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面膜过敏引纠纷顺庆工商质监调解获赔偿

2016-03-17 06:12熊昌猛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赠品人身工商

赠品面膜过敏引纠纷顺庆工商质监调解获赔偿

10月13日, 顺庆区东南工商质监所接到消费者廖女士投诉,称其2016年8月5日,在小西街某化妆品店购买一瓶洗发水80元,该店内工作人员免费送了一张面膜。消费者廖女士使用过后导致皮肤过敏,遂找到该化妆品店要求治疗赔偿。该店只赔偿了部分治疗费用,消费者认为商家此种做法不妥,应当全额赔偿,遂向顺庆区东南工商质监所投诉要求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诉后,东南工商质监所立即派员到小西街某化妆品店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经了解,消费者确实是使用化妆品过敏,导致面部红肿、起痘痘,消费者廖女士已支付治疗费用1 600多元。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对经营者讲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各种费用一次性支付1 600元。

顺庆区东南工商质监所提醒消费者,经营者宣称的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当赠品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危害时,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熊昌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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