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褚 琪
(西安石油大学 陕西·西安)
现行的会计监管体系是一个和谐的有机结合体,是由立法和执法两种体系结合而成的,这一思想是绝大多数的专家学者共同的看法。其中,全国人大的主要职责是立法体系,而后者是会计执法体系,相对而言这一体系的表现形式更加复杂与多变,它表现在会计监管的各个方面,是各项要素互动关系的有机体现。另一部分的意见则是以黄世忠等学者的意见为主导,他们提出的是“政府作为最主要的会计监管方式的监管模式”的思想,这一监管理论的特质十分明显,比如说,主要依靠全国人大的派出机构——会计和法律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监管,并且利用这一机构来加强监管和惩罚的力度,最终通过这一方式来加强以及巩固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确定政府在会计监管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并且明确其在监管中拥有的具体行政权力。
(一)法律监管体系。我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经济机制是,绝大多数以市场经济运行为主进行的,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再进行政府间接干预的计划经济,二者相互结合的一种综合型经济机制。其中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讲是通过法制来调控经济,从这一层面上来讲,市场经济上出现的诸多问题也是要从法律上找寻最终解决办法。在现阶段的国内市场中,会计监管中法律监管部分已经算是初步建设完成。在当下的社会体制下,我们有必要承认,正是因为诸多法律法规的存在,才使我们现今的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更加透明和公开,并且对保护投资者相应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
(二)政府监管方面。一直以来,政府监管在我国会计监管体系中所占据的位置都是举足轻重的。政府的职能机构一直以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固然我们对行政手段的利用让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取得了空前的进步与成就,也正是由于政府部门过度的行政干预以及行政条款过于繁复和杂乱等其他的很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的会计监管很多弊端的生成。
(三)注册会计师自律监管方面。与其他方面的监管相类似的,注册会计师间的自律监管也是整个监管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它的这种重要性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运作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变得举足轻重。但是,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运营的时间并不长,事务所与它所在的地方政府一直就存在理都理不清的关系。也正是由于这样,使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依赖于其他不相关的各个方面,以至于使其独立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国际会计监管概述。在国际经济市场上,一旦提到会计监管模式,首要的就是占据全球经济生活的两大类最主要的监管模式——集中型的会计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的会计监管模式。不得不承认,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美国政府正在使用的这一监管体系——集中型监管模式,所占比重相当巨大,但是集中型监管模式也是具有各种优缺点的,它的主要优点是市场的自由度已经十分完善,并且已经完全独立于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这样使会计监管职能发挥的过程更加的公平、公正以及客观和有效,并且这一种监管模式相较于其他各种监管模式,在监管力度上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样这种监管方式也是存在一些不足与缺点的,比如说公正效率低下以及运作风险巨大就是它的两个主要的不足之处。由于自律型监管模式自身对于行业自律的看重,造成了它本身优缺点并存的可能。它的主要优点是通过自律机构来体现的,因为自律机构的运作相对而言比较灵活,对于各类突发状况能够迅速并且高效地做出相应的处理方式,正是因为这样自律监管的模式使得它的监管与工作效率相对于其他的模式更加高效和快速同样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但不可忽视的是,它同样也具有十分严重的缺点,比如说监管的力度和相应的权威性并不足够,而且它的协调性远远不如集中型的监管模式,并且它的运作公平性十分有限,面对各方权利利益的相互协调与运作不能作出正确的保障。
(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提到集中型的会计监管模式,就不得不说一说其中的典型国际代表——美国。在美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具有十分的鲜明特色:运作手法通常情况下以会计行业自身的自律监管为重,出现一些无法合理解决的突发状况时才会利用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进行第二次的解决尝试。
(三)英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当今国际格局结构下,自律性的会计监管模式也是占据了相当大的分量,而这种模式以英国最具行业代表性。二者之间最大的一个不同点是在审计方面的不同。自律型监管模式是完全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的审计方式,更值得一提的是自律型监管模式还是主要利用了民间审计方式的一种监管模式。在会计监管方面,英国上市公司最看重的一点就是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
