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的普遍管辖问题 
——以Kiobel案为切入点

2016-03-13 19:35王承志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国际法

王承志



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的普遍管辖问题
——以Kiobel案为切入点

王承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晚近对Kiobel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国法院对与本国没有联系的外国当事人所提《外国人侵权法》下的诉讼没有管辖权,引发了美国法学理论及实务界对民事普遍管辖权的争论。虽然承认民事普遍管辖权具有合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但美国法院对ATS域外效力的判断及对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仍恪守一定的界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转变立场抑制其管辖权限,系基于自身立场和利益而对管辖权作出合理的调整,是美国国内管辖制度与国际法调和的产物。

《外国人侵权法》; 普遍管辖; 排除域外效力推定; Kiobel案

2013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Kiobel v.Royal Dutch Petroleum Co.案(下文简称Kiobel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国法院对与本国没有联系的外国当事人所提《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Statute,以下简称ATS)下的诉讼没有管辖权*See Kiobel v.Royal Dutch Petroleum Co.,133 S.Ct.1659(2013).。历时10余年的管辖权之争落下帷幕,该案凸显了外国人侵权之诉案件管辖问题的困境,真实反映了美国法院对民事诉讼中普遍管辖问题的态度。美国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处理以及学者的理论探讨对我们把握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动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我们研究晚近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 ATS管辖规则的解读

ATS即《外国人侵权请求法》(Alien Tort Claims Act),最初是美国1789年《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789)的一个条款,经1873年、1911年及1948年的修订,现被编为《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

ATS全文仅有一个条文,即:“当侵权行为违反国际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时,(联邦)地方法院对外国人据此提起的民事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by an alien for a tort only,committed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 or a treaty of the United States)*See U.S.C§1350(2000).对于该条文所涉及的管辖权,究竟为“立法管辖权”还是“司法管辖权”,曾一度引起美国法律理论及实务界的争论。前者关乎一国法律对特定的人或财产是否适用,后者则决定一国法院对特定纠纷是否拥有审判权。

在Sosa v.Alvarez-Machain一案中,苏特(Souter)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ATS应被解释为是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这种规定赋予法院审理特定诉讼标的的权力*See Sosa v.Alvarez-Machain,542 U.S.692(2004).。在Filartiga v.Pena-Irala案(下文简称Filartiga案)中,考夫曼(Kaufman)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ATS并没有赋予外国人新的权利,而仅仅是为那些与国际法承认的权利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审判法院*See Filartiga v.Pena-Irala,630 F.2d 876(2d Cir.1980).。从法律体系上看,ATS制定之初系作为《司法法》的一部分,而《司法法》仅涉及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若法官意欲在案件中适用ATS,则须援引国际法或美国所缔结的条约作为确认管辖权的依据。由此可见,ATS本质上并非关于立法管辖权的规则,而是对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所作出的界定。

虽然ATS的历史可以追溯至美国建国之初,但由于该条用语含混不清,导致在此后的两个世纪ATS形同虚设,鲜被触及。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对Filartiga案的审判为转折点,ATS始被世人关注。在该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使用酷刑违法了国际法,因此法院可以依据ATS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随着冷战后期两大阵营对峙的相对解冻和以政府带动的科技大发展使得国际侵权案件日益频繁,外国人侵权之诉在美国呈井喷趋势,ATS频频登上国际民事诉讼的舞台,被广泛应用于国际人权案件的诉讼中。学者对此褒贬不一:有学者认为,ATS能够弥补国际法中人权民事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缺(Ellis,2013:95);ATS之下的人权诉讼通过揭露个人、企业或政府官员所犯下的暴行以及对受害者的补偿有助于世界范围内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Stephens, 2004:169);亦有学者认为,ATS的适用是一种单边主义的表现(Parrish, 2013:211)。

由于ATS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模糊,加之美国判例法尚未确定一致性的标准,在ATS诉讼中,各方对于法院对特定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争论非常激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2002-2013年对Kiobel案的漫长审理过程就是上述问题的集中反映。

