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神奇材料”石墨烯

2016-03-13 16:18
化工环保 2016年1期
关键词:排污费石墨制度

走近“神奇材料”石墨烯

石墨烯:神奇的“新材料之王”

石墨烯,实际就是从石墨材料中剥离出来、由碳原子组成的只有一层原子厚度的二维晶体。铅笔芯用的石墨就相当于无数层石墨烯叠在一起。它是迄今为止自然界最薄、强度最高的材料,可以被无限拉伸,弯曲到很大角度不断裂,还可以抵抗很高的压力。石墨烯还有着非同寻常的导热性和导电性。

石墨烯导电率高,化学结构又十分稳定,是一种用于移动电池、电源很理想的电极材料。石墨烯可以和电子元件、电子设备进一步相结合使用,以此增强其他储电设备的储电率。

石墨烯另一个奇特之处在于“零渗透”——所有气体、液体都无法渗透。这也使得石墨烯产品有了“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本事。给船体涂上石墨烯涂层,海水中重金属离子等就无法穿透这层薄膜去腐蚀船体。

让人感到惊奇的还远不止这些。石墨烯具有超强吸附性,科学家正在研究用它做过滤装置,用于海水淡化、污水处理等领域;它几乎是完全透明的,具有非常好的透光性,适合作为透明电子产品原料。

石墨烯正从实验室走近人们生活

“新材料未来需求巨大。比如纳米型新材料石墨烯的应用,在危险化学品类火灾中不能用水去灭,但如果用石墨烯薄膜打过去就可以了。而使用石墨烯材料,手机未来可能薄到跟酒店房卡差不多。”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在解读“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到新材料产业时说。

在青岛举办的2015中国国际石墨烯创新大会上,石墨烯理疗、保暖产品、LED用高导热石墨烯复合材料、石墨烯防弹材料、石墨烯电热服装等20余种石墨烯产品已经全新推出。

利用石墨烯特性,研发新型防弹衣,防弹插板只需17毫米就能达到甚至超过传统产品的防弹效果,重量还可减轻20%。

一直以来,智能手机的续航能力始终是最大短板。石墨烯新型锂电子电池,充电时间大大缩短,手机几分钟就能完成充电。

不久前,华为宣布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家石墨烯研究院合作,研究如何将石墨烯领域的突破性成果应用于消费电子产品和移动通信设备。可以预想,手机将继功能机向智能机变革之后,再发生新“革命”——石墨烯的特性未来将使显示屏超薄、超轻,实现可卷曲的柔性显示。

目前,被业界誉为“东方碳谷”之称的江苏常州,已拥有石墨烯产业技术研发和企业孵化的服务平台;中科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也成功制备出15英寸单层石墨烯手机显示屏;高铁内饰材料中已开始使用石墨烯……石墨烯技术正在悄然影响着生产生活等领域。

石墨烯时代真正到来还需时日

近年来结构材料、石墨烯等前沿新材料均实现了快速增长。这些材料目前总量较小,但其发展加快了原材料工业关键材料转型升级的步伐。

据统计,我国石墨矿储量占到世界总储量的75%,生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70%,具备发展石墨烯产业的资源基础。截至目前,我国石墨烯企业已超过百家,并在常州、无锡、青岛、深圳等地形成产业集群。

不过,也有不少科研人员指出,石墨烯作为一种新材料,要真正走向市场,过程“前景光明,道路曲折”。

首要困难是受限于材料生产。要实现石墨烯商业化,需要生产出低成本、高品质的石墨烯成品。但制出这种石墨烯并非易事。技术层面上还有很多挑战,批量化或大尺寸生产都还没能克服。

我国石墨烯产业发展目前还存在生产成本高、产品品质待提升、上下游互动不够等问题。

尽管目前国内石墨烯市场火热,但鱼龙混杂,有的企业甚至直接将石墨当作石墨烯来宣传、销售。

目前石墨烯行业缺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石墨烯的质量、制备工艺、检测设备和方法等,都没有科学统一的说法。

专家认为,石墨烯产业必须要避免当年纳米技术那样一哄而上的局面,需要整个资源进行创新布局,形成聚合效应。

以上摘自《化工环保通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原则。

(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五)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

(六)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

(七)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八)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

(九)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试点。

三、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十)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

(十一)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十二)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十三)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四、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十四)编制空间规划。

(十五)推进市县“多规合一”。

(十六)创新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方法。

五、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十七)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

(十八)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

(二十)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

(二十一)建立草原保护制度

(二十二)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二十三)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

(二十四)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

(二十五)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二十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六、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二十七)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

(二十八)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二十九)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十)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三十一)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

(三十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三十三)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

(三十四)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

七、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三十六)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三十七)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

(三十八)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十九)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十)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四十一)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

(四十二)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四十三)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四十四)推行水权交易制度。

(四十五)建立绿色金融体系。

(四十六)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

九、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十七)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

(四十八)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四十九)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五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十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施保障

(五十二)加强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领导。

(五十三)积极开展试点试验。

(五十四)完善法律法规。

(五十五)加强舆论引导。

(五十六)加强督促落实。

以上摘自《化工环保通讯》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制定并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3。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第七条 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第九条 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4),申报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五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1~4略。

以上摘自《化工环保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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