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2016-03-19 15:54赵宏
国外核新闻 2016年3期
关键词: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事故公约

印度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世界核新闻网站2016年2月5日报道】印度2016年2月4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交存《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CSC)批准书。

2月4日,印度驻原子能机构常任代表RajivaMistra将批准书递交给机构副总干事兼核安全与安保部长JuanCar1osLentijo。

任何核事故都可能导致超越发生国边界的后果,有关核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国家法律得到多份国际公约的补充。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对赔偿额设定了上限。因此,如同其他行业一样,国家作为最后保险人承担超过上限(通常由保险覆盖)的赔偿。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于1997年9月12日获得通过,并于1997年9月29日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41届大会期间在维也纳开放供签署。该公约有两个主要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建立一个所有国家均可参加的全球核损害赔偿机制。因此,该公约不仅对现有核损害赔偿公约的缔约国开放,而且还对其他国家开放,只要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公约附件规定的民事赔偿规则一致。第二个目标是通过建立最低的国家赔偿额和国际基金,提高在核事故发生后可用于进行赔偿的资金。

该公约第ⅩⅩ条规定,“本公约应在至少五个拥有不低于40万核装机容量单位(每兆瓦热功率为1单位)的国家交存第ⅩⅧ条中所述文书之日后第九十日生效”。日本2015年1月成为第五个拥有超过40万核装机容量单位的批准并交存该公约的国家。因此,该公约2015年4月15日正式生效。

印度在2010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公约将于2016年5月4日,即印度递交其批准书90天后,在印度生效。迄今已有19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其中8个国家已向国际原子能机构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

印度的民事核责任赔偿制度已成为海外供应商进入印度市场的绊脚石。在大多数国家,核电运营商对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2010年的《民用核损害责任法》使印度成为一个例外。因为根据该法,核电设备供应商可能会需要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印度外交部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批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标志着“印度在解决民事核责任问题上迈出决定性的一步”。

美国能源部长欧内斯特·莫尼兹表示,印度加入该公约对促进该国核电增长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我非常欢迎印度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并期待印度通过部署民用核电技术来为数以百万计的印度人提供可靠且低成本的电力。这些努力将有助于推动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此外,我们渴望与印方以及所有公约成员国一道,促进美国先进核技术的使用。”

(赵宏译伍浩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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