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2016-03-16 03:56杨丽娟
环球市场 2016年27期
关键词:权益监管机制

杨丽娟

中国人民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杨丽娟

中国人民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通讯业务的发展和向金融业的渗透,“互联网金融”日益成为金融领域新的研究热点。广义来看,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互联网金融 权益保护 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特点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信贷、网络信贷和余额宝模式等。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资金安全问题,使其交易规模越来越高。根据艾瑞咨询网的统计数据,201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高达11.8万亿,同比增长46.9%。预计到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作为一种互联网与金融业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表现出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

(一)业务规模和客户群体急剧扩张

从2013年开始,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一个“爆发性”发展阶段。据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达2595家。P2P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已突破千亿大关,历史累计成交量已达13652亿元。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已达4394.61亿元亿元。

(二)服务创新和产品更新持续加快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核心在于创新,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以互联网手段实现了更高效的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融合。

(三)监管盲点和市场风险趋于扩大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高速扩张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和监管机制建设则相对滞后,导致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存在诸多盲区,其整个行业性的法律风险、信息安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也在逐步放大。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盲区

目前国内针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条文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规定;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描述往往大而化之或者一句带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都难以保障。

(二)监督管理机制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办等多个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监管职能,但互相间职责边界并不清晰,“八龙治水”导致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复监管和盲区并存;同时,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建设更为滞后,缺乏具体的工作细则和实施规范,且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双峰”机制均有待完善。

(三)纠纷调解处置难度较大

目前关于网络上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仍没有定论,由于电子合同很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证据的有效性有待商榷;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普遍存在交易迅速、交易量大、但单笔交易金额可能较小的特点,一旦出现问题纠纷,依靠法院或仲裁成本过高,完善的纠纷调节机制亦未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经常陷入“维权无门”抑或“不愿维权”的窘境。

(四)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认识不足

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工作重心都放在创新产品、扩大规模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重视不足、措施有限,尚未能认识到培育一群忠诚客户群体的重要意义;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均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部分经营者甚至为营销业务刻意隐瞒部分产品信息。

(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意识欠缺

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甚至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概念还不甚清晰,并不了解多数金融业务“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特点;部分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重视程度不足、警惕程度不够、研究程度不深,导致对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欺诈行为没能有效地识别和预防;还有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较差,一旦利益受损只想找回损失,但没能通过正确渠道和方法进行反馈和投诉,导致对自己权益的主张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互联网立法工作,从源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工作,在法律层面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依据。同时配套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促使其在进入市场后自律,依法运行。再者,还需完善相关部门权力行使依据,方式,与后果。形成一整套法律体系,源头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统筹监管体系建设

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短期内要加强一行三会的协调统一,提升内部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监管权限,保持行业独立性;从长远看,应建立专门或至少明确牵头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完善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手段,强化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既包容创新,又确保监管到位,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成效。

(三)健全纠纷处理机制

借鉴传统信访工作经验,结合互联网金融自身特点,进一步畅通电话、网络、信件等全方位互联网金融投诉渠道;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强化其法律效力,提升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于产品销售后的纠纷处理,可借鉴引入FOS机制,契合我国目前一行三会“分治”的监管现状以及网络交易大量、小额、快捷的特点,提升纠纷处理机制的无偿性、便捷性、高效性和专业性。

(四)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促进互联网金融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五大原则之一便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要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作用,行业内部制定行业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追究不法行为。

(五)完善消费者协会职能

要充分发挥其维权作用,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的组织,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消费者协会也应自我调节,不断完善并创新处理新问题的机制,妥善运用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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