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的演绎及现代实现

2016-03-18 20:33:48曹志峰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美国大学学术大学

曹志峰

(1.南京大学 教育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3 ; 2.贵州省教育科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学术自由的演绎及现代实现

曹志峰1,2

(1.南京大学 教育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3 ; 2.贵州省教育科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学术自由作为现代大学经典理念之一,肇始于欧洲中世纪大学,在德国近代大学得到确立,在美国现代大学得以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旨归。本文追溯了学术自由理念的萌芽、确立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学术自由随着现代大学边界的延伸和权利的扩大导致的困境。在立足于学术自由认识论、政治论、道德论、知识论和经济论的合法性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大学学术自由实现的对策和建议。

大学;学术;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学术规范

一、学术自由的演绎

学术自由是一个基于古老教育思想的现代词汇,源于德语Akademische freiheit,是指大学教师教授任何课程的权利,具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教师教学的自由,具体包括教师选择授课内容的自由,研究课题的自由,以及得出真理结论的自由,即Lehrfreiheit;二是学生学习的自由,具体包括学生选择课程内容的自由,学习时间的自由和怎样学的自由,和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即Lernfreiheit。随着学术自由的不断演绎和发展,在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和大学发展阶段,学术自由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学术自由作为大学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权利是伴随着大学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欧洲中世纪大学的产生为学术自由树立了理论基础,德国柏林大学(Universit of Berlin)“洪堡科学五原则”的提出使得学术自由的理念得以正式确立,欧美国家近现代大学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学术自由思想的广泛传播和发展。

(一)学术自由的萌芽

学术自由的理念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三世纪,中外众多的先贤、智者就已经孕育并提出自由探索真理、自由发表学说的思想。我国春秋时期,伟大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倡导“朝闻道,夕死可矣”“有教无类”“当仁,不让于师”和“君子谋道不谋食”等学术自由的观点,这可以说是最早的学术自由理念。在西方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也曾明确提出:“就学者而言,他应该探索一个可能引向任何地方的论点。”亚里士多德设立的“闾克昂学园”(Lykeion)和柏拉图创建的“阿卡德米学园”(Akademie)都倡导以一种自由的精神从事学术研究,然而作为学术组织价值上的“学术自由”理论则是由欧洲中世纪大学奠定的。

十二世纪初,意大利和法国出现了最早的近现代意义大学,当时大学主要是以一种教师行会、学生行会和师生行会的组织形式存在,有两种比较典型的组织形式,分别是以学生为主体管理学校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à di Bologna)和以教师为主体管理学校的法国巴黎大学(Université de Paris)。随着城市的兴起,欧洲中世纪大学带着新兴市民阶层对自由权利的追求走上了历史舞台,同时,欧洲中世纪大学作为一种专业的行会组织和特殊的利益群体,其组织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这种非正式组织成员的自发意愿而非政府的行政命令,这必将给大学带来尽可能摆脱外部行政干预的自治性诉求。欧洲中世纪大学在摆脱外部行政干预、争取教会和世俗权利的过程中,也相应地取得了大学自治的特权,这种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免于教会和政府当局干预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是豁免赋税和差役,甚至包括豁免部分刑事处罚的特权。如德国海德堡大学(Universit of Heidelberg)在1368年获得的一份办学特许状中就明确规定:“允许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自由往来,他们为求学所携带的一切生活物品都免征所有的苛捐杂税。”欧洲中世纪大学凭借教会授予的特权获得了大学自治自由,但并没有因此得到学术自由。如十三世纪中期,英国学者培根(R. Bacon)因从事科学探究活动而长期遭受教会的囚禁;十七世纪初,意大利天文科学家布鲁诺(G. Bruno)因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而被烧死在意大利的菲奥里广场,类似的事情不胜枚举。这是由于中世纪的罗马教廷奉行“教会一元真理体系”,对正统教义的任何质疑,都将被视为异端邪说而加以镇压,科学研究的理性活动只限制在教会设定的范围内。但无论如何,欧洲中世纪大学确立的自治原则为大学接下来的学术自由理念建立了坚实的根基。

