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野下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平性研究

2016-03-15 15:35张健一
海峡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平

张健一



法社会学视野下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平性研究

张健一

摘 要: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目的在于“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为实现上述目的,鉴于可用于高校贫困生资助的资源与资助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制度设计上,公平就当仁不让的成为其首要价值取向。应当以公平性为出发点,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资助体系内要素的合理搭配(内容)等方面完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法社会学; 公平;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如所周知,当下的高等教育越来越趋向于大众教育,在高校扩招的大背景下,有效保障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成为衡量教育公平的重要指标。因应现实需要,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立了“奖、助、贷、勤、补、免”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之后,为贯彻《意见》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围绕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等几个问题连续制订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细化了学生资助政策的内容、明确了相关制度的操作标准与流程,形塑了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也进一步体现出国家倾力解决贫困学生就学困难的决心。围绕这一制度,教育学理论以教育公平、效率原则为基本出发点,从制度设计、运行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这是健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力举措,然而,法学理论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研究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并未将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运用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既然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本身也是以规范性文件为基础,那么,立足于特定的规范价值,有必要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进行法学分析。有鉴于此,本文以公平这一法律价值为导向,立足于高校学生资助行为的实践性特质,运用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展开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二、法社会学视野下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价值取向

法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其是“用科学的方法去揭示、剖析法律系统对外辐射出来的全部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是从法律系统外部对其进行研究,最重要的是要用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去研究整个法律系统输出的效果及其他法律现象。”①何珊君著:《法社会学新探:一个学科框架与知识体系的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早期的韦伯、涂尔干等人注重研究法律的社会基础,之后,庞德以法律社会效果为导向展开法社会学研究,上世纪60年代,塞尔兹尼克强调法社会学研究上应当重视法律的价值性。②同上,第21页。重视法律的价值性,从应然法研究实在法的方法是一定价值反思法律;注重法律效果的研究路径将法律的作用作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见,无论是重视法律的价值,还是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的法律效果论,其实质都是强调目的导向,换言之,法社会学以有效分配利益或价值为目的导向,注重规范的现实效用而非枯燥的逻辑演绎、抽象的价值衡量,法律制度的设计也不能脱离上述目的导向。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目的在于“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③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http://www.gov.cn/zh uanti/2015-06/13/co ntent_28789 71.htm,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现代高等教育并非是义务教育,个人在高等教育中有高度的选择权,个人意愿在是否以及如何完成高等教育中起着主导作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个人在面临高等教育之时有充分的选择可能性。换言之,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原因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成为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目标导向。科尔曼认为,教育公平包括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④王广飞:《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中体现教育公平》,载《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14页。关于公平,不同学科可能有差异化的注脚,但对于其基本含义——人人得到参与获取利益机会上的平等对待——并不会产生很大分歧。依此标准观之,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显然着眼于教育起点的公平,即每个人不因其不可控的经济困难,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人人在利益获取机会上的平等,实质上就是需要满足机会上的平等。鉴于可用于高校贫困生资助的资源与资助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制度设计上,公平就当仁不让的成为其价值取向,换言之,高校助困资源的配置一定要在效果上达到公平的状态,这也是法社会学“通过法律有效分配利益”思想的当然要求。

在高校学生资助制度设计时,对助困资源的分配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观点认为,鉴于学生资助政策对学生学习的激励作用有限,应当在“助困”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奖优”的绩效导向。⑤武立勋、胡象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基于对 北京部分高校本科毕业生的调查分析》,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第76页。正如上文所述,学生资助政策制度设计的目的并非优先考量教育结果、过程等方面,而是着眼于如何避免每个人都能够不因经济原因,而无法享有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这也就决定了不能单纯依靠受资助学生的学业情况,对学生资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此外,将“奖优”同“助困”列为学生资助制度的价值选择,看似前者以后者为前提,但由于影响如何以及以何种标准在“助困”的同时,实现“奖优”的变量太多而不可控,就容易导致在操作中本末倒置:“助困”的全覆盖尚未实现,资助政策反而成为了个别优秀贫困生的“提款机”。制度设计的目的决定了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不能超越学生资助政策的目的设计给予其过多的期待。“奖优”的任务并非关联于学生资助政策的目的,最多只能作为学生资助政策的反射效果而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优”任务,应当主要由其他制度来完成。例如,通过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实现所有学生在“奖优”时一视同仁;至于学业优秀的贫困学生所面临的出国留学难题,则应该通过其他制度设计而非学生资助政策予以解决。否则,将会导致如下后果:学业优秀的贫困学生挤占了其他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机会。

