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进孝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 甘肃武威 733000)
关于如何保护电力线路设施的探讨
胡进孝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 甘肃武威 733000)
针对运行中电力线路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情况,分析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的探讨。
输电线路外力破坏;保护现状对策探讨
电力能源是国民经济的“血液”,而输电线路就是输送“血液”的“大动脉”。输电线路具有点多、面广、线长、裸露野外的特点。近年来,电力设施特别是输电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情况不断发生,给电力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形势严峻。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极容易引发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人民正常生活,还危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在多年的线路运行维护工作中,深感外力破坏已成为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最大隐患,反外力破坏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复杂的工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输电线路的运行环境日益恶化,输电线路走廊内的树木、房屋、道路、城镇建设、采石挖矿、施工对线路的破坏大量增加,对线路和安全运行构成了很大的威胁。由于电力设施遍布山区、野外,加之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升级,使得保证供电安全任务艰巨。
输电线路具有面广、线长、高空、野外的特点,极易遭遇外力破坏。分析造成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逐年递增的原因,客观上有电力设施呈开放性分布、易受外力破坏的原因,但在全国供电形势吃紧的情况下,电力设施屡遭破坏不仅直接威胁到电网安全,使原本严峻的供电形势雪上加霜,也给国有资产带来严重损失。
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胆大妄为,频频将“黑手”伸向电力设施,致使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群众缺乏电力法制意识,部分农民安全意识和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淡薄,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植种起了树木,不仅容易造成线路跳闸,影响正常供用电,甚至危及人畜安全;还有的竟然在输电线路下采石放炮、修房盖楼、焚烧麦秆,在线路杆塔下任意取土、修路,给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目前,电力设施遭受破坏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2.1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频繁发生
有关材料显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近年来在全国出现了逐年增多、日见猖獗的趋势。其中,仅2003年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发案率就比上年增加了12.67%,造成损失比上年增加2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2003年底,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共发生电力设施破坏案件4万多起,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而70%的输电设备故障是由外力破坏引起的。不仅影响到了电力的安全运行,也危害到了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多发生在更为偏远的山区地段,有大规模盗窃电力线路转向盗窃电力杆、塔材料的趋势。
(1)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特点
①团伙流窜作案、连续作案,盗、运、销一条龙。犯罪多以农民、外地无业人员为主,以同乡、亲戚为纽带,以废旧物品回收等职业为掩护,纠合成团伙,有组织作案。
②犯罪手段智能化、专业化。犯罪分子多掌握一定电工知识,并使用验电器、绝缘棒、卡钳、脚扣、安全带等专业工具,有的甚至使用进口工具。不法分子配有现代通讯、交通工具,具有一定电力专业知识和防触电能力,采取带电作业,夜间流动作案。
③大案要案多,恶性程度加剧。犯罪分子从拆盗单块塔材,发展到团伙盗窃数以吨计的塔材;从盗窃破坏在建、停用和备用电力设施发展到正在运行的电力设施;从盗割低压输电导线发展到高压、超高压输电导线。从盗窃到抢劫在建电力设施发展的趋势,如2003年,在330kV永凉线建设时,不法分子在163#偷割导线,造成163#、164#等共5基铁塔倾倒变形,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万之巨。
(2)主要原因
①巨大的经济利益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特别是近两年钢材、铝、铜等有色金属价格大幅度上涨,犯罪所得也随之增加。②而且随着废品收购特许经营的取消,废品收购站点成倍增长,不法商贩违法收购电力器材,犯罪分子有了销赃渠道。③电力线路点多、面广、线长、暴露野外的自然特点,安全防范困难较大,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2.2 外力破坏已经成为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隐患
输电线路通道被侵占,违章建房、堆物取土、植树、架设附属物等现象屡禁不止,虽然电力部门做了大量的消除线路隐患的工作,但效果不大。近年来,巡视人员和检修人员在正常工作时被当地村民阻截干扰,扣留工具的情况时有发生,员工在野外的工作环境日趋困难。如2013年3月,我们在线路巡视中,巡视人员发现我们维护的110kV双红线、新红线下方有施工测量的迹象。后引起我们的关注,积极与施工方进行联系,并发放了违章通知书,输电运检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效果甚微,公路建设单位的施工还在继续;巡视人员进行交涉时,其大队负责人态度恶劣,后经公司、输电运检室多方交涉,问题得以初步解决。
(1)主要情况
①施工中吊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挂碰导线引发的事故;②车辆撞倒电杆引发的事故;③施工中大型机械设备挖断或挖坏电缆引发的事故;④在线路保护范围内发生火灾引发的事故;⑤放风筝或塑料薄膜等物体挂碰线路引发的事故。更多的是施工不办相关手续,无防护措施,无视警示标志而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的事件也越来越多。2012年5月20日,巡视人员在对110kV凉裴线巡视中发现凉裴线142#~143#,距143#小号侧约90m处有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线路下方有大型机械施工,巡视人员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运检室,后多方联系,给施工单位下发了隐患通知书,并签订了安全协议,及时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2)主要原因
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保护电力设施意识薄弱,野蛮施工,没有充分预见到破坏电力设施后果的严重性。我们在处理施工破坏电力线路的事故过程中发现,一般施工人员对吊车等碰触导线一般不以为然,没有预见吊车臂碰触导线会造成线路短路引起大面积停电的意识,也不知道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施工会对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另一方面是电力行政执法缺位,对于外力破坏的责任人没有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
2.3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隐患大、拆除难