(二)学术自由的确立

十九世纪末,洪堡(W. Humboldt)在德国柏林大学倡导的“教学自由、科研自由和学习自由”理念确立了学术自由的基础。肇始于欧洲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Protestant Reformation)最早在德国进行,在改革中获得绝对优势的路德派(Lutheran church)、虔敬派(Pietists)和新教(Protestantism)等教派领导人,极度重视教育。其中代表人物托马西乌斯(C. Thomasius)在普鲁士国王和虔敬派的支持下,将为服务于贵族接受现代教育而建立的骑士学院(Chevalier college)改组为大学,并于1694年获得办学特许状,正式创建哈勒大学(University of Halle)。在新大学里,托马西乌斯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他以现代自由主义哲学为基础,倡导“思想自由与教学自由”理念,废除了在欧洲中世纪大学占主导地位的经院主义课程项目,使哲学形成独立的课程体系。他在授课中强调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的关系,重视对生活有用科学的运用,使大学教育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在随后加入的德国哲学家、启蒙运动代言人沃尔弗(C. Wolff)和虔敬派神学家弗兰克(A. H. Francke)等人的共同努力下,哈勒大学逐渐成为德国十八世纪新文化思想运动的学术中心,也因此成为了现代大学学术自由的第一个发源地。从此,学术自由的理念就在大学中落地生根,推动着大学的发展进步。

与宗教改革运动接踵而来的思想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不仅打破了封建集权专制体系下的各种特权,也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理念推向极致。十九世纪初,处于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的德国,教育家洪堡创办了柏林大学,他指出:“致力于探究科学真理的学校必须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洪堡强调学术自由虽然是指学术组织在治学过程中不受外部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但却暗含了学术组织成员个体思想、表达和治学不受外部干预和影响的自由。尤为难得的是,为了贯彻大学自治的办学思想,洪堡还在柏林大学成立了“讲座教授”(Chair professor),实行教授治校。随后,洪堡的继任者费希特(J. G. Fichte)也在就职演说中表示:“这所大学是以服务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以推动人类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保障自由探索真理为办学主旨。”他还进一步剖析了学术自由的内涵,认为大学学术自由既包括“教”的自由,也包括“学”的自由。

德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为了从法律政策上保证大学学术自由的实施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1919年8月德国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第142条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为自由,国家应予以保护及培植。”在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德国政府第一次将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写入了宪法,这也是人类发展历史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大学的学术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学术自由在德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为欧洲现代经典大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是十九世纪德意志教育发展史上特有的现象。

(三)学术自由的发展

学术自由的思想在德国大学得到确立后,这种办学理念迅速在全世界的大学传播开来。各国学者纷纷前往德国,学习、效仿和借鉴德国大学倡导的学术自由办学理念,积极引入自然科学学科、倡导“习明纳尔”(seminar)教学法、建立科学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支持学生自由修习课程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学术自由理念在大学逐步得到彰显。

十九世纪中后期,受德国学术自由理念的影响,英国高等教育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几所经典大学纷纷引入近代科学、建立实验室,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的克莱伦顿实验室(Clarendon Laboratory)和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卡文迪什实验室(Cavendish Laboratory);在这个学习、借鉴过程中,英国也萌生了一系列的城市学院和城市大学。随后,伴随着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进行,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结合自身的办学特点,建立了以行会为基础的现代大学法人治理制度,由此形成了英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学术自由治理构架。法国高等教育体系成立较早,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法国高校在中世纪就已自成体系,但是受教会势力的过度干预,经院神学在大学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各项教育教学改革比较滞后。十九世纪末,受普法战争的影响,法国实施了全面效仿德国的高等教育治理制度的改革,法国大学的办学理念得以扭转。以巴黎大学为代表,法国的世俗教育逐渐取代了宗教教育,大学逐步采用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办学自主权得到彰显。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最早沿袭于英国,然而殖民地期间,因各个宗教派别的影响和干涉,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哈佛学院(Harvard college)首任院长邓斯特(H. Dunster)由于就新生儿洗礼问题提出与基督教教义相悖的见解,而不得不辞去院长职务;同样,耶鲁学院(Yale college)院长卡特勒(T. Cutler)因为皈依圣公会教派的行为触犯了公理会教义,最后也以辞去院长职务告终。美国借鉴德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办学理念最早是从确立大学学生的学习自由开始的,最能体现德国大学学生学习自由的选修制是美国大学模仿的核心。十九世纪初,作为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最早的州立大学——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其举办者杰斐逊(T. Jefferson)就将该校的办学目标定位为向学生提供高水平的教育服务,允许学生自由选修课程,这是美国大学第一次关于选修制的探索。随后,在德国大学学术自由理念的影响下,美国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C. W. Eliot)在全校开始大刀阔斧地推行选修制改革。十九世纪中后期,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等美国近现代研究型大学引入德国大学的课程讲授法和习明纳尔制度,倡导科学研究和学术自由的风气。霍普金斯大学在高等教育的改革中锐意进取,首创大学研究生院和研究中心制度,鼓励教师学术创新。由此,教师和学生也拥有了授课和选课自由等权利。尽管如此,二十世纪初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仍旧没有取得法律制度的保障。具体表现为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权利一直未能获得较为正式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例如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的罗斯(E. A. Ross)教授因美国公司雇佣亚洲铁路工人发表的意见违背了斯坦福夫人(Mrs Leland Stanford)的意愿,而被勒令离开学校。面对频频发生的妨碍大学学术自由的事件,1915年成立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发表了旨在保护学术自由的《原则宣言》(General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简称GDP),宣言提出两点主张:一是大学的长期聘任制度与教授会裁判制度,认为大学的首要职责在于科学研究、知识创新;二是向学生提供教学服务;为国家社会各领域培养专业人才。自此,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理念才获得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总体上,美国大学学术自由思想受德国的影响很大,通过有选择性地移植德国大学学术自由思想,最终形成了具有美国特色的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和学习自由的大学治理思想和较为科学完善的教授终身教职制度保障体系。