综上,既然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以 “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为目的,那么,在助困资源分配时就不得不“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其“不能承受之重”只能“忍痛割爱”;另一方面,在力所能及的完成“分内之事”时,在助困资源的分配方面始终坚持公平性原则。那么,如何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中坚持公平性呢?这将是接下来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公平视角下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制度设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构成要素包涵两个方面:对象和内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应当以公平性为出发点,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资助体系内要素的合理搭配(内容)两个方面完善制度设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对象。准确认定哪些学生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资助机制有效运转的前提。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平性是助困资源公平分配的基础,对于“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目的落到实处具有基础意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评价者,以受评价者提供的信息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完成的测评过程。因此,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必须通过几个步骤实现:信息获取的全面、客观性、评审过程的客观性、评价标准的客观可操作性以及评价过程的透明性。评审过程的客观性依赖于评价标准的客观可操作性。因此,下文将其整合在一起讨论。

1. 信息获取的全面、客观性

全面、客观的信息是保证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真正”需要资助对象的前提。如果被评价者的信息不准确,就会直接影响资助结果的公平性。现实中,可能影响信息全面客观性的因素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某些学生为获取助困资源而虚构、夸大贫困情况)、表格缺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经济状况)、隐瞒真相(贫困学生因某种原因不愿真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意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到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①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www.moe.gov.cn/s rcsite/A05/s 7052/200706/t 2007062 6_181382.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本来,基层组织确实更能了解学生家庭的真实经济状况,但现实却是,“认证材料不真实在高校成为普遍现象,部分学生在资格认定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找关系,走后门,虚报贫困证明材料。”②王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公平性分析与建议探讨》,载《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10期,第35页。没有责任对应的权力极易被滥用。因此,学生资助制度设计时应当明确规定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盖章的民政部门对表格中的内容有实质审查义务,并规定其工作人员违背该义务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实质审查义务意味着,民政部门不仅对表格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还要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现有的项目存在如下问题点:在个体对单位的人身依附性渐弱、网店等新的经营模式兴起等因素作用下,“家庭成员失业状况”一项并不好把握;在民间借贷兴起的当下,“家庭欠债情况”却可能成为富人扮穷的“有力武器”;填表学生的兄弟姐妹如果在高校同时可以得到资助,在该表中并不能显示出来,毕竟表格中家庭成员年收入一项仅仅要求写数额,而非注明收入来源。既然家庭成员失业状况容易“失真”,那么,填表学生需用证据证明家人为什么失业,否则,对该项内容不能认可。至于“家庭欠债情况”一项,径行取消即可。此外,家庭成员在其他高校获取的资助不能显示在表格上的问题确实很难解决,要求民政部门对此履行审查义务也有些勉为其难,毕竟民政部门只负责贫困事实的认定,资助与否完全取决于学生所在的高校。既然解决这一问题为学生资助制度“力所不能及”,则没必要“强人所难”。

贫困学生因某种原因不愿真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有些学生视贫困” 为羞耻,产生自卑心理,采取逃避、退缩的消极态度。”①庄惠娜:《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执行中的公平性问题分析》,载《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4期,第24页。如果再采用一定方式如用好手机来掩饰,无论是同学还是辅导员,都很难发现其真实的经济状况。因此,不能将隐瞒真相行为导致的贫困生信息缺失归咎于学生资助制度。