在该案中,原告Esther Kiobel为尼日利亚公民,被告为荷兰皇家石油公司等三家石油公司。原告于2002年向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指控被告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其子公司在石油开采过程中教唆和帮助尼日利亚政府对其公民进行大规模镇压和虐杀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2006年,一审法院认为,依据ATS的规定和法官对国际法的理解,原告的指控并不完全具备合法的诉因,因为当代习惯国际法并未界定这些罪行,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的指控。2010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指出,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并不在于当代习惯国际法有无界定这些罪行,而在于ATS是否授权美国法院管辖以公司责任作为诉讼标的的外国人侵权之诉,本案需根据ATS的规则审查原告所诉称的侵权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这一问题。由于本案牵涉的跨国公司国际责任问题并未被纳入现行国际法体系,公司责任尚未成为国际法规则的内容,法院因此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诉求缺乏法律基础,根据ATS的规定美国法院不能取得涉案诉讼标的管辖权。

由于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本案中关于法人责任的观点与其他巡回法院存在不一致,美国联邦最高法签发调卷令对案件进行审理(Symeonides,2014:283)。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局限于法人能否成为ATS之下的被告这一问题,而是提出了更为关键的问题:ATS能否适用于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且与美国没有关系的人权侵权案件?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本案的大法官意见分歧较大以致多次开庭且审理过程旷日持久,最后罗伯茨(Roberts)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排除域外效力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territoriality)原则应适用于本案,ATS并不产生域外适用的效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随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国联邦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二、 排除域外效力推定与普遍管辖的关系

对于“排除域外效力推定”,传统国际法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效力及于其“地理边界”。根据主权原则,该国的法律在只在其领域内具有最高效力且排斥外国法律的适用。这就是法的域内效力。如果一国将管辖权置于那些并未影响其领土内的事项且发生在外国的行为之上,则违反了国际法。与此相对,法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ity)则是法律可以在其制定范围以外被当地司法机关适用。既然外国的法律在一国内的效力会受到排斥,这意味着一国法律制定后并不会自动获得域外效力,这就是美国法中“排除域外效力推定”的理论基础。当这一“推定”未被其他特殊理由推翻时,则意味着法律的效力仅及于本国领域。

美国学者总结出法院在适用这一推定时通常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第一,赋予本国法以域外效力恐有违国际法;第二,排除域外效力推定有利于避免国与国之间因法律冲突而引发的国际纠纷;第三,适用该推定能够与冲突法的原则保持一致性;第四,将本国法延伸适用于域外并不符合国会制定法律的初衷;第五,将本国法适用于国外可能会引起敏感的政治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司法机关无能力也无权力解决的(Bradley,1997:514-516)。

在Kiobel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倾向于上述理由中的第二点与第五点:罗伯茨法官指出,如果接受上诉人的观点,则意味着其他国家同样能够通过对国际法的适用来迫使美国当事人接受因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违反国际法行为引起的审判。排除域外效力推定有利于保证司法机构不会因错误地解释美国的法律造成外交政策上的某种结果。

罗伯茨法官认为,若要反对“排除域外效力推定 ”原则的适用,则当事人的主张与美国领土之间的联系或相关度必须足够强大。而且,ATS的制定并非为了使美国成为执行国际规范的法院所在地,罗伯茨法官甚至援引斯托雷(Story)大法官的观点,认为没有国家试图假装成为全世界的道德卫士(custosmorum)*See Kiobel v.Royal Dutch Petroleum Co.,133 S.Ct.1659(2013).。简而言之,在文本上,ATS并未表明其能适用于美国领土之外,而且该案与美国领土之间并不存在足够的实际联系因素,因此排除域外效力的推定适用于本案,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在判断“排除域外效力推定”原则能否得以适用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争议最大之处在于普遍管辖原则(Doctrine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能否适用于ATS的问题。众所周知,普遍管辖原则主要是刑法(含国际刑法)中的概念。它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利益的犯罪,任何国家法院可以不考虑犯罪行为发生地、行为人或受害人的国籍而对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Morris,2001:337)。该原则最先适用在海盗犯罪中,二战之后,普遍管辖原则延伸至那些“损害重要的国际利益、破坏国际社会的基础与安全以及违反包含于为文明国家所认同的刑法中普世的道德价值与人道原则”的残暴行为,包括种族灭绝、战争、酷刑、危害人类与侵略等犯罪(Donovan & Roberts,2006:142)。近几十年来,普遍管辖也适用于侵犯人权的犯罪。伴随着普遍管辖适用范围的扩张,主权国家适用该原则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Kontorovich,2004:184),该概念开始频繁出现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民事诉讼领域。

