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艳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4)
新常态下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
——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
吴春艳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4)
中国政治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成为必然选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的变化促使中央政府必须创新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模式和基层社会自治模式,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调节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社会治理机制;创新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经济目前遭遇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使经济社会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在客观上迫使社会治理机制必须不断完善和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思想的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又一重要理论成果,实现了我国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的探索。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结构、社会运行和社会形态的学说为认识和分析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提供了一种科学视角。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书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由此可见,上层建筑并没有真正的独立性,而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国家制度和政治组织必须根据经济基础的不断变化做出调整,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此后的三十多年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几经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市场已经代替计划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肯定了市场的作用,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理念。
恩格斯也曾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 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十八大之后,各级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总要求,积极转变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但是政治体制中还存在诸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冲突的部分。政府-市场二者之间科学的结构性关系尚未成熟,这严重干扰着正常的社会管理工作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政府-市场二者之间科学的结构性关系尚未成熟,这严重干扰着正常的社会管理工作。正如张静在《国家与社会》中提出现代社会的建立是社会与国家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是“社会型塑国家”,另一方面则是“国家型塑社会”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然而中国传统一贯重视“国家型塑社会”,忽略“社会型塑国家”,导致社会管理权利完全集中到国家,国家无所不包的控制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因此政府如何更好的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成为题中之义。
(二)社会结构的变化决定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论述以及生产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的观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是从劳动,即生产中派生出来的。生产决定经济,经济的变化决定思想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自由、平等、公平的观念逐渐从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领域。张康之在《公共管理伦理学》中提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人的行为方式,把从事经济活动人的主动性调动起来,让人们意识到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领域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计划经济的实行,我国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长期处于一种混沌状态,公共利益扩张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导致个人利益过于萎缩。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成熟逐渐出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离。这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重公利而轻私利、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长期混沌不清的状态。人们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发生了改变、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参政议政的观念不断加强。
马克思认为人的经济利益是人的本质中最有实质性和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关系,“人们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社会逐渐分化成不同的群体,原有的“两大阶级”、“三个阶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客观地指出当代中国并不是人人平等的无阶层社会,而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高低差别的社会。他认为中国社会存在着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每个阶层的政治、经济地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以至于出现“社会中心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市场机制对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人格从属基础上社会关系的解构,经常伴随社会矛盾的变化和社会关系的动荡,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就业、环境、腐败、教育和医疗等问题频发,刺激着不同利益群体从各自利益出发积极投入到公共管理中,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的愿望日趋强烈。它们建立不同的组织为自己争取更多财富和地位,各方开始了激烈的博弈。
(三)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决定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人均GDP 超过1700美元,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期。现阶段,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战略和分配战略。这两种战略的实施,一方面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利益关系的调整造成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利益矛盾十分复杂。在这个时期,商品消费升级并且日益多样化,人们对物质文化的需要逐渐提高,炫富攀比的社会心理和利益纠纷时有发生。刘少奇认为:“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的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3]王伟光经过二十余年的学习和调查论证了刘少奇观点在新时期的适用性,认为在人民内部矛盾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是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矛盾。在社会主义中,领导者工作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一方面,领导者必须履行领导、教育、组织、动员群众的任务;另一方面,领导者必须依靠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倾听人民的意见。因此,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构成了社会中人际关系的主线,他们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大部分社会问题都是从这对矛盾的运动中衍生出来的。邓小平曾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新常态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成为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这不但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冲突,而且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合法性基础,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等。