目前高压线下有违章建筑的比比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距离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规程要求,同时也是对电力线路附近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违章建筑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就形成了电力线路和违章建筑互相影响的潜在危险。据了解,大多数违章建筑都是,住户在没有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就在村一级政府的默许下进行施工。这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目前甚至有部分乡镇领导都认为电力设施是国家的,土地是我们大家的,千方百计的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土地变卖出去,没有充分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对违章建筑潜在的危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是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的难度很大,一般违章建筑都是经过当地某一级政府同意之后而建的,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将打击当地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这部分人将会全力的阻挠,甚至有围攻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的现象。
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状况堪忧,究其原因,有体制方面的,有法制方面的,还有群众缺乏安全和法律意识方面的。分析造成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逐年递增的原因,客观上有电力设施呈开放性分布、易受外力破坏的原因,但主要原因还在五个方面:
3.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保障不到位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法律上还不配套,《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上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如建设、维护电力设施走廊中,在树木砍伐上《电力法》与《森林法》就容易引起争议。现行《刑法》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的标准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电力、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认识上有很大差距。很多案件即使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进入讼诉程序,使许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3.2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机制不完善
1997 年电力体制政企分开后,电力企业曾设置过的公安队伍已逐步撤销。电力企业对涉电犯罪的主体在事发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事后也不能直接查处。在政企分开的新形势下,决定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在证据有效性、监督检查强制力、人身安全等方面都离不开公安部门的支持。但目前电力设施保护的警企合作机制尚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公安机关警力、经费有限,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监督、查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在处理一些远郊变电所受围攻和清理违章植树时,个别乡(镇)政府或派出所不能很好配合工作,而认为是电力部门和群众的经济利益纠纷。有的将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认定为普通盗窃案件,往往以罚代刑,不能形成有效震慑。
3.3 电力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电力行政执法从业人员不足
原电力部、国家经贸委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改组、撤销,也造成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一些地方政府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已基本不再开展活动,各级电网公司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电力体制政企分开后,在国家层面,国务院虽已授权电监会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但还没有形成电力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与中央电力企业的部际信息沟通、协调和配合机制。加上目前国家电监会仅有两级机构,且与地方电力主管部门职责交叉,导致在行使电力设施保护等行政执法职能时显得力不从心。地方电力行政执法职能虽仍由各级经贸部门承担,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执法技术装备和人力,执法也一直是难有作为。电力体制政企分开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最多时曾达6万人,1998年全国持有电力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仍达11420人。但到2002年各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持执法证的人员已锐减到2478人,且均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难以满足电力行政执法的需要。
3.4 企业依法自保机制薄弱,保护电力设施的管理工作不到位
技防、人防、物防体系不完善,部分企业对查出的涉电犯罪案件不向公安等部门报案,以罚代刑,自行处理,变相放纵了犯罪分子。保护经费投入不足,1998~2002年,全国电网经营企业投入电力设施保护的经费仅3.7亿元,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甚至无保护电力设施经费投入。对《电力法》的宣传力度远远小于《森林法》、《土地法》。近年来,国家对《森林法》、《土地法》的宣传力度是很大的,执法是严格的,更重要的是林业部门有自己的公安执法队伍,使人们自觉执行《森林法》的意识不断加强。
3.5 社会治安秩序和电力设施保护及反窃电工作的客观环境相对复杂
这几年社会无业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剧增,增加了防范的难度;犯罪分子,尤其犯罪团伙受利益驱使,盗窃、变卖电力设施已成为其牟取暴利的手段;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宣传不力,公民依法用电、护电的意识淡薄,社会缺乏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电力安全运行的氛围;废旧物品收购业管理混乱,形成了盗窃销赃一条龙的黑色通道。监督管理弱化,销赃渠道畅通,也是电力设施犯罪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要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力度,遏制此类案件逐年增多的趋势,仍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防范机制、体制,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特别是电力企业的自身努力。
4.1 国家应尽快修订《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修订《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等各方面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职责,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一致。目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对同一行为的界定不统一,执行中依据的标准不一致。比如,《电力法》和《森林法》对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砍伐等问题规定就不统一,在工作中难免扯皮,出现问题又互相推诿。出台配套法规,使得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对量刑、定性、手段以及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处理,早日解决困扰电力企业安全运行的外力破坏问题。
4.2 争取各级政府领导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视,是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关键