德国现代大学学术自由的办学理念不仅影响到了英国、法国和美国,也同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曾经在德国有过留学经历的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先生也积极效仿德国大学的办学模式,借鉴学术自由的理念,在北京大学倡导“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思想,主张教学和科研相融合;设立教授评议会,实行教授治校。蔡元培先生一系列的教育改革措施,使北京大学迅速地进入了近代大学的发展轨道,学术自由的思想开始在中国高等教育界广泛传播。

在学术自由思想广泛传播时,随着近、现代社会进程中国家职能的不断拓展,大学走出象牙之塔后逐步与国家社会生活产生日益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学术自由作为高等教育界通行话语的内涵不断演绎,语境也在不断地发展。

二、现代学术自由的困境

现代社会,高等教育界对大学学术自由内涵的理解更多地受到美国高校的影响。然而,部分高等教育研究人员认为,学术自由在美国大学并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其概念存在模糊之处。随着学术界对大学学术自由内涵的不同阐释及其泛化,人们开始质疑大学学术自由的合法性,由此引发学术自由的困境。

现代学术自由的困境源于其边界和权利的限定,伴随着现代大学的不断走出去,职能不断扩展、边界不断扩大,现代大学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商业机构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尤其是在应用研究领域,围绕现代大学学术自由“利益冲突”的争论也越来越激烈。以我国为例,相当部分大学成立科技孵化园区、创业园区,大学科技产业化,与商业结合的趋势已不可阻挡。人们在担心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益受到损害的同时,也在担心学术自由正逐渐沦为大学教师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一个合法性借口。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 简称AAU)联合发表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强调:“大学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学术自由不是教师讲授、讨论或发表任何意见的许可证。”

从自由的法律属性而言,学术自由也不意味着大学教师和学生为所欲为。尽管大学教师在探究真理、知识创新、推动社会事业进步和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等领域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但是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不进行任何限制,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美国学者普赖斯(D. S. Price)就指出:“没有限制的大学学术自由就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不干涉主义,同样成为灾难。”美国二十世纪中期的社会动荡对那些享有终身教职教师的冲击就可以很好地说明问题。

此外,现代大学学术自由还面临着学校办学自主权边界的确定、对政府和社会科研经费的依赖、科学研究伦理的争议、教师聘任政策中的性别、种族歧视以及不能回避的社会道德责任等政府外部干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新困境。

三、现代学术自由的实现

(一)实现学术自由的合法性

学术自由是大学学术权威和秩序确立的法理基础,尽管西方大学对教师学术自由权包含的具体内容存在分歧,但是却达成大学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拥有认识、政治、道德、文化和经济等多元合法性的基本共识。美国教育家布鲁贝克(J. S. Brubacher)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和道德的。”

1. 学术自由合法性的认识论基础

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具有多元合法性基础,但其根本的合法性基础应该从学术的本质,即认识论中去寻找。认识论认为大学是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高深学问决定了学者必须学有所长,正如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K. T. Jaspers)所言:“自从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以来,学术自由就是并将继续是学术创新与财富创造活动的基础。”也有支持者认为学术自由不仅是真理的目标,同时还是追求真理的条件,英国学者阿什比(A. B. Ashby)就认为:“学术自由是一种工作条件。”大学教师享有学术自由是基于一种信仰,即学术自由是学者从事教书育人和知识创新的基础,更因为学术自由是保障科学探究的必备条件。

2. 学术自由合法性的政治论基础

学术自由的合法性还获得政治论的支持。政治论认为学术自由体现了民主社会的价值观念,能够发挥维持和促进民主政治的作用,就像英国学者博兰尼(M. Polanyi)指出:“学术自由的理念只有在民主社会才能落地生根,因为学术自由与整个社会赖以立足的自由民主正好是同一个东西”;其次学术自由有利于促进社会政治民主决策、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在以政治论为基础的现代高等教育哲学早就清晰地指出大学不可能实现价值中立,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布鲁贝克指出:“今天的大学已陷入关系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中,常常卷入人的价值。”洪堡也认为:“大学倘若实现了其目标,同时也就在更高层面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如果大学脱离政治、社会和国家而存在,就失去了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与此同时,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也依赖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加以维护。

