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宏海
澳门律师入职制度研究
詹宏海
在澳葡时期,澳门颁布了《律师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建立了本地区的律师制度。澳门律师制度特色鲜明,如律师独立自由执业、内部没有等级之分、不受制于任何公共行政部门或实体等,律师服务对促进澳门司法公正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回归16年以来的实践表明,为适应“一国两制”的发展需要,澳门律师制度有待改进,其中律师入职条件的设置等制度,更受到各方关注,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此,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加强律师的教育培训,提升律师的双语水平,激励更多律师取得内地的律师资格,为澳门律师业的未来发展找到一条出路。
澳门律师入职法学士
澳门的法律职业长期由葡萄牙人掌控,这可以理解,一方面是由于当时官方语言为葡语,法律以葡文制定,诉讼卷宗以葡文撰写,不懂葡文的华人便不能晋身律师行业;另一方面,由于澳门在1988年之前都没有本身的法律高等学府,所以在该段期间从事法律工作的均是在葡萄牙的法学院毕业后来澳门工作的人士。较早时期,以土生葡萄牙人居多,他们世代居住在澳门,赴葡萄牙读大学,完成学业后,再返回澳门执业。当时也没有严谨的法定或行业标准,一般在葡萄牙完成法学本科教育就可以在澳门从事法律工作。①20世纪80年代起,适逢澳门经济蓬勃发展,许多葡萄牙毕业的法学士涌来澳门谋生,加入律师队伍。这其中既有久居澳门的土生葡萄牙人律师,亦有葡萄牙来的律师,还有部分是根据葡萄牙本土法律在葡萄牙大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在当时澳门的执业律师中,有些受葡国大律师公会监管,有些则不受其约束。
1962年葡萄牙颁布《海外省司法通则》法令,规定凡在葡萄牙法学院毕业的学士,在澳门法院登记后,即可成为在澳门执业的大律师,其执业纪律由法官们负责监督。②这一法令于1984年被废止。在此之后,澳门政府决定采用葡萄牙律师的自由职业模式,由政府制订一般性的执业原则,而有关“职业的从事”和“利益权利维护”等具体事宜则由从事该职业的人士自行规范。1991年5月6日,当时的澳门护理总督韦高信核准颁布了《律师通则》(31/91/M号法令),规定了澳门律师资格确认和执业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澳门律师公会的法律地位。至此,澳门首次拥有本地区的律师制度。1995年澳门通过第42/95/M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此外,澳门总督先后通过1992年第121/GM/92号批示和1995年第53/GM/95号批示,认可并公布由律师公会制定和提交的《律师职业道德守则》与《律师纪律守则》。1992年11月19日,澳门律师公会根据《律师通则》规定的职责,制定并公布了《求取律师业规章》,规范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1999年11月22日,律师公会又修改了《求取律师业规章》,更名为《律师入职规章》。
上述规范性文件都是澳葡时期的法律,为保持澳门回归之后的平稳过渡及澳门长期的繁荣稳定,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5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第5条第6款规定:“凡体现因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而引致不公平的原有有关专业、执业资格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可作为过渡安排,依照《基本法》第129条的规定参照适用。”回归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根据澳门基本法第92条的规定对律师制度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上述法律至今依然有效。
根据《律师通则》,只要在澳门从事律师职业活动的律师都必须向澳门律师公会进行注册,未经澳门律师公会进行注册的不是律师,不能以律师的名义进行职业活动。在澳门,注册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在澳门的大学毕业的法学士的临时注册;另外一种是确定注册,即使前一种人员,学习或实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要求的,要成为执业律师的还要进行确定注册。
世界各国各地区都有关于律师的品行条件的要求,根据澳门律师公会《律师入职规章》第7条的规定,“不具备从事该职业的道德品行者,尤其被裁定犯有任何严重不荣誉罪者”;“因欠缺道德品行而透过纪律程序被解任、勒令退休或处于停职的司法官或公务员”都不给予注册登记。对于裁定犯了刑事犯罪的,“但权利已获恢复者,得于定罪日5年后申请注册”。
律师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对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应当是很高的。各国各地区对于取得律师资格的在学历方面的要求都很严格。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要求必须具备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才能申请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要求申请者必须具备法律硕士学位;有些更要求申请者在高等学校毕业后必须再在法学院学习几年,期满之后才具备申请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关于澳门律师的入职条件,澳门《律师通则》第19条规定:“一、报名为律师之条件为:a)澳门之大学之法学士或受本地区认可之任何其他法学士;b)完成律师业实习。二、非澳门之大学之法学士可须根据澳门律师公会规定完成为其适应澳门法律体系之先修课程。三、澳门律师公会有权对求取律师职业及其实习予以规范,并可规定必要之录取考试。”
