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武警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2016-03-13 07:07胡俊娴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法学基础教研室
消费导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现役军人武警部队法规

胡俊娴 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法学基础教研室

浅谈武警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胡俊娴 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法学基础教研室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的体系化建设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被明确宣告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七个法律部门,既相互衔接又各成体系,每个法律部门都有标志性法律和数量较多的相关法律法规。武警法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作为标志性法律的《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出台在配套法规加紧建设过程中,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理论论证工作被带动起来。

武警 法规 制度体系

一、武警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概念解析

科学界定武警法规制度体系的定义,对于确定其内涵与外延起到决定作用。作为对其科学定义的前提条件,我们首先需要分别解析“武警法规制度体系”这一词的各个组成要素。下面我们对武警、法规、制度、体系等组成要素做基本概念解析。

武警,从语意上讲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简称,意指担负我国安全保卫任务的国家武装力量。在表述时,多数情况下称“武警部队”,正式的称谓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一种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的简称,意指服现役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战士和武警院校有军籍的学员。在研究中,多指前一种含义,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涉及个体时用“人民武装警察”相区别。“人民武装警察”是武警部队人员的法定称谓。在各种非官方研究中,学者们亦有“武警人员”、“武警部队人员”、“武警官兵”等约定俗成的称谓。武警部队人员包括武警部队警官、文职干部、士官、士兵、武警院校学员等。有时,我们也使用“武警部队成员”的表述,这时,除了表达上述武警部队人员之外,还包括受聘于武警部队的文职人员、武警部队在编职工和已经离、退休但尚未移交的原武警部队干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担负我国安全保卫任务。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条文,但其中对国家武装力量规定的内容当然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民武装警察。《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了武警部队的性质、领导体制和任务。

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现行领导体制的确定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武警部队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边防、消防、警卫等多警种部队组成。其中,武警内卫部队(含机动师、新疆建设兵团指挥部)、武警黄金部队、武警森林部队、武警水电部队、武警交通部队隶属于武警总部。武警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和武警警卫部队隶属公安部。

二、武警部队及人民武装警察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能够反映出权利义务的相应程度。关于武警部队及人民武装警察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一个看似明确却充满争议的命题,目前学界尚无人对此做全面深入的阐述。由于武警部队特殊的性质、领导体制、任务,武警部队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与解放军和人民警察均不相同,非常复杂。我们分别从国内法和国际法角度进行考察。在国内法方面,《国防法》、《兵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均有关于武警部队法律地位的规定。

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的法律地位。这一命题可以转化为一个具体问题:人民武装警察是不是现役军人?正是这个问题争议较大,既有观点认为人民武装警察是现役军人,也有观点认为人民武装警察不是现役军人。前者的理由是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国防法》、《兵役法》都适用于武警部队,武警部队遵守与解放军相同的条令条例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人民武装警察享受与现役军人相同的权利和履行相同的义务,因此当然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理由是,武警部队所担负的任务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任务,人民武装警察是武装化的警察,当然不是现役军人,而是警察。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在武警部队服现役的人民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权益,但人民武装警察不是现役军人。

人民武装警察不是现役军人,但是也不是警察。虽然名称中也有“警察”二字,但是,无论从武警部队的武装力量性质,到军事化的建设、训练和管理,到独具特色的双重领导体制,到所担负的各类任务及装备配备,最后到执行任务的行动准则,均与人民警察有本质不同。认为人民武装警察仅仅是“武装了的警察”,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国际法(对于武警部队来说主要是武装冲突法)。由于武警部队有防卫作战任务,因此在战时将与解放军一样面临遵守和适用武装冲突法的问题。武警部队在武装冲突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由武装冲突法决定。武警部队在领导体制和任务方面不同于解放军,是一种兼具行政性和军事性的执法武装力量,因此,其在国内法上的性质定位(国家武装力量)并不能当然地直接获得国际法的认同。从国际法(武装冲突法)的角度看,确定武警部队的法律地位需要证明武警部队是否具有武装冲突法中的合法交战资格,也就是证明武警部队是武装冲突法意义上的正规武装部队。

三、武警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意义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形乃明。”武警法规制度是推动武警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圆满完成多样化任务的基本依据和支撑。武警法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主席在领导国防、军队和武警部队建设的伟大实践中,高度重视军事法制建设,从时代高度与国防、军队和武警部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对新世纪新阶段军事法制建设作出了大量具有理论创新性和现实指导意义的重要论述。习主席强调:“要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这些指示,对于我们进一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加自觉地加强武警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为开创武警部队建设新局面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建设科学的武警法规制度体系,对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建设、保障武警部队依法履职尽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分重要。建设科学的武警法规制度体系,对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建设、保障武警部队依法履职尽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分重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欧阳华.《武警应用法学》[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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