这从根本上要求创新国家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一)有利于转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关注到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现实,他认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处于对立之中,“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5]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没有了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我国脱胎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存在国家与社会离异的倾向,如政治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冲突以及人民群众同领导干部之间的利益矛盾等等。部分领导干部滥用公权、甚至蜕化变质,不同性质的企业、职业和组织之间不平等现象严重,社会矛盾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尖锐冲突。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一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必须通过社会革命,废除旧制度才能消弭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状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可以通过制度的自我完善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全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转变传统的社会管理与控制机制,欲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使国家与社会从二元对立向良性互动转变。莫顿对治理做了详细的描述,认为“治理包括了参与公共活动的各种类型的组织和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混合实体。这些组织不仅代表市场失灵条件下的经济利益,代表着政府失灵条件下的公共利益,而且也代表着社会转型条件下更加广泛的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其以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广泛的社会性为特征,或由公民自发成立或由不同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组成,拥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其它领域公共治理的丰富经验。在市场化的治理体系中,这些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竞争为公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有利于转变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类的特征,实践是人区别与动物的重要标志,人们通过实践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正是这种思想在政治制度上的反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个人同社会之间的关系,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占有、管理、决策、实施、检验、监督和评价的主体,享有并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议政权和决策权。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是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在新时代的体现。马克思认为全体居民真正平等的、普遍的参与一切国家事务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这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将全面的参与到社会管理当中,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通过政治参与公民能够以宽广的眼界审视社会和自我,以社会利益来指导自我行动,以普遍利益来衡量公共权力的使用。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应当不断地尝试为公民全面参与政治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措施。《决定》中提出的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政社分开有助于社会组织从对政府的依附中解放出来,作为同政府平等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培育将促进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公民自觉结成不同团体为社会提供专业化和高效率的服务,用统一的声音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正如纪霖在《公共性与公民观》中所说:“只有经由政治讨论和集体政治行动,才能使一个在日常工作上把兴趣集中在一个狭小圈子内的人,学着为他人设想和与他人有共同想法,自觉地成为一个伟大社会一员。”[6]
(一)创新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模式
马克思认为“民主要素应当成为在整个国家机体中创立自己的合乎理性的形式的现实要素”。[7]只有当全体公民有权利直接参与国家事务时,社会制度才能以合理的形式真正建立起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一方面社会需要借助中介组织参与国家事务,另一方面国家也需要中介组织参与市民社会。改革开放后,社会组织的不断涌现为公民的政治参与增添了新动力。《民间组织报告蓝皮书2013》中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底中国民间组织达49.9万个,社会团体2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达22.5万个。社会组织规模和实力不断攀升为政府职能转移奠定了基础,成为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邓小平曾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8]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可以有效降低政府寻租风险减少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使社会在公平正义的环境中和谐发展。
(二)创新基层社会自治模式
随着单位体制的瓦解,社区成为居民服务和管理的提供者和承担者。马克思认为“全体国家成员同国家的关系就是同他们的现实事务的关系。”通过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他提出 “公社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自治政府的那类东西……它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社会自治不仅适用于城市更加适用于农村,“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基层社会的良性运转不但有利于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证社会和谐安定而且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使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人积极主动的工作。推进基层社会自治成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其中城市社区自治与乡村自治是基层社会自治的两个重要维度。
在城市社区中,政府对基层事务大包大揽的时代已经过去,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因此,鼓励中介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辖区居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要,推动社区公共事务有效解决,实现社区与居民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社区管理要以服务为导向,以满足人的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使全体社区成员能够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因此,政府不但要积极培育和扶持各类基层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而且还要不断整合社区资源,增加社区服务项目、提高社区服务管理能力,改革社区监督评价机制。同时,要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和志愿组织等提供服务、反映群众诉求的作用,鼓励其在基层社会中不断发展壮大。
在农村地区中要形成多元主体合作、县乡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的三维治理体系。这种协商式的治理体系权责结构合理,不仅能够制约和监督政府行为而且是联系政府与村民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在这种体制下,各个治理主体通过信息沟通、协商合作、资源共享、求同存异、形成共同目标,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谭兴中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和规范市场规则同企业和基于市场参与被集中起来的农民进行合作。在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下,企业和农民之间可以采取 “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组织+农户”、“村委会+协会+公司+农户”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这种模式不仅有利于调动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7.
[2]刘少奇选集下卷[M]. 人民出版社, 1985:303.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
[5]纪霖.公共性与公民观[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8.
2016-05-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的纯洁性建设研究”(12BDJ031)的阶段性成果。
吴春艳 (1983-)女,河北沧州人,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