取得澳门律师执业资格需要通过两次考试:实习录取试与实习结束时由典试委员会举办的最后评核。澳门律师行业的入职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参加实习录取试、实习、最后评核。通过最后评核才能注册成为律师。另外,葡萄牙的执业律师也可以根据澳门律师公会和葡萄牙律师公会签署的协议,直接来澳门注册成为执业律师。
1.实习录取试
根据1991年《律师通则》第19条及1999年《律师入职规章》第19条的规定,“为获录取实习,非于澳门的大学毕业的法学士,均须接受测试”。也就是说,毕业于澳门的大学的法学士,豁免实习录取试。2011年7月,澳门律师公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了修改后的《律师入职规章》,将第19条改为“具法律学士且学历获澳门律师公会认可者均需参与实习录取试。录取试的性质及内容由澳门律师公会订定”。从此以后,无论该法学士是否毕业于澳门的大学,均需参加实习录取试。
但并非所有法学士均可以参与实习录取试,只有获得澳门律师公会认可的法学士方可获得参加考试的资格。为获得该资格,非在澳门的大学毕业的法学士,应根据《律师入职规章》的规定修读先修课程,以适应本地区的法律制度。适应澳门法律体系先修课程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应在12个月至15个月之间。适应性的先修课程设有以下六个科目:澳门法律体系概论、国际私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
作为例外,澳门律师公会可以将适应性先修课程缩减至最少3个月及最少两个科目,但仅限于具有与澳门类似的法律体系的国家或地区大学毕业的法学士,其中澳门法律体系概论是必修科目。
澳门律师公会还与澳门大学签署了合作协议,将澳门大学举办的澳门法律导论课程等同于先修课程,凡修完澳门法律导论课程者,即可向澳门律师公会报名参加“律师实习课程”。③
为获录取实习,非澳门大学毕业的法学士均须接受测试,但不影响与其他法律体系同类实体互惠协议的适用,测试的性质及内容由律师公会制订。获得录取后,即可参与实习。
2.实习
实习是注册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根据澳门《律师入职规章》第23条的规定,下列人士豁免实习:“a)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并曾在澳门之大学担任教员职务两年以上之法律教师;b)曾在澳门出任法院司法官、检察院司法官、登记局局长及公证员,且最后评核为优等;c)具有本地区认可的学士学位,且已完成律师公会所认可的实习资格的法学士。”实习期最少18个月,包括上课部分、实务部分及论文。
3.最终评核
在满足上述实习条件后,将由典试委员会对实习律师进行最终评核,只有通过该最终评核,并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时,方可注册成为律师。
典试委员会由律师公会委任,由三名最少于澳门从业五年以上且未受严重性等于或高于中止6个月纪律处分的律师组成。典试委员会给出0~20分的评分,该分数将成为实习最后评核的组成数据,交由律师公会议决,以决定是否可以注册为律师。
2012年12月,律师公会公布《律师入职规章》修改提案,对评核三次不合格的实习律师,会被取消实习资格,并于五年内不能再实习。以后如果仍然有意入行,需要重新参加新一期实习录取试。这一规定在业界引起很大争议。由于该提案并未如前述有关“实习录取试”的修改一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公布,其效力仍有待探讨。④
澳门律师入职制度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入职条件设置不公
澳门《律师通则》第19条规定注册为律师的条件为“澳门之大学之法学士或受本地区认可之任何其他法学士”。
首先,对“澳门之大学之法学士”的理解,澳门律师公会认为:“澳门之大学之法学士”必须是“澳门法的学士学位”。澳门目前共有两所大学设有法学院,即澳门大学与澳门科技大学。其中澳门大学为公立大学,其法学士课程讲授的是澳门法律,澳门律师公会允许澳门大学的法学士参加实习录取试;但对于澳门科技大学的法学士,澳门律师公会则以其所讲授课程不符合澳门法的学士学位要求为由,要求他们必须报读为期数月的先修课程。澳门律师公会主席华年达指出:“澳门科技大学开办了一个法律专业学士课程,教授的基础,包括主要方向,是国内的法律知识。课程当中包括了澳门法律的部分内容——但讲解的并不详尽——并没有改变课程的性质,即核心内容为国内法律知识,众所周知,这和澳门本地的司法体系大不相同。”⑤在内地取得法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也同样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13年6月,澳门行政法院对澳门律师公会理事会否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士申请注册实习律师一案(编号790/11-ADM)进行审理。该案的核心争议就在于“澳门之大学之法学士”的含义。法官在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各相关规定及立法背景后认为:
1.澳门科技大学所开办的法学士课程,以及其颁授的学士资格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受到官方承认的。⑥
2.对于“澳门之大学之法学士”的理解,无论从文义或立法背景,都清楚地表明其并不单指公立的澳门大学,也包括设立在澳门的所有高等院校所颁授的法学士。
据此,法院裁决:上诉人部分理由成立,并宣告被诉决议无效。被诉实体(澳门律师公会)须审理上诉人是否符合其他注册的要件,并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澳门律师公会对这一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通过第664/201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指出:不能因为在立法者起草澳门《律师通则》时澳门仅有的一个法学士课程讲授的是澳门法,就认为该通则第19条中所提到的法学士就是专指“澳门法的学士学位”。因为立法者在立法之初不可能预见不到将来在澳门可能会有其他类型的法律课程出现。既然立法者没有特别要求,法律解释者也就不能作出这样的解释,因为法律解释以法律文字为依托,不能将在法律字面上没有最起码文字对应的含义视为立法思想。澳门律师公会不得僭越法律规定,随意对注册成为实习律师的法定要件设定限制。
