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考验女职工权益保障

2016-03-19 11:55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教授杨冬梅
工会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全面二孩劳动保护全面实施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教授 杨冬梅

“全面二孩”考验女职工权益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教授杨冬梅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启“全面二孩”时代。

在新的计划生育背景下,如何在现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过程中,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女性生育保障机制,是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我国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历次宪法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根据《宪法》的原则要求,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更加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仅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法规,而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总的来看,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是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这是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有的地方提高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水平,如山西等省立法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对女职工的影响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对女职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将更为严重。即便在只生一孩的时期,除月嫂、家政等从业者多为女性外,企业不愿意多招女性,女大学生普遍比男生找工作困难。当前,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女性就业必然更为艰难。“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意味着女性在生育上将花费更长的时间。因此,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用人单位降低女性用工比例的风险,女性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性别歧视。

影响女职工职业发展。职业女性在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下,工作效率往往会不及男性。二孩政策出台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普遍担心生育二孩会对自己的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收入待遇降低、失去晋升机会。女性的职业发展空间将更为狭小。

女职工“四期”保护力度有待增强。过去,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非公企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待遇存有死角。“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二孩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力度并未增强。女职工生育二孩时平均年龄较大,客观上需要更多的休息和调理时间,而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二孩母亲相关保障措施没有提高,因而使女职工无论在身体、心理和哺乳等方面都面临很大挑战。

女职工经济收入降低。现行的生育休假制度缺少对生育二孩女性的保护,生育津贴水平普遍较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所得多数低于在职期间的工资。如有的女职工生育二孩后,原来的岗位被调换,收入大幅降低。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思考

女职工权益保护涉及很多问题,从目前来看,最需要重视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要注意二孩政策给女职工权益保护带来的叠加效应

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并非始自今日,而是一直存在的问题。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面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实际上是加剧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它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包括打算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同时也将对很多不愿意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带来影响。用人单位在女性就业、晋升、收入等方面,条件会更加苛刻。因此,解决“全面二孩”政策全面实施后的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不仅需要出台具体的保护生育二孩女职工的问题,同时也要就整个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作出整体性安排。

需要在国家层面对女职工生育作出安排

在生育二孩问题上,社会上有这样一个误区,即生育二孩只是女职工及其家庭自己的事情,是一件仅仅对自己和家庭有利的事情,所以,你要生得起就生,生不起就不要生。生了二孩,影响了工作和生产,用人单位当然不予支持。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和狭隘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希望通过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一孩政策”到“二孩政策”的变化,是着眼于我国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社会经济发展客观需求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大业,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同时完善立法,以保证“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例如,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就提出,应当提高产检、生产费用等报销比例,同时尽快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依法增设二孩育儿假、二孩子女补助金等,减轻二孩母亲育儿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缓解维护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切实保护生育“二孩”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女职工最希望能出台延长产假政策,其次是能获得鼓励性政府补贴等。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女职工生育保护的立法,完善制度保障,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加符合新的生育政策及女职工的现实需要。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修订计生条例省份数量已经达到26个,同时,这些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所有省份均对女性产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延长,其中,重庆女性可享受“超长产假”福利,最长可休至子女一周岁。15个省份相对延长了婚假时间。另外,此次各个省份在新修改的计生条例中对配偶的陪产假、护理假方面均有明确表述。最少的护理假为7天,最长的则达到了30天。同时,男性陪产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明确了相关的政策保障措施。根据相关规定,男性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下一步,还可选取试点,探索适合不同行业的女职工“三期”的用工方式,满足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健全并提高生育保险,提高女职工生育福利待遇,使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需求得到保障。同时,还应加大执法监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在落实《就业促进法》的同时,尽快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监管机制,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调动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带薪产假和哺乳假,生二孩,必须给女职工第二次产假,客观上导致用人单位劳动力成本增加。例如,受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及民众风俗习惯等多因素的影响,各地都呈现女性生育高峰。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一所学校在编教师125人,其中女教师96人。今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有30多名女教师有生育打算,学校面临无人可替的局面。因此,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用人单位损失。有专家提出,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等方式分担女性生育成本,或者“政府不妨规定企业每有一个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就获得一个减税额度,以补偿女性在这段时间的效率减损”等,以调动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工会在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在生育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长期以来,工会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面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会还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工会可以通过女职工专项集体协议等载体,切实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围绕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毒有害工种防护,生育保险,妇科疾病普查等,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其次,进一步加强“爱心妈咪小屋”等女职工卫生服务性阵地的建设,联合专业心理疏导及咨询机构,开辟女职工心灵驿站、心理健康工作室等,为女性排解压力和困惑提供良好的平台,提供涵盖生理和心理的健康服务管理。第三,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与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相适应的相关立法建议,从根本上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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