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小知识

2016-03-15 20:34
工会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补助金职业病工伤保险

维权小知识

刚入职员工有几天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么协商解除,要么单方解除,强调主观因素;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更加强调客观因素,即基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发生,而导致劳动关系终结。

2、事由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比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无过错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具体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或主体消亡等。

3、程序不同。为了避免解除权被滥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最典型的就是通知工会程序;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因为一般是客观因素所致,所以在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

4、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在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中,还可能涉及代通金,而劳动合同终止则不存在代通金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注意准确使用解除和终止这两个词,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如果有职工在终止合同前,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安排离岗前的体检,合同终止后职工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这应该由谁来买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就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即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要注意,应该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一旦超过法定时效,合法权益将很难再获得保护。

另外,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一般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伤残等级与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时候企业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则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但职工可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摘自《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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