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龙 张慧娟
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合同管理能力的提升路径
■李金龙 张慧娟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合同管理过程的环节,可以将地方政府合同管理能力划分为合同战略规划能力、合同文本管理能力、合同关系协调能力、合同监督管理能力、合同评估反馈能力五个构成要素。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全面分析,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遇到的困境,探寻其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困境的路径。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合同管理能力
李金龙,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慧娟,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湖南长沙 41008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各地方政府深化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亦逐渐发展为一种制度安排。我国未来公共服务的供给对民间机构的依赖将逐渐增多,对政府的依赖则逐渐减少。[1](P4)公共服务合同也将成为未来政府购买实践的主要体现,既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得以实现的凭证。[2]
然而,由于我国引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时间较短,对合同管理能力的培养也未能引起地方政府足够的重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同时,我国学者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概念内涵、购买方式、基本模式、实践经验等领域,较少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为此,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问题应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在分析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合同管理能力要素的基础上,指出其目前存在的不足,最后给出解决路径。
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市场化运作的大力推行,作为政府能力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合同管理能力也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菲利普·库珀认为,为公众做个好交易不只是取决于是否要签订合同、合同给谁,而是取决于合同从头到尾整个过程的管理。[3](P5)显然,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包含着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对合同前期准备、签订、执行和评估全过程进行管理所应具备的各种基本能力和素质。本文试图借鉴布朗和博多斯基将合同管理能力分为可行性评估能力、执行能力和评估能力的方法[4],以及汪永成等学者从政府职能及政府职能实现过程的角度对政府能力进行划分的方法[5],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将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主要分为合同战略规划能力、合同文本管理能力、合同关系协调能力、合同监督管理能力以及合同评估反馈能力。
(一)合同战略规划能力
战略规划是用以应付动态、复杂环境的方式和手段。合同战略规划能力是合同前期准备阶段一种必要的基础性能力,它包括哪些公共服务以政府购买的方式来提供;合同式政府购买活动要达到什么目标;公共服务应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政府购买;如何进行招投标并选定服务代理人;由谁进行合同管理。
倪星认为,战略规划能力是管理者和组织通过思考,在衡量影响组织未来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为组织创造目标、前进方向、焦点和一致性的能力。[6]每一种能力都是多项“亚”能力之间的有机联系构成的“群结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战略规划能力亦是如此。它是由对公共服务进行可行性评估的能力、确立合同目标的能力、选择代理人的能力、对人力资源进行组织管理的能力以及制定最终整体规划方案的能力等“亚”能力共同构成的一种整体性能力。合同战略规划能力主要是使正式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定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二)合同文本管理能力
合同文本根据合同的战略规划制定,直接指导合同的执行和评估,是合同执行和评估的依据和蓝本。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科学而严谨的合同设计是合同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也对合同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不仅要熟悉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有关的法律,掌握其基本要素,具备较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了解政府所购买的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性质、所要达成的目标等,具备详细制定合同具体条款的能力。
同时,合同文本管理要求合同管理者深入合同的执行过程,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适时更新并调整合同条款,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基于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文本管理能力是谈判和协商合同内容的能力、制定和分析合同条款的能力、调整合同文本以适应变化环境的能力、合同文本归档管理的能力等诸能力的集合体。这些能力之间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共同构成合同管理能力。
(三)合同关系协调能力
合同关系协调能力是通过协调和平衡合同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来推动合同管理依序进行的能力,不仅仅包括对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进行管理的能力,还包括协调政府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的能力。
一方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外部服务网络主要涉及三类行为主体:购买者、承接者和使用者。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或是享受公共服务的使用者,都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和“理性”需求。作为协调者、安排者的政府,有必要妥善地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缓解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促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平稳运行。相应地,这种处理外部服务网络关系的能力无疑是地方政府不可或缺的。
另一方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又涉及地方政府内部包括财政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采购单位、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受“理性官僚制”固有弊病的影响,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服务质量不高、监督不力等问题长期存在。因而,整合政府内部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是合同关系协调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
(四)合同监督管理能力
监督管理是政府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究其本质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政府将权力下放到市场的一种方式。“政府失败论”和“市场失败论”揭示出政府和市场自身都存在着局限性,政府和市场一旦拥有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对其进行制衡,以防止权力的误用和滥用,这是制度设计的核心原则。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合同监督管理能力是合同管理有效运行的保障。合同监督管理能力是对社会组织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服务供给是否落到实处,财政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理,信息披露是否完全,政府内部是否存在权钱、权色交易等腐败现象进行监管的能力。合同监督管理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但可以有效推进社会组织履行合同约定的权责,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公民的多样性需求,而且能监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中的行政行为,督促政府履行行政责任,尽量减少寻租行为,保证政府的廉洁性。
