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李颖 姜琨琨
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特点与风险防范
文图/李颖 姜琨琨
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商业模式的加速转变,在给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激发了更多的商标侵权。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经济的日益结合、商业模式的推陈出新,导致网络环境下的商标纷争不再是简单个案中的利益冲突,其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的碰撞。
北京市海淀区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核心区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下,创业者商标侵权风险更有典型性,问题也更为突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此前针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分析,在对辖区内五年来涉网络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现状、特点、以及发展趋势。
案件类型分布图
1.网站及PC端软件产品使用他人商标引发的侵权案件。网站使用他人商标的表现方式各异,包括将他人商标作为网站名称、在网站标题及网页描述中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宣传、将他人商标注册作为域名进行使用等行为。而PC端软件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软件产品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2.以他人商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的侵权案件。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又称关键词推广,均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通过人为改变自然搜索结果排序而使对关键词出价更高的经营者排在搜索界面更靠前位置的商业模式,如目前百度加V推广、搜狗推广等。
3.App应用名称引发的侵权案件。
4.电子商务平台中商家使用他人商标引发的侵权案件。
5.将他人商标作为手机游戏名称、游戏元素引发的侵权案件。
统计发现,网站、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案件占全部涉网商标侵权案件的81%,涉游戏、App软件等其他类型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属于近年新出现的案件类型。由于后者涉及软件类别与注册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网络作为必要的手段等因素的考量,审理结果往往事关相关软件、App的前期投入和已有商誉积累,能否继续使用直接影响市场占有率与消费者认知情况,个案中又经常存在商标抢注等情况,对法官的法律适用水平要求较高,审理结果亦备受关注。2014年海淀法院审结的新浪拍客App被诉商标侵权案及2015年的滴滴打车APP被诉商标侵权案即属此类情况。而同时期发生的“为为网”、“陆金所”、合拍等商标侵权案件,则凸显打着知名商标旗号仿冒、傍名牌的乱象,折射出App市场商标抢滩情况的严重性。2015年海淀法院受理的小米公司诉华忠公司小米e贷、珙利金融公司小米贷侵犯商标权二案,更折射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商标乱象。
此类案件所涉被告,不仅包括百度、搜狗、淘宝、京东、新浪等知名公司,不少新兴互联网企业如小桔公司、优个网、买啦网、窝窝团、糯米网等亦在其中,有的甚至数次被诉。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作为原告,发起针对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如腾讯公司就萌我爱等多家公司仿冒“英雄联盟”、“天龙八部”等数款游戏起诉商标侵权,外资游戏巨头威尔乌公司起诉DOTA游戏商标侵权,而小米公司也开始着力打击以“小米”为宣传噱头的手机App及P2P金融平台等。
特点一:案件增长速度较快,商标资源争夺日益激烈
近年来,涉网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正逐年递增,从目前来看,增长率已远超过线下的传统商标侵权案件。其中,因网络域名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而电子商务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也不时出现,目前,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App应用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也日益多发,这些均凸显出互联网企业之间商标资源争夺的日趋白热化。此类案件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1、互联网空前繁荣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标侵权风险。2014年以来,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用户对手机App的依赖逐渐加深,App网络化生活已成为都市年轻人的生活常态。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下,很多创业者都认为,移动互联网时代创业的最好选择就是做一款好的App,于是手机App市场空前繁荣起来。在商业营销的过程中,App能否站稳市场,关键一环就是给App取一个闪亮、抓人、令人过目不忘的名字。而一拥而上选取美好词汇命名的背景下,巧合重名、善意使用、恶意攀附等情况都可能发生。在关键词搜索、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背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导致意在争抢市场份额的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2、商标固有的指示和宣传功能恰好符合互联网企业抓取眼球、扩大宣传的需求。随着 “互联网+”行动的推进,更多企业将业务从线下发展到线上,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的商业模式不断增多。而商标固有的指示和宣传功能恰好符合企业抓取用户眼球、扩大产品宣传的需求,在商业利益的巨大驱动下,网络环境下通过域名注册、电商仿冒、攀附商标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大幅增加。
3、新兴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少品牌意识,为赚快钱不惜商标侵权。创业门槛的降低、互联网造富效应的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创业洪流之中,但这些处于新兴、草创阶段的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商标意识,导致自己的商标保护处于“裸奔”状态,侵权风险加大。同时,一些创业者追求短期效益,为抓取眼球、搭便车、赚快钱,不惜采用攀附、模仿他人商标等非法手段开拓市场,陷入商标侵权的泥沼而不自知。这种商标品牌和法律意识的缺乏,也是造成该类纠纷数量增多的重要原因。
