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水洋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42)
论习近平的法治文化观
顾水洋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42)
摘要:习近平同志科学地阐述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观和中国现代法治文化观。所谓传统法治文化观,是指中国古代思想家揭示治国理政内涵及其规律的文化精华,它主要包括富民强兵方立国、法令既行则国治、德法相济人为本、无为而治大智慧等四大要素。所谓现代法治文化观,是指揭示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及其内在规律的文化成果,它具有让法治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常态、让法治成为一种文化氛围的三大特征。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文化观;传统法制文化观;现代法制文化观
现代法治是否是西方文明的专利?中国到底有没有法治传统?中国是否具有话语权的法治文化观?习近平同志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地阐述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观和中国现代法治文化观。
所谓传统法治文化观,是指中国古代思想家揭示治国理政内涵及其规律的文化精华,它主要包括富民强兵方立国、法令既行则国治、德法相济人为本、无为而治大智慧等四大要素。所谓现代法治文化观,是指揭示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及其内在规律的文化成果,它是对中国传统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继承和发展,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具有中国话语权的法治文化,它主要具有让法治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常态、让法治成为一种文化氛围的三大特征。
一、传统法治文化观
有些法学家认为,中国只有人治传统,并没有法治传统,真正意义的法治是西方现代文明的产物。被业界尊为“中国法学三老”之一的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最早发表了《论以法治国》的论文[1],因此被誉为“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这篇文章发表之后,在学术界引发了 “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当时学术界形成了三大派,即所谓法治论、结合论、取消论。[2]其实,这是漠视中国法治文化优良传统的讨论。正是习近平同志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地阐述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观。
(一)治国理政的法家文化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争鸣中产生了治国理政的法家文化。法家是中国古代提倡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重要学派,其思想源头可上溯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到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韩非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家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文化观的宝贵思想源泉。
法家的先驱者管仲在《管子·明法》中有“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的论述。这是我国“以法治国”思想的最早记载。管仲认为,治理好的国家,君主和臣子的权力划分必须明确,否则国家就会陷入混乱;但是,君主的权力并不是没有限制,一切皆有法度可循。他所强调的“威不两错,政不二门”的“以法治国”方式,是指君主掌握了立法权,才能使臣子服从统治,“令尊于君”仅仅是法令应当高于君主的私欲,并不是法律高于一切,拥有超出君主的地位。所以,他在《管子·明法解》中解释说: “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 应当指出,管仲的法治思想在其所处时代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他所倡导的“法治”虽然与我们今天所提到的法治的涵义有所不同,但是它对于当今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引用了《管子·版法解》中的话:“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饶。”
意思是法度必须公正,不公正则判案不公平。判案不公平,治理就不合理,事情就不应时。治理不合理,老百姓就无处伸冤;事情不应时,功利实业就不能兴办。功利实业不能兴办,国家就贫穷。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乱。[3]718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同志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引用春秋时期《文子》中“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一语之后强调:“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4]
管仲在强调“以法治国”的同时,也注重“以德治国”,即道德立国。他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守国之度,在饬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都有哪四维呢?即“礼义廉耻”就是立国的四纲。他认为缺了一纲,国家会倾斜不正;缺了二纲,国家会危殆不安;缺了三纲,国家会颠覆不立;四纲都不存在了,国家就会彻底灭亡。而在一般人看来,礼义廉耻只不过是个人的一种羞耻之心,关联的也只不过是一个人的行为和品质而已。何以管子如此看重礼义廉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并提到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呢?这不能不令人深思。为此,习近平同志在多个场合强调过以德治国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2013年2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5]2013年11月26日,习近平同志专程到曲阜孔府和孔子研究院参观考察时说:“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6]2014年10月13日下午,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又强调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这一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7]
法家商鞅,曾用富国强兵的思想游说秦孝公,孝公听时十分入迷,膝盖不知不觉向商鞅挪动,二人畅谈数日毫无倦意。商鞅变法,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健全封建国家机制,从此开始中央集权统治;军事上奖励军功,使得秦国军事力量发展起来,从“夷狄遇之”的边陲小国变成“虎狼之国”。 2012年12月12日,习近平在广州战区考察会见驻穗部队师以上领导干部时特别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可以说,这个梦想是强国梦,对军队来说,也是强军梦。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努力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8]2014年4月16日,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首次会议时强调:“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9]这就是说,富国与强兵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富国乃强兵之本,只有国家富裕,国防才有可靠的人力、物力、财力基础;另一方面,强兵乃富国保障,没有巩固的国防,一旦外敌入侵,经济建设就无法进行,为了保持一个安全的经济建设环境和生活环境,必须建立与国家地位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