电力设施的安全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组织领导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应尽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电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人的认识水平是参差不齐的,政府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要争取基层政府的重视,必须注意从两方面入手:
(1)积极沟通。电力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动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与线路所经区域的村民签订护线合同,可有效降低输电线路外力破坏的程度。2010年,武威供电工作输电运检室共签订群众护线员27人,看护线路杆塔1279基,部分地段的外力破坏已呈下降态势。
(2)扩大宣传。不定期对沿线群众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可将电力设施保护法规印制成扑克、挂历等在线路沿线群众中发放。2010年,武威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室共发放、张贴保护法规宣传材料867余份,效果也比较明显。
4.3 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是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有效保证
(1)要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职责,根据《电力法》,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国家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中应明确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从各级政府职责上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缺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必须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与全社会的治安状况密切相关,是一项长期任务。要从法律法规、全民宣传、监督执法、惩处罪犯、加强管理、群众护线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坚决依照《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加大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力度。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全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依法护电的良好氛围。各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等媒体的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护电的意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取得社会各界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4 电力企业自身努力是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条件
(1)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备运行维护的动态管理,严格要求运行维护部门加强对发电、变电、输电线路设备的巡视、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电力设施运行状态,及时消除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要主动加强与城建、国土资源、规划等政府部门的配合。
(2)加大对电力设施技术防盗、防破坏设施的投入,并从基建阶段抓起,对外力破坏高发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特殊防盗措施。工区已上报公司,对原海古线、古凉一线、凉金一线等未进行8m以下防盗措施的铁塔进行防盗改造。
(3)进一步完善巡线责任制,推行专职巡线、有偿巡线、义务巡线相结合的巡线机制,不断提高巡视到位率、消缺率。进一步落实运行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分段包片,把安全风险与运行维护人员的收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4)预防与严打相结合。早宣传、早发现、早行动,把电力通道内可能影响输电安全的植树、建筑、采石、挖沙等行为阻止在初始计划或实施之前。对电力设施的违法乱纪行为,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并带动一片的依法护线有利局面。凡触及刑律的人为外破行为,坚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建立常态保护机制。电网企业要在各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不断完善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电力公司内部各级领导应对反外破工作引起高度的重视。要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使输电线路的反外破工作始终处于有序的状态。
4.5 人民群众是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牢固基础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产的发展,电力设施安全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管大群众迫切期望电力生产安全,发、供电正常,这是电力部门依靠群众做好护电工作的有利因素。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有利因素,教育和组织广大群众,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要组织沿线群众护线网络。制定群众护线管理办法,规定护线组织和人员的形式、权利、义务和待遇等,给他们颁发统一的护线证件,确定护线经济补偿办法,并定期检查评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护线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完善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奖励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打击力度,该公司制定检举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的重赏措施,下猛药治顽疫,重拳出击很煞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之风。
总之,在当前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故、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一些单位和个人违章修建、开挖、爆破、吊装、驾车碰撞、高空抛物等引发的电力线路设备短路、倒杆、铁塔倾斜、停电、火灾、人员触电伤亡等外力破坏事故、案件频繁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必须从尽快修订《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入手;争取各级政府领导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视;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电力企业自身努力;紧紧依靠群众做好护电工作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做到事前控制,把外力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否则长此以往,输电线路的反外破工作必将陷入艰难的境地,最终给我们供电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1]许惠金.输电线路反外破工作的思考.安徽电业,2004(2).
[2]王谷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读.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9.
[4]胡国荣,主编.输电线路基础.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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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4-7344(2016)03-0067-03
2016-1-5
胡进孝,男,甘肃武威人,毕业于兰州理工大学,电力系统自动化专业,从事输电运行检修专业13年。