澳门将律师执业的授权给予澳门律师公会,但是申请者对于澳门律师公会不同意其注册为实习律师,或者不同意授予执业律师资格的,现行澳门地区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而综观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设定相应的救济途径。比如英国,如果初级律师协会拒绝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颁发,则申请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或向该院的任何法官,或向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提出上诉。⑦对于高级律师申请者,如果律师公会拒绝授权申请人高级律师资格的,申请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由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和法官组成“自治法庭”进行审理。
澳门地区应该就律师公会不同意给予注册的律师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设定救济措施启动的条件、救济措施的方式、受理的机关、程序,等等。
其次,对“受本地区认可之任何其他法学士”的理解。目前未见澳门律师公会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或解释,按字面理解,应该是在葡萄牙或前葡萄牙殖民地取得的法学学士。对此可以在澳门《律师通则》中以附表的形式列举出来,或者授权澳门律师公会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可供澳门借鉴。香港的《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的附件,就对普通法和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进行了罗列,具体列举了49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9个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二)本地律师比例有待进一步提高
据澳门律师公会的统计,目前澳门注册律师的人数为304名,其中约40%的母语是中文。⑧另外有一个统计能更直接地说明问题,目前在澳门执业的律师中60%是葡萄牙人,20%是土生葡人,20%是华人。⑨澳门已经回归16年了,与回归之前相比,法律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法律中文化已经基本完成,法律事务中已经普遍使用中文,而在澳门,母语为中文的律师比例仍然非常低,这是需要及时反思并加以解决的。
澳门本地律师比例偏低,有其历史原因,也有其制度原因。澳门律师公会与葡萄牙律师公会曾经签署过互相确认对方律师资格的协议,葡萄牙律师可以在澳门注册为执业律师,只需经过一段适应期,没有任何评核或测试。这导致大批葡萄牙律师涌来澳门执业。
鉴于预期大量葡萄牙律师欲来澳门执业,势必对澳门律师业造成冲击,亦影响本地居留移民政策,2013年初澳门律师公会已主动向葡萄牙律师公会提出中止双方的互惠协议。⑩这里所说的只是“中止”,将来还有重启的可能性。据悉,澳门律师公会已经就居留澳门律师的名额和要求条件达成共识,葡萄牙律师可以来澳执业,但要按澳门特区的相关规定,修读澳门有关课程,通过律师公会的考试,方可在澳执业。对来澳执业的葡萄牙律师人数有一定限额,每年新来澳执业的葡萄牙律师人数不超过当年新增本地律师的50%,并需具有最少三年的执业经验。⑪即便如此,来澳门执业的葡萄牙律师的数量也不少。
一个可喜的现象是,据澳门律师公会统计,目前澳门有注册实习律师114名,80%的母语是中文。⑫
在澳门,实际上真正懂得中葡双语的人很少。一些政府部门的葡文翻译还需要聘请来自内地的专家,而立法会和司法部门的法律专家大都是来自内地和葡萄牙。因此,如何培养数量足够的、具有中葡双语能力的律师,将是澳门律师业所面临的一个长期难题。
(一)稳步推进澳门司法改革
澳门律师制度是澳门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整个澳门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澳门回归之后,司法改革一直是重要议题。《中葡联合声明》发表后,澳门回归祖国已成为历史大势和定局。如何设计和建立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体制就成为中葡双方博弈的核心问题。其中,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建立尤其是双方特别重视的利益重心。⑬
对于收回澳门治权的中方来说,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可以承认和接受澳门既有的权力格局,即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的制度安排。但是,以行政长官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⑭并依此行使多层次内容构成的特区管治职权⑮的行政主导原则是不可动摇的。
对于交回澳门治权的葡方来说,其利益空间只能是在立法和司法权方面,其中又以司法权力最为关键。葡方之所以对司法系统的制度安排和人员使用格外重视,是因为他们知道澳门回归后葡萄牙人的利益不可能再从行政管制方面得到最大的实现,仅可能地通过立法和司法制约行政管治权力,借此寻求其利益的延续和保障。正因如此,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和人员安排,就成为当时中葡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⑯