商鞅变法推出新法令,为取得民众的信任,放了一根木头在城墙南门,贴出告示如有人将这根木头搬到北门就赏十金,众人皆不信。直到将赏金提升至五十金,才有一壮士将木头搬到了北门,商鞅如约赏给了他五十金。商鞅以此建立政策权威并取信于民。早在2006年5月17日,习近平同志撰写的《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一文中,就引用了《商鞅·画策》中“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句经典,并解释说,使法必行之法就是弘扬法治精神。从客观上说,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10]205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11]这种“法外无权”、腐败没有“铁帽子王”与商鞅的“刑无等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也如出一辙。
韩非是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韩非则提出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治国方略。商鞅强调健全法制,用重刑来治理国家,而且对轻罪实行重罚;慎到强调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防止犯上作乱;申不害强调君主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 并把“法”、“术”、“势”这三种理论结合起来。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引用了《韩非子·有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2]这段话的意思是:国家不会永远富强,也不会长久贫弱。执行法令的人坚决,国家就会富强;执行法令的人软弱,国家就会贫弱。
韩非还在《韩非子·物权》中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即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对于群臣,《韩非子·人主》中主张“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即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对于朋党,《韩非子·主道》中主张“散其党”而“夺其辅”,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对于如何选拔栋梁之才,习近平同志多次引用《韩非子·显学》中“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这句话,说明古往今来将才良相大都经历过艰苦环境的磨练。2013年3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接受金砖国家媒体联合采访时又引用了这句话,他说:“中国有句古话,‘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我们现在的干部遴选机制也是一级一级的,比如,我在农村干过,担任过大队党支部书记,在县、市、省、中央都工作过。干部有了丰富的基层经历,就能更好树立群众观点,知道国情,知道人民需要什么,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各方面经验和专业知识,增强工作能力和才干。这是做好工作的基本条件。”[13]
(二) 治国理政的儒家文化
在中国学界乃至其他一些国家,都推崇孔子、儒家文化的教化作用,但对于它与传统法治文化有何关联,能否适应现代社会法治建设要求,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习近平同志认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丰富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也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14]这也就是说,治国理政固然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但良法如何得以有效实施?全然离不开人的作用。唯有让法治意识内化为人的自觉意识,让法治生活成为民众的习惯,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
孔子提出仁者爱人,荀子在《荀子·君道》中也提出“有治人,无治法。”在儒家看来仅仅有制度,仅仅有法律,这个社会并不能够自行得到治理。关键在于,人和法之间是要以人为本,人和制度之间要以人为本,这是古代儒家一个很重要的观念。孟子在《孟子·离娄上》中讲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徒法不能以自行”,就是仅仅有法的话,它不能够自己实践自己。“徒善不足以为政”,仅仅是善的观念,并不能够变成现实的行政措施。仅仅有法律、有制度,它自己并不能自动地执行,还需要一个善的人,就是君子,来实践它。这两方面要结合起来,结合的模式就是以人为本。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15]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又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16]
《论语·颜渊》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论语·子路》记载: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在孔子看来,为政者如果自身的行为端正,无须下命令,百姓也会按他的意旨去做;如果自身行为不端,即使三令五申,百姓也不会服从。身正民行,上感下化,才能施不言之教,对百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习近平同志多次引用了“政者正也”这句经典。早在2005年2月7日, 他撰写的《要用人格魅力管好自己》一文就引用了这句经典,并且指出:“人格魅力是领导干部人品、气质、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党的干部所应具备的公正无私、以身作则、言行一致优良品质的外在表现。广大干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不但要看我们是怎么说的,更要看我们是怎么做的。‘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有的领导干部之所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威信高、影响力大,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自身模范作用好、人格魅力强。否则,‘台上他说,台下说他’,说话办事怎么会有影响力和号召力?”[10]114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引用了东汉·荀悦《申鉴·政体》中“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一语, 这就是说,善于用禁令治理社会的人,必然自己首先按禁令要求自己,然后才去要求别人。不善于用禁令治理社会的人,首先要求别人按照禁令去做,然后才去要求自己。由此,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17]
王符是东汉时期的“新儒家”,他一生隐居著书,崇俭戒奢、讥评时政得失。因“不欲章显其名”,故将所著书名之为《潜夫论》。他在《潜夫论·述赦》篇中写道:“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这句话的意思是:国家不会有永久的太平,也不会有永久的混乱。法令能够执行,国家就能得到治理;法令废弛,国家就会出现动乱。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引用了王符这句名言,要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18]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语重心长地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16]
(三) 治国理政的道家文化
除了法家和儒家之外,中国的道家也有丰富的治国理政思想。习近平同志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将道家学派纳入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