(五)合同评估反馈能力
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是检验政府职能的标准之一。合同评估反馈是针对公共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达到预期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检验。合同评估反馈能力包括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效益、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的能力、对合同执行结果进行客观评估的能力以及对合同评估结果进行反馈的能力。
关于合同评估反馈能力,需要注意三点。(1)合同评估反馈能力作为合同管理能力的一种,不仅包括合同执行最终结果的评估,而且还包括合同执行的中期或不定期的过程评估。(2)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具有合同评估反馈能力,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种程度的不同又受到民主化程度、市场化水平、文化惯性等因素的影响。(3)合同评估反馈能力必须建立在全面性和客观性的基础上。合同评估易受行政文化、承接者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其结果易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因而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绩效评估不失为一种好方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正如其他政府能力一样,都是比较抽象化的概念,就像一个“黑箱”系统,人们无法直观其内部要素、结构及运行机制,而只能通过其外在的行为表现及社会效果来判断其优劣、强弱、大小、高低。[7](P562)因此,对于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遇到的困境,我们可从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进行判断和阐述。
(一)合同战略规划能力呈现片段式规划
合同战略规划是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的基础和起点。作为合同管理的开端,首先要对合同管理过程进行全局性和前瞻性的规划,从整体上把握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趋势和发展方向。一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战略规划能力表现出不足的态势,其他四个能力的发挥和培养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战略规划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片段式规划,即将更多精力集中于合同短期目标的确立、合同整体规划方案的制定等文字性工作,而忽视可行性评估、长远目标的确定、代理人的选择、人力资源组织管理等重要环节以及实践过程中可能面临且需要解决的挑战和问题。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迄今仍为一种新生事物,对垄断供给公共服务方式往往存在着惯性依赖,因而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契约观念薄弱,对合同战略规划缺乏认知和了解的现象,导致合同战略规划仍沿用以前的方式而出现方向性偏离,使得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战略规划能力呈畸形发展。如若在方向上发生偏离,那么无论后续如何进行调整,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建设基本上都是徒劳无功的。
(二)合同文本管理能力表现出谈判和签约形式化
科斯认为,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交易的成本至少包括三部分,其中之一便是谈判和签约的成本。[8]这种成本包括了合同谈判和签订中的显性成本以及合同谈判可能带来的结果导致的隐性成本。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平等、自由的谈判协商是地方政府制定合同的前提。如若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谈判实力悬殊,那么签订的合同文本本身就会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组织意志。
中央政府采购网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8月28日,年度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为184921次,网上竞价为14158次。[9]政府采购协议定点次数与网上竞价次数之间的差距较大,这表明,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以依赖关系性的非竞争购买模式为主。这种建立在官僚体制基础上的谈判协商只是一种形式,事实上地方政府仍然掌握着绝对的主导权。同时,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独立性较弱本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契约关系的不成熟往往导致对合同条款的控制出现偏差,从而引起“合同漏洞”。此外,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不少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成本,合同文本往往较为简单、不规范,有的甚至并未签署合同。谈判和签约的形式化反映出政府合同文本管理能力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尚存在不小的差距。
(三)合同关系协调能力较低引致购买者、承接者、使用者三者关系失衡
购买者、承接者以及使用者三者的关系贯穿合同管理的始终,而整合政府选择、社会组织效益以及顾客满意,成为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这种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购买者与承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我国社会组织独立性较弱,地方政府仍对它们保持着相当谨慎的态度,垂直的、基于权力与责任驱动的模式仍然是政府合同的主要运作方式。[3](P109)同时,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二者的理性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也使得这种关系协调难度较大。
购买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公共责任关系。虽然地方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于社会组织进行供给,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将责任也移交出去。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责任关系是连接服务购买者、生产者及服务对象的纽带。[10](P35)但在很多案例中,不少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方面的合作常常是建立在“内部化”合作或者熟人关系的基础之上,尚未建立起清晰明确的责任关系,这一状况急需改变。
购买者内部的合作关系。政府内部的合作关系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关、采购单位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实际运作中,部门利益的存在使得各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各自为政等“懒政”、“怠政”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表现在很大程度上都凸显出政府合同关系协调能力的不足。
(四)合同监督能力不足致使寻租行为时有发生
现有的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能力却与实际需要仍存在着落差,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寻租行为所引起的腐败现象频发。
从投标到选择代理人的过程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地方政府掌握着选择代理人的权力,他们有机会利用职务之便对招投标行为进行干预。承接者则通过行贿等行为方式影响地方政府决策以及招投标结果,以谋取不当利益。
地方政府将政府购买当作一种推责任、卸包袱的方式。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无疑会使公共服务质量大打折扣,也容易滋生新的腐败。
财政资金的使用不公开透明。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并未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方式,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使用存在着主观性和随意性的问题。目前为止,鲜有地方政府公开并公示此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其中或许存在着较大的寻租空间从而引发腐败现象。若不及时加强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这种现象只会愈演愈烈。
(五)合同评估反馈能力体现为重结果评估而轻过程评估
