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玉锋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夏玉锋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法官的选任是法官职业化的基础。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官选任制度,实践中存在法官选任程序不科学、候补法官选任模式行政化、法官任命随意化等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
法官选任;问题;成因分析;制度完善
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国家的建设力度,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启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法院改革层面,笔者认为最基础的环节就是法官选任制度。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1]因此,我们对法官的要求应当且必须比其他法律职业者要高。然而当前的法官选任制度对于选任出专业的法官还有一段距离,所以需要对现行的法官选任制度进行完善。
1.1 法官选任程序不合理
我国《法官法》规定了法官选任的程序,但其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规范提名、考核范围、法官选任渠道,导致实践中各地的法官选任程序各有不同。
1.1.1 初任法官选任程序不合理
对于初任法官的选任,虽然各地基本都是从候补法官及助理审判员中选出,但其选任程序则各不相同,可以概括为两种:其一是“赛马模式”即通过候选人公开参与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根据竞赛结果进行排序,最终确定人选;其二是“相马模式”即由法院党组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衡量工作资历、表现等多方面的因素后,确认最终的人选——只需要静候“伯乐相马”。[2]但两种模式均有各自的局限性。
实践中“赛马模式”各地差异很大。如厦门集美法院是由全体院领导、各庭领导、一般干警对候选人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是裁判文书写作、命题作文、庭审测评、民主测评、综合绩效[3];又如深圳福田法院是由选任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是庭审能力测评、裁判文书写作(大学教师和律师担任评委,现场旁听模拟庭审打分;模拟庭审后制作裁判文书,再匿名交由大学教师评分)[4]。不仅如此,同一所法院,选任方式也会因时而异。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这种选任程序缺少统一性和连续性,并且如此繁杂的考核内容和程序,直接增加了法院的运作成本。“相马模式”中需要考核者对候选者观察一定的时间段才能形成“内心确信”,这就会出现三个问题。第一,不是所有候选者都被考核者“关注着”,如何能保证胜出者比其他人更优秀;第二,这样一种考核方式没有明确的考核内容,如何保证考核者能公正地选出法官;第三,这样的考核方式往往是不公开的,其公正性让人怀疑。
1.1.2 再任法官的选任程序不合理
首先,院长的选任程序。我国《法官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但院长具体是怎样选拔出来的却很模糊,实践中院长的选任都必须要经过党委组织部的考核,这就要求院长候选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被选拔的院长甚至根本不是法科专业出身,也没通有过司法考试。从法官职业化的角度来看,这样的选任程序并不能满足法官精英化、高素质化的需求。
其次,院长以外法官的选任。《法官法》规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一规定可能会影响法官独立性。这些法官获得提拔必然要依赖于地方各级法院的行政领导及地方权力机关。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权不受干涉,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
1.2 候补法官选任方式不科学
我国《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院长任命,但未规定具体的选任方式。在实践中,助理审判员,即候补法官的选任方式一般与公务员的选拔方式相似。一般而言,各地法院在选拔助理审判员时都要求候选者通过司法考试,同时有的法院要求候选者必须具有法学教育背景,但真正考核的内容却与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一致,甚至考题也是一模一样。这样一来,并没有体现法官的职业性,反而使得法官选任方式公务员化;同时,一些专业素质强的候选者因未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失去了进入法院大门的资格,这不仅是对他们的不公,也造成法官职业化人才的流失。
1.3 法官任命随意化
首先,法官任命形式化问题。由人大任命的法官,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没有对法官进行实质性地考核。人大在任命法官之前没有与法官进行接触,也没有到法院或其所在单位进行了解和考察,由人大任命法官只是因《法官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这只是选任法官的必经程序,人大也只是为了按照程序办事而已。这实际上是法律规范与实践脱节的表现。
其次,法官的任命主体层级太低。我国坚持四级两审终审制度,各地方基层法院承担了全国将近70%的案件,也就是说大部分案件是在基层法院法官的手里解决的,各地方基层法院的法官成为人们群众评价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一张招牌。[5]这些法官们在人们群众心目中是神圣的,中立的。然而这些法官却很难意识到自己的神圣不可替代的价值,根源在于地方各级法官的任命主体层级太低。如县基层法官基本上就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直接由县法院院长任命。这种任命方式很难让人意识到法官的神圣性与严肃性。反观两大法系司法发达的国家一般都由国家元首任命,如日本下级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首相任命,英国除了治安法官以外都是由女王进行任命。[6]
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二是传统观念与西方先进思想观念的影响。
2.1 历史传统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影响深厚
在我国,“官本位”思想几乎占据了历朝历代的各行各业,并且一直延续至今。自古以来,行政官员都扮演着法官的角色,司法隶属于行政,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和独立审判的法官,尽管司法改革在我国从开始至今已有十几年,也有一些成效,但在法官选任这一问题上,进展始终不大,用一位学者的话,这不仅意味着现代法官制度在中国是一个新生儿,而且意味着新制度建立的艰难。[7]几千年的历史传统要在短时期内改变是很困难的,已经形成的既定格局是很难打破的,因此,尽管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已经进行改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2.2 传统观念与西方先进观念的影响