事实上,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澳门司法制度的安排,是双方各自妥协的结果。在此背景下,在中方实现最高国家利益的大局观主导下,促成了中葡双方在司法制度设计和建立上的妥协与共识,促成了现今澳门司法体制的产生。而这个司法体制的建立,实际在许多细节方面欠缺考虑和设计,这就为后来澳门司法活动的展开和司法制度的建设发展埋下隐患。这种隐患随着澳门回归,随着澳门社会近年来社会经济、政治与对外交往的迅速发展,日益暴露出来,并造成澳门司法活动与制度发展的困局。⑰
澳门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表象就是法律语言问题。对于澳门的法律语言问题,存在不同看法。⑱而其背后则是更深层次澳门法律本地化与现代化的问题。
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将葡萄牙法律在澳门地区进行再立法的过程。这种法律本地化的过程,实质上只是一个“法律形式本地化”的过程。澳门在开始着手“法律本地化”进程之前,完全没有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本土法律体系。在法律本地化进程中,澳门恰好借助了葡萄牙法律的桥梁,直接在法律制度文本层面上与欧洲乃至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变革发生了“亲密”对接。在澳门五大法典制定时,澳门的葡萄牙法律专家们也将这一种“欧洲→葡萄牙→澳门”式的法律理念变革的“对接”模式,理所当然地视为实现澳门法律现代化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予以采纳。
在对澳门法律文本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应当看到,这些被强行植入澳门的成文法文本,并非源自澳门本地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些法律文本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严重脱节,最终导致了澳门的成文法更多的时候只是形式上的摆设,而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规范功效。长期以来,澳门的成文法不过是葡萄牙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并未成为一个符合澳门社会实际的属于澳门的法律体系。
有趣的是,形同虚设的成文法体系并没有妨碍澳门社会自发形成了一个相对有序的社会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华人社团组织在澳门的高度发达。这些大量存在于澳门社会的社团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能力的不足,以其范围内的自治、自律,以及他们彼此之间的协调互助,共同构成了澳门成文法以外的另一个社会的法秩序。
澳门回归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良好运作,经济的高速发展,都为澳门法律本地化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政治基础。反映澳门民意的立法会成了澳门的最高立法机构,行政主导的政府格局为推进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足够的执行力基础,司法机构的本地化设置为法律的本地化实践提供了经验平台,其各方面有利条件都是澳门回归前所不可比拟的。
法律本地化、现代化仍然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澳门回归后的很长一个阶段,实现法律本地化及现代化将仍然是澳门法律改革的轴心。同时,回归后的澳门社会,在迈向国际化旅游休闲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对于法律国际化、现代化的需求也将不断攀升。
随着“澳人治澳”的落实,澳门法律改革目前已经开始将关注的目光聚焦在了如何回应澳门居民诉求、如何让法律制度符合澳门本地需要等现实问题上,并展现出更多的自主性和地方性。这些改革至今未曾停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澳门目前的立法方式大多是延续着“欧盟共同法→葡萄牙法→澳门法”的演化路径进行的。这一路径隐含着许多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适时完善澳门律师制度
澳门基本法第12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由此可知,澳门回归后,专业认证制度应由澳门特区政府负责,并自行制定认证的准则和办法。律师属于专业人士,所以,律师的专业资格的认定及相关制度也应该由澳门特区政府负责制定。
澳门基本法第9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规定。”这一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由澳门特区政府自行规定当地和外来律师的执业办法。在这方面,澳门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可以自行制定律师执业办法,不受内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预和管理,内地和澳门特区各自建立自己的律师制度。第二,澳门特区政府在制定律师执业办法的时候,可参照澳门原有的制度,也就是说,可以保持澳门原有律师制度的特色,体现一定的连续性,这也有利于保持澳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5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第5条第6款规定:“凡体现因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而引致不公平的原有有关专业、执业资格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可作为过渡安排,依照《基本法》第129条的规定参照适用。”