合同评估反馈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一个阶段,它不仅应包括对最终合同完成结果的评估,也应包括对合同执行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评估。然而,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侧重前者的评估而忽略后者。轻过程评估容易导致承接者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供给,重结果评估则会引起形式主义以及形象工程的出现。不少社会组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重数量、轻质量,在合同完成后则着力于美化合同执行结果,这便是合同评估反馈能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之上。然而,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还不足以支撑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建设。本文拟从宏观、中观以及微观三个层面探讨和分析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遇到困境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尚未提供所需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将会制约上层建筑的发展。地方政府合同管理能力建设是从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生事物,要让政府接受并认可它,必须首先建立相应的市场经济基础。
在过去的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中,计划经济起基础性作用。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权威命令式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然而,这种计划经济已不再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集权与分权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关系。计划经济不但会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流于形式,而且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也只会是纸上谈兵。
虽然中央政府文件中屡次提到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要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并不能一蹴而就,至少目前,我们在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这两种对立的世界观和思维逻辑中很难找到平衡点[12](P110),也无法在计划经济仍留有相当残余的情况下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为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建设提供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导致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的动力不足
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全能型政府时期,政府职能比较偏向于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并未受到足够重视,这就限制了与公共服务职能相适应的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培育和训练,违背了政府职能动态发展、自觉适应的特性。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型,政府职能也做出了相应转变。近年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呼声日益高涨,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转变政府职能势在必行,它是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转变政府职能非一朝一夕之功就能实现,它受到自我利益的深刻调整和职能运行的惯性依赖的掣肘。在转型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变虽然为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与企业为适应环境而迅速调整以及由此展现出来的高效率相比,政府职能的转变显得相形失色。
(三)传统官僚制文化与现代契约文化的冲突,致使能力培养遭遇深层次的阻碍
行政文化是组织成员内化的一系列行为和情感,地方政府要取得成功,必须采取适当的态度和文化。政府公共服务的理念源于对政府职能的定位。在我国政府管理模式从统治、管理向治理转变的过程中,官僚制文化一直影响着地方政府的行为和能力。
传统官僚制文化是一种垂直的、以等级权威为基础的行政文化,它只有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之下才能对行政活动起促进作用。伴随着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合同管理能力的培养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培植与之相适应的、平行的、以商业谈判为基础的契约文化。而官僚制文化和契约文化二者本身的冲突和差异显而易见,几乎不能找到平衡点。此时,若继续坚持传统官僚制文化便显得不合时宜。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官僚制文化与契约文化相互交织、碰撞,新旧观念之间的衔接不完全,致使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遭遇文化障碍而无法继续前行。唯有实现政府理念与行为上的协调统一,即摒弃传统官僚制文化,培育契约文化,方能真正推动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建设。
(四)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不健全,未能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良好的合同管理运行机制,能够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的内在活力,提高合同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它包含了合同形成机制、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以及评估机制等,并渗透在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之中。
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合同管理运行机制的不健全,会导致合同管理能力培养基础薄弱、动力不足,并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致使合同战略规划、合同签订、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解决。运行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各个机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中。体制再合理,制度再完善,没有健全的运行机制,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也无法落到实处。随着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展开,合同管理能力又面临着新的问题,运行机制也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做出回应。
(五)合同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有限,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政府的行为要通过公职人员的行为去体现,政府的能力深受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素质影响。[1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围绕合同进行,合同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对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有直接影响。目前,我国相关人员从事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管理理念和水平相对落后,缺乏相应的合同管理能力培训,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合同管理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政府运作的一种方式,它在行政领域的发展还很不成熟。合同管理者一时无法适应这种转变,其素质和水平跟不上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的要求,需要一个过程来适应和调整。
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建设面临困境的形势下,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迫不及待的任务和工作。我们以体制——机制——意识形态——行为——人员为分析框架,提出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提升路径。
(一)以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为基点,形成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的经济基础。如果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地方政府合同管理能力的建设就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无法起到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发展的效果。