透过现象看本质,可以发现中国法官任用机制实际上为党政干部选拔理念和司法职业遴选理念所影响着。[8]党政干部选拔理念其实就是传统观念,而司法职业遴选理念则是西方先进观念。由这两种理念形成的法官选任模式分别是之前提到的“相马模式”和“赛马模式”。虽然两种模式各有其不足,但相比较而言,“赛马模式”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且更符合职业法官的特性。但就目前来看,这两种理念会长期影响法官选任制度。
3.1 建立区别于公务员的助理审判员选任程序
当前,我国法院对助理审判员的选拔方式与公务员的选拔方式一致,均采用公务员考试的方式进行选拔。针对这一不够合理的法官选拔方式,应当加以改革。
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国情下,取得法官资格的条件不应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而是通过法院自己的考试方式。报考人员具有法学本科学历,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司法局等法律相关单位进行过一段时期的实习。具有以上资格的考生便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轮,首先通过笔试者才可进入下一轮,即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候选者专业知识水平,笔试则主要考察候选者处理实践事务的能力、与人的沟通能力等。笔试由各省统一组织进行,而面试则由各地级市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还须进行伦理道德的培训,通过培训以后,方可取得助理审判员资格。
3.2 采用公开竞选与长期考察相结合的选任方式选拔初任法官
在选拔初任法官时,可采用公开竞争选拔方式,并兼顾候选者的工作资历、表现等方面,综合各方因素对候选者进行评价来选出初任法官;同时应当设计科学合理并且减少法院运作成本的考题,着重强调候选者的业务素质能力,摒弃一些不必要的因素。
3.3 在全国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在法官遴选方式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作为省以下法院人员省级统管之后的法官遴选机构。[9]笔者认为采取法官遴选委员会来遴选法官的方式是本次司法改革的亮点之一,是一种比较好的遴选法官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目前法官遴选方式的弊端,能遴选出公正审判的法官。值得注意的是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应当采取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避免“一边倒”的状况发生。
3.4 法官任命主体需对候选法官进行实质性的考核
所谓实质性的考核是指法官任命主体(这里主要指人大)在任命法官时,不能仅仅从法院上交的材料上对候选者进行审查,而应当前往候选者所在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主要了解候选者的业务能力,还需了解候选者的沟通交流能力、与他人相处能力等要素,从而综合评价候选者是否有能力担任提名的职位。
3.5 配套措施的改革
要使法官选任制度得以实行,除了需要其自身进行改革以外,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对其进行支撑。比如《法官法》与《法院组织法》需要修改与其相关的规定,使法官选任制度具有法律依据;在相关单位设立实习点,使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设立法官伦理道德培训点,对通过面试的考生进行培训;通过财政支持经费支撑法官遴选委员会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使法官选任制度得以完全地施行。
[1] 肖扬.当代司法体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2.
[2] 王禄生.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2):41.
[3] 蓝水凤.集美法院人才培养显成效80后法官挑大梁[N].厦门日报,2014-04-29(7).
[4] 福田法院网.我院创新选任方式遴选20名初任法官[EB/0L].http://www.ftcourt.gor.cn/News/newsdetail.aspx?cls=17ID=1284,2013—09—13/2015—04—05.
[5] 王华.兴安法院竞争性选任助理审判员[EB/0L].http://www.gxfzw.com.cn/news/News_show.aspx?cls=17ID=1284,2013—10—14/2015—04—05.
[6] 李立新.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问题改革[J].湖南大学学报,2010(4):144-145.
[7] 张华,王丽.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2004(2):151.
[8] 左卫民.中国法官任用机制:基于理念的初步评析[J].现代法学,2010(5):46-48.
[9] 何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五个关键词[N].人民法院报,2014-06-27(05)
(责任编辑:吴之)
The selection of judges is the basis of the judge occupation. A perfect judge selection system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currently. The judge selection procedure is not scientific. The administrative trend for the alternate judge selection and judge appointment arbitrarily in practice still exist. Now a task of top priority is to establish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judge premise in consideration of China's situation.
judge selection; the problems; cause analysis;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2015—11—10
夏玉锋(1990—),男,湖北武汉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制与民族地区发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
D926.2
A
1672—9536(2016)01—00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