2. 评审过程的客观性

评审是由主体来完成的,这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或多或少的主观性。评议小组的成员一般有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评议小组成员可能因亲疏远近等原因而在评议中有一定的倾向性。因此,为保证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并最终保障评议结果的公平性需要在两个方面做一定的设计。确定评议小组中学生成员时避免串联、尽量保障学生代表的广泛性、民主性。但即便再细致的制度设计在现实面前也可能目的落空。因此,必须以评审标准的客观性、可操作性,限制评审主体情感因素对评审客观性的影响。在确定贫困生评议标准时,除例外情况可以定性评价外,应当尽可能的影响贫困生认定的各种因素予以量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②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wwwm.oe.gov.cn/ srcsite/A05/ 7s052/200706/ t2007062 6_181382.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那么,在“收入——支出”模式下可以进行如下定性分析:无生活来源例如孤儿院收养的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应当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为其必然符合上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其他情况,例如单亲家庭、烈士子女等并不一定符合上述“收入——支出”给出的标准,要在定量分析中具体判断。在定量分析中,正如上文所述,家庭收入一项的真实性需要学生家庭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把关。在衡量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时,应当将学生家庭因患病、自然灾害的支出予以考虑,而且这种支出要平均分配在各个年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仅仅是指其完成学校要求的专业学习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其个人进一步发展、个人攀比他人生活所需支出的费用。例如,非经济专业学生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费用、雅思托福等考试费用、买苹果手机的费用都不属于这里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因此,要建立健全贫困生贵重物品登记制度,将其作为下一年度贫困生认定的考量因素。

3. 评价过程的透明性

评价过程的透明性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过程可以被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容易被滥用,学生资助制度的有效运转自然也离不开科学缜密的资助监督程序,这一点,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尤为重要。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大致经历“评议小组评议——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对应的监督措施分别是“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要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①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wwwm.oe.gov.cn/ srcsite/A05/ 7s052/200706/ t2007062 6_181382.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

由于小组评议是其他三个阶段的前提,实质性的审查工作也主要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在小组评议阶段,应当有细致合理的监督机制,现有的监督措施并不充分:单纯的公示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而没有异议机制本身没有意义,只有允许对评议小组成员有异议的人发表意见,才能发现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只有在异议机制之外设置评议小组成员更新机制,才能避免不适宜的评议成员可能对评议结果造成的不公平。因此,应当赋予院系工作组更换不适宜评议成员的权力。在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阶段,现有的规则并不清晰: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更正,是指征得同意后更正还是听取意见后更正呢?从院系认定工作组与评议小组的工作机制来看,应当首要尊重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毕竟评议小组直接接触评议对象和评议资料,但如果院系认定工作组有确实证据证明评议小组存在错误,则可以直接改变评议小组的结论。在同一阶段,认定工作组对异议情况3天内进行答复的规定略显粗糙:异议情况往往涉及评议对象的具体经济状况,这些情况往往需要通过评议对象家庭所在的基层组织进行核实,三天时间略显不足。至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复议申请的答复时间——如果给予院系工作组充分时间调查——三个工作日一般而言并不会引起资助结果不公平的局面。

(二)资助体系内要素的合理搭配

当下的学生资助体系的内容大致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学费减免。为实现学生资助公平性价值的实现,在这些资助项目之间,以及资助项目内部都还需进一步的制度构建。

1. 资助项目之间的整合与优化

优化现有资助项目的前提就是加大对学生资助资源的投入力度。在高校扩招等因素的影响下,高校助困需要有一定的增幅,助困资源与助困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亟待缓和。“虽然自2007年新资助体系实施以来,资助力度有大幅提高,但相对于需要来说,还相差甚远,2012年全国高校学生年平均受助额仅为1202.2元/人次”。②吴玲:《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研究》,载《思想理论教育》2015年第6期,第101页。“僧多粥少”与个人逐利性相结合构成了对资助结果公平性的最大威胁。因此,加大资助资源的投放力度刻不容缓。在现有的资助项目中,应当大力提高助学贷款在学生资助政策中的作用。