老子最著名的是“无为而治”的思想。他在《道德经》第三十七章中提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镇之以无名之朴,夫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这段话的意思是: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就是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早在2001年5月,习近平同志担任福建省省长时,他就明确提出: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更多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他认为,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管得太多,必须简政放权,用老子的语言表达就是,政府做政府应该做的,社会做社会应该做的,各按自己的本来的特性和规律办事。[21]24
“治大国若烹小鲜”更是老子著名的治国理政思想。他认为治理国家,就要像烹调小鱼一样,不能过分翻滚折腾,否则小鱼容易折碎。2013年3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接受金砖国家媒体联合采访时说:“对我来讲,人民把我放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就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牢记人民重托,牢记责任重于泰山。这样一个大国,这样多的人民,这么复杂的国情,领导者要深入了解国情,了解人民所思所盼,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要有‘治大国若烹小鲜’的态度,丝毫不敢懈怠,丝毫不敢马虎,必须夙夜在公、勤勉工作。人民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只要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没有完成不了的任务。”[13]
2014年4月1日,习近平同志在比利时布鲁日欧洲学院的演讲中说:“中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需要解决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个时候需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不断把改革推向前进。我们推进改革的原则是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随着中国改革不断推进,中国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22]
在上述谈话中,习近平援用了老子“天下大事作于细”的思想。老子在《道德经》第六十三章提出“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老子提醒人们处理艰难的事情,必须先从容易做、细微处入手,切不可掉以轻心。“难之”,就是一种慎重的态度,缜密的思考,细心而为之。所以老子的“无为”并不是让人们无所作为,而是以“无为”求得“无不为”,也就是他所说的“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
由上可见,所谓传统法治文化观,是指中国古代思想家揭示治国理政内涵及其规律的文化精华,它主要包括富民强兵方立国、法令既行则国治、德法相济人为本、无为而治大智慧等四大要素。这就超越了法家、儒家、道家的区分,把诸子百家融为一体,实现古为今用。同时,也突破了法治文化的“西方中心论”。
(1)冠状动脉造影技术。临床冠脉检查以通过冠状动脉造影(DSA)作为“金标准”,可以有效明确冠状动脉解剖畸形以及阻塞性病变的具体程度、具体位置以及范围等。临床运用冠状动脉造影技术可以有效诊断不典型心绞痛症状(如中老年人群心脏扩大等)、心电图异常、严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疑似冠状动脉病变、疑似冠状动脉畸形等,从而给予临床诊断及治疗提供有效参考依据。但由于冠状动脉造影技术属于有创性检查,且该检查方法的费用高,检查技术水平、检查设备水平、检查操作者水平要求均较高等,因此受到较大应用限制。
二、现代法治文化观
在继承传统中走向现代化,在现代化过程中继承传统。习近平同志的法治文化观日臻成熟。但这个成熟,不是重蹈西方法治现代化,而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亦即中国现代法治文化观。
(一) 建设法治中国
“法的统治”或者说建设法治中国,是个全方位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概念,从属概念分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它必然有着自己独特的法治文化。这种法治文化,有一个一以贯之的精神实质,即“法治精神”或“法治理念”。习近平同志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3]719它具体表现为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依法行政的政府行为,全民守法的社会环境。
法治国家。我国《宪法》第5条中有关于“法治国家”的表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同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15]习近平同志还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那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实质是依法治权,防止权力被滥用。政府的行为靠制度来规范,依法律来运行。如果偏离了制度的约束和法律的轨道,轻则追查责任、重则解除权力。能够成功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规范的政府行为通常被称为“良政治理”或“有限和有效政府”。这就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对此,习近平同志指出:“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16]那么,如何理解“有限和有效政府”呢?一是在政府与法律关系上,它强调“法律至上”,即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二是在政府与公民关系上,它强调“公民为本”,政府只能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不能违背和侵犯公民权益;三是在政府与公权关系上,它强调“职权法定”,即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这就是说,法治政府有明确的权力边界,不能超越法律授权,一旦政府突破了法定范围,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法治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又是有为的,它能够按要求提供公共产品,履行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的职能。
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个全民信仰和遵守法律的社会。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3]721“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3]719只有对法律有了信仰,群众才会自觉地按法律办事。一方面,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遇事不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另一方面,必须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律权威,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二) 制衡公共权力
国家公共权力到底掌控在谁的手中?是掌控在政府首脑手中,还是人民大众手中?是道德掌控,还是制度掌控?对此,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8]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源于对权力异化的担心,因而思想家、法学家们始终对行政权的运作保持高度警惕,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由此而生。从实体意义上讲,“立法权与司法权和行政权此消彼长,法律规定的详略与执法者的权力成反比。法律规定的越多,越详备,法律留给执法者权力就越少;反之,法律规定的越简略,法律留给执法者的权力就越大。”[23]78这种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依赖直接缩小自由裁量权来达到目的。对此,习近平同志集中阐述了如何科学立法、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等公共权力问题。