3. 学术自由合法性的道德论基础

学术自由的合法性还具有道德论的基础。道德论认为大学学术自由并非是学科专业阶层的自我维护,而是基于社会公众的福利。美国高等教育家科尔(C. Kerr)曾指出:“大学知识创新的能力是无与伦比的;在促进先进文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也是无与伦比的。”学者康马杰(H. S. Commager)也认为:“没有任何机构能够代替大学已长久地注入了如此多的才智和道德影响的位置。”因此,任何违反学术自由的形式都是一种侵犯,这种侵犯破坏了滋润学术自由的土壤,影响学术自由的道德性。大学学术自由合法性必须拥有道德论的基础,才能最终实现对人类社会的终极关怀。

除了认识论、政治论和道德论,学术自由还具有经济、文化等多元性合法性的基础,美国当代教育家博克(D. Bok)在《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TheSocialResponsibilitiesofContemporaryUniversities—ThoughtsontheArticleGoingOutofthe“IvoryTower”)一书中指出:“大学承担社会部分经济职能,既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又有利于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具备更坚实的物质基础。”虽然大学学术自由经常受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或外界政治势力的干预,但是学术自由具有多元合法性的基础逐步被社会接受。

(二)实现学术自由的可行性

美国学者范伯格(J. Feinberg)在《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Freedom, Rights and Social Justice)一书中指出:“毫无约束的自由,如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在各种欲望的相互冲突和碰撞中,最终无法获得自由。”如果学者不能准确传授知识、探究真理和为社会大众利益服务,就无法维护大学学术自由的永恒价值。为此,政府部门需要制定法律政策对学术自由进行规范引导、对学术自由设置合理限度。

1.厘清大学与外部关系

从现代大学学术自由合法性的困境出发,明确大学的自律精神、政府管理机构的法律政策是保障学术自由的基础。博克认为当代大学面临学术自由的新困境,大学应统筹协调与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密切大学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联系,履行大学基本的社会职责。但是大学又必须与这三者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维护大学的相对独立性。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对大学治理模式的变革和大学法人地位的确立,大学需要成立类似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和学院协会的社会第三方中介组织,作为大学与政府、社会和市场之间的“缓冲器”和“安全阀”,发挥其维护学术自由的独特功能。

2.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学术自由实现的限度,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要明确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既要防止大学学术权力的极度膨胀可能带来的危害,又要防止行政权力对于学术权力的干预和影响,实现学术与行政两种权力的相互制衡、相互促进,为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建立良好的内部环境。在我国的高等教育治理结构改革中,政府部门必须建立有利于学术自由的现代大学制度,既要实现大学管理服务工作的专业化,保证高校的行政管理效率,防止学术权力的泛化;也要建立规范的高校管理制度,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侵害,真正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这不仅是大学存在的价值基础,也是学术自由得以彰显的保障。

3.提升大学教师个人素养

大学教师正确认识学术自由的限度是实现学术自由的前提条件,学术自由并非毫无限度,它既有来自学术活动内在要求的限度,也要受到来自学术活动之外社会要求的限度。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强调,大学教师在开展学术探索、知识创新以及在学术交流中,应该遵守一定的学术规范,对于学术争论应该说服而不是诉诸压制或其他非学术手段进行应对。在学术自由的发源地,德国大学教师在享受学术自由的同时,也被要求在学术活动中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在世界大学的发展史上,大学不可能完全超越社会政治而成为“学术上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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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晓华]

The Evolution and Realization in Modern of Academic Freedom

CAO Zhi-feng1,2

(1.Institute of Educ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Jiangsu, China;2.Guizhou Provincial Educational Science Academy, Guiyang 550001, Guizhou, China)

Academic freedom, as one of the classic idea of modern university, began in medieval universities, but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modern German university. With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cademic freedom become spiritual principle of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This paper traces the germination,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academic freedom, and analyzes the dilemma of academic freedom which is caused by the extension of the boundary and the enlargement of the right of modern universities.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academic freedom, political theory, moral theory, knowledge theory and economic theory, this paper also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academic freedom in modern universities.

university; academy; academic freedom; autonomy of the university; academic norm

2016-06-11

2015年贵州省教育改革发展研究十大招标课题:“贵州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能力提升策略及政策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5ZD007)阶段性成果。

曹志峰(1982-),男,湖南资兴人,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贵州省教育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

G40-09

A

1673-6133(2016)06-0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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