高等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个人通过高等教育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更广的发展平台,因此,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加大资助资源投放力度时,应当掌握如下原则:第一,应当妥当处理无偿的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与有偿的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之间的关系,相对增加助学贷款的投入使用力度。第二,为保证不同专业间资助的相对公平,对于工作后平均薪资较高的专业,其助学贷款在资助体系中的比例,要适当高于毕业后平均薪资较低的专业。第三,高校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探索有偿资助新机制,例如,可以给学生与企业创造双向选择的机会,让学生通过工作获取收入。

改变现有的资助项目“各自为政”的态势,将现有资助项目妥当整合,根据受助学生的经济状况为其“量身定制”资助计划,最终达到协同解决学生困难的效果。现实中,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评定的分散性,可能导致如下后果:孤立的看,班级里最为贫困的学生可能毫无争议的获得几乎所有项目的资助,将这些资助相加可能出现其生活水平已经高于普通贫困学生的问题,这种结果显然有违资助政策公平性的价值取向。因此,应当优化现有资助项目间的关系,借鉴国外的“资助包”制度,“在准确的贫困学生判定基础上,结合学生个人实际情况和学校资助力度,针对每个学生制定个性化的资助包,给予不同的资助。”①罗凌云:《省属高校学生资助公平与效率研究——以湖北省E校为例》,华中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3页。.

2. 资助项目内部的制度构建

在资助项目内部,从公平原则出发,主要涉及具体资助制度的可操作性、目的与手段一致性等问题。由于上文已对助学贷款制度有了较为详细的探讨,故而这里仅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展开研究。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

当下学生资助体系中的奖学金制度包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两种。其中,前者针对所有学生,后者面向贫困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②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www.moe.gov.cn/jy b_xxgk/gk_gbg g/m oe_0/m oe_144 3/m oe_1 581/tnull_2 5285.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可见,国家奖学金并非针对贫困学生而设立,其目的是引导学生各方面综合发展而非解决学生的就学问题,其本身具有奖励而非资助性质,因此,将国家奖学金列为学生资助体系并不妥当。

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也是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选取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资助,具有“助贫”同时“奖优”而非单纯“助贫”的目的。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上述目的可能落空:由于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学习成绩优秀”的标准又并不明确,容易导致成绩较好但在班级成绩并不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该项资助,换言之,“奖优”最后可能变成“奖较优”。与之相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如果不做细致的技术化处理,将会导致公平性原则被侵蚀的结果:如果两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是品学兼优,仅仅因为考试成绩差一分,一个就可以拿到五千块钱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另一个就得不到“励志”的评价,考虑到可能导致成绩差一分的原因太过复杂,这种现象并不公平。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也存在一定问题:“生活俭朴”的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哪些行为属于生活不俭朴呢?既然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③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http://www.gov.cn/zh uanti/2015-06/13/co ntent_28789 71.htm,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以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活俭朴”为标准,就可能成为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公平。因此,国家励志奖学金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如下事项进行细化或变更:第一,对“学习成绩优秀”的标准细化,明确达到什么条件(如专业课成绩、公共课成绩达到什么条件)算是“学习成绩优秀”,另外,选修课成绩不能作为此处的学习成绩。第二,对于其他条件一样但成绩有微小差异的优秀学生,规定同样具体化的奖励方式,避免不公平现象。第三,在申请条件中取消“生活俭朴”的要求。

(2)助学金制度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金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①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wwwm.oe.gov.cn/jy b_xxgk/gk_gbg g/m oe_0/m oe_144 3/m oe_1 581/tnull_2 5302.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

可见,国家助学金制度与学生资助体系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比例不高,国家奖学金也并非只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背景下,国家助学金制度应当成为“无偿”资助项目中的“中流砥柱”,换言之,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多样性现状,助学金制度应该具备相当的弹性,以更好的实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目的。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差异较大,简单区分为2-3档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家庭经济及其困难的最高可以拿到3000元,家庭一般困难的学生每年也可以拿到1000-2000元,二者的差额不过是两个月生活费,分配到一年十二个月份时差别就更少了。因此,可以规定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但不能严格划定资助的上限和下限。