有学者认为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ATS,法院正是基于普遍管辖原则而对ATS之下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基于明确的国际法规定而引起的、不论产生于何地的主张,普遍管辖原则都可适用。因此,排除域外效力推定不应适用于ATS(Colangelo,2013:1332)。给适用普遍管辖的罪行提供民事救济,即使该罪行与美国没有联系,都应被理解为是对国际秩序的维护,美国自身也能从中受益(Hafetz,2013:117)。由此可见,“排除域外效力推定”与“普遍管辖”在ATS诉讼中处于矛盾的统一之中:如果法院认为对案件享有普遍管辖权,则会否定排除域外效力推定的适用;如果案件不属于普遍管辖的范围,法院则可以排除域外效力推定为由拒绝管辖。简而言之,在确定ATS诉讼管辖权时,美国法院会优先适用排除域外效力的推定,然后通过普遍管辖规则来判断是否满足排除这一推定的条件。

三、 美国ATS诉讼中普遍管辖的正当性考察

产生于刑法领域的普遍管辖原则能否应用于ATS之类的民事诉讼领域,至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在保守派学者眼中,ATS一直被视为“洪水猛兽”,他们认为外国人赴美侵权诉讼实质上是对国际法的一种破坏。国际法虽然认可普遍管辖原则在残暴的刑事犯罪等领域中适用,但除了国家间以条约的形式达成共识或为习惯国际法接受的情况外,国际法并不认可普遍管辖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有学者指出,在人权侵权方面,国际法中并不存在任何承认民事普遍管辖权的特别规范,更不存在将这种管辖权作为一种义务予以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将普遍管辖原则延伸适用于ATS诉讼是美国式单边主义的一种表现,普遍管辖的运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Anderson, 2013:154)。在国际法对民事普遍管辖缺乏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只有美国和英国等少数国家把普遍管辖适用在民事诉讼领域,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看法并不明朗。

不过,在逻辑上,既然国际社会基于对某些极恶行为的憎恶和防止犯罪者逃避正义的制裁,对此类行为不禁止任何国家行使管辖权,那么这同样适用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遭受这种行为所要求的民事救济,这种救济并非简单的赔偿,而是具有惩恶扬善、安抚受害者的象征性意义。

在ATS诉讼中,美国多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考虑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问题。在Kiobel案中,布雷耶法官认为:现今的酷刑施加者与种族灭绝的犯罪者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他们无论在何地被发现,都是理所当然的被打击对象,所有国家在逮捕与惩罚他们时具有同等的利益。布雷耶法官明确表示,不能使美国成为国际违法者的避风港,这其中的国家利益应当被视为一项与管辖相关的重要利益,该利益与ATS的基本目标相一致,如补偿那些因酷刑和海盗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法院不应对那些被暴行折磨的受害者视而不见*See Kiobel v.Royal Dutch Petroleum Co.,133 S.Ct.1659(2013).。虽然布雷耶法官并未直接提及民事领域中的普遍管辖问题,但其以海盗罪作喻,认为ATS的基本目标中包含了对受害人的补偿,实质认可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ATS诉讼。在Sosa案中,布雷耶法官则明确表示,对于惩罚国际公认的残暴犯罪行为,国际法不仅达成了实体性的共识,而且还取得了对这些行为提起诉讼的普遍管辖方面的程序性共识。允许各国法院裁判这类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并不会显著地威胁到礼让原则所保护的和谐。这些程序性的共识与刑事管辖相关,既然刑事普遍管辖并未威胁到这种和谐,意味着侵权方面的普遍管辖更不会构成威胁*See Sosa v.Alvarez-Machain,542 U.S.692(2004).。

更有甚者,考夫曼法官在Filartiga案中明确表明了对民事普遍管辖权的接受:从ATS的条文来解释,以政府的名义进行任意的酷刑行为违反了广为接受的国际人权规范。因此,无论在何时,只要在美国领域内发现酷刑的施加者,当该酷刑的施加者被一名外国人起诉时,ATS都能赋予联邦法院以管辖权*See Filartiga v.Pena-Irala,630 F.2d 876(2d Cir.1980).。