澳门现行的《律师通则》赋予澳门律师公会给予律师注册、认可律师的执业资格的许可权,即澳门律师公会有认定律师专业资格的公权力。这与澳门基本法第129条的规定不一致,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提到的“因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而引致不公平的原有有关专业、执业资格的规定”,在澳门特区政府未对其作出修改前可以作为过渡性法律继续在澳门生效。
澳门回归后,为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有必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对律师制度作出相应的修改。
(三)统一司法考试
回归16年来,澳门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迫切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因此,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实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之间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澳门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大的动力。
关于澳门统一司法考试的问题,澳门学者多有论述⑲,对其重要意义已经形成共识。统一司法考试的最重要作用,就是作为进入法律职业的第一道门坎,为法律职业准入设立公平的标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保证法律职业准入的专业性与公平性,可以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既有利于推动澳门的法学教育方式和内容的改革,也有利于提高澳门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化水平,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证司法独立也是有益的。
目前,澳门涉及司法内容的考试包括:律师公会有自己的实习律师准入考试和律师资格最后评核,司法官有实习司法官课程的准入考试,法律范畴的公务员也有独立的公务员考试。三个考试的运作形式不一,时间各有长短,所受到的批评都不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思考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才显得格外有必要。
在澳门特区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首先要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修改澳门《司法官通则》《律师通则》《公证法典》等,明确取得司法官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等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另外,统一司法考试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一个专门机构来统筹安排。为保障公平性与组织性,统一司法考试自然应该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部门来组织,可以在澳门法务局下设立统一司法考试委员会,承办具体事宜和考务工作。由于司法考试将决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准入,也间接决定法学教育的方向,因而考题必须有各个职业共同体人员的参与,包括司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学教师以及政府部门所派的法律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负责出题和改题。考试使用的语言可以使用中葡双语,考生应可选择中文或葡文作答,中文作答者由掌握中文的考官评改,葡文作答者则由懂葡语的考官评改。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将极大改变当前澳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格局,可以预见,不同声音甚至强烈反弹的出现是在所难免的。但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有可能实现澳门整个法制的跨越式发展,教育质量、公平性、正当性等问题将得以有效解决,能够为澳门律师业乃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未来发展找到一条出路。
(四)发挥自身优势
澳门是国际化城市,有其独特的国际地位。历史上,澳门曾是国际商贸中心和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之一,在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发挥过重要作用。当前,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基本法赋予的高度自治权,有自己的金融、税收、财政体系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关税、货币、自由贸易政策,在国际经贸交流合作中具有相当大的制度优势,这为澳门律师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以及内地自贸区的发展,对跨国或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在澳门已经出现。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为澳门提供了发展的历史机遇和国际舞台。澳门律师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独特地位,成为中国同葡语国家经贸合作的平台和桥梁。
