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欣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大庆市精准扶贫信贷模式创新研究
王可欣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扶贫办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从总体上对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作出了全面部署。黑龙江省作为大兴安岭南麓连片特困地区之一,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攻坚任务较重。以大庆市为例,总结金融精准扶贫中信贷模式创新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典型模式,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破解贫困人口融资难题,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
信贷政策;模式创新;建议研究
大庆市位于黑龙江省西南部,下辖五个区和四个县,辖内有两个贫困县,分别为大兴安岭南麓连片特困县之一、国家级贫困县林甸县和省级贫困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目前全辖尚有贫困人口约11万人。为了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紧紧围绕《实施意见》,指导辖内涉农金融机构将扶持对象精准定位于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专业合作社等中间经济组织,发挥扶贫再贷款政策效能,引导贫困县金融机构创新扶贫贷款模式,有效对接贫困群体融资需求。截至2016年5月末,两个贫困县法人金融机构利用扶贫再贷款资金累计发放扶贫贷款767笔,贷款金额12,383万元,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专业合作社5家,贫困户762户。
1.窗口指导,降低贫困户融资成本。一方面,向使用扶贫再贷款的法人金融机构明确利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扶贫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以上;另一方面,指导贫困县金融机构结合扶持对象的融资禀赋和信用状况,给予适当下浮1~3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2.完善信息,实行“一户一档”。指导贫困县金融机构加强对贫困户的信息采集,对申请贷款的贫困户建立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收入和负债情况、生产生活和就业就学状况、经营状况、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贷款用途等详细内容的精准扶贫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保证扶贫信贷资金的精准对接。
3.分类施策,建立贫困户综合信用评价制度。按照贫困户的家庭关系、信用记录、道德品质、劳动能力、资产和收入状况、金融活动、遵纪守法、偿还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信用评定,在此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扶贫贷款模式满足贫困户的融资需求。
1.“贫困户信用贷款”模式。该种贷款模式以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持对象,致贫原因多为因灾、因学致贫,借款人需满足勤劳肯干、无不良嗜好、有一定还款能力且综合信用评价良好等必要条件。信用社在实地调查核实后,对其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贷款期限1年,并执行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的优惠利率。
2.“贫困户+两权抵押贷款”模式。即“贫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和“贫困户+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模式。贷款额度最高3-5万元、贷款期限1~3年,利率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主要用于贫困农户承包更多土地或进行土地整理,扩大生产规模以增加收入。
3.“贫困户+专业合作社”贷款模式。此种模式以带动贫困户就业的专业合作社等中间经济组织为借款载体,由合作社向信用社申请扶贫贷款,间接满足贫困户贷款需求。合作社提出贷款申请后,信用社将根据合作社的生产规模、管理和经营状况、资产情况和偿还能力等因素对其进行评级授信,然后以合作社自有或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采取一次授信、3年循环使用的方式为其发放扶贫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个百分点。
1.部分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有待提高。一方面,参与扶贫再贷款金融机构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6〕91号)要求,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银发〔2014〕65号文件确定的832个贫困县和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法人金融机构,贫困县域的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则无法享受这一低息再贷款扶持;另一方面,金融扶贫激励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出于成本和利润考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不高。
2.贫困地区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健全。一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均未建立专门用于对贫困户扶贫贷款进行代偿、担保和财政贴息的“扶贫专项基金”;二是贫困县域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能力不足。
3.扶贫信贷产品的创新能力有待加强。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扶贫贷款主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形式为主,抵押物范围相对狭窄;加之县域金融机构权限小,扶贫信贷产品的针对性不强。
4.配套设施不完善制约了银行扶贫贷款投放。贫困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部分贫困户信用意识不强,不利于贫困地区信用与信贷的联动;同时,贫困地区在土地确权登记、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建设方面也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扶贫贷款的投放。
1.健全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的激励机制。建议将贫困地区其他涉农金融机构纳入扶贫再贷款发放对象,针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设定不同的扶贫再贷款利率档次;对扶贫贷款余额占涉农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并在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推动地方政府设立金融扶贫专项基金,完善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议并积极推动贫困地区政府部门每年安排财政预算设立“金融扶贫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为贫困户的扶贫贷款进行担保、代偿和财政贴息,以及对扶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的奖励。引入“金融扶贫专项基金+信贷”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鼓励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财政注资、社会资本参股等方式提高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积极引入涉农保险公司,以担保和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精准扶贫融资担保。
3.加强精准扶贫信贷产品创新。在扩大现有扶贫信贷产品规模基础上,将林权、大型农机具、活体(畜禽)等资产纳入扶贫贷款抵押物范围。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探索开展“贫困户托牛入场”“贫困户+龙头企业”“贫困户+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等精准扶贫信贷模式。鼓励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面参与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打造差别化扶贫信贷产品,降低产品准入门槛,扩大产品惠及面。
4.加快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针对贫困户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贫困地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建设,不断优化贫困地区信用环境,促进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地方政府加强贫困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和交易流转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有效盘活农村资产。
〔责任编辑:宋洪德〕
F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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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6)04-0128-02
2016-08-01
王可欣(1990-),女,黑龙江大庆人,科员,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信贷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