《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认为:刑事司法通常可基于普遍利益来行使管辖权,但国际法并未排除在非刑事领域对此的适用,例如,可以在侵权案件中提供救济或给海盗罪的受害者提供赔偿*Restatement of the Law(Third):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Washington D.C.,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1986,255.。也有学者援引1927年常设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中的观点,认为在国际法上不存在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规则,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将其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宽阔的选择余地。这种选择权力只在某些场合受到一些限制性规则的限制,但在其他场合,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合适的原则方面是完全自由的。由此不难推知,民事普遍管辖并不与国际法相违背(Hafetz, 2013:124-125)。上述观点的逻辑在于,国际法中虽没有关于民事普遍管辖的规定,但却也没有排除其适用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民事普遍管辖是被认可的。

首先,民事普遍管辖的正当性本身已经存在于刑事普遍管辖中:将案件交由与该案无关的另一国法院来审判时,一般而言,该案是刑事案件的情况往往比民事案件更加严重且更具政治敏感性。刑事案件关系到法院地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在审判过程中还可能会对作为被告的当事人进行人身权利的限制,法院的判决结果甚至将达到剥夺被告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严重程度。相较之下,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法院判决也仅仅与民事上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在刑事案件比民事案件更需谨慎对待的情况下,国际法尚且授予各国法院对特定刑事案件的普遍管辖权,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赋予法院普遍管辖权应是应有之义。

其次,对于犯罪中的受害人或侵权案件中的被侵权人而言,承认民事普遍管辖权比承认刑事普遍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更具意义。刑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实现对公益的维护,而民法更侧重于补偿或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保护其个人权利,以实现对私益的维护。毫无疑问,刑法具有更加重要的社会功能,但对具体的当事人而言,维护私权的民法功能往往是其更关心的。在国际法日益关注受害者权利司法救济的情况下,民事普遍管辖权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可能性。

最后,虽然很多国家并没有明确表明对民事普遍管辖的态度,但实际上已经以间接的方式接受了该管辖原则,刑事制裁与民事救济之间的紧密关系为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确认,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Donovan & Roberts,2006:154)。可见,民事普遍管辖并非一种纯粹的理论创造,其已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基础。

四、 ATS诉讼中普遍管辖的限制

国际法院在1970年审理“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时明确表示,虽然国际法给国家管辖权留下了一个宽泛的判断标准,但国际法将管辖权的限制作为先决条件,而且它给每一个国家创设了一项义务,即当一国法院在因审理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而将管辖权扩展时国家需要自我调整和克制,而且需要避免对明显与另一国有更多联系或明显更适合由另一国管辖的案件进行过度的侵蚀*See Barcelona Traction,Light and Power Co.(Belg.v.Spain),1970 I.C.J.3,105(Feb.5).。

与传统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规则不同,普遍管辖极具扩张性,其允许一国法院审理在空间、当事人以及利益上与法院地所属国均无联系的案件。虽然承认民事普遍管辖有着较为合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但若对其适用不加节制,将会给国际司法秩序乃至于整体的国际秩序带来严重的混乱。国际法院的上述观点尤其切中肯綮。

在1980年的Filartiga案中,美国法院认为,酷刑的施加者类似于海盗和奴隶贩卖者,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HostisHumaniGeneris),美国法院对被告的酷刑行为享有管辖权*See Filartiga v.Pena-Irala,630 F.2d 876(2d Cir.1980).。在Sosa案中,美国法院认为,ATS给特定少数违反国际法而须承担个人责任的行为提供了诉因*See Sosa v.Alvarez-Machain,542 U.S.692(2004).,而对那些缺乏明确内容、不为文明国家所承认的国际法规范,联邦法院不应受理因对其违反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从上述两份判决意见不难看出,美国法院对ATS案件行使管辖权有着严格限制,其管辖权仅限于那些为国际法与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严重的罪行。