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计划经济的元素已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基于此,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地方政府应充分还权于社会和市场,扮演好监督者、管理者、制度设计者的角色,而非生产经营者的角色。地方政府要退出能够由市场进行公共服务供给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让市场自发调节。
同时,通过地方政府对市场秩序一定程度的规范,理顺和调节地方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发展,为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
(二)以深化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打破政府公共服务垄断供给的惯性依赖
政府能力与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治理模式密切联系。地方政府正确的治理方式并不是统包统揽所有事务,也不是充当“守夜人”,而是在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并有效履行自身的职能。
地方政府职能的调整必须与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相符合,这一原则对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地方政府来说具有现实指导性的意义。我国地方政府应打破以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为主要职能的模式,转而大力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向纵深发展,由纵向垂直管理向横向平等协调、由行政命令向调控服务转变。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公众尤其是服务的受众参与到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建设中来,形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局面,发挥各主体的特长和优势,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要将深化转变政府职能落到实处,进而打破对政府垄断供给公共服务的惯性依赖,使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成为一种普遍性选择。
(三)以塑造理性契约文化为重点,克服传统官僚制文化等意识形态的长期掣肘
在一定时期内,文化是某种特定意识形态积聚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结果。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主导模式的传统行政思想已不适应现代的客观需要,必须及时摒弃,并努力培育现代行政文化。[1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使地方政府从公共服务的垄断提供者转变为购买者、监督者和制度设计者,这就要求地方政府的管理观念和意识形态作相应的转变,唯有在意识形态上认可并接受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为其发展提供一个相对自由、公平的契约文化环境。
我国传统的官僚制文化等意识形态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长期发展的产物,要突破它并非易事,但是这些意识形态的刚性又是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的思想基础。要变革文化,就必须改变人们的思维模式,改变官僚组织的负面文化,树立人们对新范式的信心。因而,地方政府首先要改变其行为方式,使理性契约文化根植于人心,协助包括合同管理者在内的公民自觉接受和理解这种文化。当意识形态逐渐发生转变,相应的契约文化环境日趋形成,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便可得以清除。
(四)以提高合同管理者的素养为关键,培养专业化合同管理队伍
人的能力是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实现和确证,是人的内在本质力量的外在体现,没有素质,就谈不上什么能力。[14]新的业务领域要求高素质的人才迎接全新的挑战。合同管理者是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执行主体,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培养具有综合能力较强和素养较高的合同管理队伍成为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培养的重要条件。
凯特尔认为,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技能:起草明确而可行的标准、管理信息、审计以及最重要的技能——谈判。[15](P166)培养公务员队伍的合同管理能力需要从专业能力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来展开。从专业能力角度来看,合同管理者需要具备协商制定合同条款、协调利益主体关系、监督合同执行、进行评估反馈等综合性能力,因而需要对他们进行有效的专业化培训,学习有关合同法律、公共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塑造综合型人才队伍。此外,合同管理者还应具备行政责任和公共精神。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剥离和弱化,相反,地方政府需要拥有更强的责任意识和伦理道德品质来为其专业技术提供支撑。
(五)以完善合同管理运行机制为落脚点,营造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
拥有完善的制度并不足以支撑起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培养,必须辅之以健全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运行机制。
合同形成机制。合同战略规划能力和文本管理能力是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基础。因此,在合同管理初期,首先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目标选择等战略性规划,其次要对合同文本进行细化管理,以确保合同管理有据可依。
关系协调机制。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涉及多方主体,唯有建立起协调机制,加强各主体间的沟通与信息分享,建立利益引导、约束、调节和补偿机制,方可提高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关系协调能力,确保合同管理的正常运行。
激励机制。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调动合同管理者进行合同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投身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建设之中。地方政府应采取包括个人激励和集体激励、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正激励和负激励等在内的有效激励以达到理想效果。
监督机制。一方面要推行全面性的监督管理,对合同管理中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以及需求、过程、结果三方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防止内部购买、虚假购买、形式性购买等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要积极倡导大众传媒、公众等主体进入监督领域,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评估机制。首先,要建立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专门性评估机制,要充分发挥人事部门、政府采购机关的优势,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科学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反馈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其次,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对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科学量化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克服单一主体进行评估的缺陷,以达到提升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能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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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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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4-518X(2016)05-0229-0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结构形式理论视域下我国行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问题研究”(15BZZ039)、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科学发展观统领少数民族政治发展的路径和机制研究”(12BKS021)、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项目“中国公共部门改革创新战略”(00056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