有关立法权,马克思曾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24]347所以,立法工作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是要把握好立法工作是否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政治文明发展规律、法律体系内在规律、立法工作自身规律,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办事。为此,习近平同志提出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完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同时,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不能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关于行政权,马克思曾指出:“小块土地除了肩负资本加于它的抵押债务外,还肩负着赋税的重担。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一回事。”[24]681这就提出了“行政权”的概念。对此,习近平同志指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5]这就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使权力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严防“牛栏关猫”、来去自由。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公器私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巡视监督,形成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约束,保证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政府履行职能的目标就是为人民服务,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地实现,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对于司法权,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 ,司法独立起源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是一种为防止集权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习近平同志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3]718围绕这个目标,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25]93
(三) 完善法治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是否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是否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是否有力, 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败。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习近平同志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然,我国法律体系还要不断完善。”[3]717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漏洞缺失,社会法治观念还相当淡薄,官员滥用权力时有发生。所以,必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完备,最主要标准有三:是否依宪立法、民主立法、道德立法。
行使立法权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依照宪法和立法法来进行。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要注重那些事关民生的重要法规,把它建立在民主立法的基础之上,这就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些年来,我国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主要是专家立法,民主化程度还比较低,应探讨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新途径与新方法。道德立法,则是要求比如公务员道德标准要由公务员法来规定,律师的道德标准在发达的国家,也是通过类似立法的形式来规定。我们现在讲德治时其严重不足是没有强制力保障,道德立法恰恰弥补了这个不足。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3]717要以全民守法为目标,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同时,健全立法立项制度,尽可能改变立项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现象,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申请立项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加强法案审议的专业性,适当提高审议人员中专家所占的比例,完善政府立法争议协调制度;重视立法评估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完善司法制度,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改革完善司法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诸如行政审批简化办理机制、轻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机制和办法,简化办案办事程序,提高办案办事效率。完善执政方式关键是要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上下功夫,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键也在党。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纪律检查,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8]现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以发消息,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惑释疑,进行理性引导,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横挑鼻子竖挑眼。要处理好监督和干预的关系,坚持社会效果第一,避免炒作渲染,防止在社会上造成恐慌,特别是要防止为不法分子提供效仿样本。”[3]723除了民众和媒体监督之外,仍要充分发挥全方位、多层次法律制约监督体系的作用。例如中共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机关负责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级政协组织、民主党派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所进行的政治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内部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审级监督来实现;各社会团体对相关社会组织的制约监督等等,以制约监督有关权力的运行。
法治保障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治理的一切活动都要并入法治的轨道运行,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是打造现代政府的必由之路,宪法意识、法律观念、法治思维是全社会所有成员必备素质,“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3]717要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首先就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建立和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拒不执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裁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要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在司法活动中真正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对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司法活动,要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及时将决定或裁判的内容、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公开司法过程和程序、公开案件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等。
