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佺仁
(甘肃省委党校,甘肃 兰州 730070)
陕甘宁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法制保障
张佺仁
(甘肃省委党校,甘肃 兰州 730070)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医药卫生;法制保障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在医药卫生事业建设中,制定和实施了与边区卫生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并促进了边区医药卫生事业迅速发展,为边区建设做出贡献。
1.1 边区医药卫生工作起步
陕甘宁边区大部分地区是土地革命时期在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等领导下建立的革命根据地。由于战争影响和社会经济条件落后,这些地区的医药卫生条件极差,仅陕甘红军第二十六军、第二十七军建有随军医院。1935年10月,党中央和中央红军长征经过这里,先后在陕甘苏区建立了4个部队后方医院,陕甘宁根据地的医药卫生工作统规中央军委卫生部管辖。1936年初,为了培养卫生人员,于瓦窑堡恢复开办了红军卫生学校。当时医药卫生机构主要在红军部队,但红军部队每到一地,部队医药卫生人员都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免费治病,宣传卫生知识,帮助群众防病治病,边区医药卫生工作逐渐发展起来。
1.2 边区医药卫生工作的开展
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为边区医药卫生建设创造了良好条件。1937年3月,按照党中央指示,中央军委卫生部做出扩大卫生学校、培养卫生干部、开展卫生防疫等规划;同年9月,边区政府成立后,创办了陕甘宁边区医院,并成立了边区卫生委员会,随后改名为边区政府民政厅第三科,主管边区及各县医药卫生工作,边区医药卫生建设开展起来。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建立边区卫生工作保障人民健康》等议案,提出注意公共卫生、提高人民卫生知识、培养卫生干部、破除迷信、取缔巫医、保障人民健康等工作措施。会后不久,在延安召开的卫生干部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做了《发扬民族革命中卫生工作的精神》报告,阐明医药卫生工作在民族革命战争中的重要作用。这两次大会后,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医药卫生工作建设的法律法规,并设立干部休养所,建立延安中央医院,筹建边区卫生材料厂等,边区医药卫生建设工作开展起来。
1.3 边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1939年11月,在边区第二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决议》中,提出了建立健全各级医药卫生工作管理组织、普遍设立医药合作社、提高人民卫生知识、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建立卫生模范乡村等纲领,在决议精神指引下,边区医药卫生建设得到迅速发展。为了推动边区卫生防疫运动,1940年3月,党中央在边区召开了防疫工作会议,成立了边区防疫委员会,建立了边区政府卫生处,并根据边区卫生工作实际,颁布和实施了《健全边区卫生组织办法》等条例,促使边区各级卫生委员会的建立和各级卫生行政组织的健全。
由于党和政府的重视,以及各项医药卫生法律法规的保障,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边区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医药卫生管理组织和团体纷纷建立;边区卫生职业教育迅速发展,边区各地群众性医药卫生合作社广泛建立,群众性卫生运动迅速开展起来。边区政府还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发展,坚持持久抗战。
2.1 边区医药卫生事业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抗战时期,党中央和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为改善边区人民生活条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建立规范有效的医药卫生工作制度,促进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党和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毛泽东指出,应当积极地预防和医治人民的疾病,推广人民医药卫生事业[1]。边区政府工作报告决议中也指出,发展卫生保健事业,以增进人民的健康[2]。因此,保障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成为边区医药卫生事业法规建设的基本原则。
2.2 规范边区医药卫生组织建设的行政法规
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行政法规,是规范边区各级医药卫生组织机构行为的基本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由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制定的,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具有行政强制性,对于促进边区各级医药卫生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边区政府先后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卫生行政系统大纲》《陕甘宁边区卫生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健全各级卫生组织的指令》《陕甘宁边区防疫委员会组织条例》等。这些医药卫生行政法规使边区医药卫生组织机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推动了边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2.3 保障和促进边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具体法规
边区医药卫生基本法规,是边区政府以党中央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边区参议会决议的基本精神为基础,从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实际出发,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规。这些具体法规既有对基本法规条文的补充和完善,如1942年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医务人员管理规程》《陕甘宁边区医师管理条例》《延安市各防疫分区委员会组织暂行规划》等,也有按照基本法规条文针对边区医药卫生建设中的个体而制定的具体法规,如为促进和完善边区群众性合作医疗保健药社的发展,边区政府于1940年3月修订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保健药社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保健药社章程》等,对群众性医药卫生工作进行规范管理,更好地推动群众性医药卫生工作的开展。
2.4 边区医药卫生事业法规建设的特点
(1)法律法规数量多。据统计,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的有关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专门法规、条例、命令等共63项,在边区颁布的基本法和行政法中也有许多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规条文。(2)法律法规涉及面广。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卫生组织行政、卫生医疗机构、医药技术及人员、群众卫生及防疫、医药卫生事业建设与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等各个方面,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规体系。(3)党中央制定的相关政策和决议起着基本法规的作用。在当时的环境下,边区处于法制建设起步时期,党的相关政策和决议对医药卫生事业建设发展至关重要,实际上也起着基本法规的作用。
3.1 建立健全边区各级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机构
边区医药卫生法制建设,为边区各级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改变边区落后的医药卫生状况,改善边区人民生活,边区政府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确立了边区医药卫生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建设的基本原则,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为推动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3.2 保障并推动边区群众性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边区医药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推动和促进边区群众性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边区医药卫生法规的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边区各级医疗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规范卫生医疗组织工作程序,促进边区普遍建立群众性保健药社和卫生保健合作社的发展,推动群众性卫生运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3.3 保障并规范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边区医药卫生建设事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边区中央系统、部队系统和地方系统3种卫生医疗机构系统的有序建立,使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促进了边区医药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还创办了一批卫生学校,不仅为边区培养了大批医药卫生人员,也为各敌后抗日根据地输送了大批医疗人员。边区成立了各级地方医院和卫生所,一些群众性卫生医疗合作社、保健药社纷纷建立,使得边区医药卫生事业迅速发展。据统计,1942年,边区地方医药卫生系统各医院和卫生所共接诊病人43 000余人,治愈率达99.8%[3]。
3.4 为抗战胜利和新中国成立做出贡献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医药卫生法规建设,适应了边区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保障和促进了边区医药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边区医药卫生法规建设,不仅是边区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边区新民主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为争取抗战胜利和新中国成立做出了贡献,也为新中国建立后医药卫生法规建设提供了经验。
[1]李忠全.陕甘宁边区医药卫生史稿[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1994.
[2]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边区卫生处所属各医院去年门诊43000人[N].解放日报,194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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