首先,众所周知,澳门现行法制大体上是以葡萄牙法律为依据和基础的,澳门现行的五大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均是澳门当地立法机构在澳门回归前夕参照葡萄牙的相关法典并结合澳门当地社会实际情况后制定实施的。澳门律师不但需要掌握澳门法律制度,而且一般都熟悉葡萄牙的法律、司法见解和法学理论,并掌握葡萄牙语,有条件为中国与葡语国家之间开展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服务。
其次,自2003年起,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陆续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及其补充协议,特别是2015年11月28日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贸协议》),标志着内地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为澳门律师向内地提供跨境法律服务打开了大门。
《服贸协议》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澳门执业律师,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澳门执业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澳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具体可从事业务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允许澳门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允许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验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澳门执业律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内地律师执业。⑳
借助法律传统和制度安排的优势,澳门律师可以为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与葡语国家之间的经贸交流提供法律服务。澳门可以加强律师的教育培训,提升律师的双语水平,激励更多律师取得内地的律师资格,使更多的澳门律师有能力提供优质的跨境法律服务,为内地和澳门的经济发展助力。
①⑲唐晓晴:《论建立澳门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澳门:《澳门日报》,2014年11月19日,第E06版。
②③赵琳琳:《澳门司法制度新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69、172页。
④⑨李哲:《澳门律师入职制度的现状与未来》,香港:《中国法律》,2015年第1期。
⑤参见华年达在2008司法年度开幕礼上的讲话,http: //www.aam.org.mo/filesch/discuros%20abertura%20ano %20judiciario%202008%20CN.pdf,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17日。
⑥第19/2000号行政命令批准成立澳门科技大学。第20/2000号行政命令核准其章程。第36/2000号行政命令第1条核准澳门科技大学开办法学等学士学位课程,第3条核准该法学学士学位课程的学术、教学编排及学习计划。
⑦石毅:《中外律师制度综观》,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第227页。
⑧⑫参见华年达在2014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的讲话,http://www.aam.org.mo/filesch/Discurso%20abertura%20ano%20judici%c3%a1rio%202014%20CH.pdf,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1日。
⑩参见《葡澳律师停互认保本地就业》,澳门:《澳门日报》,2013年5月12日,第A03版。
⑪参见永逸:《澳门律师公会的明智及实事求是举措》,澳门:《新华澳报》,2015年5月15日,第P01版。
⑬⑯⑱蔡肖文:《怀旧还是超载:澳门法律改革的现在与未来》,郑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⑭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50条。
⑰米健:《澳门司法改革的困局与出路》,载《“腾飞的澳门:回归十年的回顾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政法卷),澳门:澳门理工学院出版社,2009年,第233~234页。
⑳参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附件4表1、补充协议三附件、补充协议六附件。
[责任编辑 黄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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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0-7687(2016)04-0030-09
詹宏海,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20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