情况下单独支配了经济生活。这是古典经济学的典型解释。但是,这种解释面临着问题:(1)封建社会中,国家可以组织和榨取剩余产品,但却处于直接生产过程本身的外围,因此,政治和经济在封建社会才是真正分离的;(2)资本主义的历史表明,国家政权、新教伦理等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的独立性是值得怀疑的。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混乱,在于一种极容易的误导,即将概念术语的内涵和所指涉的对象简单地等同起来。事实上,“经济”和“政治”或者“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些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封建社会的直接生产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领域的对应物;而资本主义中,“经济”的“自主性”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脱离政治、法律等等而单独存在。其真实含义至少包括以下三点:(1)剩余价值的榨取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完成,使资产阶级拥有了对雇佣劳动者的经济强制权力。资本主义劳动契约使得配置性资源(借用吉登斯的术语)转换成权威性资源,成为资本主义权力关系的核心。(2)资本主义是一个结构丛,它具有的不同层面,其中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结构丛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它是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源组织和配置的核心以及各层面之间转换的主轴,因而较之于上层建筑具有更深入的制约力。而资本主义的阶级结构是对各种形式的资源进行分配的核心规则和机制,它在根本上制约着不同社会角色的行动能力,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最重要的组织原则。(3)前资本主义中生产追求使用价值,并不具有无限扩张性,其限度是由文化决定的;而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追求价值,这意味着资本对物质积累的经常性压力而言获得一种显著地位,资本本质上具有不断扩张的逻辑,即所谓的脱域原则、增殖原则和效用原则,共同构成形塑资本主义社会的自主和主导力量。
从以上的分析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马克思恩格斯阶级分析方法的有效运用和积极推进,一方面需要把握其不同层次,避免出现歧义和话语泡沫;另一方面则需要对概念术语的内涵和对象进行重新的反思和建构。在此基础上,对封建社会阶级问题的进一步研究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1)在阶级结构和阶级具体事态的分析之间搭建桥梁;(2)通过历史研究,讨论生产方式之外的因素对封建社会阶级具体事态的影响;(3)对处于两大对立阶级之间的、模糊的中间阶级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研究,揭示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转型和阶级变化。我们认为,对马克思恩格斯阶级分析方法的继承和发展将为我们同西方社会理论开展有效对话,阐释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价值提供重要的路径,同时对推进中国的社会转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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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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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544(2016)10-0017-06
兰洋(1989—),男,湖南株洲人,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①本文没有使用欧林·赖特的“阶级构成”这一概念,因为笔者认为赖特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存在泛化倾向,详见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