既然国家助学金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就不应在申请条件里提出道德品质、学习勤奋的要求,否则,国家助学金的目的就是培养一个综合发展的人,国家助学金也就可能异化为奖励勤奋学习意义上的“奖学金”。何况,“学习勤奋”的标准也无法量化,即便将其简化为单纯的学习成绩,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同一班级的成绩有时并无很大差别,“学习勤奋”的标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因生源地不同而入学成绩有较大差别,以这种过去的成绩差别作为现在的评价资料也不公平。

此外,相关规范性文件还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分别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②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www.moe.gov.cn/jy b_xxgk/gk_gbg g/m oe_0/m oe_144 3/m oe_1 581/tnull_2 5285.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由于国家奖学金的目的是“奖优”而非“助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然可以公平的参与其中,在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下再去获得以“助困”为目的的国家助学金并无不妥。这恰恰是在关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激励贫困学生积极进取的有力举措。与之相对,国家励志奖学金本来就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这种客观情状而给予的“奖励”,贫困因素已经成为考量因素,再以家庭经济困难给予其国家助学金待遇,等于是一个原因被给予两次评价,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学习一般的学生并不公平。贫困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规定应当取消。

(3)勤工助学制度

勤工助学制度对于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提升人际沟通交往能力、塑造其健全的人格都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课余时间参加实践,自食其力获得合法报酬,不仅是对个人价值的肯定,而且也能提升学生的信心,有利于培养自立自强的精神品格,还是有效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问题的有效途径。学生资助体系中的勤工助学,仅指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不包括学生个人私自校外打工的行为。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开展。①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 www.gov.cn/ gongba o/ content/2008/co nte nt_90 1296.htm,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可见,勤工助学的目的并非仅仅是“助困”,这就决定了勤工助学并非只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外,即便存在扶困优先的原则,也因其与竞争上岗原则处于平行位置,而不能肯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勤工助学有独占性。为改变这种现象,应当将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分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配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外岗位分配给非贫困学生。这是因为,非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更多的是希望通过社会实践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往往会面临着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问题,通过双向选择的过程以及录用后的工作可以实现其勤工助学的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首要目的在于满足生活需要,减轻家庭负担,并最终顺利完成学业,“助困”目的显然是优先于综合发展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压力小,竞争不激烈,对于实现其勤工助学目的较为有利。

此外,由于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监督程序,因此,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部各要素的有序运转并最终实现公平分配资助资源的目的,具体制度对应的监督程序也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监督程序相似,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②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www.moe.gov.cn/jy b_xxgk/gk_gbg g/m oe_0/m oe_144 3/m oe_1 581/tnull_2 5285.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公示的目的在于监督以及发现问题后的纠正。因此,应当规定对学校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进行复查;对于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也应书面答复意见说明理由。国家助学金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异议及其保障措施并未规定。③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www.moe.gov.cn/jy b_xxgk/gk_gbg g/m oe_0/m oe_144 3/m oe_1 581/tnull_2 5302.html,下载日期:2016年4月5日。相比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奖优”性质,国家助学金更具有“助困”性,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给予同样的异议权,具体内容同上。

四、结语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在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内容时,应当在“助困”目的的标准下将单纯具有“奖优”功能的项目剥离出去,遵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扩大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的规模,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在“助困”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而这一切的前提都是公正、合理、准确的认定哪些学生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也要认识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机制需要在一定的监督机制之下运行,充分保障异议权是公平实现学生资助的有力武器。

(责任编辑:刘 冰)

中图分类号:D922.16;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6)02-0071-08

【收稿日期】2016-04-2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江苏省学生资助专项课题《法社会学视野下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平性研究--- 以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2013级受资助学生为样本》(项目编号:2014JS AIDC23)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健一(1986- ),男,山东兖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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