(四) 依法惩治腐败
依法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始终保持肌体健康,是中共一贯鲜明的政治立场,是时代永恒不变的主题。那么,如何依法惩治腐败呢?按照习近平同志的论述主要如下:
善于用法。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只有善于用法防治腐败,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3]135-136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应该说,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是中共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这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了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3]136所以,民主集中制仍然是监督一把手的有效方式,一把手在班子成员中只能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而不能享有最后拍板权。凡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过班子集体讨论表决后做出决策。要健全一把手推荐干部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做到“关口前移”和“关口后移”相结合、“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八小时内”和“八小时外”相结合,完善监督网络,实行对一把手的全程立体式监督。
反对特权。何谓特权?就是在法律和制度规定之外去谋取其他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利益。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我们的一些干部中,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从上到下,违规占有多套住房的,违规占用公家车辆的,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共利益的,违规侵害群众利益的,明里暗里为亲属升官发财奔走的,以权枉法的,这样的干部不乏其人啊!”[3]137特权是对国家资财的浪费,是对公共权力的亵渎,是对公平正义的蔑视,是对执政为民的背叛。所以,特权不除腐败必行,反对腐败的当务之急是反对特权。
(五) 重视道德教化
法治必须体现人类最低的道德追求,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6]
用权要讲官德。官德就是从政道德,核心在于摆正主仆关系,人民群众是主人、领导干部是公仆,如果把这种主仆关系搞颠倒了,官德必然发生改变。习近平同志指出,“为民”是官德的核心,“务实”是官德的基础,“清廉”是官德的内在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就必须法德并举,既要依法用权,又要以德用权,归根到底用权要讲官德。[27]中国民众在道德上历来有“以官为师”的心态,说明官德起着模范带头作用。近年来,从“微博门”、“裸聊门”、“裸照门”再到“猥亵门”等事件接连曝光,官德失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官德失范、滑坡虽然只是少数领导干部的行为,但对执政党、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危害如同“附骨之疽”。为此,习近平同志强调:“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有很强的看齐意识,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28]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层层立标杆、做示范,才能对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引领力量和带动作用。
交往要有原则。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升华交友的境界,时刻坚持原则,保持清醒头脑,纯洁交友的动机,以德会友,“君子之交淡如水”;要严格交友的原则,慎交友、交好友,哪些人该交,哪些人不该交,应该心中有杆秤;人情交往当中有政治,要警惕个别人的所谓“感情投资”,对那些别有用心的“朋友”不能“心太软”,应该当断则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交往非常复杂。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想与领导干部套近乎、交“朋友”,吹吹拍拍,灌迷魂汤,这次赠礼品,下次送红包,让你不知不觉陷入圈套,以致在社会交往中迷失政治方向。[27]
做人要有良知。为此,习近平同志指出,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3]718所以,良知是一种判断是非的道德底线,致良知是一种生命智慧的真实呈现,做人要有良知是一种追求崇高的道德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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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劲英文审校孟俊一
收稿日期:2016-05-0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今时代文化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研究”(12&ZD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顾水洋(1978-),男,江苏海门人,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宪法学。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16)03-0079-12
On Xi Jinping’s Concept of Rule by Law Theory
GU Shui-yang
(Shanghai Guangda Law Firm,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Xi jinping expounds scientifically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oncept of rule by law and Chinese modern concept of rule by law. The traditional one indicates that the thinkers in ancient China revealed the connotation of governing principle politics and law culture essence, and it mainly includes four elements: a country is built on its rich people and strong soldiers; a country is governed by its laws and rules; human-oriented is embodied by the support of both law and morality; the wisdom is shown by the idea to govern by doing nothing. The modern one reveals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the rule by law theory and its final products. It mainly has three characteristics: the rule by law can become a thinking habit; the rule by law can become a norm of life; the rule of law can become a cultural atmosphere.
Key words:Xi Jinping; the concept of rule by law;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rule by law; the modern concept of rule b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