4、抢注商标、待价而沽的情况增多,“商标围猎者”动作频频。很多域名、商标投资者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而非自己使用,盯着热门、常用、高频词汇注册了不少商标或者与知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待价而沽,伺机提起侵权之诉,意图以商标侵权来围猎、勒索缺少法律经验的互联网企业,造成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注册商标的App应用名称,受到了更多要求撤销商标或起诉侵权的威胁。
如2015年“微信”商标异议复审一案广受社会关注。微信App虽然坐拥11亿用户,但创博亚太(山东)公司在2010年11月率先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微信”商标,该案一审法院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驳回了创博亚太(山东)公司的起诉,目前仍在二审审理中。2014年底,“陌陌”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IPO申请之际,杭州一家婚恋交友网站以其在第45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上注册“陌陌”商标为由,将陌陌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此外,以女性健康为主打的“西柚”App也因接到他人主张商标侵权的律师函,而将应用名称改为了“美柚”。
5、商标侵权与否的界限不清晰,争议难以协商解决只能诉至法院。有的商标权利人秉持“符号的名教”观点,误认为只要注册了商标,一旦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相同的符号就构成商标侵权,殊不知有些使用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有时,人们对商标类似或商品、服务类似的认定也会发生分歧,商标侵权与否的界限并不清晰,当事人难以自行协商解决而只能诉至法院,导致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增多。
特点二:案件调解难度较大,通过判决确定权利边界的比例高
相较传统线下商标侵权案件,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调解难度明显较大,大部分案件都需要以判决方式结案,通过刚性的裁判来界定侵权与否的边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主要有:
1、涉网案件总体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当事人难以对结果稳定预期。如关键词竞价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App应用名称的服务类别如何判断、团购网站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问题较为专业,对认定侵权发挥重要影响,往往需要法院明确权利边界,而双方对此却缺乏笃定的预期,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互不妥协。
2、商标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对商业利益及策略安排影响巨大。在网络环境下,商品、服务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通。商标的权属认定、侵权构成、损害赔偿等问题,不仅涉及前期商业投入能否收回、市场占有份额的变化、双方商业策略的安排,更涉及市场及相关公众对双方商誉的是非评价。巨额商业利益的诱惑下,谁都不会轻易放弃已有市场的占领,而倾向于厮杀到底、背水一战。
3、网络侵权成本低、收益高,经济计算使得当事人愿意“以时间换市场”。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强、成本低,被发现并被追究责任的比例较低,收益很高,且诉讼时间相对较长,较之调解后需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而言,侵权者更希望通过时间上的拖延获取更多法外利益,因为侵权商品或服务多流通一段时间,其非法获利就越多。这种情况在手机游戏、团购、APP侵权等案件中表现的格外突出,较低的成本和高额的获利预期,使得侵权人不愿调解,而愿意经历一、二审而获取侵权红利。这更突显了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诉前、诉中行为保全的重要性。
特点三:仿冒行为表现多样,C2C、O2O商业模式中纠纷多发
与传统线下交易在商品或服务包装上使用商标不同,网络商标使用行为呈现多样化、类型化特点,在网站、PC端软件、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手机App、游戏中均有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近年来,涉及C2C、O2O商业模式的案件数量增加明显,而涉及B2C、B2B模式的商标侵权案件则较少。究其原因,一方面,网络商标使用形态与同一时期网络技术及网络产品的发展密不可分,某些商业模式本身的特点、参与主体、行为方式、信誉程度,决定其商标侵权风险较高,导致一定时期内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另一方面,在C2C、O2O商业模式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个人、小型企业多采用该种模式,而该类群体的商标意识、法律意识显然较差,商家众多而平台的注意义务有限,导致商标仿冒、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纠纷多发。而在B2C、B2B模式下,商家准入的审核和日常监管更为严格,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之下自然较少发生。
特点四: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执法尺度亟待统一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提出,大批创业者纷纷加入竞争本就激烈的互联网行业中。商业模式的线上“新玩法”,使得App名称、游戏侵权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给法官提出了法律适用上的更多挑战。这类纠纷的妥善处理,要求法官不仅要遵循传统的商标侵权构成理论,还必须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对传统商标分类制度的冲击,审理难度较大,司法裁判规则的确立对处理同类型案件具有示范作用。而涉及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的案件,虽已争论多年,但学界和司法界对搜索引擎关键词推广服务的性质、初始混淆规则、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特点五:牵涉领域广泛,游戏及网络金融领域侵权问题凸显
网络商标侵权案件所涉领域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娱乐、旅游、美食等领域,亦开始涉及理财、融资、信贷等金融领域。2015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网络游戏仿冒、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预测游戏产业可能成为侵权案件的重灾区。而自2014年上海陆家嘴金融交易所被他人在苹果App store中仿冒占坑引发商标纠纷以来,2015年海淀法院也受理两起涉及互联网金融理财的App应用名称仿冒“小米”商标的案件。与生活类App不同,金融类App借助互联网互通互联、资金周转速度快、面向人群庞大等特点,短时间内可以迅速吸纳散户资金,一旦发生商标侵权仿冒,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和金融风险,必须加以重视。
特点六:大多通过法定赔偿确定判赔数额,诉讼禁令适用率低