在Kiobel案中,虽然布雷耶法官表示法院可对ATS案件行使民事普遍管辖权,但他最终还是认为法院对Kiobel案没有管辖权,其原因就在于:原告为非美国人,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国外,而且被告并未直接实施酷刑、种族灭绝或其他同等严重的行为,而是帮助其他非美国人实施该行为。在此情况下,即使纽约法院有充分的依据行使管辖权,考虑到被告的行为性质极为轻微,且与美国只存在间接的联系,很难让人相信美国在该诉讼中存在着特别利益,ATS仅对那些与美国特别利益相关的事项赋予法院以管辖权。布雷耶的上述观点实际上是对民事普遍管辖施加了额外的限制。

五、 小结与启示

美国ATS诉讼的历史,是一部法院扩张管辖权的历史。随着国际人权主义者和受害者入美提起侵权之诉,美国法院依据ATS扩张管辖权的做法严重冲击着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美国法院对“与本国毫无联系”的国际侵权行为进行管辖的行为置其他国家主权于不顾,这种单边主义的做法经常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甚至一度引发与他国的外交冲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Kiobel案中立场的转变被视为美国ATS诉讼的转折点。激进派学者和人权积极分子批评美国法院的保守倾向不利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认为这是美国从“单边主义”、“普遍管辖权”的“退让”(Anderson, 2013:149)。在晚近的Bauman v.Daimlaer AG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认了美国法院对德国奔驰公司的属人管辖权,关上了跨境人权侵权诉讼的大门。对于众多惧怕美式天价赔偿和烦冗程序的当事人而言,因其在第三国的活动而在美国被诉的可能性大为降低(郭雳,2014:839)。

可以说,ATS本身是一个集国内法与国际法性质于一身的法律文本综合体。通过Kiobel案和Bauman案等案件的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转变立场释放出谦抑克制的信号,限缩其处理外国私人诉讼的范围,反映出美国司法系统基于自身立场和利益而对普遍管辖作出合理的调整,其实质是一种常态回归,是国内管辖制度与国际法调和的产物。

Kiobel案作为近年美国法院在ATS诉讼活动中最有影响力的案件,其对普遍管辖权的理解和运用对当下之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当事人参与海外投资并购等商业活动,美国法院在Kiobel案中表现出的灵活务实的做法,对我国法院加强对境外中国投资人利益保护的借鉴作用也越来越大。对于产生于域外的诉因,我国法院在合理扩张管辖权的同时应平衡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普遍管辖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妥善运用不方便法院、国际礼让、用尽当地救济等原则或理念,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予以尊重;另一方面尤应考虑被告的行为对我国利益的影响,尽量扩大法院的管辖权,力争为当事人找到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

[1]郭雳(2014).域外经济纠纷诉权的限缩趋向及其解释.中外法学,3.

[2]Kenneth Anderson(2013).Kiobel and Royal Dutch Petroleum:The Alien Tort Statute’s Jurisdictional Universalism in Retreat.CatoSupremeCourtReview,2012-2013.

[3]Curtis A.Bradley(1997).Territor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n Age of Globalism.Virgini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37.

[4]Anthony J.Colangelo(2013).The Alien Tort Statute and the Law of Nations in Kiobel and Beyond.Georgetow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44.

[5]Donald Francis Donovan & Anthea Roberts(2006).The Emerging Recognition of Universal Civil Jurisdiction.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00.

[6]Jaye Ellis(2013).The Alien Tort Statute as Transnational Law.Maryland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28.

[7]Jonathan Hafetz(2013).Human Rights Litigation and National Interests:Kiobel’s Application of the 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territoriality to the Alien Tort Statute.Maryland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28.

[8]Eugene Kontorovich(2004).The Piracy Analogy:Modern Universal Jurisdiction’s Hollow Foundation.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45.

[9]Madeline H.Morris(2001).Universal Jurisdiction in a Divided World:Conference Remarks.NewEnglandLawReview,35.[10] Austen L.Parrish(2013).Kiobel,Unilateralism,and the Retreat from Extraterritoriality.Maryland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28.

[11] Beth Stephens(2004).Upsetting Checks and Balances:The Bush Administration Efforts to Limit Human Rights Litigation.HarvardHumanRightsJournal,17.

[12] Symeon C.Symeonides(2014).Choice of law in the American Courts in 2013:Twenty-Seventh Annual Survey.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62.

■作者地址:王承志,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275。Email:wangchzh@mail.sysu.edu.cn。

■责任编辑:李媛

10.14086/j.cnki.wujss.2016.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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