(一)我国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监管中的法律条款协调性不高。在当下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定中,《会计法》与《证券法》是同等重要的两个法律,并且它们两个是在宪法下的相互平行的立法体系。但是在这两部法律中却存在很明显的不协调之处,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个权力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不统一的问题。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两部法律条款是完全独立存在的,它们的规定各自自成体系,使会计监管严重缺乏协调统一性。从会计监管的法律层面上来考虑,立法体系将各部门详尽的进行分析,使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疏通和沟通,缺乏相互的照应和管理,造成了许多制度外的相互交叉以及遗漏和抵触,这样的形式和体制是极度的不统一和不规范的,使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2、监管处罚力度过小。在当下的机构管理下,出现了监管不统一和缺乏监管力度等问题。比如说证监会的主要处罚手段是罚款,公开谴责则是各大证券交易所惯用的违法处理措施。当某些公司或企业出现违规现象需要处罚时,各个权力机构的处罚手段相对而言都是非常单一的。一般情况下,证监对违法企业的罚款集中在30,000~600,000元不等,依照违反法律条款的程度不同而变化,对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也只是警告,最严重的也只是罚款;公开通报批评这一最简单的处罚手段,则是各大证券交易所一般情况下使用的处罚手段。
3、内部监管缺失严重。内部监管存在的主要矛盾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点,在上市公司内部设立的董事会无法正常发挥自身应有职能,执行严重缺乏独立性,只能依靠其他机构共同完成相关事宜,并且对绝大多数管理层都不能进行有效监管;第二点,在上市公司内部设立的另一监管机构——监事会,与前一机构董事会相同无法正常发挥自身的机构职能,没有任何权威可言,实施正常的监管作用是相当困难的;第三点,“内部审计”这一个监管形式应该是监管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可是在我国国内,绝大多数的内部审计都是走走过程,流于形式而已。
4、政府监管力量分散、不集中。首先,政府职能机构对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经常会出现监管失效以及监管空缺的现象,使正常的监管活动进程出现各种问题,最终导致监管进度缓慢,甚至其他严重后果;其次,完全的信任监管机构也是一个不足之处,对监管机构不进行效力监管,监管机构对于监管工作就会出现不够重视的态度,最终出现监管失力的情况;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相应的法律条款只是给予了政府权力部门监管的权力,但是却没有规定,当出现监管失败时,最终由谁来承担这份责任。
5、行业自律监管力度不足。在现今的社会经济情况下,我国进行会计行业监管的最主要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由于种种体系上的不健全,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监管并不能十分有效的进行。事务所是独立存在于经济市场上的一个盈利机构,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自身行业内部的激烈竞争,其中不乏大打价格战等形式。也正是因为这样,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也就应运而生,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事情也就时有发生。
(二)对于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构想及提议。通过以上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今使用的会计监管模式的确是存在巨大问题的,有诸多需要修改革新的部分。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我国想建立正常有效的监管模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以政府的职能部门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建立法律、媒体等各方面共同监管的格局。在这一体系下,模式的各个组成成分都具有自身的特色和作用,并且它们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各个监管个体相互制约的同时,相辅相成的组成了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
相较于当下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对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管体系提出一些相应的设想和建议:(1)在当下的经济市场中,将法律放在会计监管最重要的位置,并且详细区分和明确各个监管部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职责;(2)将政府的力量放在监管的主流位置,对政府机关做出的相应规定严格执行;(3)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自律监管放在相对辅助的位置上,事务所的相关工作事宜应该完全依照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来处理;(4)在其他的监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将媒体的监管放在相对而言起补充作用的位置上;(5)进一步完善以及明确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主体的规定,严格规定相关责任人,建立并且逐步完善相关责任机制;(6)一步一步建立上市公司内部的职责管理,完善内部监管,明确各个责任细节,将内部监管放在会计监管体系的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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