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李伟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300461)
新形势下强化港口企业监督的几点思考
杨华李伟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300461)
在我国港口加快转型升级和国家深化国企改革背景下,国有港口企业也在深化自身体制机制改革,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在新旧体制融合更迭的过程中,依托多方监督主体强化港口企业监督,对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有着积极意义。
企业监督;转型升级;国企改革
伴随着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强化国有资产监督成为其重要内容。因此,在港口加快转型升级和国家深化国企改革背景下,以国有资本控制为主的港口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监督,有利于深化自身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港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港口企业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战略布局等方面实施了新举措。一是江苏、浙江两省拉开了我国沿海港口依托资本运作加快区域港口资源整合的新序幕。二是在传统产业发展基础上,港口企业深入参与邮轮、能源、航运保险、融资租赁等领域,经营业态呈现多元化快速发展态势。三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青岛港、烟台港等港口的国际港口项目运作有了新进展。因此,在我国港口企业借助资本运作不断强化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过程中,港口企业监督面临新挑战。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进一步明确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从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5年11月,国务院配套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从强化董事会、企业内设监事会、企业职工民主、企业党组织等企业主体的内部监督,以及外派监事会、审计、出资人等外部监督方面进一步指导我国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1.公司治理方面。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内部经营决策机构,是现代企业治理的核心,而引入外部董事是完善董事会治理结构的重要探索。现阶段,由于外部董事的构成比例、时间和精力投入等原因,港口企业的外部董事建设往往流于形式,还没有真正发挥董事会内部监督作用。同时,外部董事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认知也往往局限于董事会会议,日常工作机制的缺乏造成外部董事获取企业信息效率不足,不利于解决港口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与此相比,外派监事会监事在工作和激励机制、信息不对称等方面也面临同样问题,而港口多元化发展对监事会专业人员配备提出了更大挑战。[1]
2.审计监督方面。审计监督作为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真实性、产权界定合规性的重要力量。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极为重要,而在实际操作当中,港口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往往处于同等地位,并由港口企业领导统一负责,这导致了审计单位行使职责时受到各利益方牵制,被边缘化和监督力度被削弱也就成为必然。同时,现有港口企业的内部审计往往缺乏评价和经营风险方面的内容,而手工查账的单一审计手段也很难及时有效地满足现代企业审计的需要。[2]
3.党组织监督方面。党组织在港口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在港口企业的公司治理当中,党组织如何处理好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有效衔接,并依托集体决策优势促进企业发展成为港口企业面临的新挑战。而纪检监察作为企业内设单位,因其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使得其监督效果受到了制约。同时,因缺乏统一协调机构或领导,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财务等其他监督机构在工作机制上缺乏协同和配合,影响了同其他监督方合力的发挥。
1.重视法律法规建设,同步提升企业监督约束机制
依法合规、程序完整是强化港口企业监督的必然要求。港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家对《国有资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文件的修订,以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条例》、《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等新法规的制定,依法完善自身制度建设,并不断明确、细化各方监督力量的合作机制。同时,现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等事宜也应该紧密围绕《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严格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3]
2.发挥外部董事制衡作用,强化董事会决策内部监督
外部董事作为董事会会议的直接参与者,其监督效用的发挥对提升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新形势下,港口企业出资人应加快外部董事配套体系建设,围绕章程、董事会工作细则等明确外部董事甄选、履职、奖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外部董事的独立履职。在探索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基础上,出资人及港口企业应重视发挥以外部董事为主的审计、薪酬等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强化港口企业内部审计力量,促进港口企业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形成,加强对经理层落实决议的监督。
3.落实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作
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会对企业经营合法性、企业决策及权力行为合规性等监督权利。一方面,应加强港口企业监事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具备财务、审计、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专职监事遴选,以满足对港口企业多元化发展监督的需要。另一方面,应以完善制度为抓手,促进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扩大监事会对企业日常经营和重要决策的知情权,解决信息不对称困扰,提升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
4.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有效规避企业经营管理风险
强化审计监督作用是港口企业实现自身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是围绕港口企业业态布局和风险防控,进一步细化审计范围、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审计管理体系建设,有效提升审计的独立性。二是内部审计单位可借助“大智移云”技术,依托企业现有资源,搭建电子动态审计监督体系,提升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围绕港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项目后评价体系等建设需要,审计单位应强化落实对企业财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定期审计,不断提升审计监督的警示和约束作用。
5.深化党组织和职工监督,推进企业监督网建设
港口企业涉及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先经过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将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参考,在流程操作上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效融合。港口企业党组织应注意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与董事会依法用人结合,并通过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等方式强化党内监督。同时,依托职代会、职工董事和监事等力量强化职工民主监督,并考虑以港口企业监督委员会的方式将党组织、职工等各方监督力量统一到企业监督实践中来,促进企业监督形成合力。
[1]吕晓华.关于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与深化国企改革的几点思考[J].当代经济,2012,4(上).
[2]阳桂桃,肖卫宏.国有企业内部监督资源整合与协调机制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9(上).
[3]李济广.企业治理体制中的国有企业监督制约机制:基于案例的研究[J].上海大学学报,2011,18(4).
责任编辑: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