调研发现,在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对被告侵权判赔数额的确定问题上,海淀法院有高达97%的案件,是通过法定赔偿方式酌定的,且判赔数额不高,多数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少量案件仅判赔几千元。仅有个别案件,因商标权人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法院调取到了侵权人的支付宝交易数据、淘宝销售信息,确定了高达数百万元的损害赔偿额。这充分显示了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上的难题,而正是因为原告的举证不能或怠于举证,才导致法院不得不大量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这也凸显了原告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必要性。而在此类案件中,申请法院颁布诉讼禁令裁定被告先行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件数量仅为2件,法院颁发禁令的仅为1件,原告消极申请禁令的态度以及法官对禁令颁布的过于审慎,加上判赔数额较低而难于弥补权利人损失或惩戒侵权人,也在客观上纵容了网络商标侵权的泛滥。
(一)App应用和微信公众号的假冒问题及其应对
随着各种服务类App应用及微信公众号的普及,这两类产品面临着被仿冒的极大风险。而目前两类产品的准入门槛较低、无需实质审核即可上线运行,而不少App、微信公众号上标注的经营者仅为拼音人名或英文简称,准确性、指向性很差。一般而言,对App和微信公众号经营者的确定有两种途径:产品中标注的经营者信息及平台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在目前产品标注信息模糊、平台对经营者信息审核备案不严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侵权,法院首先面临的是经营者难以确定的问题。本文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管及处置:1、设置App及商业类微信公众号的登记备案制度;2、平台要严格审核准入制度,事先审核经营者身份证件、工商材料等,只有用户上传的身份证明与相关政府机关的数据库核对一致的情况下,相关App、公众号才可上线运行;3、对有商标侵权嫌疑的App及公众号及时做出下线、通知担保或反担保等处理。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傍名牌问题及其应对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平台对O2O运营模式青睐有加。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优势在于充分运用网络的融资便捷性、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网贷征信体系的先天不足及信用认证的不完善所引发的产品信用风险不容忽视。而网络金融产品一旦搭上知名商标的便车,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并基于对名牌的信任参与到融资之中,进而引发大范围的金融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对金融产品的上线,平台应具有更高的审核注意义务,不仅要严格进行开发者、运营者资质的审核,更要对金融App应用名称是否存在傍名牌的侵权可能性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大对此类APP的监管力度。
(三)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假冒商品泛滥问题及其应对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充斥假冒商标商品的情况一直屡禁不止,在大部分案件中,电子商务平台都未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平台曾因审查不严而受到惩处。不容忽视的是,有时平台对于恶意的商标侵权投诉难以有效识别,容易产生误伤合法经营者的情况。我们认为,虽然法院可在司法层面就个案来认定平台的过错及侵权责任,但仅靠个案诉讼的方式确实难以解决电商平台假冒商标泛滥的问题,C2C模式的特点导致电商平台确实存在操作层面的极大困难。因此,本文建议尝试通过技术手段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采取价格过滤机制、大数据分析诚信记录等方式来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监控的准确性、及时性。虽然价格过滤机制的设立,存在价格设定区间不好确定的困难和错杀的可能性,大数据分析诚信记录方式亦可能产生一定误判,但毕竟相关技术手段的探索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而技术手段可能成为预防、制止商标侵权的有效方法和发展方向。同时,建议引入正品保险制度,即由电商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导商户参与投保,在商户被投诉或因售假被投诉后,保险公司相应提高商户投保金额,以经济手段增强不诚信商户的经营成本。
(四)网络商标侵权判赔数额、诉讼禁令问题及其应对
前面我们提到,绝大多数网络商标侵权案件都是法官通过法定赔偿方式来酌定判赔数额的,且判赔数额不高,无法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而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源在于原告的举证不利,因此权利人必须增强举证意识、提高举证能力,在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合乎条件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及时做出保全措施或履行调查取证职责。另外,通过法院颁发诉讼禁令的方式,可有效减少侵权人恶意拖延诉讼的现象,破坏其“以时间换市场”的策略,更好的保护商标权人。今后,法院需要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提高侵权判赔标准、颁发行为禁令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产品和商业模式的革新,也带来了网络环境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争夺和抢占。商标作为凝聚经营者商誉的重要知识产权资源,在互联网环境下日益成为企业进行竞争和防御的有力武器。笔者认为,如何在现有网络环境下树立商标品牌、防止商标侵权、减少商标纠纷,将是国内互联网竞争的不二法则。在“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背景下,无论是创业者还是司法者,都需要认识到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伤,对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更给创业者的创业埋下巨大隐患。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不仅是商业实力的竞争,更是综合实力包括法律风险意识的竞争。因此,广大互联网企业、创业者必须树立商标法律意识,健全商标战略,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避免网络商标侵权的发生。而作为司法者,法院亦需要通过合理界定商标侵权边界、适度提高侵权判赔标准、更多采取诉讼禁令以及就侵权风险发出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在尊重、理解商业逻辑的同时,以法律逻辑规范商业逻辑,从而促进有序竞争,为互联网的繁荣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吴依辰(实习)
金融创新司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